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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二手房,工傷賠償后能申請精神損失費賠償嗎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1-22 19:34:04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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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傷賠償后能申請精神損失費賠償嗎

不可以。工傷不支持精神損失賠償,用人單位工傷事故中的責任,已被工傷保險吸收,工傷職工不可以再向用人單位主張民事賠償。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最新審判意見》(2011年第3期)四、關于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競合案件中,勞動者在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后,如用人單位有過錯的,是否還要另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問題。高院民一庭于去年6月下發《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入侵權損害賠償競合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對于審理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競合案件的相關問題作了解答,統一了此類案件的執法思路。但部分法院、部分承辦人員在具體處理此類案件過程中,對勞動者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后,如用人單位也有過錯,是否應另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存在不同的認識。我們認為,工傷保險制度通過設立社會互濟性質的保險基金,對勞動者發生工傷進行了及時救濟和賠償,同時分散了企業經營風險,減輕了企業負擔。由于工傷保險賠償制度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發生工傷損害,不考慮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本人是否存在過錯,工傷保險基金與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工傷保險相關費用,用人單位的過錯責任已被工傷賠償責任所吸收,故即使用人單位對工傷發生有過錯,也無需另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此外,雖然侵權賠償和工傷賠償的賠償項目和標準略有差別,但工傷保險以其保留勞動關系等方式提供保障,且國務院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已將工傷賠償標準大幅提高,所以也不存在工傷賠償標準明顯低于侵權賠償標準的問題。
工傷賠償是沒有精神損失費的。

工傷賠償后能申請精神損失費賠償嗎

2,已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過戶時賣家卻拒絕簽字怎么辦

在一般情況下,房產買賣形成一個操作模式,即先有預約,后有本約(房屋買賣合同)。預約的目的在于促成雙方簽訂本約。預約不要求包括買賣合同的成立要件,即預約本身不是對買賣合同內容的確定,而是確定雙方將來磋商簽訂買賣合同的義務。在這種模式下,預約本身就是一種合同,預約生效后,發生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債務,原則上應當適用關于債權合同的一般原則。根據預約產生的債權,與普通債權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即預約義務人如不訂立本約,預約權利人可以請求其履行。但是,在理解這個履行問題上,因為預約約定的是雙方在約定的將來時間洽談的義務,只要雙方到期前來洽談,并對認購書約定的條款都同意作為購房合同的條款,并且沒有惡意不簽訂購房合同的行為,就已經正確地履行了商品房認購書約定的義務。根據以上最初的預約合同形態和發展后的預約合同,有人將預約合同分成兩種:將進行談判的預約和帶未決條款的預約(鄒廣杰《商品房預售認購書的法律效力》)。并且認為將進行談判的預約只規定了未來交易(本約)的實質性具體條款,但當事人的未來交易行為不是直接受預約的約束,而是要受本約的約束;雙方當事人只承擔繼續談判、直接達成最后本約的義務。它給當事人強加一項誠信談判(盡最大努力)的義務,但沒有針對談判失敗強加一項實現交易(獲得特定結果)的義務。即它產生兩個效果:一是當事人要對他違反談判義務、導致不能達到本約的行為承擔責任;二是當事人誠信地繼續談判仍不能達成本約時,他們不受任何協議約束。換句話說,就是當事人之間一旦締結預約,雙方負有也僅負有磋商的義務,是否最終締結本約則非其所問,即僅必須磋商而非必須締約。