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十四條發(fā)生財產損失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組織車上人員撤離到道路以外的安全地點,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過現(xiàn)場拍照或者標記事故車輛位置等方式固定證據(jù),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后報警:(一)機動車無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方法如下:1。1、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怎么處理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方法如下:1。當事人應當立即就地搶救傷員;2.向交通管理部門或執(zhí)勤交警報告,并及時向保險公司報告;3.保存現(xiàn)場證...
更新時間:2023-05-12標簽: 當事人事故財產車輛情形道上的事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