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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大市政配套費文件規定,上海地區里弄住宅改商業用房后水電燃氣配套費的增容標準是多少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2-09 18:10:30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1,上海地區里弄住宅改商業用房后水電燃氣配套費的增容標準是多少

燃氣增容費2000年已經取消了,記得水點也沒增容費的,另外燃氣方面居民是按統一標準收費,單位客戶按2000定額照實結算的,一般由燃氣設計院估價出預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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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免交的市政設施配套費是否繳納契稅

根據財稅〔2004〕134號文件規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  因此,你企業繳納的基礎設施配套費如有減免的,仍應當按應繳的配套費全額乘以稅率繳納契稅。

政府免交的市政設施配套費是否繳納契稅

3,上海商業用房物業管理費收費標準是怎樣的有沒有明確的文件和依據

沒有。 不同的商業房,設備設施的配備,服務標準等都不相同,因此無法制定統一標準。 事實上,全國的物業費不管是商業還是住宅,都沒有統一標準。唯一有地方標準的,是各地區的經濟適用房。僅此一項。其余的都是市場機制,協商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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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據文件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市政設施配套費計征契稅請問納稅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并不是土地受讓人取得土地權屬所支付的價格,也不屬于政府的土地出讓收入,不應計入契稅的計稅依據。契稅的計稅依據應當嚴格按照契稅暫行條例及其細則的規定,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成交價格為依據。
搜一下:根據文件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市政設施配套費計征契稅,請問納稅義務發生

5,2015年上海市小區商鋪物業管理費收費標準是多少

上海市住宅目前實行的是分等收費標準,也就是最高級2.3元/平方但這個規定是10年前制定的,因此完全不匹配目前的物價水平,因此房管部門和物業協會都主張由物業公司和開發商(交付后和業主大會)另行商議物業費單價,也就是所謂的超標認證。根據小區的硬件等級差距和地域,目前新建社區的物業費水平普遍在2-6元每平方。根據行業管理,小區配套的沿街商品,通常是按照兩倍的物業費水平進行收取的。如果物業類型為商業,那么商鋪的物業費沒有規律,根據商業街本身條件和商管公司的定位而收取
商鋪物業管理費屬于商業物業管理費,這個由市場定價,不實行政府指導價,這個由開發商或物業公司自主定價,沒個標準,主要看周邊的行情價,以及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來定。