而帶未決條款的預約該類型預約中已約定了交易的主要條款,條款相對完備,可以根據這些條款直接締結本約。當事人也同意受這些條款的約束,并有義務就未決條款繼續談判,先達成所謂關于未決條款的協議,再整合成最后本約。該類型預約的當事人負有誠信談判的義務,若他們不能達成關于未決條款的協議,則法院可以根據一定規則補充該缺失條款。其產生兩個效果:一是當事人要對他違反談判義務、導致不能達成關于未決條款的協議的行為承擔責任;二是當事人繼續談判仍不能達成關于未決條款的協議、從而達不成最后本約時,他們亦受預約條款之約束,而其他事項由法院填充的條款管制之,即預約條款與法院填充條款一起構成本約。該類型的預約,不僅針對未決條款的談判強加了誠信談判的一般義務,而且針對本約強加了實現交易的義務,即使當事人不能洽定未決條款時也是如此(可由法院補充)。根據以上最初的預約合同形態和發展后的預約合同,也有人認為預約合同理論之爭形成兩個派別:必須磋商說和必須締約說(孫彩萍《從一起案例看預約合同的效力以及責任承擔》)。所謂必須磋商說,指當事人之間一旦締結預約,雙方就負有在未來某個時候為達成本約而進行磋商的義務。必須締約說則認為當事人僅僅為締結本約而磋商是不夠的,還必須達成本約,否則,預約毫無意義,而且還容易誘發惡意締約的道德風險。筆者認為,兩種學說各有千秋,但更傾向于必須磋商說。預約的目的是穩定交易機會,當事人訂立預約后,雖然對同時存在的其他交易機會的選擇能力大為降低,但并非僅局限于此。基于這樣的信賴,當事人將為訂立本約做各種準備工作,放棄尋找其他商機,全心全意為訂立本約及將來履行本約而努力。如果對方當事人違反了預約,沒有履行訂立本約的義務,當事人的各種準備工作就會落空,失去其他有利商機,其合法權益無疑會受到損害。但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每一主體均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于此情形下,雖然當事人已訂立預約,擁有一個機會,但若在締結本約之前,又出現了其他更為難得的機會,當事人自會權衡利弊,決定取舍。過分強調對預約的實際履行,還有可能引發當事人的抵觸心理,造成其對履行本約的消極態度,導致更多糾紛的發生。筆者以為,如果將在簽訂正式買賣合同(實踐中通常指示范文本或交由政府部門備案的房地產買賣合同)之前的約定簽訂買賣合同的協議一律歸為預約合同,與買買合同強制分離,未免過于學究,必然要復雜化,極易造成理論和實踐的混亂。突出牽涉到的問題是:預約合同中定金和預付款的性質和效力、預約合同的分類問題和效力問題、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問題以及預約合同和買賣合同的區別問題。(在此均不詳述)筆者認為,理論必須建立在實務的基礎上,但理論不應當拘泥于實務的形式。前述發展后的預約合同實際上已經脫離了預約合同的原本目的和性質。只要其內容上具備房產買賣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妨直接認定為房產買賣合同。依照這個思路去理解實務中在簽訂正式買賣合同(實踐中通常指示范文本或交由政府部門備案的房地產買賣合同)之前的約定簽訂買賣合同的協議便非常清晰:1、未構成買賣合同的,雙方只有進行進一步磋商的義務,誠信磋商不成不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不進行磋商或惡性磋商則要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或買賣合同的締約過失責任(守約方可選擇主張)。2、構成買賣合同的,則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承擔繼續履行等買賣合同的違約責任;要求繼續履行的,對于約定不明的,可以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由法院填充;這類協議中包含的簽訂買賣合同的步驟實際上就變成為配合房產交易行政管理的需要履行一個形式上的程序或為進一步完善買賣合同而進行的補充協商,如果乙方不配合,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成立。筆者以為,按照筆者所主張的觀點理順理論問題,將使預約合同的效力、違約責任、預約合同中預付款及定金等問題趨向簡單化(在此不詳述,主要說明一下:構成買賣合同的均依照買賣合同解決,避免獨立出一類很難區別于買賣合同的預約合同)。這主要是因為它抓住了實務的發展演變實質,而不是學究的分析。實際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和第五條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二手房買賣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五條基本上也是遵循了這樣一個基本思路,只不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于房產買賣合同的成立要件規定過于嚴格(在此不詳述,很多學者都討論到這些問題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二手房買賣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對于房產買賣合同的成立要件規定又過于模糊(在此不討論,大家可以進一步探討)。王世其律師0
你們是共同財產嗎

