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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垃圾備案單位,上海市建筑垃圾處理管理規定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2-02 20:19:21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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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建筑垃圾處理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促進源頭減量減排和資源化利用,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適用范圍和含義)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的減量減排、循環利用,收集、運輸、中轉、分揀、消納等處置活動,以及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建筑垃圾包括建設工程垃圾和裝修垃圾。建設工程垃圾是指建設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修繕或者拆除等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廢棄物。裝修垃圾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無需實施施工許可管理的房屋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棄料和其他廢棄物。第三條 (處理原則)  建筑垃圾處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理責任”的原則。第四條 (管理部門)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建筑垃圾處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建筑垃圾處理的具體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建筑垃圾中的建筑廢棄混凝土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  市和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對違反本規定的有關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本市發展改革、交通、公安、規劃國土、經濟信息化、海事、水務、物價、質量技監、環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第五條 (屬地管理)  區人民政府是所轄區域內建筑垃圾處理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加強對所轄區域內建筑垃圾處理管理工作的領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所轄區域內建筑垃圾處理的源頭管理以及協同配合工作。  建筑垃圾處理管理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第六條 (分類處理)  建筑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分類處理:  (一)工程渣土,進入消納場所進行消納;  (二)泥漿,進入泥漿預處理設施進行預處理后,進入消納場所進行消納;  (三)裝修垃圾和拆除工程中產生的廢棄物,經分揀后進入消納場所和資源化利用設施進行消納、利用;  (四)建筑廢棄混凝土,進入資源化利用設施進行利用。第七條 (信息系統建設)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城管執法部門,建立建筑垃圾處理管理信息系統。各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將與建筑垃圾處理管理有關的信息納入信息系統。第八條 (信用管理)  相關單位違反本規定的,市綠化市容、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將相關失信信息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第九條 (行業自律)  本市建設、施工、市容環衛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范,督促本協會的會員單位加強建筑垃圾處理活動的管理;對違反自律規范的會員單位,可以采取相應的自律懲戒措施。第二章 源頭減量與資源循環利用第十條 (源頭減量減排)  本市推廣裝配式建筑、全裝修房、建筑信息模型應用、綠色建筑設計標準等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標準,促進建筑垃圾的源頭減量。  本市鼓勵通過完善建設規劃標高、堆坡造景、低洼填平等就地利用方式,以及施工單位采取道路廢棄瀝青混合料再生、泥漿干化、泥沙分離等施工工藝,減少建筑垃圾的排放。  采用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源頭減量減排措施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劃、環保等方面的規定。第十一條 (資源化利用產品強制使用)  本市實施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的強制使用制度,明確產品使用的范圍、比例和質量等方面的要求。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無強制使用要求的,鼓勵優先予以使用。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編制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應用標準,對符合標準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實行備案管理,并建立產品目錄。

上海市建筑垃圾處理管理規定

2,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的管理,維護城市環境衛生,根據《上海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任何單位在本市城鎮和城鄉結合部范圍內處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上海市環境衛生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的主管機關,其所屬的渣土管理處(以下簡稱市渣土管理處)負責具體管理。  區、縣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分工范圍內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處置管理。  公安、交運、規劃、環保、土地、建筑、房產、公用、市政、園林等管理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配合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搞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處置管理。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城市環境衛生的義務。  產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單位,必須按照本規定承擔處置的責任。第五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本管轄區域內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管理工作的領導。第二章 渣土管理機構的職責第六條 市渣土管理處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處置管理;  (二)制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規劃和計劃;  (三)審核投資額在一百萬元以上或建筑面積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處置計劃,核發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以下簡稱處置證);  (四)監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排放處置;  (五)統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  (六)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固定儲運場;  (七)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  (八)統一印制處置證及單據。