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天下一区二区三区,少妇精品久久久一区二区三区,中文字幕日韩高清,91精品国产91久久久久久最新毛片

首頁 > 上海 > 靜安區 > 上海市十項條例,上海市實施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

上海市十項條例,上海市實施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5-22 04:27:35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1,上海市實施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

海市好像還沒出本地的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啊,只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來維護居民的利益,這部法律早實施了,只要我們利用好這部法律,相信我們的權利能夠得到尊重

上海市實施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

2,請問大蝦有誰知道上海市相關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在下面上海市政府網站的上有一個政策法規的專欄--里面有各個行業的相關法規==參考下
記載了當月新出臺的法律法規,尤其是上海市的法律法規,圖書館有的借上海市司法局每個月都會出一本法律匯編再看看別人怎么說的。

請問大蝦有誰知道上海市相關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3,上海市關于重大交通事故處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正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和懲處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者,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交通事故)處理,除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外,并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主管和協管部門)  上海市公安局是交通事故處理的主管部門,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具體負責交通事故的處理。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協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做好交通事故的處理工作。  第四條 (現場警戒線設置)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案后,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在勘查現場時,可設置警戒線;與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無關的人員和車輛,不得擅自進入警戒線范圍以內。  第五條 (無名尸體處理)  對交通事故死亡人員中的無名尸體,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本市報紙上刊登認領啟事;刊登十日后仍無人認領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處理。  刊登認領啟事的費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預付。  第六條 (事故檢驗和鑒定)  與交通事故有關的車輛、物品、尸體及道路狀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專業人員或者聘請專家進行檢驗和鑒定。  當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狀態,由區、縣級以上(含區、縣級)醫院的專科醫生或者專業司法鑒定人員進行檢驗和鑒定。  檢驗和鑒定應當作出書面結論。檢驗費和鑒定費的支付標準、支付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擔保)  交通事故當事人屬外省市流動人口或者境外來華人員,在事故處理期間要求暫時離開本市的,應當在本市尋找擔保人,由擔保人出具擔保書后方可離開;無擔保人的,須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后方可離開。  擔保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居民身份證和本市固定居所;  (二)有固定經濟收入;  (三)有民事行為能力。  保證金的繳納標準,由上海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八條 (搶救醫療費的預付)  交通事故傷者搶救期間的醫療費,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預付;當事人拒絕預付或者暫時無法預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暫扣其事故車輛;暫扣期限至事故處理結案為止。結案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車主發出領車通知,自領車通知送達之日起九十日內車輛仍未被領取的,暫扣的車輛作無主車處理。  第九條 (醫療單位提供的證明)  醫療單位搶救治療交通事故傷者,應當填寫上海市公安局統一印制的《驗傷通知書》,并開具傷情醫療診斷證明。對確需病休的,應當分別向傷者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休假證明。  第十條 (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的違章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一般按下列順序認定責任:  (一)違反各行其道規定的;  (二)違反讓行規定的;  (三)違反交通規則其他規定的;  (四)違反交通安全原則的。  學習駕駛員在學習駕駛時違章肇事,其教練員應當負部分或者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 (交通事故責任的推定)  交通事故當事人未標明位置而移動交通事故現場的車輛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  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均有前款行為,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雙方均駕駛機動車的,各負同等責任;一方駕駛機動車,另一方駕駛非機動車或者步行的,駕駛機動車一方負主要責任,駕駛非機動車或者步行的一方負次要責任。  第十二條 (吊扣機動車駕駛證)  對交通事故責任者除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外,需吊扣機動車駕駛證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造成重大事故,負次要責任的,吊扣期限為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二)造成一般事故,負同等責任、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的,吊扣期限為兩個月以上五個月以下;  (三)造成一般事故,負次要責任的,或者造成輕微事故,負全部責任的,吊扣期限為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  (四)造成輕微事故,負次要責任、同等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吊扣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兩個月以下。  第十三條 (賠償調解的中止和重新開始)  交通事故當事人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間,申請重新認定事故責任或者提出復議請求的,調解中止。重新調解從申請人收到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或者復議決定書之日起開始。  第十四條 (賠償標準)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有關標準,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公布。  第十五條 (賠償比例)  交通事故責任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的,承擔百分之一百的損害賠償責任;  (二)負交通事故主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六十至八十的損害賠償責任;  (三)負交通事故同等責任的,承擔百分之五十的損害賠償責任;  (四)負交通事故次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二十至四十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非機動車駕駛人單位的賠償責任)  非機動車駕駛人在執行職務或者從事勞務中違章肇事,有聘用、使用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以下稱單位)的,由單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單位在賠償損失后,可以向非機動車駕駛人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費用。  第十七條 (康復費用)  交通事故傷者無正當理由,要求在康復(療養)病房或者康復醫院治療的,其費用自理。  第十八條 (生活護理)  交通事故傷者在家治療,生活需要護理的,應當有醫院證明,并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護理費計算,以一名護理員為限,護理期限至傷者生活能自理為止。  第十九條 (殘疾者生活補助費賠償比例)  交通事故致殘者的生活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中有關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十個等級,并按照本市平均生活費的一定比例計算。一級傷殘的賠償比例為生活補助費的百分之一百,二級為百分之九十,其他依次類推。
交通事故處理,應該是交警的職責。即交警應在事故發生后對事故責任作出認定。然后有權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然后進入訴訟程序。