6,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的第三章

商品房預售第三十二條 (預售條件)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已經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二)土地使用權已經依法登記并取得房地產權證書;(三)取得商品房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四)取得商品房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五)商品房建筑安裝工程投資完成的工程量達到規定標準;(六)已經確定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實了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設施的配套建設計劃;(七)已經與本市從事房地產項目資金監管的專業機構(以下簡稱監管機構)簽訂預售款監管協議;(八)已經制定房屋使用公約,并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前款第五項的規定標準由市房地資源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第三十三條 (預售的申請和審核)房地產開發企業需預售商品房的,應當向市房地資源局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證明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文件以及商品房的總平面圖、分層平面圖。市房地資源局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預售申請之日起10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預售條件的,發給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不符合預售條件的,作出不準預售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經審核準予預售商品房的,預售許可證簽發的日期為準予預售的日期。第三十四條 (預售商品房的廣告宣傳)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方可進行預售商品房的廣告宣傳。預售商品房的廣告必須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準文號。第三十五條 (預售合同的訂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應當向預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與預購人訂立預售合同。預售合同應當載明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所列的內容。第三十六條 (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房地產開發企業和預購人應當在預售合同生效后,將其送交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對不符合規定條件或者手續的,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應當在5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對符合規定條件和手續的,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應當將預售合同移交房地產登記機構,由房地產登記機構按照《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的規定登記備案。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應當在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向房地產登記機構移交預售合同之日起5日內完成,并由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書面通知當事人領取經登記備案的預售合同。第三十七條 (預售款的收取)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商品房建設工程的進度,分期收取商品房預售款。但預售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三十八條 (預售款的監管)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的商品房預售款,應當委托監管機構監管,專項用于所預售的商品房的建設。監管機構對預售款監管不當,給預購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三十九條 (預售商品房的建筑設計變更)已經預售的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其建筑設計;確需變更的,應當在征得預購人同意并報規劃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與預購人訂立預售合同的變更協議。未征得預購人同意,房地產開發企業變更預售商品房的建筑設計的,預購人有權解除預售合同,并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第四十條 (預售商品房的轉讓)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后,預購人需轉讓預售的商品房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尚未付清預售商品房總價款的,預購人應當在征得房地產開發企業同意后,與受讓人訂立預售商品房轉讓的合同;(二)已經付清預售商品房總價款的,預購人可以與受讓人訂立預售商品房轉讓的合同,并書面通知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的商品房轉讓時,預售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第四十一條 (預售商品房轉讓合同的登記備案)預售商品房轉讓的當事人雙方應當在預售商品房轉讓的合同生效后,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辦理轉讓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第四十二條 (預售商品房轉讓后的再轉讓)預售的商品房轉讓后再轉讓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訂立再轉讓的合同并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第四十三條 (預售商品房的過戶手續)預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依法辦理新建商品房所有權登記并取得房地產權證書后,與受讓人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過戶手續。第四十四條 (預售商品房交付時建筑面積增減的處理)預售商品房交付時,其建筑面積與預售合同的約定出現增減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一)因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分攤房屋共用部位的建筑面積或者因具有相應資質的測量機構實際勘測的誤差而造成建筑面積增減的,預售合同約定的轉讓總價格不變。(二)因預售商品房的建筑設計變更而造成建筑面積增減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理。(三)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的情形外,建筑面積超過預售合同約定的,受讓人可以不承擔增加建筑面積部分的價款;建筑面積不足預售合同約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減少建筑面積部分的價款退還受讓人。但預售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7,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

