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所以學校下屬的部長、處長一般情況下,都是正縣處級別待遇,相當于普通的縣長、區長級別待遇(但實際權力差距較大)。
6. 上海市政府主任
人才引進指因工作需要,當地的單位錄用一個外省、市的在職的,且就業至少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學歷高于當地人才引進的最低要求的人才來當地就業!以下是人才引進政策及租房購房補貼新規定,僅供參考!
根據《上海市引進人才申辦上海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引進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在滬工作穩定的人才,專業(業績)與崗位相符,可以申辦本市常住戶口: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并取得相應學位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二)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政府獎勵的人員。
(三)國家重大科技專項項目、國家重要科技計劃項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項目負責人及其團隊核心成員。
(四)列入省部級及以上人才培養計劃的人選。
(五)在本市重點支持的產業和領域中擔任高級經營管理職務且具有研究生學歷并取得相應學位的人員。
(六)本市金融、貿易、航運等現代服務業重點機構,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在滬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及地區總部投資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研發中心緊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并取得相應學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創新團隊核心成員。
(七)本市重點引進機構、項目或做出重大貢獻的企業緊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并取得相應學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
(八)本市重點產業發展緊缺急需、取得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高級技師),或取得國家二級職業資格證書(技師)且獲得國家及省部級以上技能競賽獎勵的高技能人才。
(九)本市文化藝術、體育、傳統醫學、農業技術及其他特殊行業緊缺急需的專門人才。
(十)在滬投資于本行業中處于領先水平、為投資所在地的區縣經濟社會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企業中擔任高級經營管理職務的創業人才。
(十一)其他緊缺急需、確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及時調整引進人才范圍。
為貫徹落實市政府印發的《上海市引進人才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滬府發〔2010〕28號,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關于申辦條件
(一)用人單位引進的人才一般應能在本單位工作五年以上。對于特別優秀或者特別緊缺急需的,可適當放寬年限要求。
(二)辦法第五條第(一)款所稱“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是指按照規定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受聘相應職務,包括明確可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相對應的國家職業資格。
(三)辦法第五條第(二)款所稱“省部級及以上政府獎勵”,是指由省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相關部委共同授予的政府獎勵,且具有個人證書。
(四)辦法第五條第(三)款所稱“國家重大科技專項項目、國家重要科技計劃項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項目”,是指根據國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門項目立項批復進行認定的科技項目,所稱“項目負責人及其團隊核心成員”,由國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門根據項目立項、申報材料予以認定。
(五)辦法第五條第(四)款所稱“列入省部級及以上人才培養計劃的人選”的認定依據參照國家相關主管部門或各省、市、自治區政府和人才主管部門批復。
(六)辦法第五條第(六)款所稱“金融、貿易、航運等現代服務業重點機構”,由市金融服務辦公室、市商務委員會、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等行業主管部門認定。“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等行業主管部門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認定。“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由市商務委員會認定。符合辦法第五條第(六)款條件引進的人才,應屬單位緊缺急需的業務骨干,且具有兩年以上(截至申報之日)相應工作經歷。
(七)辦法第五條第(八)款所稱“高技能人才”是指在工作一線從事技能類職業、工種(具體職業、工種范圍另行發布)的技能人才,“國家及省部級技能競賽獎勵”,是指國家級或省部級技能類人才表彰、國家級技能競賽金、銀、銅獎或省部級技能競賽金獎或一等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