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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署,上海市嘉定區環保局局長是誰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1-23 08:40:30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本文目錄一覽

1,上海市嘉定區環保局局長是誰

桑健明
宋元清

上海市嘉定區環保局局長是誰

2,上海市嘉定區環衛系統

嘉定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署署長:楊 威, 黨支部書記:陳雅, 副署長:朱建軍、葛月明、蔣建英地址:嘉定區金沙路58弄66號郵編:201800 電話:59525440嘉定區園林綠化管理署署長:龔和解, 黨支部書記、副署長:陳 薇, 副署長:袁惠青地址:嘉定區新成路699號郵編:201822 電話:59997058嘉定區唐行鎮環衛所 - 021-59953665嘉定區工業開發區葉城環衛所 - 021-59162718嘉定區馬陸鎮環衛所 - 021-59155140嘉定區嘉定鎮環衛所. - 021-59549199嘉定區江橋鎮環衛所嘉定區外岡鎮環衛所嘉定區南翔鎮環衛所

上海市嘉定區環衛系統

3,市容環境衛生管理

和解不成,上報有關部門。
下死令,限期整改,否則查封!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

4,市市容環衛局主管什么主要有哪些行政管理法規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容環衛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行政職能部門,主要擔負著全市市容環境衛生建設和管理的職能。市市容環衛局及下屬的上海市廢棄物管理處、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水上管理處、上海市渣土管理處、上海市機動車輛清洗管理處、上海市市容監察總隊,可依法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景觀燈光、戶外廣告、生活廢棄物、特定污染物、機動車輛清洗保潔、市容環境衛生設施設置、作業服務等實施監督和管理。 為了加強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維護城市整潔、優美,保障市民身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及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近幾年來,市人大、市政府先后頒布了《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上海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管理辦法》、《上海市一次性塑料飯盒管理暫行辦法》、《上海市禁止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暫行規定》、《上海市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規定》、《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規定》、《上海市集鎮和村莊環境衛生管理暫行規定》等一批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以法律的形式將美化環境、凈化市容、造福人民的責任落到了實處,對市容環境衛生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作出了全面的規定。

5,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哪個具體部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是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各地的行政劃分不同,但一般均為 城市管理局 和 環衛局。 城市行政規劃行政主管部門 一般為 城鄉規劃局(規劃局)。

6,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辦法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整潔,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管理部門)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以下簡稱“責任區”)工作的主管部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制定本市責任區管理的相關政策、標準與指導意見;  (二)組織檢查、考核各區(縣)責任區市容環境衛生狀況;  (三)協調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將責任要求納入行業管理的有關事項。  本市工商、商務、食品藥品監管、房屋管理、經濟信息化、建設、交通、衛生計生、教育、旅游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第三條 (區縣和街鎮管理職責)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責任區管理相關事項的綜合協調。  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責任區的監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布置、落實本轄區內的責任區工作;  (二)開展責任區相關宣傳、動員、培訓、監督、檢查工作;  (三)指導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推進責任區自律管理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本轄區內的相關單位、個人落實責任區制度,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落實具體責任人、責任區范圍;  (二)推進建立責任區自律管理機制;  (三)引入社會第三方參與責任區相關工作。第四條 (責任人確定及責任區范圍劃分)  責任人按照《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確定。  本市陸域責任區范圍的劃分,遵循下列基本規定: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的責任區范圍,為其物業管理區域外側至人行道外沿;  (二)軌道交通、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鐵路的責任區范圍,為其出入口向外延伸的一定范圍以及建筑物、構筑物外側;  (三)文化、體育、娛樂、游覽、公園、公共綠地、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的責任區范圍,為該公共場所區域外側至人行道外沿;  (四)集市貿易市場、展覽展銷場所、商場、商鋪、飯店、施工工地、待建地塊等場所的責任區范圍,為其經營、使用區域外側至人行道外沿;  (五)機關、團體、學校、部隊、醫院、企事業等單位的責任區范圍,為其建筑物、構筑物外側至人行道外沿;  (六)保稅區、科學園區、獨立工業區和經濟開發區的責任區范圍,為其所轄區域的公共區域。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制定本市責任區范圍的具體劃分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按照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不能確定責任區范圍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劃分建議,報所在地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城鄉結合部或者行政轄區的接壤地區責任區范圍不清的,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予以確定。第五條 (責任要求)  按照《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責任人的責任要求確定如下: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的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渣土,無蚊蠅孳生地;  (三)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其整潔、完好。  責任人除了應當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外,在責任區內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及時清除影響通行的積雪殘冰;  (二)按照規定投放生活垃圾;  (三)不擅自超出門窗和外墻經營。  責任人對責任區內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勸告和制止,有權要求市或者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和城管執法部門處理。市或者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和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按照投訴處理規范確定的時限,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予以反饋。第六條 (公共設施保潔)  郵政、供水、供電、電信、交通等公共設施的產權單位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做好公共設施保潔工作。  責任人發現責任區內的上述公共設施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向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要求公共設施的產權單位及時處理。