各地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是不同的!你可以在當地的政府網站查找相關信息,. 國土部門收取土地出讓金的具體標準 目前,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有三種:協議、招標、拍賣。在這三種方式中, 招標和拍賣具有公開性、競爭性,一般不存在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現象;協議出讓由 于沒有引入競爭機制,土地由誰使用,特別是土地出讓金的確定,具有主觀因素。非法低價 (包括無償)出讓主要發生在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的行為上,因此規范協議出讓最低價標準至關重要。區別是否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現主要依據以下規定:1992年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出臺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區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標定地價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標定地價的40%”;1995年又出臺了《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確定辦法》規定,協議出讓最低價根據商業、住宅、工業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級別的基準地價的一定比例確定,具體適用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確定協議出讓最低價應當綜合考慮征地拆遷費用、土地開發費用、銀行利息及土地純收益等基本因素。由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出讓金不得低于協議出讓最低價,協議出讓最低價是衡量是否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標準。然而,在實際工作中,由于出讓土地類型、目的,取得土地利用狀況等的差異,依靠以上原則確定的協議出讓最低價標準來衡量是否低價出讓國有土地已遠遠不夠。一方面是可操作性低,出讓土地有可能是新增建設用地直接協議出讓;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交土地出讓金;再者,還有可能是企業改制涉及的土地出讓等。不同情況地價內涵不一,繳納土地出讓金標準也應該有很大差異。首先,僅按不同用途基準地價的一定比例確定的協議出讓最低價標準,無法滿足不同土地情況出讓地價的需要,難于操作,致使有些地方公布的協議出讓最低價標準形同虛設。第二,具體出讓地塊地價內涵往往與協議出讓最低價地價內涵不一致,二者不具有可比性,若以此確定協議出讓土地出讓金,既有可能導致國有土地資產流失,也往往會出現侵犯原土地使用者權益的情況。第三,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可作為企業權益計入企業資產,劃撥土地需轉為有償使用土地的,按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與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差額部分核算出讓金,這已不大適用于按上述文件規定確定的協議出讓最低價標準。②最低價確認方法協議出讓最低價不能簡單地由基準地價的一定比例確定,應分門別類針對具體出讓土地類型及地價內涵制定標準。新增建設用地協議出讓最低價確定。對于新增建設用地采用協議方式出讓的,取得的土地形式有可能是生地、毛地或熟地。生地主要是指已完成土地使用批準手續而未進行基礎設施配套開發和土地平整的土地,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征地過程中發生的稅費等土地取得費用由申請使用土地者支付。其協議出讓地價的核定應該是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所產生的土地增值費,或稱土地所有權收益、土地純收益。當然,土地出讓金與新增建設土地有償使用費是不同的,土地出讓金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按規定的標準向國家繳納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征用土地時,向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新增建設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純收益。雖然繳納主體和性質不同,但由于新增建設用地征收標準的制定是由國土資源部按照全國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鎮土地級別、基準地價水平等情況確定的,其標準的制定辦法與收取目的及土地出讓金有相似性,因此,新增建設用地協議出讓最低價的確定可以以此作為依據。根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確定,各地征收標準的制定以新增建設用地中依法納入有償供地的比例約為60%,從而確定平 均純收益征收定額標準,因此協議出讓最低價的確定可按以下公式計算:協議出讓最低價=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60%毛地和熟地具備建設條件的土地,其協議出讓最低價的確定可以以基準地價和生地出讓最低價加上相應的土地開發費等綜合考慮。土地價格是一個有機整體,依據土地構成分離出土地出讓金有其片面性,在使用上也有局限性,一般只適用于工業用地,用于商業、住宅等用地并不適用。但對于目前制定新增建設用地(工業用途)協議出讓最低價標準,卻不失為行之有效的辦法。對于新增建設用地中用作商業、住宅用途的,其協議出讓最低價的確定要以基準地價為準;以生地、毛地出讓的,從基準地價中扣除相應的平均土地取得費、開發費等。企業改制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最低價確定。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企業改制時,劃撥土地需轉為有償使用土地的,按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與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差額部分核算出讓金。