已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過戶時賣家卻拒絕簽字怎么辦

3,居間合同簽訂后買家不履行協議怎么辦

按合同的違約責任要求買家承擔違約責任
在一般情況下,房產買賣形成一個操作模式,即先有預約,后有本約()。預約的目的在于促成雙方簽訂本約。預約不要求包括買賣合同的成立要件,即預約本身不是對買賣合同內容的確定,而是確定雙方將來磋商簽訂買賣合同的義務。在這種模式下,預約本身就是一種合同,預約生效后,發生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債務,原則上應當適用關于債權合同的一般原則。根據預約產生的債權,與普通債權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即預約義務人如不訂立本約,預約權利人可以請求其履行。但是,在理解這個履行問題上,因為預約約定的是雙方在約定的將來時間洽談的義務,只要雙方到期前來洽談,并對認購書約定的條款都同意作為的條款,并且沒有惡意不簽訂購房合同的行為,就已經正確地履行了商品房認購書約定的義務。根據以上最初的預約合同形態和發展后的“預約合同”,有人將預約合同分成兩種:將進行談判的預約和帶未決條款的預約(鄒廣杰《認購書的法律效力》)。并且認為將進行談判的預約只規定了未來交易(本約)的實質性具體條款,但當事人的未來交易行為不是直接受預約的約束,而是要受本約的約束;雙方當事人只承擔繼續談判、直接達成最后本約的義務。它給當事人強加一項誠信談判(盡最大努力)的義務,但沒有針對談判失敗強加一項實現交易(獲得特定結果)的義務。即它產生兩個效果:一是當事人要對他違反談判義務、導致不能達到“本約”的行為承擔責任;二是當事人誠信地繼續談判仍不能達成“本約”時,他們不受任何協議約束。換句話說,就是當事人之間一旦締結預約,雙方負有也僅負有磋商的義務,是否最終締結本約則非其所問,即僅“必須磋商”而非“必須締約”。而帶未決條款的預約該類型預約中已約定了交易的主要條款,條款相對完備,可以根據這些條款直接締結本約。當事人也同意受這些條款的約束,并有義務就未決條款繼續談判,先達成所謂“關于未決條款的協議”,再整合成最后本約。該類型預約的當事人負有誠信談判的義務,若他們不能達成“關于未決條款的協議”,則法院可以根據一定規則補充該缺失條款。其產生兩個效果:一是當事人要對他違反談判義務、導致不能達成“關于未決條款的協議”的行為承擔責任;二是當事人繼續談判仍不能達成“關于未決條款的協議”、從而達不成最后本約時,他們亦受預約條款之約束,而其他事項由法院填充的條款管制之,即預約條款與法院填充條款一起構成本約。該類型的預約,不僅針對未決條款的談判強加了誠信談判的一般義務,而且針對本約強加了實現交易的義務,即使當事人不能洽定未決條款時也是如此(可由法院補充)。根據以上最初的預約合同形態和發展后的“預約合同”,也有人認為預約合同理論之爭形成兩個派別:必須磋商說和必須締約說(孫彩萍《從一起案例看預約合同的效力以及責任承擔》)。所謂“必須磋商說”,指當事人之間一旦締結預約,雙方就負有在未來某個時候為達成本約而進行磋商的義務。“必須締約說”則認為當事人僅僅為締結本約而磋商是不夠的,還必須達成本約,否則,預約毫無意義,而且還容易誘發惡意締約的道德風險。筆者認為,兩種學說各有千秋,但更傾向于必須磋商說。預約的目的是穩定交易機會,當事人訂立預約后,雖然對同時存在的其他交易機會的選擇能力大為降低,但并非僅局限于此。基于這樣的信賴,當事人將為訂立本約做各種準備工作,放棄尋找其他商機,全心全意為訂立本約及將來履行本約而努力。如果對方當事人違反了預約,沒有履行訂立本約的義務,當事人的各種準備工作就會落空,失去其他有利商機,其合法權益無疑會受到損害。但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每一主體均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于此情形下,雖然當事人已訂立預約,擁有一個機會,但若在締結本約之前,又出現了其他更為難得的機會,當事人自會權衡利弊,決定取舍。過分強調對預約的實際履行,還有可能引發當事人的抵觸心理,造成其對履行本約的消極態度,導致更多糾紛的發生。筆者以為,如果將在簽訂正式買賣合同(實踐中通常指示范文本或交由政府部門備案的房地產買賣合同)之前的約定簽訂買賣合同的協議一律歸為預約合同,與買買合同強制分離,未免過于學究,必然要復雜化,極易造成理論和實踐的混亂。突出牽涉到的問題是:預約合同中定金和預付款的性質和效力、預約合同的分類問題和效力問題、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問題以及預約合同和買賣合同的區別問題。(在此均不詳述)筆者認為,理論必須建立在實務的基礎上,但理論不應當拘泥于實務的形式。前述發展后的“預約合同”實際上已經脫離了預約合同的原本目的和性質。只要其內容上具備房產買賣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妨直接認定為房產買賣合同。依照這個思路去理解實務中在簽訂正式買賣合同(實踐中通常指示范文本或交由政府部門備案的房地產買賣合同)之前的約定簽訂買賣合同的協議便非常清晰:1、未構成買賣合同的,雙方只有進行進一步磋商的義務,誠信磋商不成不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不進行磋商或惡性磋商則要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或買賣合同的締約過失責任(守約方可選擇主張)。2、構成買賣合同的,則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承擔繼續履行等買賣合同的違約責任;要求繼續履行的,對于約定不明的,可以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由法院填充;這類協議中包含的簽訂買賣合同的步驟實際上就變成為配合房產交易行政管理的需要履行一個形式上的程序或為進一步完善買賣合同而進行的補充協商,如果乙方不配合,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成立。筆者以為,按照筆者所主張的觀點理順理論問題,將使預約合同的效力、違約責任、預約合同中預付款及定金等問題趨向簡單化(在此不詳述,主要說明一下:構成買賣合同的均依照買賣合同解決,避免獨立出一類很難區別于買賣合同的預約合同)。這主要是因為它抓住了實務的發展演變實質,而不是學究的分析。實際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和第五條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二手房”買賣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五條基本上也是遵循了這樣一個基本思路,只不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于房產買賣合同的成立要件規定過于嚴格(在此不詳述,很多學者都討論到這些問題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二手房”買賣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對于房產買賣合同的成立要件規定又過于模糊(在此不討論,大家可以進一步探討)。

