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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院丁,從新華家園坐幾路車可以到橋口區人民法院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1-23 05:09:01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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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新華家園坐幾路車可以到橋口區人民法院

步行至 靈巖南路站1站乘坐 地鐵6號線(東方體育中心方向), 在 東方體育中心站 下車 11站乘坐 地鐵8號線(市光路方向), 在 中興路站 下車(2號口出) 170米步行至 中興路西藏北路站7站乘坐 823路, 在 北寶興路民晏路站 下車 80米步行至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715路 → 47路 約1小時20分鐘 / 16.8公里丁字橋 4站 乘坐 715路(或 806), 在 武勝路站 下車 30米步行至 武勝路公交樞紐站 10站 乘坐 47路(或 69), 在 新華家園站 下車 50米步行至 新華家園新華家園

從新華家園坐幾路車可以到橋口區人民法院

2,建設工程抵押與建設工程優先受償哪個優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批復法釋(2002)16號內容,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先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受償;建設工程價款包括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從工程竣工之日計算。 根據該批復,建設工程價款,凝結了工人的工作和材料并將其物化,是一種特殊的物權。
《合同法》第 286 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 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丁,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中規定:(1)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合同法》第 286 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2) 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 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3) 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 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4) 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 6 個月, 自建設工程竣士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建設工程抵押與建設工程優先受償哪個優先

3,如何在合同中約定管轄法院合同履行地的確認規則

《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根據此規定,協議管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屬于有效約定:   1、協議管轄只能對一審合同糾紛案件進行約定,當事人不得對二審法院的管轄進行選擇。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一審法院確定后,二審法院則按照級別管轄的規定當然的確定下來。一審判決后當事人上訴的,只能向一審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上訴,而不得向其他法院上訴。當事人也不得在合同中約定上訴法院。否則這種約定就是無效的。  2、協議管轄只能對合同糾紛適用協議管轄,對合同糾紛之外的其他民事、糾紛不得協議管轄。即只有當事人對因合同的簽訂、履行、效力、解除等發生糾紛的才可以選擇管轄法院。   3、協議管轄是要式行為,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的形式才屬于有效約定,否則就是無效的。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協議管轄必須以書面形式,口頭協議無效;  4、當事人選擇的管轄法院必須和發生爭議的合同具有一定的聯系,即必須在法律規定的可以選擇的范圍內進行選擇,否則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協議選擇的法院只能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這五處法院其中的一個,而不能選擇其他與合同沒有任何關系的法院管轄。如果當事人為了某種目的,選擇一個與合同沒有任何關系的法院管轄,則這種管轄約定是無效的。另外需要說明的是,若當事人約定由原告所在地管轄,因合同發生糾紛后哪一方先提起訴訟就由哪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轄;雙方約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先起訴方則必須在對方所在地起訴。   5、雙方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即協議管轄不得越級,對于應當由基層法院管轄的案件,如果選擇由中級或者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則這種約定就是無效的。
而不能依履行地來確定管轄法院。 觀點二:民間借貸屬于合同法律關系;民間借貸糾紛可依合同履行地來確定管轄法院;在對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合同未實際履行時才有適用余地。當事人約定的履行地在確定管轄時適用協議管轄的有關規定。”[11]筆者所指的債務履行地是指法定履行地(比如《合同法》規定的各類性質合同的履行地)、合同約定的履行地和實際履行地,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時轉 民間借貸合同履行地確定問題實務探討, 案例二: 甲與乙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載明履行地上海。后乙公司下達了遷京通知,要求上海員工向北京轉移。甲法律實際上默認了企業派員工出差的行為,只要這種行為不是對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徹底變更。 在案例三中,雖然丙與丁公司關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變更, 為了確定合同糾紛的管轄權,法院不得不審查合同履行地、合同的性質、合同是否實際履行等實體法概念,這導致法院對包括主合同履行地,從合同履行地,隨附義務履行地,還有書面約定的合同履行地,口頭約定的履行地、實際履行地等等,合同履行地確認, 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民間借貸合同”以合同履行地為管轄法院的,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0、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如何在合同中約定管轄法院合同履行地的確認規則

