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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有關產假工資規定,上海產假工資怎么算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6-12 09:04:52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1,上海產假工資怎么

第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第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于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第三、產假,生育津貼 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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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生育假期2022年新規定

2022上海產假最新政策是,上海女職工的產假與生育假相加,生育期間,可有158天假期。分別是: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2、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產假工資和社保津貼能否兼得產假工資和社保津貼不能兼得。在生育期間,公司已經交納了生育保險,為此職工只能依法享受生育津貼和醫療津貼,不應享受適用雙倍工資。生育保險是為了保障職業女性不因生育而減少收入。社保機構按規定標準撥付給用人單位的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必須用于職工在生育、產假內應享受的工資及福利待遇。撥付費用低于職工本人工資的,其差額由單位補足。高于職工工資的,結余歸入單位的職工福利費。也就是說,單位支付了產假工資就無需再向個人支付生育津貼。上海產假工資怎么算女職工按《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享受產假,產假期間工資不得低于其原工資性收入。上海產假:98天+30天(晚育)=128天,期間的工資不得低于其原工資性收入的80%。生育津貼數額=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30)*產假天數生育津貼即為產假工資,生育津貼高于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貼低于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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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產假工資如何發放

產假期間工資如何發放: 第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第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于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第三,產假,領生育津貼 產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并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說來就是: 1、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于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就ok,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于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后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第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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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產假工資發放標準2022

產假期間,企業按什么標準支付工資,應該分兩種情形判斷。第一: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生育保險。員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用人單位支付。其標準是按照國家規定是生育前工資標準。如果生育前工資標準每月浮動,則司法實踐中,會按照女職工產假前12個月應發工資的平均數額來確定其產假期間的月工資標準。第二:用人單位已繳納生育保險。一般情況: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員工產假期間的待遇(即生育生活津貼)。其生育生活津貼的支付標準為女職工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特殊情況:女職工已享受生育生活津貼不足其應享受的工資性收入的,根據《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規定,不足部分由用人單位支付。二、產假工資發放標準《社會保險法》在明確了生育津貼標準的情況下,事實上也明確了女職工產假待遇的問題,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即生育津貼。依據規定,產假期間企業無需向職工支付工資,而是由公司憑女職工的生育憑證,到生育保險基金處為其申請生育津貼,以生育津貼作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但是,若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基數低于女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收入,那么將導致女職工領取的生育津貼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間的工資,企業需要予以差額補足。相關知識:上海產假共計128天上海市產假共由兩部分構成:98天國家規定的產假和上海市增加的生育假30天,共計128天。難產婦女可在此基礎上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婦女,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上海市修改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對于婚嫁的規定為98天國定產假和30天晚育假,不符合晚育標準的婦女,只能享受98天產假。但是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實施后,不論是不是晚育,生育媽媽都可享受128天的產假,原先的晚育假也調整至了生育假,生育假享受產假同等待遇。配偶陪產假10天,而原先3天的晚育護理假,也增加至了10天,并改名為“配偶陪產假”。據了解,對于陪產假的假期天數,考慮過7天、10天、15天等方案,最終為了支持男方對生育婦女的照顧,將配偶陪產假延長至10天,配偶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5,上海職工產假工資怎么算

在實行生育保險之前,產假、產前假及哺乳假期間的工資都是由用人單位負擔的。正因為如此,用人單位才不愿意招用女員工,擔心女員工一被招進來就休產假,不僅不能幫自己創造效益,還要自己無償的發工資,白白背了一個包袱。因此,女性在招工時存在著多多少少的不利,成為招工中性別歧視的原因之一。 為了減輕企業的負擔,我國逐漸采取社會保險的模式來解決這一問題,將女員工的生育作為社會保險的一種情況,由國家和企業共同承擔這部分費用。由于這一制度還剛剛實行。因此在具體執行上存在兩種標準。即在實行生育保險之前,產假、產前假及哺乳假的工資仍執行原政策,在實行生育保險之后,并且生育者本人的用人單位也的確繳納了生育保險費,生育者即可以獲得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的生育津貼和醫療津貼。 具體的待遇是,在休產假時,如員工已參加了生育保險,則可以根據生育保險的規定,領取生育津貼和醫療津貼,其所在單位不再支付產假工資。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出規定的醫療服務費和藥費(含自費藥品和營養藥品的藥費)由職工個人負擔。在上海,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高于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而不足其繳費年度工資性收入的,不足部分應由所在單位以生育生活津貼的形式支付。 女職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醫療費,按照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辦理。女職工產假期滿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辦理。 如員工所在單位沒有參加生育保險,應當按規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 如因特殊情況在上海市以外的醫療機構生產的生育婦女,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時須提供當地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生產情況證明和嬰兒出生證明。符合條件的非本市城鎮戶籍的生育婦女,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時須提供戶籍所在地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和現居住地街道(鎮)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劃生育審核表》。 符合條件的生育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不幸死亡的(以《生育醫學證明》為準),仍可按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補貼和生育生活津貼,生育生活津貼的享受期限應計算至死亡當月。 按本市企業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的,在規定的享受期限內適逢本市企業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調整的,享受期限內的月生育生活津貼全部按就高的原則執行。 從業的生育婦女在領取生育生活津貼期間,所在單位和個人仍應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單位在確定個人下一年度月繳費基數時,應將生育婦女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和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的期限剔除計算。女性失業人員也可按《上海市生育保險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補貼 至于實行生育保險之前的生育員工,根據上海市《關于本市企業女職工生育期間工資支付的解釋口徑》的規定, “一、女職工按《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享受產假,產假期間工資不得低于其原工資性收入。二、女職工按《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享受兩個半月產前假和六個半月哺乳假的,期間的工資不得低于其原工資性收入的80%。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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