據此核算出的土地出讓金就有可能低于標定地價的40%,對于企業改制涉及的補繳土地出讓金,不能按“不低于標定地價的40%”作為衡量低價出讓國有土地的標準 什么是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土地批租時一次性收取的費用,即為土地有效年限的使用價格,所以也可稱之為"地價"。出讓金包括土地開發投資費用和使用期內的土地使用費。前者包括征地、動遷及為地塊直接配套的基礎設施費,是對開發投資的一次性補償,后者為土地資源使用的費用,即"地租 ",是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的體現。如批租50年,就要一次性支付包括全部年限的使用費。 土地出讓金根據批租地塊的條件,可以分為以下兩種:一種是"熟地"價,即提供"七通一平"的地塊,出讓金包括土地使用費和開發費;另一種是"毛地"或"生地"價,即未完成"七通一平"的地塊,出讓金僅為土地有償使用的部分,投資者需自行或委托開發公司進行受讓土地的開發工作。例如上海北京東路面積為2.38萬平方米的71號地塊,有20多家單位和1000多戶居民,新加坡長立國際開發公司與上海黃浦資產經營公司以460萬美元的毛地價獲得50年的使用權,并投資5300萬美元。舊區的動遷和市政配套費用一般要占到熟地總價的50%~70%左右。 土地出讓金又可分為地面價與樓面價兩種計算方法,地面價為每平方米土地的單價,即以出讓金總額除以土地總面積;樓面價為攤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地價,即以出讓金總額除以規劃允許建造的總建筑面積。投資者往往以樓面價來計算投資效益。因為地面價不能反映出土地成本的高低,只有把地價分攤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上去核算才有可比性,也易于估算投資成本,進行估算投資效益。一般認為建高層可攤屬地價,實際上并非如此。因為土地出讓金是按建筑面積計收的。 土地出讓金的支付方式,如果是外商投資或中資企業開發外銷房的,要以外匯支付;如是中資企業開發內銷房或外資企業開發內銷房的,可以人民幣支付。也有的實物支付的方式,如投資者得到一塊土地,以建造一座立交橋、一條道路或一個停車庫等建筑物來償還地價。 買什么房要繳土地出讓金 對于商品房而言,開發商以出讓方式拿到土地使用權,他已經按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了土地出讓金;而他在銷售商品房時,又將相應面積的土地出讓金計入房價成本并分攤給了購房人。換句話說,購買這類房產,買方已經繳納了土地出讓金。 但是,購房者買了商品房后,并非可以永久使用土地,因為土地出讓有年限限制。國家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條例中指出,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房主只有再繳納土地出讓金才能合法使用土地及房屋。在此提醒購房者:買房時應仔細詢問土地使用年限。以前就有購房者反映,他在某商住樓買住房,等合同簽了才發現土地性質為綜合用地,只能用50年。 如果購房者買有出讓土地證的二手房,由于賣方已經繳過土地出讓金,因此買方不需再被補繳。然而,在購買這類房產的過程中仍需注意土地使用年限,例如所購房子原來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而賣方轉讓時他已經用了30年,那么買方拿到房子后只能再使用40年而非70年,超過期限后就得補繳。
各地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是不同的!你可以在當地的政府網站查找相關信息,. 國土部門收取土地出讓金的具體標準 目前,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有三種:協議、招標、拍賣。在這三種方式中,招標和拍賣具有公開性、競爭性,一般不存在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現象;協議出讓由于沒有引入競爭機制,土地由誰使用,特別是土地出讓金的確定,具有主觀因素。非法低價(包括無償)出讓主要發生在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的行為上,因此規范協議出讓最低價標準至關重要。區別是否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現主要依據以下規定:1992年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出臺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區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標定地價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標定地價的40%;1995年又出臺了《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確定辦法》規定,協議出讓最低價根據商業、住宅、工業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級別的基準地價的一定比例確定,具體適用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確定協議出讓最低價應當綜合考慮征地拆遷費用、土地開發費用、銀行利息及土地純收益等基本因素。由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出讓金不得低于協議出讓最低價,協議出讓最低價是衡量是否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標準。然而,在實際工作中,由于出讓土地類型、目的,取得土地利用狀況等的差異,依靠以上原則確定的協議出讓最低價標準來衡量是否低價出讓國有土地已遠遠不夠。一方面是可操作性低,出讓土地有可能是新增建設用地直接協議出讓;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交土地出讓金;再者,還有可能是企業改制涉及的土地出讓等。不同情況地價內涵不一,繳納土地出讓金標準也應該有很大差異。首先,僅按不同用途基準地價的一定比例確定的協議出讓最低價標準,無法滿足不同土地情況出讓地價的需要,難于操作,致使有些地方公布的協議出讓最低價標準形同虛設。第二,具體出讓地塊地價內涵往往與協議出讓最低價地價內涵不一致,二者不具有可比性,若以此確定協議出讓土地出讓金,既有可能導致國有土地資產流失,也往往會出現侵犯原土地使用者權益的情況。第三,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可作為企業權益計入企業資產,劃撥土地需轉為有償使用土地的,按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與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差額部分核算出讓金,這已不大適用于按上述文件規定確定的協議出讓最低價標準。