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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6號令,上海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附則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9-07 21:38:53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1,上海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附則

第六章 附 則第四十二條(應用解釋部門)市房地資源局、市規劃局和市建設交通委可以對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進行解釋。第四十三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十月三日市人民政府第24號令發布的《上海市農村個人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不明白啊 = =!

上海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附則

2,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房屋拆遷基地空置房屋建筑工地臨時宿舍和臨時

一、房屋拆遷基地內的空置房屋不得住宿。  房屋拆遷基地的拆遷人或者其委托的拆遷實施單位應當對房屋拆遷基地內原住戶已搬遷的空置房屋采取關閉、封閉等措施,并定期巡查。發現在空置房屋內住宿或者在房屋拆遷基地內搭建臨時窩棚住宿的,應當勸其搬離;對不聽勸阻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二、建筑工地內的臨時宿舍不得用于非本工地工作人員住宿。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將住宿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信息每周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備案。三、閑置廠房、倉庫等非居住房屋臨時改建的宿舍(以下簡稱臨時改建宿舍)的房屋產權人,應當按照本市相關規定辦理手續后,方可出租給與本市企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勞務合同的來滬務工人員。  臨時改建宿舍的房屋產權人應當登記住宿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信息,并將登記信息每周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備案。四、對下列違反本通告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實施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關閉、封閉職責的或者將臨時改建宿舍出租給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住宿的,由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責令房屋拆遷基地的拆遷人或者臨時改建宿舍的房屋產權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二)建筑工地內的臨時宿舍有非本工地工作人員住宿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建筑施工企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登記、報備住宿人員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五、本通告自2010年4月15日至2010年11月15日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房屋拆遷基地空置房屋建筑工地臨時宿舍和臨時

3,上海商品房限購政策

上海市政府批轉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加快推進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在一定時期內限定居民家庭購房套數,暫定上海及外省市居民只能在上海新購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積極做好房產稅改革試點的各項準備工作,并按不同的住房銷售價格確定土地增值稅預征率。

上海商品房限購政策

4,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上海市省市際道路旅客運輸管理辦法等70件

一、上海市省市際道路旅客運輸管理辦法(1994年12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根據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號令修正并重新發布)二、上海市機動車維修和檢測管理辦法(1997年11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1號發布,根據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號發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內河港口管理辦法〉等10件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進行修正)三、上海市營業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辦法(1997年6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5號發布,根據2003年2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32號令修正并重新發布)四、上海市外地駐滬機動車輛貨物運輸管理辦法(1996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6號令發布,根據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號令修正并重新發布)五、上海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89年4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號令發布,根據1993年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修正并重新發布)六、關于收繳綠化建設保證金實施辦法(1996年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根據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號修正并重新發布)七、上海港口貨物疏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5年8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八、上海港口管理暫行辦法(1988年8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九、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設與交付使用管理辦法(1995年12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1號令發布,根據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號令修正并重新發布,根據2002年12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設與交付使用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并重新發布)十、上海市人民防空條例實施辦法(1985年9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十一、上海市街道監察處罰暫行規定(1997年4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0號發布)十二、上海市國外設計施工單位承接建設工程管理規定(1985年11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根據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化學危險物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32件市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進行修正)十三、上海市營業性保齡球館管理辦法(1996年1月15日市政府第24號令發布,根據1997年市政府第53號令進行修正并重新發布)十四、上海市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規定(1995年5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發布)十五、上海市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試行辦法(1983年1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十六、上海市醫療機構貴重醫療設備裝備管理暫行規定(1994年5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根據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號令修正并重新發布)十七、上海市境外機構和個人在滬合作辦學管理辦法(1993年12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6號令發布,根據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號令修正并重新發布)十八、上海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1989年7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發布,根據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號令修正并重新發布)十九、上海市民辦學校管理辦法(1994年4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1號發布,根據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號第一次修正并重新發布,根據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號第二次修正并重新發布)二十、上海市內部安全防范工作的若干規定(1983年7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二十一、上海市機動車道路臨時停放點管理規定(1985年6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根據1992年8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機動車道路臨時停放點管理規定〉個別條款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號令第二次修正并重新發布)二十二、上海市道路交通安全處罰和獎勵暫行辦法(1988年5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根據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號令修正并重新發布)二十三、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辦法(1989年8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根據1990年9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7號令第一次修正,根據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號令第二次修正并重新發布)二十四、上海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1992年12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二十五、上海市消防監督管理若干規定(1993年8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3號發布,根據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修改〈上海市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等19件政府規章的決定》進行修正)二十六、上海市交通違章抄告暫行規定(1994年7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根據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號令修正并重新發布)