第七條 區、縣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分工范圍內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處置管理;  (二)制訂分工范圍內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年度和季度處置計劃;  (三)審核投資額在一百萬元以下或建筑面積在三千平方米以下建設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處置計劃,核發處置證;  (四)管理本地區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臨時儲運場地;  (五)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第三章 處置管理第八條 產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設或施工單位,應在工程開工前五日按本規定第六條第(三)項和第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向市渣土管理處或區、縣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下統稱為渣土管理部門)申報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處置計劃,如實填報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種類、數量、運輸路線及處置場地等事項,并與渣土管理部門簽訂環境衛生責任書。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需分批排放的,除申報總排放處置計劃外,還應在每批排放前五日申報排放處置計劃。臨時變更排放處置計劃的,應補報調整后的排放處置計劃。渣土管理部門應在接到申報文件之日起五日內核發處置證。對不核發處置證的,應告知其原因。第九條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需運入各類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儲運場消納處置的,儲運場應予受納。  建設或施工單位自行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納場地的,應在申報排放處置計劃時,提交受納場地管理單位的上級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受納的證明。第十條 建設或施工單位應持渣土管理部門核發的處置證向運輸單位辦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托運手續;運輸單位和個人(含自有車輛、船舶的單位)不得承運未經渣土管理部門核準處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時,運輸車輛、船舶應隨車船攜帶處置證,接受渣土管理部門的檢查。  處置證不準出借、轉讓、涂改、偽造。第十一條 運輸車輛的運輸路線,由渣土管理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運輸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的運輸路線運輸。  承運單位和個人應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卸在指定的受納場地,并取得受納場地管理單位簽發的回執,交托運單位送渣土管理部門查驗。第十二條 各類運輸車輛進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儲運場地,應服從場地管理人員的指揮,按要求傾卸。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或低洼地、廢溝浜、灘涂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有關單位應向市渣土管理處提出申請,由市渣土管理處統一安排。第十四條 各類建設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在一個月內將工地的剩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理干凈。建設單位應負責督促。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規定

3,上海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具體的政策法規急

上海市促進生活垃圾分類減量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促進生活垃圾分類減量,改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實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區域的生活垃圾投放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本市實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區域,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分步推進辦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第三條(基本原則)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遵循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屬地管理、分步推進的原則,逐步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水平。第四條(管理部門)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的組織推進、指導和監督管理。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回收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市環保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處置的指導和監督管理。本市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第五條(區縣政府和鄉鎮、街道職責)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的組織實施。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區(縣)人民政府的部署,負責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的具體落實。第六條(聯席會議制度)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減量推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綜合協調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第七條(目標編制)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本市促進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階段性目標。本市促進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階段性目標包括市、區(縣)生活垃圾處置總量控制指標和分類投放實施區域推進指標等內容。第八條(垃圾產生者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減量的義務,共同維護良好的城市環境。第九條(清潔生產)本市鼓勵研發推廣清潔生產技術、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采取改善管理和綜合利用等措施,促進可循環利用和資源化利用。第十條(包裝物減量)本市商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本市商品包裝物減量的有關規定,減少包裝廢棄物的產生。第十一條(果蔬菜皮減量)本市大型果蔬集貿市場應當實行果蔬菜皮就近就地處理;標準化菜場實行凈菜上市。第十二條(低碳消費)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使用可循環利用、資源化利用物品。本市旅館、餐飲等經營單位應當減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餐飲經營單位還應當提示并指導消費者適量消費。第十三條(綠色辦公)本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先行實行綠色辦公。政府采購應當按照規定優先采購可循環利用、資源化利用物品。第十四條(配套政策和標準)市發展改革、財政、經濟信息化、質量技監、商務、旅游、農業、機關事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的要求和各自職責,制定配套性文件和標準。第十五條(投訴和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權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投訴。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予以反饋;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交有權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理。 [2] 第二章分類標準和分類投放要求第十六條(生活垃圾分類標準)本市生活垃圾的基本分類為:(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循環利用和資源化利用的廢塑料、廢紙、廢玻璃、廢金屬等廢棄物;(二)有害垃圾,是指納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且應當專門處置的廢鎳鎘電池、廢藥品等廢棄物;(三)濕垃圾,是指易腐性的菜葉、果殼、食物殘渣等有機廢棄物;(四)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廢棄物。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商務、環保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市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目錄及投放規范,并向社會公布。第十七條(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確定)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一)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其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公共服務單位為責任人。(二)機場、客運站、軌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三)住宅小區由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由業主自行實施物業管理的,業主為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確定責任人。(四)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和生產場所,由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由業主自行實施物業管理的,業主為責任人;由業主整幢出租給其他單位使用或者委托其他單位經營管理的,使用單位或者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按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的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確定責任人。第十八條(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職責)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承擔下列職責:(一)按照本辦法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二)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分類駁運至垃圾箱房或者垃圾小型壓縮收集站;(三)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進行宣傳、指導,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當約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服務內容及收費標準。住宅小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在必要時,可以安排生活垃圾分揀員進行輔助分類。住房保障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合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對物業服務企業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物業服務企業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工作,應當納入物業服務企業的考核評級。第十九條(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按照下列規定設置:(一)住宅小區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干垃圾四類收集容器。(二)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和生產場所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干垃圾四類收集容器。但濕垃圾產生量較少的單位的辦公和生產場所,可以按照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范,減少設置濕垃圾收集容器。(三)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機場、客運站、軌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設置可回收物、干垃圾兩類收集容器。但濕垃圾產生量較多的公共場所,應當按照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范,增加設置濕垃圾收集容器。本市鼓勵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推進步驟,細化設置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第二十條(收集容器設置規范)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范,并向社會公布。本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設置規范應當包括收集容器的類別、規格、標志色、標識以及設置要求等內容。第二十一條(分類投放要求)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生活垃圾具體分類目錄和投放規范投放生活垃圾,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二)可回收物、濕垃圾、干垃圾投放至相應的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細化設置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細化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至相應的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行為規范內容,應當按照物業管理相關規定,納入管理規約。第二十二條(報告和公布)生活垃圾分類未達到要求的,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單位應當按照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將有關情況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接到有關情況報告后,應當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改進,并可以根據改進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2] 第三章分類減量的促進措施第二十三條(鼓勵參與)本市鼓勵通過社會化方式,促進與激勵單位和個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良好行為習慣的形成。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第二十四條(宣傳動員)綠化市容、環保、商務、旅游、文廣影視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工會、婦聯、共青團等群眾團體應當做好垃圾分類減量的宣傳和動員工作。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減量知識納入學校、幼兒園教育內容,并組織開展青少年生活垃圾分類減量教育和實踐等活動。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和互聯網站等媒體應當進行普及生活垃圾分類減量知識的公益宣傳。第二十五條(購買服務及示范指導)區(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減量指導活動。住宅小區可以安排示范指導員,指導居民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規范投放生活垃圾。第二十六條(行業協會工作)本市市容環衛行業協會、餐飲烹飪行業協會、旅游行業協會、連鎖經營協會、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協會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范,開展本行業內的生活垃圾分類減量評價和培訓工作,引導、督促會員單位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第二十七條(分類計量和統計)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商務、環保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計量稱重工作制度,逐步對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實行重量統計。