7,上海市環衛局

http://www.sh1111.gov.cn/WebFront/default.aspx是“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吧。和城管在一起。
不是一個單位。垃圾處理站項目是上海市環衛局直屬的經營服務單位負責建設的

8,貼招工啟事被城管令移動公司停我號

法律上看,移動公司停你號確實違反了協議,并且城管的行為也違法。下位法不能與上位法相抵觸,《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中有明確規定,也應當無效。公民的通信自由不受侵犯。理論上,你可以從移動公司入手,告其違約;實際上,沒有打該官司的必要。憑一個人的力量實難改變中國法制狀況,中國的法制進程路漫漫其修遠兮。
沒有權利
這屬于小廣告,到處亂貼會影響市容的,以前就聽電視里面的說可以幫那號碼停了,是你先不對,你最好把招工啟示貼到允許的公告欄上,或者直接到人力市場登記下,在哪里直接招收就是了。

9,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廢棄物

居民產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處理系統的糞便,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統一組織收集、運輸。單位產生的廢棄物,由單位負責收集、運輸或者委托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收集、運輸。廢棄物的處置,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實施。第三十九條自行收集、運輸下列廢棄物的,應當向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廢棄物產生量和處置方案:(一)單位產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處理系統的糞便;(二)船舶的生活垃圾、掃艙垃圾和糞便。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申報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本市逐步實行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分類投放、收集的標準和方法,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制定并予以公告。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進行宣傳指導。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的單位和地區的居民,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規定的單位,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居民產生的大件生活垃圾,應當按規定定時、定點投放,有關作業單位應當定時收集。 單位和飲食業經營者產生的餐廚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行單獨收集和處置,或者委托有關作業單位收集和處置,不得排入下水道。違反規定的,由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塑料廢棄物、廢電池等特殊廢棄物應當單獨收集和處置。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塑料制品、電池等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承擔的相應廢棄物回收和處置義務作出規定。 產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產生量和處置方案,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委托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輸許可證的單位運輸。違反規定的,由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承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單位,應當取得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核發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輸許可證,運輸單位不得承運未取得處置證的單位產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車船應當統一標識,統一安裝、使用記錄路線、時間和處置地點的電子信息裝置,隨車船攜帶處置證,并按照交通運輸、公安交通部門規定的區域、時間行駛。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未按照規定的區域、時間行駛的,由交通運輸、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區縣和部門統籌安排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接納場所。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應當在規定的接納場所集中堆放、處置。運輸單位憑處置結算憑證領取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輸費。建設單位自行安排處置的,應當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提交接納場所管理單位出具的證明。禁止擅自傾倒、堆放、處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規定的,執法部門可以暫扣當事人的運輸工具,并要求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罰,處罰后,交還其運輸工具。對情節嚴重的運輸單位,由城管執法部門移送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吊銷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輸許可證。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方便居民的原則,規定生活垃圾和糞便投放、傾倒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化糞池和儲糞池應當定期疏通。糞便外溢時,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先及時清除、疏通,再分清責任,并由責任者承擔清除、疏通費用。
應該是頓號。吐痰和便溺是并列行為,然后才是個人的亂扔的三類行為。

