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范圍:考慮各地秋冬季大氣環境狀況和區域傳輸影響,重點區域秋冬季攻堅范圍在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26”城市和汾渭平原城市基礎上,增加河北北部,山西北部,山東東、南部,河南南部部分城市。
3、河北省石家莊、唐山、秦皇島、邯鄲、邢臺、保定、張家口、承德、滄州、廊坊、衡水市,雄安新區,定州、辛集市;
4、山西省太原、陽泉、長治、晉城、大同、朔州、晉中、運城、忻州、臨汾、呂梁市;
5、山東省濟南、淄博、棗莊、東營、濰坊、濟寧、泰安、日照、臨沂、德州、聊城、濱州、菏澤市;
6、河南省鄭州、開封、洛陽、平頂山、安陽、鶴壁、新鄉、焦作、濮陽、許昌、漯河、三門峽、南陽、商丘、信陽、周口、駐馬店、濟源市;
7、陜西省西安、銅川、寶雞、咸陽、渭南市(含韓城市)及楊凌示范區。
實施時間:秋冬季期間(2021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日),各城市完成 PM2.5 平均濃度和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數控制目標。
根據《意見稿》,本次治理將以石化、化工、煤化工、焦化、鋼鐵、建材、有色、煤電等行業為重點,全面梳理排查擬建、在建和存量“兩高”項目,對“兩高”項目實行清單管理,進行分類處置、動態監控。鋼鐵行業將實施錯峰生產,并開展爐窯綜合整治。這或將對鋼筋和水泥等建材產量產生影響,從而引起房地產開發建設成本上漲。施工單位好好研究下合同,看看你們項目材料單價是否可調。
8. 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城市站運行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源頭治理,規劃先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能源結構。
防治大氣污染,應當加強對燃煤、工業、機動車船、揚塵、農業等大氣污染的綜合防治,推行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對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氨等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實施協同控制。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標準并逐步改善。
第四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地方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實施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大氣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開展對大氣污染來源及其變化趨勢的分析,推廣先進適用的大氣污染防治技術和裝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發揮科學技術在大氣污染防治中的支撐作用。
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大氣污染,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
第二章 大氣污染防治標準和限期達標規劃
第八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氣環境質量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健康和保護生態環境為宗旨,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做到科學合理。
第九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當以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為依據。
第十條 制定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和論證,并征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和公眾等方面的意見。
第十一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