居間合同簽訂后買家不履行協議怎么辦

4,你好我在網上簽了一份貸款合同對方要我付六千保險金我說不要了對方

你遇到騙子了
一、買方因缺少支付房款能力而對房屋買賣合同反悔。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因買方經濟狀況惡化或缺少后續支付房款能力而無法支付合同約定房款,導致違約。 【律師觀點】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由于買方經濟能力關系而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構成合同違約,這應當對賣方承擔違約責任。所以,買方在簽訂合同前,首先要對購買房屋的品質和環境做認真的考察;其次,一定要仔細考慮自己的房款來源以及后續支付能力,防止陷入因為一時沖動而購房,導致違約的尷尬境地。如果確實履行不能,要勇于承擔違約責任,盡快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防止陷入債務泥潭而無法自拔。 二、以賣方房屋質量瑕疵為由,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二手房不同于預售商品房,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并存在裝修、裝飾等現狀,所以,或多或少會存在一些質量瑕疵。如果買方認為賣方售房時故意隱瞞房屋質量瑕疵或者房屋存在違章搭建等情況,就可能導致買賣糾紛產生。 【律師觀點】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文件,房屋買賣合同的賣方應就買賣標的物向買方承擔質量瑕疵擔保責任。但由于二手房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并存在裝修、裝飾等現狀,買方對房屋的瑕疵狀況也應有理性的判斷。因此,對于賣方故意隱瞞房屋質量瑕疵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對于賣方已如實告知瑕疵或買方已明知瑕疵的,則賣方不承擔責任。 對于房屋的隱蔽瑕疵,如并非賣方在裝潢、使用過程中所產生,而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若沒有證據證明賣方對此是知曉的,賣方亦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但買方可以房屋所有人身份,依據因合同轉讓而取得的權利,向開發商主張保修責任或賠償責任。 由于買方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通常會到現場查看,所以,以賣方故意隱瞞房屋質量瑕疵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往往舉證不能,因為民事欺詐訴請撤銷房屋買賣合同的主張難獲法院支持。為了避免產生房屋買賣糾紛,買方除了到現場仔細查看房屋、了解房屋現狀外,還可以向附近居民了解該房屋的有關情況,到物業公司調查所購房屋的真實情況,獲取房屋的維修信息,必要時聘請專業人員陪同看房,做到心中有底。 在合同里,要約定賣方對其交付的房屋如果出現質量問題應如何承擔法律責任。比如要求賣方保證房屋無滲漏,無違章搭建等情況;保證管線暢通,設施完備;房屋出現質量瑕疵,由賣方進行修復,并承擔賠償責任等內容;如果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買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賣方賠償損失。 三、房屋過戶前或者過戶中交易被限制,導致買方權利不能實現,要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 從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到買方拿到房屋產權證期間,如果賣方故意隱瞞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實,或者在過戶手續辦理過程中,因賣方原因導致房屋買賣交易無法繼續履行下去,即使買方已經繳付了首期款并實際入住,只要房屋尚未完成過戶登記,買方利益就無法受到法律保護。 【律師觀點】《物權法》第14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所以,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產權未進行變更登記的,不發生所有權轉移,在法律上仍然認為賣方是房屋的產權人,買方僅對房屋享有債權,法院仍然有權查封賣方的房屋。 如果賣方故意隱瞞房屋交易已被限制或者將要被限制的事實,導致買方無法辦理過戶登記,無法實現購房目的時,買方可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規定,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如果已簽訂買賣合同的,該買賣合同無效,雙方互相返還已付財產,賠償損失。買方要求賣方賠償的經濟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預期可得利益損失(注:預期可得利益損失主要是指房價漲跌損失)。 關于房價漲跌損失的確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規定可參照以下方式:(一)、雙方協商確定的,從其約定;(二)、雙方不能協商確定的:(1)原則上可比照最相類似房屋的市場成交價(首先是同幢相同樓層及房型;其次是相鄰幢同樓層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區域內房屋)與買賣合同成交價之差確定房價漲跌損失;(2)無最相類似房屋比照的,可通過專業機構評估確定房價漲跌損失。認定損失的時間點應從保護守約方的利益出發,以守約方的請求為基礎,結合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違約方的違約行為確定之日以及審理中房屋的漲跌情況等,合理確定。最后,守約方損失的認定還應綜合考慮守約方的履約情況、違約方能預見的因房屋價值漲跌而產生的損失以及雙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等因素。 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買方應要求賣方加快交易節奏,盡早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并且采用安全的房款交割方式,利用本市各區、縣交易中心的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平臺,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如果在房屋過戶中發生法院查封情況,應要求賣方提供擔保,將被查封房屋置換出來,盡快辦理過戶,避免經濟損失。 四、因貸款政策變化原因導致買方無法買房。 二手房市場貸款政策先是銀行提高貸款首付額,提高貸款利率,后是嚴格限制第二套房屋買賣貸款等,由于政策變化導致買方貸款申請沒有通過,從而構成合同違約。 【律師觀點】國家調整貸款政策是為了對房地產市場進行宏觀調控,但并非全面禁止貸款。買方向銀行申請貸款,本身是欲與銀行建立借貸法律關系,而銀行是否愿意向買方提供貸款,通常是在考慮其資信情況、貸款是否存在風險等因素后再作出主觀判斷,客觀上存在同意發放貸款和不同意發放貸款兩種可能性。買方在決定通過貸款方式支付房款時,應當預見到銀行可能拒絕發放貸款。因此,買方在買房前應向銀行咨詢貸款政策,了解自身資信,防止貸款不能,無法支付合同價款的違約行為發生。 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用貸款支付房款,并不意味著買方只能通過銀行貸款來履行合同,通過其他合理途徑籌措資金也是買方避免貸款不能風險應當考慮的問題。 五、因限外政策原因導致買方無法買房。 境外人士作為買方在我國大陸購房受到嚴格限制,必須要在我國大陸居住或工作滿一年時間,且嚴格禁止購買第二套房屋,如果買方不符合條件就可能導致對賣方的違約。 【律師觀點】2006年7月1日,國務院六部委聯合下發《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規定在我國境內的境外人士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可以在境內購買自用、自住房。 實踐中,境外人士在上海購房,首先需出具承諾書,保證其購買的是唯一的一套自住房,否則應當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其次,需提供其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最后,還需要用人單位或者學校出具買方已經在我國大陸工作或者學習滿一年的證明,否則,房地產交易中心不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 對于該項“限外”政策,作為境外人士的買方應當須知,如果買方置該規定于不顧,在和賣方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后,又以國家限制購房為由提出毀約,那么,買方就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所以,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前,買方應該至房地產交易中心詳細了解自己是否符合在大陸購買房屋的條件,以及需要準備哪些材料,防止因對政策的錯誤解讀導致行為違約。
騙子,你跟他說你已經報警了,問他有沒有空出來協商,你看他怎么說。還有,如果你簽的是兩萬左右額度的話,就可以肯定是騙子了
不需要的不要去理會

