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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舉證責任,行政訴訟里的舉證責任是什么意思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1-14 03:21:30 編輯:上海本地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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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訴訟里的舉證責任是什么意思

提供證據證明行政機關的做法是對的,這個責任有行政機關承擔。比如說公安局罰款,被起訴,公安局要證明自己罰款的正確性,需要通過證據和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里的舉證責任是什么意思

2,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怎么理解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是法律規定由特定的當事人對特定的事項所承擔的提供證據證明其訴訟主張成立的責任,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不能證明其訴訟主張成立的,將承擔敗訴或不利后果的法律制度。行政訴訟中,被告并不是對所有的待證事實都承擔舉證責任,原告對某些事項也將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怎么理解

3,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如何分擔

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是法律規定由特定的當事人對特定的事項所承擔的提供證據證明其訴訟主張成立的責任,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不能證明其訴訟主張成立的,將承擔敗訴或不利后果的法律制度。

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如何分擔

4,行政訴訟中原告的舉證責任有哪些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中原告對下列是有舉證責任:1、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2、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事實。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 原告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一)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四)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5,行政訴訟中負舉證責任的主要是

行政訴訟中,負舉證責任的主要是被告方,也就是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
你要證明有違法違規的事實發生,行政機關要證明他的行為合法
誰主張誰舉證,行政機關對自己的辯護理由有舉證責任。

6,行政訴訟誰負責舉證

法律分析:由作為被告的行政主體負舉證責任是行政訴訟所特有的一項原則。行政訴訟舉證的規定如下:(1)行政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由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2)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行政訴訟法規定,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被告在提出答辯狀時一并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實際上是要求被告在庭審前進行“證據開示”。確立證據開示制度的意義在于保證訴訟的公正與效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第三十五條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第三十六條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被告可以補充證據。

7,行政訴訟中被告的舉證責任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第三十八條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8,行政訴訟誰負責舉證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主要承擔者為案件被告;如果被告無法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以及依據,可以視作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由被告。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既要向法院提交事實根據,也要提交規范性文件,只針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即當不能證明其行為合法時應當敗訴,,涉及附帶民事訴訟的民事請示部分則仍應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行政訴訟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只有當人民法院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時,被告的取證行為才是合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第三十五條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第三十六條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延期提供。市政訴訟時效? 行政訴訟時效是當事人能夠向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效期限,超過了這一期限,則當事人喪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行政訴訟一般訴訟時效為六個月。”綜上問題所述行政訴訟誰負責舉證以上非常詳細,,建議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9,行政訴訟中原告的舉證責任有哪些

