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一條為設立公司而簽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認購出資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設立職責的人,應當認定為公司的發起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公司法司法解釋四決議效力怎么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四)》關于決議效力的規定如下:對于公司決議效力無效的起訴原告可以是公司董事、股東以及監事;而對于撤銷公司決議的訴訟的原告只能是公司股東,而不得是公司董事以及監事。
公司法最高司法解釋四,公司法規定,對于股東提出申請董事會不能做出決定的,人們法院應當受理,請求股東大會決議不成立的,可以將公司列為被告,公司未召開會議,未對事件進行表決的,出席人數沒有達到要求,決議無法決定的,請求查閱公司特定資料的,人們法院應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四)》關于決議效力的規定如下:對于公司決議效力無效的起訴原告可以是公司董事、股東以及監事;而對于撤銷公司決議的訴訟的原告只能是公司股東,而不得是公司董事以及監事。確立了公司決議不成立之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三條原告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無效或者撤銷決議的案件,應當列公司為被告。對決議涉及的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列為第三人。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其他有原告資格的人以相同的訴訟請求申請參加前款規定訴訟的,可以列為共同原告
公司法司法解釋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一條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一條為設立公司而簽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認購出資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設立職責的人,應當認定為公司的發起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
4、公司法規定有什么解釋新公司法解釋有以下作用:1、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2、維護全體股東的利益;3、明確了有限公司股權代持協議的效力;4、保障作為清算義務人的董事履責,規定董事與公司債權人、股東一樣,可在滿足特定情形時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組清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