上海市關于重大交通事故處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4,上海市實行垃圾分類

[法規政策]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管理辦法(草案)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對本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整潔,保障市民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以及單位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各類固體廢棄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和單位生活垃圾。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鎮以及獨立工業區、經濟開發區等城市化地區內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餐廚垃圾、建筑垃圾的管理分別按照《上海市餐廚垃圾處理管理辦法》、《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規定》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容環衛局)負責本市生活垃圾處理的管理工作。  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市容環衛部門)負責本區、縣范圍內生活垃圾處理的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市容環衛局指導。  本市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減量化)  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可重復利用產品,政府有關部門在采購產品時應當優先購買可重復利用產品。  本市生產、銷售的各類商品應當避免過度包裝。對列入限制包裝目錄的產品,其包裝物比例應當符合規定要求,具體限制包裝產品目錄以及包裝物比例要求由市經委會同市市容環衛局等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各農貿市場、超市等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組織做好凈菜上市的工作,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量。  第六條(資源化)  本市鼓勵對生活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鼓勵單位和個人將生活、工作中廢棄的可再生利用的物品,交廢品回收單位或者個人回收利用。  市經委應當會同市市容環衛局、市規劃局、市環保局等有關部門做好廢品回收網絡建設。  第七條(規劃和預算)  市市容環衛局應當會同市規劃、土地等有關部門對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進行統一規劃。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建設。  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和運營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市和區、縣政府財政預算。  第八條(容器和設施設置)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二)已建商品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由業主或者業主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負責;  (三)單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由產生單位負責;  (四)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由區、縣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負責。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設置規范。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責任人應當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設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條(收集)  本市對生活垃圾逐步實行分類收集。其中,裝修垃圾、有害有毒垃圾和廢舊家具、家電等大件垃圾應當單獨收集。  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確定生活垃圾分類實施分類收集的具體方式和要求,并向社會公布。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和區、縣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的要求,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在規定的容器、設施或者場所中。  第十條(產生申報)  新產生生活垃圾的居住區或者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產生量和種類:  (一)居民生活垃圾,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物業管理企業向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居委會向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  (二)單位生活垃圾,由產生單位向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其中,船舶生活垃圾由船舶使用者向市市容環衛局申報。  第十一條(收運單位確定)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的產生量,合理劃定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區域,并以招標方式確定每個作業服務區域內的收運單位。其中,船舶生活垃圾收運單位由市市容環衛局招標確定;其他生活垃圾收運單位由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招標確定。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與中標單位簽訂收運作業服務協議,并由市市容環衛局頒布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資質證書。收運作業服務協議應當明確收運服務區域、收運期限、作業服務標準等內容。  除單位自行收運生活垃圾外,其他生活垃圾的產生單位和個人應當將生活垃圾交本條第一款確定的所在作業服務區生活垃圾收運單位收運。  第十二條(收運單位具備的條件)  參與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從事垃圾收集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00萬元,從事垃圾運輸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二)垃圾收集應當采用全密閉運輸工具,并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四)垃圾運輸應當采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五)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七)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船只停放場所。  第十三條(收運規范)  從事生活垃圾收運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和作業服務協議,在規定的時間內收運生活垃圾;  (二)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運;  (三)收運生活垃圾后,應當將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復位,保持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整潔;  (四)生活垃圾應當采用密閉的車輛、船舶收運,車輛、船舶應當保持整潔和完好;  (五)將生活垃圾運送至市容環衛部門規定的中轉站、處置場所存放或者處置。  第十四條(中轉站)  市、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或者生活垃圾收運單位可以根據生活垃圾運輸需要,設置生活垃圾中轉站。生活垃圾中轉站的設置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和中轉站設置技術規范,并按照規定辦理規劃、環保等有關手續。  生活垃圾在中轉站應當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72小時。  生活垃圾中轉站內產生的滲濾水,應當經處理符合國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十五條(處置單位確定)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生活垃圾處置單位。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與中標單位簽訂處置作業服務協議,并由市市容環衛局對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服務中標單位頒發處置作業服務資質證書。作業服務協議應當明確處置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  第十六條(處置單位具備的條件)  參與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投標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規模小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焚燒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億元;  (二)衛生填埋場、堆肥廠和焚燒廠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取得規劃許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五)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配備沼氣檢測儀器,配備環境監測設施如滲瀝液監測井、尾氣取樣孔,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并與市容環衛部門聯網;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滲瀝液、沼氣的利用和處理技術方案,衛生填埋場對不同垃圾進行分區填埋方案、生活垃圾處理的滲瀝液、沼氣、焚燒煙氣、殘渣等處理殘余物達標處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  第十七條(處置方式確定)  市市容環衛局應當根據本市生活垃圾產生量和生活垃圾處置場(廠)的處置能力,按照就近、經濟的原則,對各區、縣生活垃圾的處置方式和處置場所作統一安排。  