5,買家因政策原因反悔買房造成違約賣家押金需退還買家嗎

樓主,你好一、買方因缺少支付房款能力而對房屋買賣合同反悔。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因買方經濟狀況惡化或缺少后續支付房款能力而無法支付合同約定房款,導致違約。  【律師觀點】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由于買方經濟能力關系而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構成合同違約,這應當對賣方承擔違約責任。所以,買方在簽訂合同前,首先要對購買房屋的品質和環境做認真的考察;其次,一定要仔細考慮自己的房款來源以及后續支付能力,防止陷入因為一時沖動而購房,導致違約的尷尬境地。如果確實履行不能,要勇于承擔違約責任,盡快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防止陷入債務泥潭而無法自拔。  二、以賣方房屋質量瑕疵為由,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二手房不同于預售商品房,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并存在裝修、裝飾等現狀,所以,或多或少會存在一些質量瑕疵。如果買方認為賣方售房時故意隱瞞房屋質量瑕疵或者房屋存在違章搭建等情況,就可能導致買賣糾紛產生。  【律師觀點】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文件,房屋買賣合同的賣方應就買賣標的物向買方承擔質量瑕疵擔保責任。但由于二手房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并存在裝修、裝飾等現狀,買方對房屋的瑕疵狀況也應有理性的判斷。因此,對于賣方故意隱瞞房屋質量瑕疵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對于賣方已如實告知瑕疵或買方已明知瑕疵的,則賣方不承擔責任。  對于房屋的隱蔽瑕疵,如并非賣方在裝潢、使用過程中所產生,而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若沒有證據證明賣方對此是知曉的,賣方亦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但買方可以房屋所有人身份,依據因合同轉讓而取得的權利,向開發商主張保修責任或賠償責任。  由于買方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通常會到現場查看,所以,以賣方故意隱瞞房屋質量瑕疵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往往舉證不能,因為民事欺詐訴請撤銷房屋買賣合同的主張難獲法院支持。為了避免產生房屋買賣糾紛,買方除了到現場仔細查看房屋、了解房屋現狀外,還可以向附近居民了解該房屋的有關情況,到物業公司調查所購房屋的真實情況,獲取房屋的維修信息,必要時聘請專業人員陪同看房,做到心中有底。  在合同里,要約定賣方對其交付的房屋如果出現質量問題應如何承擔法律責任。比如要求賣方保證房屋無滲漏,無違章搭建等情況;保證管線暢通,設施完備;房屋出現質量瑕疵,由賣方進行修復,并承擔賠償責任等內容;如果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買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賣方賠償損失。  三、房屋過戶前或者過戶中交易被限制,導致買方權利不能實現,要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  從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到買方拿到房屋產權證期間,如果賣方故意隱瞞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實,或者在過戶手續辦理過程中,因賣方原因導致房屋買賣交易無法繼續履行下去,即使買方已經繳付了首期款并實際入住,只要房屋尚未完成過戶登記,買方利益就無法受到法律保護。  【律師觀點】《物權法》第14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所以,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產權未進行變更登記的,不發生所有權轉移,在法律上仍然認為賣方是房屋的產權人,買方僅對房屋享有債權,法院仍然有權查封賣方的房屋。  如果賣方故意隱瞞房屋交易已被限制或者將要被限制的事實,導致買方無法辦理過戶登記,無法實現購房目的時,買方可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規定,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如果已簽訂買賣合同的,該買賣合同無效,雙方互相返還已付財產,賠償損失。買方要求賣方賠償的經濟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預期可得利益損失(注:預期可得利益損失主要是指房價漲跌損失)。  關于房價漲跌損失的確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規定可參照以下方式:(一)、雙方協商確定的,從其約定;(二)、雙方不能協商確定的:(1)原則上可比照最相類似房屋的市場成交價(首先是同幢相同樓層及房型;其次是相鄰幢同樓層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區域內房屋)與買賣合同成交價之差確定房價漲跌損失;(2)無最相類似房屋比照的,可通過專業機構評估確定房價漲跌損失。認定損失的時間點應從保護守約方的利益出發,以守約方的請求為基礎,結合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違約方的違約行為確定之日以及審理中房屋的漲跌情況等,合理確定。最后,守約方損失的認定還應綜合考慮守約方的履約情況、違約方能預見的因房屋價值漲跌而產生的損失以及雙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等因素。  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買方應要求賣方加快交易節奏,盡早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并且采用安全的房款交割方式,利用本市各區、縣交易中心的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平臺,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如果在房屋過戶中發生法院查封情況,應要求賣方提供擔保,將被查封房屋置換出來,盡快辦理過戶,避免經濟損失。  四、因貸款政策變化原因導致買方無法買房。  二手房市場貸款政策先是銀行提高貸款首付額,提高貸款利率,后是嚴格限制第二套房屋買賣貸款等,由于政策變化導致買方貸款申請沒有通過,從而構成合同違約。  【律師觀點】國家調整貸款政策是為了對房地產市場進行宏觀調控,但并非全面禁止貸款。買方向銀行申請貸款,本身是欲與銀行建立借貸法律關系,而銀行是否愿意向買方提供貸款,通常是在考慮其資信情況、貸款是否存在風險等因素后再作出主觀判斷,客觀上存在同意發放貸款和不同意發放貸款兩種可能性。買方在決定通過貸款方式支付房款時,應當預見到銀行可能拒絕發放貸款。因此,買方在買房前應向銀行咨詢貸款政策,了解自身資信,防止貸款不能,無法支付合同價款的違約行為發生。  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用貸款支付房款,并不意味著買方只能通過銀行貸款來履行合同,通過其他合理途徑籌措資金也是買方避免貸款不能風險應當考慮的問題。  五、因限外政策原因導致買方無法買房。  境外人士作為買方在我國大陸購房受到嚴格限制,必須要在我國大陸居住或工作滿一年時間,且嚴格禁止購買第二套房屋,如果買方不符合條件就可能導致對賣方的違約。  【律師觀點】2006年7月1日,國務院六部委聯合下發《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規定在我國境內的境外人士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可以在境內購買自用、自住房。  實踐中,境外人士在上海購房,首先需出具承諾書,保證其購買的是唯一的一套自住房,否則應當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其次,需提供其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最后,還需要用人單位或者學校出具買方已經在我國大陸工作或者學習滿一年的證明,否則,房地產交易中心不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  對于該項“限外”政策,作為境外人士的買方應當須知,如果買方置該規定于不顧,在和賣方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后,又以國家限制購房為由提出毀約,那么,買方就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所以,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前,買方應該至房地產交易中心詳細了解自己是否符合在大陸購買房屋的條件,以及需要準備哪些材料,防止因對政策的錯誤解讀導致行為違約。更多房產知識,點擊左下角“樓盤網”.樓盤網,為愛找個家.
你們這里的定金是一種締約定金,如果由于非雙方當事人自己的原因導致協議無法訂立,那么,定金應當返還,不能按照定金協議扣留定金。同時按照你們協議的約定是在5月15日之前簽訂買賣合同,而對方在5月13日通知你們也并不存在不妥,并沒有晚于約定締約時間。因此,耽誤銷售的主張也很難成立。不過對方是否能借政策原因不締約,還必須提交相關的證明說明其的確受到國家政策影響才行,否則,僅申明自己受政策影響還不夠,你可以要求對方提交證據。由于提交證據延誤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對方賠償。