在行政訴訟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也就是說,原告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由被告承擔證明該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責任,如果被告不能證明該具體行政行為合法,則要承擔相應的不利責任。但是,舉證責任倒置并不意味著對任何主張,都應當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根據有關規定,在行政訴訟中,下列事項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1)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2)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4)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10,行政訴訟誰負責舉證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主要承擔者為案件被告;如果被告無法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以及依據,可以視作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由被告。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既要向法院提交事實根據,也要提交規范性文件,只針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即當不能證明其行為合法時應當敗訴,,涉及附帶民事訴訟的民事請示部分則仍應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行政訴訟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只有當人民法院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時,被告的取證行為才是合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第三十五條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第三十六條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延期提供。市政訴訟時效??????????????????????????????????????????????????????????????????????行政訴訟時效是當事人能夠向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效期限,超過了這一期限,則當事人喪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行政訴訟一般訴訟時效為六個月。”綜上問題所述行政訴訟誰負責舉證以上非常詳細,,建議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11,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的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被告可以補充證據。  第三十七條: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第三十八條: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  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1、舉證責任,又稱“舉證的必要”。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其提出的主張中須確認的事實依法負有的提出證據的義務。依現代各國民事訴訟制度,舉證責任根據證明對象由雙方當事人分擔,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2、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這是行政訴訟法對被告舉證責任范圍的規定。擴展資料一、行政訴訟舉證責任承擔的義務與權力1、在行政訴訟中,對特定事項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進行舉證是其應盡的訴訟義務,而對方當事人也可對此事項進行舉證,但其是在行使自己的舉證權利。2、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承擔的是說服責任,若其不能提供證明自己主張成立的證據,將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而對方當事人對此事項承擔 的是一種推進責任,其所要證明的是對方的主張不成立。承擔推進責任的一方當事人若不能提供證明自己主張成立的證據,并不必然導致敗訴,也并不因此而免除對 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二、行政訴訟的證據審核認定:行政訴訟證據成立是需要一定的審核認定,但是行政訴訟證據里面審核的認定人一般是為法官,并且政局審核認定里面包含一定的內容也是我們需要了解的。證據的審核認定,是指法官在聽取當事人對證據的說明、對質和辨認后,對證據作出的采信與否的認定。證據審核認定的內容是:1、審核認定證據的真實性。2、審核認定證據的關聯性。3、審核認定證據的合法性。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舉證責任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舉證責任: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其提出的主張中須確認的事實依法負有的提出證據的義務。依現代各國民事訴訟制度,舉證責任根據證明對象由雙方當事人分擔,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按照實體法觀點,舉證責任與訴請適用的民事責任構成要件密切聯系;僅特定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才屬于證明對象內容。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這是行政訴訟法對被告舉證責任范圍的規定。擴展資料:行政訴訟中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現場筆錄。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第三十四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第三十五條: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第三十六條: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被告可以補充證據。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舉證責任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行政訴訟法》
舉證責任 就是提出支持自己訴訟請求的責任。若不承擔此種責任,那在訴訟中就會有敗訴的可能具體而言。在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主要在被告,即行政機關這一方。主要原因就是因為在行政訴訟中爭議的主要問題就是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或者合理,此時應由行政機關舉出證據證明自己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若不然,則很有敗訴的可能。但是也有例外,即行政相對人是因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而提出訴訟,此時則由原告舉出證據,證明自己的的合法權利因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而受到損失
1、舉證責任,又稱“舉證的必要”。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其提出的主張中須確認的事實依法負有的提出證據的義務。依現代各國民事訴訟制度,舉證責任根據證明對象由雙方當事人分擔,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2、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這是行政訴訟法對被告舉證責任范圍的規定。擴展資料: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的依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訴訟的目的: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是行政訴訟法第一條明確規定的行政訴訟的兩個目的。這兩個目的一致要求行政機關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2、行政訴訟的性質:我國行政訴訟法具有“司法審查性”。這一屬性決定了被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3、行政訴訟的結構模式:對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研究離不開對行政訴訟程序結構的分析。從世界各國來看,行政訴訟大體可以分為當事人主義模式和職權主義模式。4、當事人提供證據的可能性:當事人提供證據的可能性是指當事人提供證據的能力。在這一方面,英美法系國家刑事證據理論關于確定當事人舉證能力標準的觀點值得借鑒。5、當事人提供證據的必要性:我國可以完全借鑒德國的經驗,哪一方當事人舉證對查明行政案件的真實情況有利,就可以確定由哪一方當事人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被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擔舉證責任顯然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但如果由原告舉證更有利于查明案件的特定事實,原告就應當承擔提出證據的責任。參考資料來源:舉證責任-搜狗百科行政訴訟法-搜狗百科

