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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勞動行政處罰程序,行政處罰簡易程序步驟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7-28 08:09:32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1,行政處罰簡易程序步驟

一、著裝,并出示執法證件; 二、當場調查違法事實,作出筆錄,悼念必要的證據; 三、當場作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進行申辯的,執法人員應當認真復核,并記入筆錄; 四、制作《當場處罰決定書》。《當場處罰決定書》經執法人員簽名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五、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簡易程序步驟

2,上海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試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保障和監督本市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擬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以下稱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以及與聽證相關的單位和個人。  本條前款的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上、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3萬元以上的罰款。行政機關擬訂的較大數額罰款標準低于或者高于上述標準的,應當報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批準并予以公布。  公安機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滬機構的罰款限額標準,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確定。第三條 (基本原則)  聽證程序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以公開的方式舉行。  聽證實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當事人的陳述權和申辯權。第二章 聽證組織機關和聽證人員第四條 (聽證組織機關)  行政機關擬作出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的,由該行政機關組織聽證。  行政委托組織擬作出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的,由委托的行政機關組織聽證。  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機關或者組織組織聽證。第五條 (聽證人員的范圍)  行政機關的聽證人員包括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書記員。第六條 (聽證主持人的指定)  聽證主持人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指定本機關內部的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聽證主持人一般由本機關法制機構人員或者專職法制人員擔任。第七條 (聽證主持人的職權)  聽證主持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二)決定中止、終止或者延期聽證;  (三)決定聽證員、書記員是否回避;  (四)決定證人當場作證。第八條 (聽證主持人的職責)  聽證主持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有關通知按時送達當事人、案件調查人員、鑒定人、翻譯人員等聽證參加人;  (二)就案件的事實、擬作出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的理由和依據進行詢問;  (三)要求聽證參加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四)維持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紀律的行為予以制止。  (五)對聽證筆錄進行審閱,并提出審核意見。第九條 (聽證員和書記員)  行政機關根據需要,可以指定1至2名本機關內部的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聽證員,協助聽證主持人組織聽證。  聽證設書記員1名,由行政機關內部的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負責聽證筆錄的制作和其他事務。第十條 (聽證人員的回避)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系下列人員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本案調查人員;  (二)當事人、本案調查人員的近親屬;  (三)與本案的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員。第三章 聽證參加人第十一條 (聽證參加人的范圍)  聽證參加人包括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調查人員、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第十二條 (聽證參加人的義務)  聽證參加人應當按時到指定地點出席聽證,遵守聽證紀律,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第十三條 (當事人含義)  當事人是指被事先告知將受到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十四條 (當事人的權利)  當事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要求或者放棄聽證;  (二)認為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系本規定第十條所列人員之一的,可以申請其回避;  (三)可委委托1至2人作為代理人參加聽證,并出具委托代理書,明確代理人權限;  (四)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五)對聽證筆錄進行審核。第十五條 (案件調查人員含義)  案件調查人員是指行政機關內部承辦行政違法案件調查聽證工作的人員。第十六條 (案件調查人員的權利)  在聽證過程中,案件調查人員有權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建議,同當事人進行質證。