5,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過渡期管理措施)  對本辦法公布前已經購買但因未納入產品目錄不能登記上牌的電動自行車,其所有人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臨時通行憑證的,可以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年內上道路行駛,并遵守有關非機動車通行管理的規定;期滿后,不得上道路行駛。  前款管理措施的具體辦法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8號發布的《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10月14日市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楊雄2013年10月2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10月14日市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楊雄2013年10月20日

6,上海市對外地汽車進入有什么要求

一、要求如下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0號) 第五條(禁止行駛車輛種類) 禁止下列外來機動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上行駛: (一)拖拉機; (二)拖帶全掛車的汽車; (三)后三輪摩托車; (四)農用運輸車。禁止外來機動車中的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側三輪摩托車在本市外環線以內的道路上行駛。第七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外來機動車必須具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憑證;未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或者無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憑證的,應當按有關規定在本市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第八條 (限制通行區域) 本市對外來貨運機動車實行通行限制,劃定限制通行區域。限制通行區域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條 (臨時通行的規定)未辦理車輛登記手續的外來貨運機動車,應當在限制通行區域外的道路上行駛。確需進入限制通行區域的外來貨運機動車,應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臨時通行手續,并遵守本市道路通行管理的規定。二、違反要求的處罰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0號) 第二十五條 (罰則) 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十九條規定的,處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上下班高峰不能上高架。  (一)延安高架路  1、禁行范圍:全線禁止外省市號牌小客車、出租空車、實習車7:30—9:30和16:30—18:30(除周六、日及國定假日外)通行。  2、通行提示:  (1)外灘隧道虹口方向來車(禁行車輛)禁止進入延安高架路主線;  (2)G50、S20往市區方向車輛禁止進入延安高架路主線。  (二)南北高架路、盧浦大橋  1、禁行范圍:中環路/共和新路立交——魯班立交及盧浦大橋全線,禁止外省市號牌小客車、出租空車、實習車7:30—9:30和16:30—18:30(除周六、日及國定假日外)通行。  2、通行提示:  (1)北向南行駛上述車輛在禁行時段必須由汶水路下匝道駛離南北高架主線,并禁止進入中環路;  (2)新閘路、永興路上匝道允許上述車輛經天目立交(轉盤)跨越鐵路和蘇州河,但禁止駛入南北高架主線。  (三)內環高架路  1、禁行范圍:全線(除楊浦大橋、南浦大橋越江通道外),禁止外省市號牌小客車、出租空車、實習車7:30—9:30和16:30—18:30(除周六、日及國定假日外)通行。  2、通行提示:  (1)楊浦大橋:  浦東往浦西方向:允許上述車輛從浦東大道入口、羅山路/楊高路立交各方向入口經楊浦大橋越江。車輛越江后應經臨青路出口、周家嘴路出口、黃興路出口駛離內環主線。  浦西往浦東方向:允許上述車輛從中山北路入口、黃興路入口、周家嘴路入口、河間路入口經楊浦大橋越江。車輛越江后應經浦東大道出口、楊高中路出口、錦繡路出口駛離內環主線。  (2)南浦大橋:  浦東往浦西方向:允許上述車輛從楊高南路入口、浦東南路入口經南浦大橋越江。車輛越江后應經由中山東一路出口、中山南一路出口、陸家浜路出口駛離內環主線。  浦西往浦東方向:允許上述車輛從中山南路/董家渡路入口、南車站路入口、陸家浜路入口經南浦大橋越江。