6,我簽了買房合同想違約怎么辦

現在買的房子還想違約,你怎么著也先撐到房產證下來。房價還會一直漲,到時候再賣什么錢都回來了,還能多賣個10萬8萬的。如果是買二手房,就主動和房東好好商量,再簽訂個協商后的協議,少賠個萬八的,也不是啥問題。不過兄弟,我提醒你,等等再賣絕對超值!
一、買方因缺少支付房款能力而對房屋買賣合同反悔。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因買方經濟狀況惡化或缺少后續支付房款能力而無法支付合同約定房款,導致違約。  【律師觀點】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由于買方經濟能力關系而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構成合同違約,這應當對賣方承擔違約責任。所以,買方在簽訂合同前,首先要對購買房屋的品質和環境做認真的考察;其次,一定要仔細考慮自己的房款來源以及后續支付能力,防止陷入因為一時沖動而購房,導致違約的尷尬境地。如果確實履行不能,要勇于承擔違約責任,盡快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防止陷入債務泥潭而無法自拔。  二、以賣方房屋質量瑕疵為由,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二手房不同于預售商品房,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并存在裝修、裝飾等現狀,所以,或多或少會存在一些質量瑕疵。如果買方認為賣方售房時故意隱瞞房屋質量瑕疵或者房屋存在違章搭建等情況,就可能導致買賣糾紛產生。  【律師觀點】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文件,房屋買賣合同的賣方應就買賣標的物向買方承擔質量瑕疵擔保責任。但由于二手房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并存在裝修、裝飾等現狀,買方對房屋的瑕疵狀況也應有理性的判斷。因此,對于賣方故意隱瞞房屋質量瑕疵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對于賣方已如實告知瑕疵或買方已明知瑕疵的,則賣方不承擔責任。  對于房屋的隱蔽瑕疵,如并非賣方在裝潢、使用過程中所產生,而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若沒有證據證明賣方對此是知曉的,賣方亦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但買方可以房屋所有人身份,依據因合同轉讓而取得的權利,向開發商主張保修責任或賠償責任。  由于買方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通常會到現場查看,所以,以賣方故意隱瞞房屋質量瑕疵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往往舉證不能,因為民事欺詐訴請撤銷房屋買賣合同的主張難獲法院支持。為了避免產生房屋買賣糾紛,買方除了到現場仔細查看房屋、了解房屋現狀外,還可以向附近居民了解該房屋的有關情況,到物業公司調查所購房屋的真實情況,獲取房屋的維修信息,必要時聘請專業人員陪同看房,做到心中有底。  在合同里,要約定賣方對其交付的房屋如果出現質量問題應如何承擔法律責任。比如要求賣方保證房屋無滲漏,無違章搭建等情況;保證管線暢通,設施完備;房屋出現質量瑕疵,由賣方進行修復,并承擔賠償責任等內容;如果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買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賣方賠償損失。  三、房屋過戶前或者過戶中交易被限制,導致買方權利不能實現,要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  從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到買方拿到房屋產權證期間,如果賣方故意隱瞞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實,或者在過戶手續辦理過程中,因賣方原因導致房屋買賣交易無法繼續履行下去,即使買方已經繳付了首期款并實際入住,只要房屋尚未完成過戶登記,買方利益就無法受到法律保護。  【律師觀點】《物權法》第14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所以,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產權未進行變更登記的,不發生所有權轉移,在法律上仍然認為賣方是房屋的產權人,買方僅對房屋享有債權,法院仍然有權查封賣方的房屋。  如果賣方故意隱瞞房屋交易已被限制或者將要被限制的事實,導致買方無法辦理過戶登記,無法實現購房目的時,買方可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規定,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如果已簽訂買賣合同的,該買賣合同無效,雙方互相返還已付財產,賠償損失。買方要求賣方賠償的經濟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預期可得利益損失(注:預期可得利益損失主要是指房價漲跌損失)。  關于房價漲跌損失的確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規定可參照以下方式:(一)、雙方協商確定的,從其約定;(二)、雙方不能協商確定的:(1)原則上可比照最相類似房屋的市場成交價(首先是同幢相同樓層及房型;其次是相鄰幢同樓層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區域內房屋)與買賣合同成交價之差確定房價漲跌損失;(2)無最相類似房屋比照的,可通過專業機構評估確定房價漲跌損失。認定損失的時間點應從保護守約方的利益出發,以守約方的請求為基礎,結合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違約方的違約行為確定之日以及審理中房屋的漲跌情況等,合理確定。最后,守約方損失的認定還應綜合考慮守約方的履約情況、違約方能預見的因房屋價值漲跌而產生的損失以及雙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等因素。  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買方應要求賣方加快交易節奏,盡早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并且采用安全的房款交割方式,利用本市各區、縣交易中心的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平臺,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如果在房屋過戶中發生法院查封情況,應要求賣方提供擔保,將被查封房屋置換出來,盡快辦理過戶,避免經濟損失。  四、因貸款政策變化原因導致買方無法買房。  二手房市場貸款政策先是銀行提高貸款首付額,提高貸款利率,后是嚴格限制第二套房屋買賣貸款等,由于政策變化導致買方貸款申請沒有通過,從而構成合同違約。  【律師觀點】國家調整貸款政策是為了對房地產市場進行宏觀調控,但并非全面禁止貸款。買方向銀行申請貸款,本身是欲與銀行建立借貸法律關系,而銀行是否愿意向買方提供貸款,通常是在考慮其資信情況、貸款是否存在風險等因素后再作出主觀判斷,客觀上存在同意發放貸款和不同意發放貸款兩種可能性。買方在決定通過貸款方式支付房款時,應當預見到銀行可能拒絕發放貸款。因此,買方在買房前應向銀行咨詢貸款政策,了解自身資信,防止貸款不能,無法支付合同價款的違約行為發生。  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用貸款支付房款,并不意味著買方只能通過銀行貸款來履行合同,通過其他合理途徑籌措資金也是買方避免貸款不能風險應當考慮的問題。  五、因限外政策原因導致買方無法買房。  境外人士作為買方在我國大陸購房受到嚴格限制,必須要在我國大陸居住或工作滿一年時間,且嚴格禁止購買第二套房屋,如果買方不符合條件就可能導致對賣方的違約。  【律師觀點】2006年7月1日,國務院六部委聯合下發《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規定在我國境內的境外人士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可以在境內購買自用、自住房。  實踐中,境外人士在上海購房,首先需出具承諾書,保證其購買的是唯一的一套自住房,否則應當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其次,需提供其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最后,還需要用人單位或者學校出具買方已經在我國大陸工作或者學習滿一年的證明,否則,房地產交易中心不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  對于該項“限外”政策,作為境外人士的買方應當須知,如果買方置該規定于不顧,在和賣方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后,又以國家限制購房為由提出毀約,那么,買方就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所以,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前,買方應該至房地產交易中心詳細了解自己是否符合在大陸購買房屋的條件,以及需要準備哪些材料,防止因對政策的錯誤解讀導致行為違約。
你好!如果你能找到下家最好,如果沒人買而你一定違約的話就要按照合同來!不過這些都可以商量就看中介黑不黑了
第一 定金不退第二 違約就違約了第三 可以協商一致的原則第四 實在不行就打官司第五 商量好了在決定 決定了就堅持第六 祝福你工作順利 事業發達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你可以轉手的 原業主你不差他一分錢 該給多少給多少 你買多少是你的事情 這是最好的