4,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自己能夠擅自處分嗎

赫少華律師 物權的取得,有系列途徑如買賣、贈與、繼承等,但生活中采用的手段,通常難以直接給以定位,尤其與贈與相關時,基于無償性,有時判斷時情感的理性與感性會亂成一團,沒那么容易扯得清。 尤其處分的財產權屬并不清晰,如夫妻共有等;夫妻之間財產在并不細分時,簽署一攬子處分協議,將名下財產悉數處置,分給他人,但此協議如何定位?乙方是否有權撤銷。案情如下:甲在彌留之際與乙共同起草一份《備忘錄》,內容為:“經甲與乙夫婦雙方協商同意,對房產進行如下分配:a房產一套歸丙(甲與前妻之女),b房產一套歸丁(甲與乙之子),和c房產一套歸庚(甲之兄) 。”在庚在場的情況下,甲\乙都在備忘錄上簽了名。甲去世后一年內,c房產過戶至庚,a房產被甲出售,而此時剛滿18歲的丙遂要求繼母乙對其應得的房屋給予賠償。 觀點一,系贈與,若贈與認定成立,在贈與完成前,乙應該能50%財產的決定權,有選擇性地撤銷。【備注相關:最高院民一庭《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09年第2集中持有觀點,雖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部分份額的共有享有所有權,夫妻雙方無法對共同財產劃分個人份額,也無權在共有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故 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行為應為全部無效】觀點二, 系共同遺囑。甲簽署《備忘錄》的目的是臨終前對自己財產的處分,因考慮到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無法獨自處分,故讓乙也在《備忘錄》上簽名。但乙尚未死亡, 有權在有生之年通過其他形式處分自己的財產,不受遺囑行為、內容的限制。觀點三,系夫妻間對共同財產所作的共同處分協議。鑒于房產a、b、c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在互相給予認可的情況下,夫妻雙方共同對外作出的一致意思表示,對共同財產進行處分,符合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特征,乙單方無權撤銷。 結果(并非結論): 一審法院采用了觀點三,認定《備忘錄》合法有效,鑒于乙將該房出售且已無法返還,乙對此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具體數額可按照評估數額予以確定,二審予以維持。 背后的依據是, 夫妻對外共同為財產處分行為之依據,是雙方對重要財產的共同管理權和共同意思表示,如本案中的房產,屬于夫妻生活中的重要財產,就必須有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才能處分,任何一方都不能單獨處分。其他猜想:丙或許可以繼承人身份主張繼承遺產,那么庚獲得房產c的依據便值得詳查,《備忘錄》或許要出示在公堂上,而案中,恰是庚將《備忘錄》一事告知丙的,才有丙之訴訟。結合婚姻法第19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將共有財產約定各自享有份額,因先前無明確的各自份額,故即便一方享有99% ,也與贈與意思無關,只是雙方就財產所有權的約定,贈與,總需是先要自己明確擁有,才能贈與他人。 周圍探討時,持觀點一者眾,即便是觀點三,背后是否依然是以贈與為腔調的?夫妻共同將名下財產共同處分給丙、丁、庚,也便是共同贈與的意思表示吧。 如標題,是“?”這里的處分,是否便是“贈與”?若是,標題演變成,“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可否撤銷對共同財產 的贈與表示” ?一旦涉及贈與,必然有任意撤銷權與法定撤銷權的討論。相關鏈接:一. 法院審理認為:離婚協議中關于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隨意變更或撤銷;@譚芳律師認為,本案的贈與行為是與夫妻身份關系的解除以及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等是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不能任意分割,也不能任意撤銷。二. 夫妻共同遺囑,是夫妻雙方共同設立的,處分共同共有財產及其他事務的遺囑。夫妻共同遺囑的設立與執行,仍應遵守我國法律關于遺囑的規定。 夫妻雙方設立的共同遺囑,可以由雙方共同撤銷或變更。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僅可以撤銷或變更限于涉及自己個人財產部分的遺囑,而無權撤銷或變更涉及共同財產或另一方個人財產的遺囑部分。 對夫妻雙方約定不得撤銷、變更的共同遺囑、附條件的共同遺囑,以及存在其他不適宜撤銷、變更情形的共同遺囑,夫妻一方不得單獨撤銷或變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適用問答(2010年第3期))
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自行處分。