12,試述行政訴訟中原告被告的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作為證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不同的訴訟制度中,因其訴訟程序的性質、內容和形式的不同,舉證責任的承擔情況各有不同。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亦有自己的特點,我國學者對它的研究也從未中斷過,特別是在200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則》)以后,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重要性進一步凸顯出來。 在行政訴訟中,如果僅僅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或者僅僅由原告、第三人承擔舉證責任都是不公平和不切實際的,因為行政機關也并非在任何時候都擁有舉證優勢,而且一律要求行政機關舉證不利于減少不必要的訴訟,同樣,由原告、第三人完全承擔舉證責任,會導致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進一步不平等,不利于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發揮行政訴訟的監督作用。因此在行政訴訟中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十分重要。 (一)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分擔的理論基礎 首先,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建立行政訴訟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行政機關違法、越權和濫用權力,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如《行政訴訟法》第1條就明確規定:"為……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因此行政訴訟應當體現一種司法監督性,以保護相對人的弱者地位,與強大的行政機關進行抗衡。所以在行政訴訟的證據制度中,被告應負強舉證責任是有法律根據的,是被告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原則在司法程序的合理延伸。 其次,在行政訴訟中的大部分情況下,被告行政機關相對于原告、第三人具有強舉證能力,但并非在所有情況下被告的舉證能力均強于原告、第三人,例如在證明原告因被告行政行為而受損害的事實問題上。因此,在行政訴訟中的一些情況下,應體現公平的法律精神,由原告、第三人適當承擔舉證責任。 再次,根據舉證責任的一般原理,當事人的舉證應圍繞其主張而展開,即在行政訴訟中,對任何一項爭議點,兩方當事人雖然舉證責任不同,但任何一方當事人,只要提出一種事實主張,都至少對此主張提出證據責任,即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來證明此事實主張的存在,否則其主張被法官承認的可能性應是不存在的,最終或是被駁回或是被不予受理。所以在行政訴訟中,原告提出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主張,其就應該至少承擔提供證據證明此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的責任。可見在行政訴訟中,原告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不但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而且在理論上也是舉證責任原理的必然要求。同樣第三人在某些情況下也應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 (二)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分配事項的具體劃分 鑒于以上分析,再考慮到上文中所說的,《證據規則》中的舉證責任分配事項不夠詳細,在審判實踐中往往由法官自由裁量,容易引起誤導,因此筆者在此對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事項進行較為詳細、具體的劃分: 1?被告應承擔的舉證責任 (1)具體行政行為合法,它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實體合法,即證明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正確、作出的處理結果合法等;二是程序合法,即應證明具體行政行為是依照法定的程序作出。(2)行政處罰合理,即證明根據相對人的違法行為、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是合理的。(3)不作為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即應證明其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合法性。(4)行政賠償訴訟中的有關事實,包括證明不予賠償或減少賠償數額方面的有關事實。(5)其他程序方面的有關事實,如證明原告或第三人不適格的事實、證明原告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的事實等等。 2?原告應承擔的舉證責任 (1)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的事實,這是行政訴訟能否成立的前提條件,原告必須首先予以證明;(2)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事實,即證明在起訴時符合行政訴訟法第41條的規定,有特殊要求的,符合特殊要求,例如需要復議前置的,已經復議程序;(3)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的事實,即證明在不作為案件中,自己向被告已經進行了申請活動;(4)行政侵權造成的損害事實,即證明損害事實的存在和大小等;(5)其他相關程序事實,如申請先予執行的事實等。 3?第三人應承擔的舉證責任 (1)參訴符合法定條件,包括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存在法律上利害關系,身份適格等方面的事實;(2)與其主張相聯系的其它待證事實,包括兩種情況:如第三人支持原告,其就必須對原告所需證明的事實負擔一定的舉證責任,如其支持被告,其就必須對被告所需證明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第三十七條: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一) 被告負舉證責任的原則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這就確定了我國的行政訴訟制度采取被告負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作這種規定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1、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相比,更有舉證能力。由于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處于不平等地位,他們之間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基于行政機關的單方面的行為。行政機關作出某種具體行政行為,應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才能有效成立③。因此,在行政訴訟中,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時,理所當然的應由行政機關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舉證責任,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及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遵循“先取證、后裁決”的法定程序規則。不得在沒有事實根據的時候作出任何決定,否則,就是程序違法或濫用職權。進入行政訴訟程序之后,如果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限內舉不出證據,便說明其已經違反了法定行政程序規則,已經違法,理應由其承擔敗訴責任。2、行政訴訟所要解決的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而該具體行政行為是由行政機關作出來的,行政機關行使行政管理職權掌握著必要的技術手段和工具,了解職權范圍內的有關規范性文件,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為具體行政行為收集證據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是職責范圍內的事情,與行政相對人相比,容易完成舉證責任,所以行政機關應當對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3、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是行政法治原則的要求。行政法治原則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其作出的任何具體行政行為都必須建立在有充分證據證明的事實基礎之上,否則,行政機關就是在憑臆測辦事,就是屬于專斷,甚至有濫用職權的惡意,讓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有利于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有利于促使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時,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切實做到先取證、后裁決。