10,上海市實行垃圾分類

上海市民,垃圾分類。人人參與,愛國愛家,利國利民。
[法規政策]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管理辦法(草案)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對本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整潔,保障市民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以及單位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各類固體廢棄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和單位生活垃圾。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鎮以及獨立工業區、經濟開發區等城市化地區內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餐廚垃圾、建筑垃圾的管理分別按照《上海市餐廚垃圾處理管理辦法》、《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規定》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容環衛局)負責本市生活垃圾處理的管理工作。  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市容環衛部門)負責本區、縣范圍內生活垃圾處理的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市容環衛局指導。  本市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減量化)  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可重復利用產品,政府有關部門在采購產品時應當優先購買可重復利用產品。  本市生產、銷售的各類商品應當避免過度包裝。對列入限制包裝目錄的產品,其包裝物比例應當符合規定要求,具體限制包裝產品目錄以及包裝物比例要求由市經委會同市市容環衛局等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各農貿市場、超市等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組織做好凈菜上市的工作,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量。  第六條(資源化)  本市鼓勵對生活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鼓勵單位和個人將生活、工作中廢棄的可再生利用的物品,交廢品回收單位或者個人回收利用。  市經委應當會同市市容環衛局、市規劃局、市環保局等有關部門做好廢品回收網絡建設。  第七條(規劃和預算)  市市容環衛局應當會同市規劃、土地等有關部門對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進行統一規劃。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建設。  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和運營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市和區、縣政府財政預算。  第八條(容器和設施設置)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二)已建商品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由業主或者業主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負責;  (三)單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由產生單位負責;  (四)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由區、縣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負責。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設置規范。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責任人應當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設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條(收集)  本市對生活垃圾逐步實行分類收集。其中,裝修垃圾、有害有毒垃圾和廢舊家具、家電等大件垃圾應當單獨收集。  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確定生活垃圾分類實施分類收集的具體方式和要求,并向社會公布。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和區、縣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的要求,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在規定的容器、設施或者場所中。  第十條(產生申報)  新產生生活垃圾的居住區或者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產生量和種類:  (一)居民生活垃圾,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物業管理企業向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居委會向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  (二)單位生活垃圾,由產生單位向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其中,船舶生活垃圾由船舶使用者向市市容環衛局申報。  第十一條(收運單位確定)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的產生量,合理劃定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區域,并以招標方式確定每個作業服務區域內的收運單位。其中,船舶生活垃圾收運單位由市市容環衛局招標確定;其他生活垃圾收運單位由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招標確定。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與中標單位簽訂收運作業服務協議,并由市市容環衛局頒布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資質證書。收運作業服務協議應當明確收運服務區域、收運期限、作業服務標準等內容。  除單位自行收運生活垃圾外,其他生活垃圾的產生單位和個人應當將生活垃圾交本條第一款確定的所在作業服務區生活垃圾收運單位收運。  第十二條(收運單位具備的條件)  參與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從事垃圾收集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00萬元,從事垃圾運輸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二)垃圾收集應當采用全密閉運輸工具,并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四)垃圾運輸應當采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五)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七)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船只停放場所。  第十三條(收運規范)  從事生活垃圾收運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和作業服務協議,在規定的時間內收運生活垃圾;  (二)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運;  (三)收運生活垃圾后,應當將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復位,保持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整潔;  (四)生活垃圾應當采用密閉的車輛、船舶收運,車輛、船舶應當保持整潔和完好;  (五)將生活垃圾運送至市容環衛部門規定的中轉站、處置場所存放或者處置。  第十四條(中轉站)  市、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或者生活垃圾收運單位可以根據生活垃圾運輸需要,設置生活垃圾中轉站。生活垃圾中轉站的設置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和中轉站設置技術規范,并按照規定辦理規劃、環保等有關手續。  生活垃圾在中轉站應當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72小時。  生活垃圾中轉站內產生的滲濾水,應當經處理符合國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十五條(處置單位確定)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生活垃圾處置單位。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與中標單位簽訂處置作業服務協議,并由市市容環衛局對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服務中標單位頒發處置作業服務資質證書。作業服務協議應當明確處置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  第十六條(處置單位具備的條件)  參與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投標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規模小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焚燒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億元;  (二)衛生填埋場、堆肥廠和焚燒廠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取得規劃許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五)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配備沼氣檢測儀器,配備環境監測設施如滲瀝液監測井、尾氣取樣孔,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并與市容環衛部門聯網;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滲瀝液、沼氣的利用和處理技術方案,衛生填埋場對不同垃圾進行分區填埋方案、生活垃圾處理的滲瀝液、沼氣、焚燒煙氣、殘渣等處理殘余物達標處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  第十七條(處置方式確定)  市市容環衛局應當根據本市生活垃圾產生量和生活垃圾處置場(廠)的處置能力,按照就近、經濟的原則,對各區、縣生活垃圾的處置方式和處置場所作統一安排。  