5,共同擁有的財產未約定份額能否將自己的份額贈與他人

赫少華律師 物權的取得,有系列途徑如買賣、贈與、繼承等,但生活中采用的手段,通常難以直接給以定位,尤其與贈與相關時,基于無償性,有時判斷時情感的理性與感性會亂成一團,沒那么容易扯得清。 尤其處分的財產權屬并不清晰,如夫妻共有等;夫妻之間財產在并不細分時,簽署一攬子處分協議,將名下財產悉數處置,分給他人,但此協議如何定位?乙方是否有權撤銷。案情如下:甲在彌留之際與乙共同起草一份《備忘錄》,內容為:“經甲與乙夫婦雙方協商同意,對房產進行如下分配:A房產一套歸丙(甲與前妻之女),B房產一套歸丁(甲與乙之子),和C房產一套歸庚(甲之兄) 。”在庚在場的情況下,甲\乙都在備忘錄上簽了名。甲去世后一年內,C房產過戶至庚,A房產被甲出售,而此時剛滿依吧歲的丙遂要求繼母乙對其應得的房屋給予賠償。 觀點一,系贈與,若贈與認定成立,在贈與完成前,乙應該能50%財產的決定權,有選擇性地撤銷。【備注相關:最高院民一庭《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貳009年第貳集中持有觀點,雖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部分份額的共有享有所有權,夫妻雙方無法對共同財產劃分個人份額,也無權在共有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故 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行為應為全部無效】觀點二, 系共同遺囑。甲簽署《備忘錄》的目的是臨終前對自己財產的處分,因考慮到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無法獨自處分,故讓乙也在《備忘錄》上簽名。但乙尚未死亡, 有權在有生之年通過其他形式處分自己的財產,不受遺囑行為、內容的限制。觀點三,系夫妻間對共同財產所作的共同處分協議。鑒于房產A、B、C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在互相給予認可的情況下,夫妻雙方共同對外作出的一致意思表示,對共同財產進行處分,符合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特征,乙單方無權撤銷。 結果(并非結論): 一審法院采用了觀點三,認定《備忘錄》合法有效,鑒于乙將該房出售且已無法返還,乙對此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具體數額可按照評估數額予以確定,二審予以維持。 背后的依據是, 夫妻對外共同為財產處分行為之依據,是雙方對重要財產的共同管理權和共同意思表示,如本案中的房產,屬于夫妻生活中的重要財產,就必須有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才能處分,任何一方都不能單獨處分。其他猜想:丙或許可以繼承人身份主張繼承遺產,那么庚獲得房產C的依據便值得詳查,《備忘錄》或許要出示在公堂上,而案中,恰是庚將《備忘錄》一事告知丙的,才有丙之訴訟。結合婚姻法第依9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將共有財產約定各自享有份額,因先前無明確的各自份額,故即便一方享有99% ,也與贈與意思無關,只是雙方就財產所有權的約定,贈與,總需是先要自己明確擁有,才能贈與他人。 周圍探討時,持觀點一者眾,即便是觀點三,背后是否依然是以贈與為腔調的?夫妻共同將名下財產共同處分給丙、丁、庚,也便是共同贈與的意思表示吧。 如標題,是“?”這里的處分,是否便是“贈與”?若是,標題演變成,“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可否撤銷對共同財產 的贈與表示” ?一旦涉及贈與,必然有任意撤銷權與法定撤銷權的討論。相關鏈接:一. 法院審理認為:離婚協議中關于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隨意變更或撤銷;@譚芳律師認為,本案的贈與行為是與夫妻身份關系的解除以及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等是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不能任意分割,也不能任意撤銷。二. 夫妻共同遺囑,是夫妻雙方共同設立的,處分共同共有財產及其他事務的遺囑。夫妻共同遺囑的設立與執行,仍應遵守我國法律關于遺囑的規定。 夫妻雙方設立的共同遺囑,可以由雙方共同撤銷或變更。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僅可以撤銷或變更限于涉及自己個人財產部分的遺囑,而無權撤銷或變更涉及共同財產或另一方個人財產的遺囑部分。 對夫妻雙方約定不得撤銷、變更的共同遺囑、附條件的共同遺囑,以及存在其他不適宜撤銷、變更情形的共同遺囑,夫妻一方不得單獨撤銷或變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適用問答(貳0依0年第三期)
可以。如果雙方沒有子女的話,那么夫妻共同財產就都轉為存活方的個人財產。如果有子女,那就應扣除子女那份后,只贈與自己的份額。