(二)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情形。盡管在行政訴訟中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但并不等于原告就不向法院提供任何證據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若干解釋)第二十七條“原告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一)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四)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1、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行政案件立案前,行政相對人應當承擔證明其符合一定程序要件的舉證責任,否則就不能進入以后的訴訟程序,如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則應提供證據證明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存在。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書面形式的,應在起訴時向法院提交正本或復印件,具體行政行為是口頭形式的,則應在起訴時向法院提交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據。提供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證據,且被告必須明確適格;案件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法律、法規規定行政復議前置,還要提供已申請復議及復議結果的證據,如果原告提供的證據證明其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是被告認為原告的起訴超過法定起訴期限,則被告必須提供證據證明。2、在起訴被告不作為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有依申請的行政行為和依職權的行政行為,依申請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只有在相對人申請的條件下方能作為,沒有相對人的申請行政主體便不能主動作出的行政行為。依職權的行政行為是指依據行政機關所具有的法定行政權,不需要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便可作出的行政行為⑤。《若干解釋》規定,原告在起訴被告不作為案件時,證明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的事實的舉證責任由原告承擔。但是《若干解釋》對行政機關以職權的行政行為未作具體規定,只是一概而論,依職權的行政行為應由行政機關主動作出,如果要原告再舉出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則是不科學的,故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有二項例外,“(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備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并能夠作出合理說明的。”上述兩項是不作為案件中免除原告舉證責任的情形。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事實。行政賠償訴訟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訴訟,雙方當事人之間已不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之爭,而主要是行政賠償問題,在確定損害的存在與否以及損害的范圍和程度時,不完全采取被告負舉證責任的原則,而是參照民事訴訟的規則,要求行政賠償請求人對其主張進行舉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規定:“原告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有權提供不予賠償或者減少賠償數額方面的證據。”可見原告請求行政機關賠償損失的,應舉出證據證明以下事項:(1)損害事實的存在,損害事實即實際上已經發生或者一定會發生的損害結果⑥;(2)受損害的程度,即具體損失的數額及計算;(3)受損害的事實與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因果關系;(4)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賠償訴訟;(5)單獨提起賠償訴訟的,經行政機關先行處理。
舉證責任作為證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不同的訴訟制度中,因其訴訟程序的性質、內容和形式的不同,舉證責任的承擔情況各有不同。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亦有自己的特點,我國學者對它的研究也從未中斷過,特別是在200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則》)以后,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重要性進一步凸顯出來。 在行政訴訟中,如果僅僅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或者僅僅由原告、第三人承擔舉證責任都是不公平和不切實際的,因為行政機關也并非在任何時候都擁有舉證優勢,而且一律要求行政機關舉證不利于減少不必要的訴訟,同樣,由原告、第三人完全承擔舉證責任,會導致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進一步不平等,不利于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發揮行政訴訟的監督作用。因此在行政訴訟中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十分重要。 (一)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分擔的理論基礎 首先,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建立行政訴訟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行政機關違法、越權和濫用權力,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如《行政訴訟法》第1條就明確規定:"為……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因此行政訴訟應當體現一種司法監督性,以保護相對人的弱者地位,與強大的行政...舉證責任作為證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不同的訴訟制度中,因其訴訟程序的性質、內容和形式的不同,舉證責任的承擔情況各有不同。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亦有自己的特點,我國學者對它的研究也從未中斷過,特別是在200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則》)以后,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重要性進一步凸顯出來。 在行政訴訟中,如果僅僅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或者僅僅由原告、第三人承擔舉證責任都是不公平和不切實際的,因為行政機關也并非在任何時候都擁有舉證優勢,而且一律要求行政機關舉證不利于減少不必要的訴訟,同樣,由原告、第三人完全承擔舉證責任,會導致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進一步不平等,不利于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發揮行政訴訟的監督作用。因此在行政訴訟中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十分重要。 (一)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分擔的理論基礎 首先,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建立行政訴訟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行政機關違法、越權和濫用權力,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如《行政訴訟法》第1條就明確規定:"為……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因此行政訴訟應當體現一種司法監督性,以保護相對人的弱者地位,與強大的行政機關進行抗衡。所以在行政訴訟的證據制度中,被告應負強舉證責任是有法律根據的,是被告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原則在司法程序的合理延伸。 其次,在行政訴訟中的大部分情況下,被告行政機關相對于原告、第三人具有強舉證能力,但并非在所有情況下被告的舉證能力均強于原告、第三人,例如在證明原告因被告行政行為而受損害的事實問題上。因此,在行政訴訟中的一些情況下,應體現公平的法律精神,由原告、第三人適當承擔舉證責任。
原告證明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自己的合法權益,被告證明做出具體行政行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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