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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天津市稅務局三分局,天津的國家稅務局都是使用金稅三期核心征管系統嗎他們信息能共享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1-29 01:48:20 編輯:天津生活 手機版

1,天津的國家稅務局都是使用金稅三期核心征管系統嗎他們信息能共享

共享再看看別人怎么說的。
全國都共享,都使用金三
全國都是金三系統;信息能共享

天津的國家稅務局都是使用金稅三期核心征管系統嗎他們信息能共享

2,天津市國稅局第三稽查局工資 本人是一名剛考上公務員的大四學生

報的人少還不好?你要能報就趕緊上吧,反正人家單位不會坑了你。
新區,還是稅務,不用擔心工資了,在當地公務員水平里算好的

天津市國稅局第三稽查局工資 本人是一名剛考上公務員的大四學生

3,花都區國稅局第三分局級別是正科級嗎

副處、最低是正科1、花都區國稅局是正縣處級別編制。2、所以花都區國稅局第三分局是副處級或正科級別編制,也就是說,最低是正科級。
應該不是吧。

花都區國稅局第三分局級別是正科級嗎

4,您好我公司的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同城經營要撤銷國稅已辦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的意見 滬國稅所[2013]7號 各區縣稅務局、市稅務三分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以下簡稱“57號公告”)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一并執行:   一、適用范圍   (一)本市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總機構(以下簡稱“本市匯總納稅總機構”)及其所屬跨地區分支機構。   本市匯總納稅總機構是指在本市范圍以外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居民企業,不包括其設立在境外的分支機構以及本年度新成立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總分機構均在本市的,由總機構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5,對扣繳義務人作出扣稅行為不服向誰申請復議

《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1號): 第十四條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一)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第十九條 對下列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省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稅務所(分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所屬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三)對兩個以上稅務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四)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以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五)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但是對已處罰款和加處罰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有前款(二)、(三)、(四)、(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轉送。
我不會~~~但還是要微笑~~~:)

6,稅務檢查可以看銀行流水嗎

稅務檢查,是可以看銀行流水的。稅務機關需要通過其賬戶的銀行流水來確定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 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一)檢查納稅人的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二)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三)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四)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五)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六)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于稅收以外的用途。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條 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第五十九條 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可以的,但是 一般情況下,稅務局不會查單位銀行賬,因為會計做賬和銀行的對賬單通常會出現未達賬款,除非懷疑貴單位有偷漏稅之嫌; 核定征收一般是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單位先向稅務局填寫申請,材料準備充分,專管員會到公司進行實地考察是否符合小規模納稅人核定征收條件; 申請一般納稅人不會查銀行賬,但專管員會去企業進行實地考察,包括財務制度、賬本設置、固定資產、場地、人員情況等。
公司正常注銷,一般稅務不會查銀行流水,除非欠稅,或賬務處理明顯有問題,企業又不配合稅務稽查,無法溝通時才會調銀行流水。
查對公流水帳 沒有什么不合理 的
稅務檢查,是可以看銀行流水的。稅務機關需要通過其賬戶的銀行流水來確定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 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一)檢查納稅人的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二)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三)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四)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五)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第五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分別進行征收管理。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7,朋友公司收到稅務檢查通知書 內容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