7,買二手房買方毀約具體要支付什么費用

一、買方因缺少支付房款能力而對房屋買賣合同反悔。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因買方經濟狀況惡化或缺少后續支付房款能力而無法支付合同約定房款,導致違約。  【律師觀點】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由于買方經濟能力關系而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構成合同違約,這應當對賣方承擔違約責任。所以,買方在簽訂合同前,首先要對購買房屋的品質和環境做認真的考察;其次,一定要仔細考慮自己的房款來源以及后續支付能力,防止陷入因為一時沖動而購房,導致違約的尷尬境地。如果確實履行不能,要勇于承擔違約責任,盡快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防止陷入債務泥潭而無法自拔。  二、以賣方房屋質量瑕疵為由,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二手房不同于預售商品房,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并存在裝修、裝飾等現狀,所以,或多或少會存在一些質量瑕疵。如果買方認為賣方售房時故意隱瞞房屋質量瑕疵或者房屋存在違章搭建等情況,就可能導致買賣糾紛產生。  【律師觀點】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文件,房屋買賣合同的賣方應就買賣標的物向買方承擔質量瑕疵擔保責任。但由于二手房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并存在裝修、裝飾等現狀,買方對房屋的瑕疵狀況也應有理性的判斷。因此,對于賣方故意隱瞞房屋質量瑕疵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對于賣方已如實告知瑕疵或買方已明知瑕疵的,則賣方不承擔責任。  對于房屋的隱蔽瑕疵,如并非賣方在裝潢、使用過程中所產生,而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若沒有證據證明賣方對此是知曉的,賣方亦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但買方可以房屋所有人身份,依據因合同轉讓而取得的權利,向開發商主張保修責任或賠償責任。  由于買方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通常會到現場查看,所以,以賣方故意隱瞞房屋質量瑕疵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往往舉證不能,因為民事欺詐訴請撤銷房屋買賣合同的主張難獲法院支持。為了避免產生房屋買賣糾紛,買方除了到現場仔細查看房屋、了解房屋現狀外,還可以向附近居民了解該房屋的有關情況,到物業公司調查所購房屋的真實情況,獲取房屋的維修信息,必要時聘請專業人員陪同看房,做到心中有底。  在合同里,要約定賣方對其交付的房屋如果出現質量問題應如何承擔法律責任。比如要求賣方保證房屋無滲漏,無違章搭建等情況;保證管線暢通,設施完備;房屋出現質量瑕疵,由賣方進行修復,并承擔賠償責任等內容;如果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買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賣方賠償損失。  三、房屋過戶前或者過戶中交易被限制,導致買方權利不能實現,要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  從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到買方拿到房屋產權證期間,如果賣方故意隱瞞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實,或者在過戶手續辦理過程中,因賣方原因導致房屋買賣交易無法繼續履行下去,即使買方已經繳付了首期款并實際入住,只要房屋尚未完成過戶登記,買方利益就無法受到法律保護。  【律師觀點】《物權法》第14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所以,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產權未進行變更登記的,不發生所有權轉移,在法律上仍然認為賣方是房屋的產權人,買方僅對房屋享有債權,法院仍然有權查封賣方的房屋。  如果賣方故意隱瞞房屋交易已被限制或者將要被限制的事實,導致買方無法辦理過戶登記,無法實現購房目的時,買方可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規定,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如果已簽訂買賣合同的,該買賣合同無效,雙方互相返還已付財產,賠償損失。買方要求賣方賠償的經濟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預期可得利益損失(注:預期可得利益損失主要是指房價漲跌損失)。  關于房價漲跌損失的確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規定可參照以下方式:(一)、雙方協商確定的,從其約定;(二)、雙方不能協商確定的:(1)原則上可比照最相類似房屋的市場成交價(首先是同幢相同樓層及房型;其次是相鄰幢同樓層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區域內房屋)與買賣合同成交價之差確定房價漲跌損失;(2)無最相類似房屋比照的,可通過專業機構評估確定房價漲跌損失。