6,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另一方婚前財產可否直接起訴

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其個人財產,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犯,否則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
1、如涉及離婚,可起訴解決。2、如涉及財產買賣,可起訴買賣無效。
赫少華律師物權的取得,有系列途徑如買賣、贈與、繼承等,但生活中采用的手段,通常難以直接給以定位,尤其與贈與相關時,基于無償性,有時判斷時情感的理性與感性會亂成一團,沒那么容易扯得清。尤其處分的財產權屬并不清晰,如夫妻共有等;夫妻之間財產在并不細分時,簽署一攬子處分協議,將名下財產悉數處置,分給他人,但此協議如何定位?乙方是否有權撤銷。案情如下:甲在彌留之際與乙共同起草一份《備忘錄》,內容為:“經甲與乙夫婦雙方協商同意,對房產進行如下分配:a房產一套歸丙(甲與前妻之女),b房產一套歸丁(甲與乙之子),和c房產一套歸庚(甲之兄)。”在庚在場的情況下,甲\乙都在備忘錄上簽了名。甲去世后一年內,c房產過戶至庚,a房產被甲出售,而此時剛滿18歲的丙遂要求繼母乙對其應得的房屋給予賠償。觀點一,系贈與,若贈與認定成立,在贈與完成前,乙應該能50%財產的決定權,有選擇性地撤銷。【備注相關:最高院民一庭《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09年第2集中持有觀點,雖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部分份額的共有享有所有權,夫妻雙方無法對共同財產劃分個人份額,也無權在共有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故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行為應為全部無效】觀點二,系共同遺囑。甲簽署《備忘錄》的目的是臨終前對自己財產的處分,因考慮到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無法獨自處分,故讓乙也在《備忘錄》上簽名。但乙尚未死亡,有權在有生之年通過其他形式處分自己的財產,不受遺囑行為、內容的限制。觀點三,系夫妻間對共同財產所作的共同處分協議。鑒于房產a、b、c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在互相給予認可的情況下,夫妻雙方共同對外作出的一致意思表示,對共同財產進行處分,符合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特征,乙單方無權撤銷。結果(并非結論):一審法院采用了觀點三,認定《備忘錄》合法有效,鑒于乙將該房出售且已無法返還,乙對此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具體數額可按照評估數額予以確定,二審予以維持。背后的依據是,夫妻對外共同為財產處分行為之依據,是雙方對重要財產的共同管理權和共同意思表示,如本案中的房產,屬于夫妻生活中的重要財產,就必須有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才能處分,任何一方都不能單獨處分。其他猜想:丙或許可以繼承人身份主張繼承遺產,那么庚獲得房產c的依據便值得詳查,《備忘錄》或許要出示在公堂上,而案中,恰是庚將《備忘錄》一事告知丙的,才有丙之訴訟。結合婚姻法第19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將共有財產約定各自享有份額,因先前無明確的各自份額,故即便一方享有99%,也與贈與意思無關,只是雙方就財產所有權的約定,贈與,總需是先要自己明確擁有,才能贈與他人。周圍探討時,持觀點一者眾,即便是觀點三,背后是否依然是以贈與為腔調的?夫妻共同將名下財產共同處分給丙、丁、庚,也便是共同贈與的意思表示吧。如標題,是“?”這里的處分,是否便是“贈與”?若是,標題演變成,“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可否撤銷對共同財產的贈與表示”?一旦涉及贈與,必然有任意撤銷權與法定撤銷權的討論。相關鏈接:一.法院審理認為:離婚協議中關于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隨意變更或撤銷;@譚芳律師認為,本案的贈與行為是與夫妻身份關系的解除以及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等是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不能任意分割,也不能任意撤銷。二.夫妻共同遺囑,是夫妻雙方共同設立的,處分共同共有財產及其他事務的遺囑。夫妻共同遺囑的設立與執行,仍應遵守我國法律關于遺囑的規定。夫妻雙方設立的共同遺囑,可以由雙方共同撤銷或變更。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僅可以撤銷或變更限于涉及自己個人財產部分的遺囑,而無權撤銷或變更涉及共同財產或另一方個人財產的遺囑部分。對夫妻雙方約定不得撤銷、變更的共同遺囑、附條件的共同遺囑,以及存在其他不適宜撤銷、變更情形的共同遺囑,夫妻一方不得單獨撤銷或變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適用問答(201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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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匯編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起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注釋: 匯編作品,是指根據特定要求,選擇已經發表或已完成的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其他素材進行匯編、編排而形成的作品。當匯編的對象是作品時,須事先征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同意。匯編作品的著作權由匯編者享有。 由于匯編作品的獨創性主要體現在材料的選擇、組織和使用方式上,所以匯編者的權利也主要及于匯編作品的整體而不延及它鎖選擇、編排的材料;但如果匯編者在創作過程中對匯編材料進行了獨創性的加工,則其還對那些具有獨創性的作品部分享有著作權。案例: 上海商務咨詢有限公司與海南某信息有限公司著作權糾紛上訴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4】上海高民三(知)終字第122號) 案件適用要點:匯編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因此,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匯編作品,應是在對有關的作品、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方面具有獨創性,否則不再著作權保護的范圍之內。匯編作品的保護在于該作品的內容的選擇、編排方面,并不延及其構成部分本身。所謂獨創性即原創性,是指作品由作者通過自己的智力活動而依法產生,不是通過抄襲他人組品而產生。只要作品具有最低限度的獨創性,就應依照著作權法受到保護!又如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時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注釋】 關于職務作品,注意:1、職務作品的創作者與單位之間通常表現為勞動法律關系,但并不要求是緊密的勞動法律關系,兼職、借用或臨時聘用等情形均可認定是“及于職務而進行創作”;2、作者創作作品時履行工作職務職責。