第五十四條 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一)檢查納稅人的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   (二)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三)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四)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六)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于稅收以外的用途。   【釋義】 本條是對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職權的規定。   稅務檢查是稅務機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等繳納或代扣、代收稅款及其他有關稅務事項進行的審查、稽核、管理監督活動。稅務檢查是稅務征收管理的一個主要環節。稅務檢查的主體是國家稅務機關,其對象是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和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稅務檢查是一種行政執法檢查活動,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相對人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是否正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稅款義務的事實作單方面強制了解的行政執法行為。它涉及面廣,情況復雜,直接影響相對人的權利和利益,因此,需要有直接的法律依據。本條的規定就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稅務檢查的直接法律依據,它以法律的形式賦予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檢查的權利。   稅務檢查不僅是一項嚴肅性、專業性的工作,也是一項經常性的工作,是國家賦予稅務機關的法定職責。稅務檢查,在稅務征收管理工作中處于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是一個不可或缺的管理工作,搞好稅務檢查,有利于嚴肅稅收法紀,加強稅收征收管理,堵塞稅收征管的漏洞,促進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增強納稅意識,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具體來說,有以下重要作用:1.稅務檢查有助于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實現,有助于促進國民經濟健康、持續、快速發展。2.稅務檢查是檢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主動、自覺、如實、及時納稅的重要手段。3.稅務檢查可以及時發現和揭露企業在經營管理上存在的問題,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濟效益。4.稅務檢查是檢驗、考核、總結稅收工作的基本方法,是對整個征納程序及效果進行最后檢驗的一種必要手段。   按照本條的規定,稅務機關稅務檢查的具體職權是:   一、檢查納稅人的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無論是納稅人還是扣繳義務人,其經營活動,一般都是通過記帳和憑證、報表等有關資料反映出來,通過對帳簿、報表和有關憑證的檢查,可以了解其業務經營活動是否合法,帳務記載是否真實、合法,核算是否正確,費用開支、成本列支是否符合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從而監督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認真遵守財務制度,嚴格財經紀律。稅務機關對帳簿、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進行稅務檢查,其主要目的是審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依法納稅情況,從而實行法律監督。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進行檢查時,主要應根據稅法,按照稅種、稅率等計算稅款的要素逐項進行審查,檢查其計稅依據是否真實、合法,適用稅率是否準確,所計算的稅款是否確實等;稅務機關對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進行檢查時,主要查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手續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計算是否正確,是否將扣繳稅款按規定期限及時解繳入庫,有無挪用現象,扣繳的稅款與帳簿記載是否相符等。   二、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這是納稅檢查的一個非常必要的環節,通過實地的檢查了解,可以掌握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實際生產、經營情況是否與財務處理、記錄以及納稅人的申報相符,從中掌握規律,發現問題,促進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如實申報和如實進行財務記載。由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生產、經營的情況各不相同,因而對其生產、經營場所的檢查也分為幾種不同情況:   (一)檢查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大體有生產、加工、商品買賣等不同情況,因此又分為:   1.檢查納稅人的生產場所。納稅人的生產場所是應稅產品的生產地點和實現生產過程的空間條件。由于產品生產數量、材料消耗量等都對應納稅款產生影響,所以稅務檢查應對生產場所的生產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各種統計資料是否真實,各種材料、產品轉移交接手續是否完備進行重點檢查。   2.檢查納稅人的加工單位和場所。納稅人的加工單位和場所,是納稅人把生產任務或產品加工委托其他單位和地方完成的地方。它往往和納稅人所在的單位和場所不一致。從現代化生產的特點講,協作加工生產是生產專業化、社會化的必然結果,這就使企業之間產生了更多的聯系。但是這種協作、加工生產又往往被偷稅、逃稅者視作偷稅、逃稅活動的機會和條件,因此,稅務機關必須把對受托協作加工單位和場所的檢查作為稅務檢查的重點。檢查的主要內容應是:加工的原材料、半成品是否與發出的數量一致;加工完成的零部件、半成品是否全部發回;加工中的溢料是否退還,或作價抵加工費;是否有將加工材料、半成品挪作它用等。委托加工單位也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對加工材料、應稅產品的管理。   3.檢查納稅人的商品買賣經營場所。商品買賣經營場所是城鄉商品流通的集散地,也是國家稅源的集中地。在我國市場經濟日益發展的情況下,商品買賣經營場所數量必然劇增,商品銷售方式也會不斷變化,因此稅務機關要加強對商品買賣場所的稅務檢查,以防止國家稅款的流失。一般說來,城市商品買賣經營的商店、市場管理較好,帳簿、憑證較齊全,稅務機關對其進行稅務檢查時,主要根據帳簿記載,檢查商品買賣場所和商品庫存場所的實物流轉、存量是否與帳簿記錄相符等。而城鄉個體工商業戶、集貿市場由于情況復雜,應是商品買賣場所檢查的重點。檢查的內容主要有:對已建立帳簿的業主主要檢查買賣經營場所的商品、貨物是否與帳簿記載相符,有無帳外經營。對無帳或帳簿不健全的業主則要詳細查明進貨的數量、品種、單價、金額等,并根據納稅人的具體情況征收稅款。   (二)檢查納稅人的商品、貨物存放地點。由于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不同,銷售方式不同,其商品、貨物(包括原材料、在產品、半成品、產成品、設備、其他財產等),往往有不同的存放地點,所以必須到現場去進行稅務檢查。根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對商品貨物存放地存放的各種貨物,必須建立、健全帳簿和保管、收發制度,并逐筆進行登記、記帳和管理。稅務機關對此進行檢查,應側重于存放地實物量與帳簿記載量的核對,以便發現有無丟失和帳外存貨現象。同時,對存放地點貨物的管理制度,貨物的質量等情況也要進行必要的檢查。對于存放在外單位、外地的貨物,則要進行跟蹤檢查,防止納稅人通過藏匿、轉移來達到偷稅、逃稅的目的。   三、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的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是稅務機關了解和掌握稅收征管情況的直接依據。