車輛越江后應經楊高南路出口、浦東南路出口駛離內環主線。  (四)逸仙高架路  1、禁行范圍:北向南,場中路下匝道至內環高架路,禁止外省市號牌小客車、出租空車、實習車7:30—9:30和16:30—18:30(除周六、日及國定假日外)通行。  2、通行提示:  北向南方向:上述車輛應由場中路下匝道駛離主線。  南向北方向:上述車輛可以由中山北二路入口進入逸仙高架路主線,但禁止進入中環主線。  (五)滬閔高架路  禁行范圍:全線禁止外省市號牌小客車、出租空車、實習車7:30—9:30和16:30—18:30(除周六、日及國定假日外)通行。  (六)中環路  禁行范圍:全線禁止外省市號牌小客車、出租空車、實習車7:30—9:30和16:30—18:30(除周六、日及國定假日外)通行。  (七)華夏高架路  禁行范圍:全線禁止外省市號牌小客車、出租空車、實習車7:30—9:30和16:30—18:30(除周六、日及國定假日外)通行。  對違法的駕駛員,交管部門將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處以200元罰款。
高峰期不準上高架早晚高峰時間是指: 周一 ~ 周五 的 07:30-09:30 16:30-18:30 , 節假日除外 ;中心城區是指: 內環 (中山南路-中山西路-中山北路-黃興路-楊浦大橋-羅山路-龍陽路-南浦大橋) 范圍內, 內環高架本身也算,和內環高架對應的地面道路不算.a. 高架道路:1. 內環高架高峰時間禁止通行 (過楊浦大橋南浦大橋例外,即 中山北一路上匝道->楊浦大橋->浦東 浦東->楊浦大橋->黃興路下匝道 南浦大橋<->浦東 高峰時間也可通行)2. 中環高架高峰時間禁止通行 (過翔殷路隧道例外,即 軍工路入口~翔殷路隧道~浦東 高峰時間也可通行; 北新涇段過蘇州河也可通行)3. 外環不受限制4. 延安路高架高峰時間禁止通行(虹許路以西可通行) 5. 南北高架高峰時間禁止通行 (但汶水路以北例外,高峰時間也可通行;中興路到新閘路段過鐵路和蘇州河高峰時間是否可以通行待確定)6. 逸仙路高架高峰時間禁止通行 (但場中路以北例外,高峰時間也可通行, 往北時中山路是否可上高架待確認)7. 滬閔路高架高峰時間禁止通行b. 地面道路:不受任何限制c. 過江隧道.大橋1. 外環隧道: 全天通行2. 翔殷路隧道: 全天通行3. 軍工路隧道: 在建4. 楊浦大橋: 全天通行5. 大連路隧道: 全天通行6. 延安東路隧道: 全天通行7. 復興東路隧道: 全天通行8. 南浦大橋: 全天通行9. 盧浦大橋: 高峰時間禁止通行10. 打浦路隧道: 全天通行11. 上中路隧道: 在建12. 徐浦大橋: 全天通行***********************************************************************如果是沒有環保標志的外牌車的話,除了以上限制之外,追加限制如下:***********************************************************************a. 高架道路:1. 內環高架全年07:00-20:00禁止通行 (過楊浦大橋南浦大橋例外,即 中山北一路上匝道->楊浦大橋->浦東 浦東->楊浦大橋->黃興路下匝道 南浦大橋<->浦東 可通行)2. 中環高架全年07:00-20:00禁止通行 (過翔殷路隧道例外,即 軍工路入口~翔殷路隧道~浦東 可通行,北新涇段過蘇州河也可通行)3. 外環不受限制4. 延安路高架全年07:00-20:00禁止通行 (虹許路以西可通行)5. 南北高架全年07:00-20:00禁止通行 (但汶水路以北例外,可通行)6. 逸仙路高架全年07:00-20:00禁止通行 (但場中路以北例外,可通行, 往北時中山路是否可上高架待確認)7. 滬閔路高架全年07:00-20:00禁止通行b. 地面道路:中心城區全年07:00-20:00禁止通行c. 過江隧道.大橋1. 外環隧道: 全年全天侯可通行2. 翔殷路隧道: 全年全天侯可通行3. 軍工路隧道: 在建4. 楊浦大橋: 全年全天侯可通行5. 大連路隧道: 屬于中心城區范圍內,故全年07:00-20:00禁止通行6. 延安東路隧道: 屬于中心城區范圍內,故全年07:00-20:00禁止通行7. 復興東路隧道: 屬于中心城區范圍內,故全年07:00-20:00禁止通行8. 南浦大橋: 全天通行9. 盧浦大橋: 雖不屬于中心城區范圍,但全年07:00-20:00禁止通行10. 打浦路隧道: 全年全天侯可通行11. 上中路隧道: 在建12. 徐浦大橋: 全年全天侯可通 上海每年的養路費在3000元,(每月養路費100元=通行費150=250元每月)綠標新車不要錢,其他保險費什么基本一樣的。外地牌照以蘇州的來算,同樣牌照本身不算,但上牌時要貴點,一般銷售商要收3000-4000不等,然后就是養路費的問題,江蘇大多是120元一個月,全年也就是1440元,比上海少了1560元,但以后每年去驗車什么的開銷也是滿大的。還有在上海使用要有綠標,長期的那就需要到上海交上通行費150元/每月,然后才可以領綠標。短期的就更不和算了,你每次進上海要付30元,憑那票可以在上海橫行5天,散下來也要6元一天,那么一個也要180元,問題就是你不可能在市區過了5天再出一次滬再回來買一個路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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