上海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試行規定

3,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程序 行政處罰是對違法行為人的權利和利益的限制甚至剝奪,是一種較嚴厲的制裁行為,因此,行政處罰的適用必須遵守嚴格的程序。 簡易程序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又稱當場處罰程序,指行政處罰主體對于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后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 1、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 (2)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 (3)處罰較為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 2、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遵守以下程序: (1)出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人員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根據; (3)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4)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5)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 一般程序適用于處罰較重或情節復雜的案件以及當事人對執法人員給予當場處罰的事實認定有分歧而無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具體內容有: 1、調查取證; 2、告知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會;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4,上海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開展行政處罰聽證活動,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聽證范圍)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較大數額沒收違法所得或者較大數額沒收非法財物等行政處罰(以下統稱“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種類超出前款聽證范圍的,從其規定。第四條 (較大數額標準)  本規定所稱的較大數額,對個人是指5000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價值);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指5萬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價值)。市政府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情況,對前述較大數額標準進行調整并予以公布。  行政機關可以規定低于前款標準的較大數額標準,并應當予以公布。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滬機構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部門規章實施行政處罰,對適用聽證程序的較大數額標準,國務院有關部門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第二章聽證組織機關、聽證人員和聽證參加人第五條 (聽證組織機關)  行政機關擬作出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的,由該行政機關組織聽證。  依法受委托組織擬作出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的,由委托的行政機關組織聽證。  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機關或者組織組織聽證。第六條 (聽證人員的范圍)  聽證人員包括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書記員。第七條 (聽證參加人的范圍)  聽證參加人包括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調查人員、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  前款所稱的當事人,是指被事先告知將受到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的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案件調查人員,是指行政機關內部承擔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取證工作的人員。第八條 (聽證主持人的指定)  聽證主持人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指定本機關內部的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聽證主持人一般由本機關法制機構人員或者專職法制人員擔任。第九條 (聽證主持人的職權)  聽證主持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二)決定中止或者終止聽證;  (三)決定聽證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是否回避;  (四)決定證人當場作證。第十條 (聽證主持人的職責)  聽證主持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有關通知按時送達當事人、案件調查人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等聽證參加人;  (二)就案件的事實、擬作出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的理由和依據進行詢問;  (三)要求有關聽證參加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四)維持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紀律的行為予以制止;  (五)對聽證筆錄進行審閱,并提出審核意見。第十一條 (聽證員和書記員)  行政機關根據需要,可以指定1至2名本機關內部的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聽證員,協助聽證主持人組織聽證。  聽證設書記員1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負責聽證筆錄的制作和其他事務。第十二條 (聽證參加人的義務)  聽證參加人應當按時到指定地點出席聽證,遵守聽證紀律,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第十三條 (當事人的權利)  當事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要求或者放棄聽證;  (二)認為聽證人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為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人員之一的,可以申請其回避;  (三)可以委托1至2人作為代理人參加聽證,并出具委托代理書,明確代理人權限;  (四)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五)對聽證筆錄進行審核。第十四條 (回避)  聽證人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為下列人員之一的,應當主動回避:  (一)當事人、本案調查人員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其他人員。第三章聽證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5,勞動行政處罰程序

勞動行政處罰程序如下:一、勞動行政處罰程序:簡易程序(又叫現場處罰程序)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行政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蓋章。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在2日內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二、勞動行政處罰程序:一般程序(一)登記立案。勞動行政機關發現違法行為,應當經過審查,認為有違法事實、需要依法追究的,應當登記立案。(二)調查取證。對已立案的案件,應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說回避。(三)處理。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決定。處理決定作出前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1、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2、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3、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4、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說集體討論決定。(四)制作處罰決定書。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2、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3、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4、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5、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6、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五)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三、勞動行政處罰程序:聽證程序針對行政處罰的特殊案件使用的一個中間程序,它穿插在一般程序中作為子程序運行。一般插入在審理之后、制作處罰決定之前。其程序是: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3、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會公開舉行;4、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6、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7、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6,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有什么

簡易程序:《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由此可見,行政處罰適用處罰必須符合三個條件:1、違法事實確鑿。就是說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表明有違法事實存在,且確實為當事人所為。2、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3、處罰較為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嚴格遵循以下程序:1、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人員身份;2、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根據;3、聽取當時人的陳述和申訴;4、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該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行為、行政處罰的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5、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一般程序:一般程序的適用范圍:1、 重的案件,即對個人處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罰款以外的所有行政處罰,對組織處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罰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2、情節復雜的按,即需要經過調查才能弄清楚的處罰案件;3、當事人對于執法人員給予當場處罰的事實認定有分歧而無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一般程序的具體內容:1、調查取證《行政處罰法》36、37條規定: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2、告知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行政處罰法》32、41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行政處罰法》32、41、42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如果當時人要求舉行聽證,并且確實符合聽證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舉行聽證會。4、處罰決定根據《行政處罰法》38、39、40條規定,經過上述三個程序后,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一般程序的具體內容: 1、調查取證 《行政處罰法》36、37條規定: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2、告知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行政處罰法》32、41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 《行政處罰法》32、41、42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如果當時人要求舉行聽證,并且確實符合聽證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舉行聽證會。 4、處罰決定 根據《行政處罰法》38、39、40條規定,經過上述三個程序后,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聽證程序 (一)適用范圍 聽證程序是指處理案件較復雜或者較重大的違法行為,應處以較重的行政處罰時,經當事人要求,進一步適用的一種特殊程序.《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了下列4種情況可以適用聽證程序:(1)責令停產停業:(2) 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3)較大數額罰款(4)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二)聽證程序的基本內容 1.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2.當事人在限期內提出聽證要求。當事人應當在行政機 關告知后3日內提出要求 3.告知當事人聽證時間、地點 4.公開聽證 5.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證 6.聽證委托代理 7.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8.制作聽證筆錄 9.審查聽證結果報告,作出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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