認定損失的時間點應從保護守約方的利益出發,以守約方的請求為基礎,結合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違約方的違約行為確定之日以及審理中房屋的漲跌情況等,合理確定。最后,守約方損失的認定還應綜合考慮守約方的履約情況、違約方能預見的因房屋價值漲跌而產生的損失以及雙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等因素。  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買方應要求賣方加快交易節奏,盡早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并且采用安全的房款交割方式,利用本市各區、縣交易中心的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平臺,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如果在房屋過戶中發生法院查封情況,應要求賣方提供擔保,將被查封房屋置換出來,盡快辦理過戶,避免經濟損失。  四、因貸款政策變化原因導致買方無法買房。  二手房市場貸款政策先是銀行提高貸款首付額,提高貸款利率,后是嚴格限制第二套房屋買賣貸款等,由于政策變化導致買方貸款申請沒有通過,從而構成合同違約。  【律師觀點】國家調整貸款政策是為了對房地產市場進行宏觀調控,但并非全面禁止貸款。買方向銀行申請貸款,本身是欲與銀行建立借貸法律關系,而銀行是否愿意向買方提供貸款,通常是在考慮其資信情況、貸款是否存在風險等因素后再作出主觀判斷,客觀上存在同意發放貸款和不同意發放貸款兩種可能性。買方在決定通過貸款方式支付房款時,應當預見到銀行可能拒絕發放貸款。因此,買方在買房前應向銀行咨詢貸款政策,了解自身資信,防止貸款不能,無法支付合同價款的違約行為發生。  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用貸款支付房款,并不意味著買方只能通過銀行貸款來履行合同,通過其他合理途徑籌措資金也是買方避免貸款不能風險應當考慮的問題。  五、因限外政策原因導致買方無法買房。  境外人士作為買方在我國大陸購房受到嚴格限制,必須要在我國大陸居住或工作滿一年時間,且嚴格禁止購買第二套房屋,如果買方不符合條件就可能導致對賣方的違約。  【律師觀點】2006年7月1日,國務院六部委聯合下發《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規定在我國境內的境外人士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可以在境內購買自用、自住房。  實踐中,境外人士在上海購房,首先需出具承諾書,保證其購買的是唯一的一套自住房,否則應當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其次,需提供其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最后,還需要用人單位或者學校出具買方已經在我國大陸工作或者學習滿一年的證明,否則,房地產交易中心不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  對于該項“限外”政策,作為境外人士的買方應當須知,如果買方置該規定于不顧,在和賣方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后,又以國家限制購房為由提出毀約,那么,買方就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所以,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前,買方應該至房地產交易中心詳細了解自己是否符合在大陸購買房屋的條件,以及需要準備哪些材料,防止因對政策的錯誤解讀導致行為違約。
具體要以合同的約定為準,通常情況下要承擔如下違約責任:賣方原因造成該合同不能覆行時,無條件退還買方所有購房款項,還應向買方賠付“購房定金”等額的違約金;買方原因造成該合同不能覆行時,“購房定金”作為違約金賠償賣方;此外,違約方還應承擔中介服務費和給他方造成的損失(包括且不限于各項代辦服務費、稅費、訴訟費、律師費等)。
1樓有一點說錯了 如果中介追討起來 是可以要回中介費的 因為你們合同已經簽定了 只是買方沒有繼續履行合同 那是買方的事 和中介無關啊 只要合同簽定了 中介就已經促成這筆單子了 如果打官司的話 法院支持中介的概率比較高
不會,定金收下,若買房不買了,等于是買房違約了,沒收定金是合理的。請問定金上面有沒有寫雙方簽正式合同的日期?若沒有寫的話,則不是很明確。建議你找對方進行,其丈夫不愿意買了讓他寫一份書面的說明就可以,或者賣給他們,讓他和他老婆來交易,這種扯皮的事情一定要書面寫清楚,比如收定金是哪套房子,約定多少時間內要交易的,過了這個時間就沒收定金了,日期沒寫是存在爭議的,你可以進行錄音,或直接要求其進行交易,不交易沒收,找好第三方見證。
中介費是需要支付的 但可以在中介追討后和中介協商支付部分 畢竟中介起訴的話也非常麻煩 賣方起訴的話如果是合法合同及條款那法院就會按合同條款判決
你朋友違約,違約責任以《房產買賣合同》里寫的責任來賠償,定金肯定是被房東沒收了,中介這塊的話,因為沒有促成雙方交易,中介傭金可不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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