因此,必須要求提供資料者要遵照及時、準確、全面和合法的原則。實踐中通過稅務檢查,曾揭露出不少假福利工廠、假校辦工廠、假集體企業等,它們冒名頂替,以假亂真,享受著國家與此有關的稅收優惠政策,使國家稅收大量流失。出現這種情況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提供的有關證明和資料有相當部分是虛假的。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提供與納稅、扣繳稅款有關的真實文件、證明和資料,就以法律形式賦予了稅務機關指定或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扣繳稅款有關資料的行政執行權力;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則必須向稅務機關提供與納稅有關的文件、證明和資料,這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法定義務。如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提供稅務機關要求的與納稅、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和資料,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到法律制裁,當然,稅務機關也不能隨意行使這項權力,它必須在審核批準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某些申請或對其進行稅務檢查等稅收征管活動時才能行使。   四、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稅務機關在進行稅務檢查活動中,對所了解到的問題和情況,往往需要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作進一步調查了解,才能搞清問題,查實情況,以便作出正確的決定,因此有必要賦予稅務機關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的權利,這也是稅務檢查中不可缺少的工作環節。當然,稅務人員在行使稅務檢查詢問權利時,要按照稅務行政執法的規范要求來進行。如在詢問時必須出示稅務檢查證件,只能詢問與納稅、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事先告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提供真實情況,若故意提供假情況者要承擔法律責任;詢問筆錄要與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核對,如有遺誤,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可補充或改正;經核對無誤的筆錄,需由筆錄人和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雙方簽字蓋章才有效。本法也明確規定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如實、全面、及時地回答稅務檢查人員提出的問題,這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承擔的法律義務。   五、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稅務檢查中,為了全面、準確掌握和了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業務活動情況,稅務機關可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檢查應稅商品、貨物,這是賦予稅務機關的又一項重要行政執法權力。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都是商品流通和集散的地方,這些地方商品流動性大、數量多、品種雜,不易控管,常常發生偷、逃稅情況,稅務機關到這些地方檢查可以較全面、準確地掌握納稅人產銷相互銜接的情況,堵塞稅款流失漏洞。   稅務機關在交通要道和郵政企業進行稅務檢查時,也必須按稅務行政執法的規范要求來進行,如必須出示稅務檢查證件,無稅務檢查證件的,納稅人或當事人有權拒絕檢查。從檢查的內容來看,應主要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稅商品、貨物的有關單據、憑證和資料,審查其合法、真實性。同時對應稅商品、貨物的實物進行檢查,如發現其數量與發票、貨運單據所載不符時,稅務機關可向當事人進行詢問,并根據事實和證據予以處理,需要補交稅款的,令其立即補繳稅款,在稅款未繳納以前,稅務機關還可視其具體情況,依法扣押相當于稅款數額的商品、貨物,待繳納稅款后放行。實踐證明,稅務機關到車站、碼頭、機場和郵政企業進行稅務檢查或設立稅務檢查站,是行之有效的檢查形式。當然,這也需要車站、碼頭、機場和郵政企業所屬的單位和部門予以積極配合,協助稅務機關在交通要道和郵政企業對過往的應稅商品、貨物的稅務檢查,這是法律規定的這些部門應盡的義務。   六、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于稅收以外的用途。存款帳戶,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生產、經營和履行納稅義務的一個非常重要的顯示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貨幣是進行商品流通結算的媒介,而存款帳戶又是反映業主貨幣運動的重要所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貨幣收付都和存款帳戶有著十分密切的聯系,如原材料的采購、商品的銷售、工資的支付、稅款的繳納以及紅利的分配等。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放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貨幣資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各項經濟活動款項的支付大多是通過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結算,稅務機關通過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進行查詢,就能比較準確地掌握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實際收入和支付情況。有些重大偷稅、逃稅等違法案件的線索往往是從查詢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得到的,在稅務查帳、生產經營現場檢查中發現的許多可疑情況,也大多可以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查詢中得到澄清和證實。因此,需要賦予稅務機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的查詢權,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的需要,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存款帳戶進行查詢。   同時,本條對稅務機關行使存款帳戶、儲蓄存款的查詢權也作了嚴格的限制性規定,這對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的利益都是非常必要的。具體來講,稅務機關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儲蓄存款時必須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凡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需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未經縣以上稅務局長批準,稅務檢查人員不得進行查詢,同時還必須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二是只有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才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由于儲蓄存款受到國家法律保護,銀行為儲戶保密是其建立信譽、保證業務發展的前提條件,嚴格對儲蓄存款的查詢,有利于防止權力被濫用而侵犯到公民的合法權益;三是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于稅收以外的用途。由此可見,對稅務機關查詢存款帳戶、儲蓄存款職權的行使,本法規定了嚴格的程序限制和規范制約,稅務機關必須依法辦事,不得濫用存款帳戶、儲蓄存款的查詢權,更不得將查詢所獲得的資料用于稅收以外的用途。 笑望采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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