第二十八條(垃圾跨區域處理環境補償制度)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理環境補償制度。生活垃圾處置導出區(縣)應當向生活垃圾處置導入區(縣)支付環境補償資金。重量統計信息作為支付環境補償資金的依據。第二十九條(精神文明創建評選)本市文明小區、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村鎮、文明行業、文明城區等精神文明創建項目的評選標準中,應當包含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實施情況。第三十條(績效考核)區(縣)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實施情況,應當納入區(縣)人民政府績效考核范圍。第三十一條(信息系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減量信息系統,用于記錄、統計生活垃圾分類減量信息,并逐步與商務、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 [2] 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三十二條(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未按照規定設置分類收集容器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分類駁運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按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一)單位未按照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二)個人未按照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的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市和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城管執法部門以及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的,由上級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并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監督管理等職責;(二)未依法處理發現或者告知、投訴、舉報的生活垃圾違規行為。 [2] 第五章附則第三十四條(單獨投放收集的生活垃圾)本市生活垃圾中食品加工單位、飲食經營單位、單位食堂等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和餐廚廢棄油脂,居民裝修垃圾,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以及其他生活垃圾,法律、法規、規章有單獨投放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十五條(分類收運處置)對于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收運和處置作業服務單位應當按照《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運處置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實行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第三十六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擴展資料:一、《辦法》制定的意義《辦法》是旨在通過法治方式改變和規范垃圾收集行為,提高本市垃圾處理水平的一項重要立法決策,其意義主要是:第一,標志著上海垃圾分類減量工作法制化的新起點。《辦法》是在總結上海以往多輪生活垃圾分類試點、尤其是2011年以來的試點工作經驗,借鑒國際上大城市垃圾分類法律實施經驗基礎上,結合上海實際確定的法律制度。其實施意味著上海垃圾分類減量工作從試驗性探索到確定性的法制化新起點。第二,有助于提高上海的生態文明水平。垃圾處理已是當今世界城市化進程中環境保護和環境治理的重大難題,是代表著城市建設和管理水平的一項重要指標。垃圾分類減量法制化,有助于促進和提升作為國際化大都市的上海的國際形象,有助于黨的十八大報告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目標在上海的落實。第三,有助于提高上海的整體城市文明水平。垃圾分類減量工作是一項系統性社會工程,需要全社會的參與和支持,最終體現在公民個人良好的投放垃圾行為習慣的形成。此項工作既需要政府的組織推動和監管實施,又需要市民的廣泛行動,也需要社會組織的積極參與。通過對此項工作所涉各方權利、義務和責任的立法明確,能夠更好地促進上海市民良好行為習慣的盡快形成,提高上海城市文明的整體水平。二、《辦法》的特點及主要內容(一)《辦法》適用上“分步推進”的特點《辦法》的主要特點:一是,在法律適用空間上,并不是自施行之日起即在全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全面施行分類投放,而是由綠化市容部門按照分步推進辦法,確定具體區域,不斷地有序推進實施。二是,從制度約束上,《辦法》設定的處罰條款,并不是自施行之日起全面適用。而是根據漸進性特點,在實施初期,對垃圾分類做得好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對不符合規范的行為進行勸阻、教育。但如果在垃圾分類工作推進較為成熟和成功的小區中,對個別較為惡劣的行為,會依法處罰。當然,對違反垃圾分類規定行為的處罰,將會隨著垃圾分類法律制度實施的深入而不斷加強完善。(二)明確垃圾分類減量監督管理和推進落實職責生活垃圾分類減量法制化推進,政府責無旁貸,且需合力推動。《辦法》確立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推進模式:(1)市綠化市容局負責全市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的組織推進、指導和監督管理。(2)市商務委負責可回收物回收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市環保局負責有害垃圾處置的指導和監督管理。(3)區縣政府是垃圾分類減量的責任主體,負責此項工作的組織實施,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區域內分類減量工作的具體落實。此外,市發展改革、財政、旅游、農業、機關事務等行政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制定配套性文件和標準,配合實施。(三)確立垃圾“四分法”基本分類標準本市垃圾分類標準已從早期試點的有機、無機二分法,逐步拓展為2011年以來試點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濕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的四分法。此次立法在總結以往經驗的基礎上,延續了四分法分類標準。考慮到試點中市民對垃圾“干濕分類”命名的認可度高于“廚余與其他垃圾分類”的命名,所以本次立法將原四分類垃圾名稱微調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干垃圾”。同時授權市綠化市容局制定細化分類目錄,以便市民可以清楚地知道具體分類要求。(四)明確垃圾收集容器設置要求考慮到不同區域產生垃圾的類別、數量不同,《辦法》采取“因地制宜”原則,區分住宅小區,單位辦公生產場所以及公共場所等三類區域,設定了差異化的設置要求。同時,《辦法》也授權市綠化市容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和公布設置規范,明確收集容器的類別、規格、標志色、標識以及設置要求等具體內容。(五)建立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為了保障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有效開展實施,《辦法》首先根據場所區域差異、實行物業管理情況、出租及委托經營情況等因素,區分道路等公共場所、客運站等公共場所、住宅小區、單位辦公生產場所等四類,確定了不同責任人。其次明確管理責任人的三個主要職責:(1)設置分類收集容器;(2)分類駁運;(3)宣傳指導和勸告制止。(六)明確垃圾分類減量促進措施垃圾分類減量工作需要全社會的積極參與,需要一個長期推進過程,需要多方面有效推動,《辦法》專章明確了一系列分類減量促進措施,主要包括:一是,鼓勵通過社會化精神和物質獎勵方式,促進與激勵市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良好行為習慣的形成。二是,行政部門、媒體都應當做好垃圾分類減量的宣傳和動員,垃圾分類減量知識應納入學校、幼兒園教育內容。三是,政府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支持社會組織參與垃圾分類行為的指導活動。四是,要求各相關行業協會制定自律規范,引導督促會員單位依法循規。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上海市促進生活垃圾分類減量辦法

上海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具體的政策法規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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