第十八條(處置規范)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處置生活垃圾,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生活垃圾處置技術規范,保持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并維護處置場(廠)內外環境整潔。  生活垃圾處置場(廠)排放的污水、廢氣、殘渣等,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在處置場(廠)排放污染物期間,處置單位應當對污染物排放情況作定期檢測,每季度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提交檢測報告。  第十九條(垃圾處理費)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繳費辦法由市物價局會同市市容環衛局另行制定。  領取本市最低社會保障金等特殊困難人員,可以減繳、免繳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減免辦法由市市容環衛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規定。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二十條(數據報送)  生活垃圾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應當建立收運、處置臺帳,并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將上季度收運、處置情況報送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生活垃圾收運臺帳應當如實記錄所收運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處置去向;生活垃圾處置臺帳應當如實記錄所處置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和數量。  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及時將收運、處置數據匯總后報市市容環衛局。  市市容環衛局應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內向社會公布上年度生活垃圾產生量和處置情況。  第二十一條(停業處理)  生活垃圾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在規定的經營期內不得擅自停止生活垃圾收運、處置作業服務。因特殊原因確需停止的,收運、處置單位應當提前6個月書面通知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經同意后方可停業。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在接到通知后或者當生活垃圾收運單位、處置單位擅自停止作業服務時,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單位收運或者處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應急機制)  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編制生活垃圾處理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應急收運和處置系統。  生活垃圾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應當根據市和區、縣生活垃圾處理應急預案的規定,編制本單位生活垃圾處理應急方案,并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備案。  在發生突發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收運單位或者處置單位無法正常進行收運、處置生活垃圾的,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單位收運、處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條(無主垃圾處理)  對丟棄在本市道路和公共場所上的無主生活垃圾,所在地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收運單位清除和收運。  第二十四條(設施關閉核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區市容環衛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申請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權屬關系證明材料;  (三)喪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設施替代的證明;  (四)防止環境污染的方案;  (五)擬關閉、閑置或者拆除設施的現狀圖及拆除方案;  (六)擬新建設施設計圖;  (七)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閑置、關閉或者拆除的,還應當提供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二十五條(禁止行為)  在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任意丟棄、傾倒和堆放生活垃圾;  (二)將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同收運、處置;  (三)擅自從事生活垃圾收運或者處置活動。  第二十六條(監督檢查)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的現場監督檢查,并建立相應的監管檔案。需要時,可以向處置單位派駐監督員。  實施監督檢查時,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弄虛作假或者隱瞞事實,不得拒絕或者阻撓管理人員的檢查。  第二十七條(評議)  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收運、處置作業服務評議制度,每年對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進行評議,評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作業服務規范的遵守情況;  (二)具備從業條件的情況;  (三)臺帳建立和數據報送情況;  (四)受行政處罰的情況;  (五)作業服務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的履行情況。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在評議過程中應當聽取被評議單位、公眾和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的意見。  被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在評議為不合格的單位,可以在收到評議通知的15天內向市市容環衛局申請復核;市市容環衛局應當在15天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之申請單位。  第二十八條(對評議不合格單位的處理)  收運單位被連續兩年評議不合格的,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收運協議,并組織有關單位收運生活垃圾。  處置單位被連續三年評議不合格的,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處置協議,并組織有關單位處置生活垃圾。  被解除收運協議或者處置協議的單位3年內不得參加本市生活垃圾收運、處置招標。  第二十九條(行政處罰)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規定申報生活垃圾,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生活垃圾的產生單位和個人將生活垃圾提供給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單位、個人收運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生活垃圾在中轉站內不按規定密閉存放或者存放時間超過72小時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處置單位未保持處置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3000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第二十條一款規定,未提交檢測報告、未建立臺帳或者未按規定報送統計報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責令限期補繳;逾期不補繳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生活垃圾處理費三位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收運、處置擅自停止收運、處置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條第二款規定,收運或者處置單位未按規定編制應急收運或者處置方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將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用收運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第第三款規定,中轉站內排放的滲濾水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由環保部門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處理。
垃圾不分類,全民要遭罪。
文章TAG:上海市嘉定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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