②最低價確認方法協議出讓最低價不能簡單地由基準地價的一定比例確定,應分門別類針對具體出讓土地類型及地價內涵制定標準。新增建設用地協議出讓最低價確定。對于新增建設用地采用協議方式出讓的,取得的土地形式有可能是生地、毛地或熟地。生地主要是指已完成土地使用批準手續而未進行基礎設施配套開發和土地平整的土地,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征地過程中發生的稅費等土地取得費用由申請使用土地者支付。其協議出讓地價的核定應該是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所產生的土地增值費,或稱土地所有權收益、土地純收益。當然,土地出讓金與新增建設土地有償使用費是不同的,土地出讓金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按規定的標準向國家繳納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征用土地時,向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新增建設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純收益。雖然繳納主體和性質不同,但由于新增建設用地征收標準的制定是由國土資源部按照全國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鎮土地級別、基準地價水平等情況確定的,其標準的制定辦法與收取目的及土地出讓金有相似性,因此,新增建設用地協議出讓最低價的確定可以以此作為依據。根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確定,各地征收標準的制定以新增建設用地中依法納入有償供地的比例約為60%,從而確定平均純收益征收定額標準,因此協議出讓最低價的確定可按以下公式計算:協議出讓最低價=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60%毛地和熟地具備建設條件的土地,其協議出讓最低價的確定可以以基準地價和生地出讓最低價加上相應的土地開發費等綜合考慮。土地價格是一個有機整體,依據土地構成分離出土地出讓金有其片面性,在使用上也有局限性,一般只適用于工業用地,用于商業、住宅等用地并不適用。但對于目前制定新增建設用地(工業用途)協議出讓最低價標準,卻不失為行之有效的辦法。對于新增建設用地中用作商業、住宅用途的,其協議出讓最低價的確定要以基準地價為準;以生地、毛地出讓的,從基準地價中扣除相應的平均土地取得費、開發費等。企業改制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最低價確定。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企業改制時,劃撥土地需轉為有償使用土地的,按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與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差額部分核算出讓金。據此核算出的土地出讓金就有可能低于標定地價的40%,對于企業改制涉及的補繳土地出讓金,不能按不低于標定地價的40%作為衡量低價出讓國有土地的標準 什么是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土地批租時一次性收取的費用,即為土地有效年限的使用價格,所以也可稱之為"地價"。出讓金包括土地開發投資費用和使用期內的土地使用費。前者包括征地、動遷及為地塊直接配套的基礎設施費,是對開發投資的一次性補償,后者為土地資源使用的費用,即"地租",是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的體現。如批租50年,就要一次性支付包括全部年限的使用費。 土地出讓金根據批租地塊的條件,可以分為以下兩種:一種是"熟地"價,即提供"七通一平"的地塊,出讓金包括土地使用費和開發費;另一種是"毛地"或"生地"價,即未完成"七通一平"的地塊,出讓金僅為土地有償使用的部分,投資者需自行或委托開發公司進行受讓土地的開發工作。例如上海北京東路面積為2.38萬平方米的71號地塊,有20多家單位和1000多戶居民,新加坡長立國際開發公司與上海黃浦資產經營公司以460萬美元的毛地價獲得50年的使用權,并投資5300萬美元。舊區的動遷和市政配套費用一般要占到熟地總價的50%~70%左右。 土地出讓金又可分為地面價與樓面價兩種計算方法,地面價為每平方米土地的單價,即以出讓金總額除以土地總面積;樓面價為攤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地價,即以出讓金總額除以規劃允許建造的總建筑面積。投資者往往以樓面價來計算投資效益。因為地面價不能反映出土地成本的高低,只有把地價分攤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上去核算才有可比性,也易于估算投資成本,進行估算投資效益。一般認為建高層可攤屬地價,實際上并非如此。因為土地出讓金是按建筑面積計收的。 土地出讓金的支付方式,如果是外商投資或中資企業開發外銷房的,要以外匯支付;如是中資企業開發內銷房或外資企業開發內銷房的,可以人民幣支付。也有的實物支付的方式,如投資者得到一塊土地,以建造一座立交橋、一條道路或一個停車庫等建筑物來償還地價。 買什么房要繳土地出讓金 對于商品房而言,開發商以出讓方式拿到土地使用權,他已經按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了土地出讓金;而他在銷售商品房時,又將相應面積的土地出讓金計入房價成本并分攤給了購房人。換句話說,購買這類房產,買方已經繳納了土地出讓金。 但是,購房者買了商品房后,并非可以永久使用土地,因為土地出讓有年限限制。國家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條例中指出,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房主只有再繳納土地出讓金才能合法使用土地及房屋。在此提醒購房者:買房時應仔細詢問土地使用年限。以前就有購房者反映,他在某商住樓買住房,等合同簽了才發現土地性質為綜合用地,只能用50年。 如果購房者買有出讓土地證的二手房,由于賣方已經繳過土地出讓金,因此買方不需再被補繳。然而,在購買這類房產的過程中仍需注意土地使用年限,例如所購房子原來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而賣方轉讓時他已經用了30年,那么買方拿到房子后只能再使用40年而非70年,超過期限后就得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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