第十八條(處置規范)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處置生活垃圾,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生活垃圾處置技術規范,保持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并維護處置場(廠)內外環境整潔。  生活垃圾處置場(廠)排放的污水、廢氣、殘渣等,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在處置場(廠)排放污染物期間,處置單位應當對污染物排放情況作定期檢測,每季度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提交檢測報告。  第十九條(垃圾處理費)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繳費辦法由市物價局會同市市容環衛局另行制定。  領取本市最低社會保障金等特殊困難人員,可以減繳、免繳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減免辦法由市市容環衛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規定。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二十條(數據報送)  生活垃圾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應當建立收運、處置臺帳,并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將上季度收運、處置情況報送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生活垃圾收運臺帳應當如實記錄所收運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處置去向;生活垃圾處置臺帳應當如實記錄所處置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和數量。  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及時將收運、處置數據匯總后報市市容環衛局。  市市容環衛局應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內向社會公布上年度生活垃圾產生量和處置情況。  第二十一條(停業處理)  生活垃圾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在規定的經營期內不得擅自停止生活垃圾收運、處置作業服務。因特殊原因確需停止的,收運、處置單位應當提前6個月書面通知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經同意后方可停業。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在接到通知后或者當生活垃圾收運單位、處置單位擅自停止作業服務時,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單位收運或者處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應急機制)  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編制生活垃圾處理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應急收運和處置系統。  生活垃圾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應當根據市和區、縣生活垃圾處理應急預案的規定,編制本單位生活垃圾處理應急方案,并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備案。  在發生突發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收運單位或者處置單位無法正常進行收運、處置生活垃圾的,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單位收運、處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條(無主垃圾處理)  對丟棄在本市道路和公共場所上的無主生活垃圾,所在地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收運單位清除和收運。  第二十四條(設施關閉核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區市容環衛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申請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權屬關系證明材料;  (三)喪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設施替代的證明;  (四)防止環境污染的方案;  (五)擬關閉、閑置或者拆除設施的現狀圖及拆除方案;  (六)擬新建設施設計圖;  (七)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閑置、關閉或者拆除的,還應當提供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二十五條(禁止行為)  在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任意丟棄、傾倒和堆放生活垃圾;  (二)將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同收運、處置;  (三)擅自從事生活垃圾收運或者處置活動。  第二十六條(監督檢查)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的現場監督檢查,并建立相應的監管檔案。需要時,可以向處置單位派駐監督員。  實施監督檢查時,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弄虛作假或者隱瞞事實,不得拒絕或者阻撓管理人員的檢查。  第二十七條(評議)  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收運、處置作業服務評議制度,每年對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進行評議,評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作業服務規范的遵守情況;  (二)具備從業條件的情況;  (三)臺帳建立和數據報送情況;  (四)受行政處罰的情況;  (五)作業服務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的履行情況。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在評議過程中應當聽取被評議單位、公眾和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的意見。  被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在評議為不合格的單位,可以在收到評議通知的15天內向市市容環衛局申請復核;市市容環衛局應當在15天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之申請單位。  第二十八條(對評議不合格單位的處理)  收運單位被連續兩年評議不合格的,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收運協議,并組織有關單位收運生活垃圾。  處置單位被連續三年評議不合格的,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處置協議,并組織有關單位處置生活垃圾。  被解除收運協議或者處置協議的單位3年內不得參加本市生活垃圾收運、處置招標。  第二十九條(行政處罰)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規定申報生活垃圾,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生活垃圾的產生單位和個人將生活垃圾提供給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單位、個人收運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生活垃圾在中轉站內不按規定密閉存放或者存放時間超過72小時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處置單位未保持處置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3000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第二十條一款規定,未提交檢測報告、未建立臺帳或者未按規定報送統計報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責令限期補繳;逾期不補繳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生活垃圾處理費三位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收運、處置擅自停止收運、處置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條第二款規定,收運或者處置單位未按規定編制應急收運或者處置方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將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用收運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第第三款規定,中轉站內排放的滲濾水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由環保部門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處理。
上海市民,垃圾分類。人人參與,愛國愛家,利國利民。
垃圾不分類,全民要遭罪。
文章TAG:上海上海市條例實施上海市十項條例

最近更新

主站蜘蛛池模板: 阳山县| 连山| 罗山县| 天峻县| 乐山市| 大洼县| 清远市| 瑞金市| 五台县| 南木林县| 周至县| 灵璧县| 景东| 长岛县| 穆棱市| 镇原县| 太保市| 丹江口市| 隆德县| 霍邱县| 宜黄县| 婺源县| 儋州市| 洛扎县| 宜兰县| 宁武县| 永仁县| 江华| 金川县| 三江| 和田市| 永顺县| 湘阴县| 辽宁省| 崇文区| 凤庆县| 金门县| 克什克腾旗| 开封市| 界首市| 鹿邑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