3、職務作品并不要求必須在工作時間完成,職務作品的認定,關鍵在于創作者是否在本職工作范圍內從事創作,而丁績弛啃佾救崇尋搐默不在于創作完成的時間。 本條第一款關于職務作品的規定中的“工作任務”,是指公民在該法人或者該組織中應當履行的職責。本條第二款關于職務作品的固定中“物質技術條件”,是指該法人或者該組織為公民完成創作專門提供的資金、設備或者資料。 職務作品完成2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第2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著調理》11、12)【案例】 1、王某與丁某等著作權侵權糾紛上訴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7]豫法民三終字第70號)案件適用要點:《關于國家科研計劃實施課題制管理的規定》中規定,(國家科研計劃)實行課題責任人負責制。課題責任人在批準的計劃任務和預算范圍內享有充分的自主權。明確課題責任人與依托單位之間的關系。課題責任人對完成課題任務承擔法律責任,依托單位必須提供課題任務書或課題合同中確立的支持條件。因此,依托單位對課題的完成任務不承擔責任,依托單位與課題責任人就課題研究成果的著作權屬關系屬于《著作權法》第16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2、姚某與北京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權糾紛上訴案(北京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9]高民終字第2867號) 案件適用要點 若作品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的一部分,職工僅僅是受安排完成任務,并且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液支付了其報酬,那么可以認定職工的創作系完成任務,起創作成果的性質應屬職務作品。其中是否利用工作時間進行創作,并非認定是否構成職務作品的必要條件 其中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 注釋 按照本條規定委托作品著作權屬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約定的使用范圍內享有使用作品的權利;雙方沒有約定使用作品范圍的,委托人可以再委托創作的特定目的范圍內免費使用該作品(《著解釋》12) 其中第十八條規定 【美術作品著作權的歸屬】 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注釋 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這說明,及時創作人想要展覽美術作品原件,也應取得原件所有人的許可。 案例 1. 成都某設計有限公司與某實業(重慶)有限公司等著作權糾紛上訴案(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5]渝高法民終字第76號)案件適用要點:《著作權法》第18條之所以將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和著作權的轉移區分開來,是因為美術作品是由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是創作者親自創作,其中凝結了創作者的智慧和勞動,作品原件一旦形成,就具有唯一性,創作者永遠也不可能再創作出一件與原件完全一樣額美術作品。美術作品與攝影作品屬于不同形式的作品,判斷攝影作品著作權是否轉移時不能適用《著作權法》第18條的規定。 2.蔡某等與湖北某飯店有限公司等著作權侵權糾紛上訴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3]鄂民三終字第18號) 案件適用要點:一件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為美術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全面行使其支配美術作品原件的權利時,就應享有排除他人干涉、不受限制的權利。反過來,作品創作人行使那些需要依靠作品原件才能行使的部分著作權等權利,在作品原件轉移后,必須受到作品原件所有人是否同意及其如何行使所有權和展覽權的嚴格限制,只要在原件所有人同意其可以通過作品原件行使相關權利時,其相關著作權才能得以實現,如復制權等。 其中《著作權法》 第三章 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轉讓合同第二十四條: 【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 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三)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四)付酬標準和辦法;(五)違約責任;(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注釋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的權利時專有使用權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但是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本條規定的專有使用權的內容由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著條例》23--24) 案例: 國際華僑公司訴長江影業公司影片發行權許可合同糾紛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4年第5期) 案件適用要點 :電影著作權人可以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自己行使或許可他人行使其著作權。在電影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中,著作權人與他人關于按比例分成收入和違約賠償責任的約定,如不違反民法通則等法律或有關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認定有效。 第二十五條 【著作權轉讓合同】轉讓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項規定的權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權利轉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作品的名稱;(二) 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范圍;(三) 轉讓價金;(四) 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五) 違約責任;(六) 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案例 廣州市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北京某版權代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上訴案(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8]穗中法民三終字第7號) 案件適用要點: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轉讓其著作財產權,但應訂立書面合同。 參考資料:《實用版法規法律知識產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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