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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積分賬戶,上海居住證積分網上可以操作嗎我想知道怎么操作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3-14 01:08:48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1,上海居住證積分網上可以操作嗎我想知道怎么操作

上海21世紀人才服務網:http://jzzjf.12333sh.gov.cn/jzzjf/按提示操作。
帶上材料,去想上的學校,看他們需要怎么辦就知道了.不同的學校,肯定又不一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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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綠色賬戶積分怎么兌換

進入公眾號兌換。1、進入上海綠色賬戶微信公眾號。2、點擊綠賬寶,我要綁定輸入綠色賬戶卡號和密碼點擊綁定賬號。3、進入個人中心后點擊禮品兌換即可兌換各類禮品。綠色賬戶,是2014年上海市政府為引導居民垃圾分類而設,居民開通賬戶后,只要正確投放濕垃圾就能積分,累積的積分可以在線上線下兌換一些小物件,不過通常都以生活日化用品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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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積分的居住證辦理細則流程條件市怎樣的21世紀人才網個人如

可以參照上海21世紀人才網模擬打分,通過單位人事辦理相關業務
《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基本流程1、來滬人員至現居住地街道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申辦《上海市居住證》。2、來滬人員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積分模擬打分。3、模擬積分分值滿足120分時,個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積分申請。4、用人單位首次申請時應按照《申請積分用人單位注冊登記須知》進行網上注冊,并至單位注冊地區縣人才服務中心受理點審核單位信息。 5、已審核通過的用人單位登錄上網,為申請人進行網上注冊,并填寫《積分申請表》(注冊時將取得個人賬號和密碼,供申請人后續申請積分和網上查詢使用)。 提示:為保證居住證數據傳送,申請人領取《上海市居住證》3個工作日后,用人單位再為其網上注冊創建積分賬號。 6、單位為申請人進行網上信息審核,審核無誤的,打印《積分申請表》,并點擊“提交申請”按鈕。 7、單位將積分申請材料遞交至單位工商注冊地、社團或民辦非企業登記所在地的區(縣)人才服務中心受理點。 8、如材料齊全,受理點將受理相關材料,并出具收件憑證。 9、受理點調集申請人檔案,以學歷申請積分的,需進行教育經歷的核實,隨后進入審核程序。 10、申請人的居住證積分核定完成后,將通過短信形式通知持證人積分情況;單位也可以通過上網登錄,了解積分申請進度和結果。 11、根據通知的時間和地址,持證人和用人單位可持有效身份證件至區(縣)人才服務中心領取《積分通知書》,也可至全市任一受理機構使用《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打印設備自助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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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積分如何申請

很多外地人在滬打拼,除了賺錢,就是希望孩子能夠享受上海的教育條件,扎根下來。只要外地戶籍子女父母一方辦理居住證積分,就可以享有和本市戶籍子女中高考一樣的待遇。那么上海居住證積分申請條件是什么?上海居住證積分的申請流程有哪些?怎么打印上海居住證積分通知書? 一起來看看!一、申請居住證 辦理居住證積分的前提是要有上海市居住證,因此請先至本市居住地所屬街道社區事務受理中心詢問居住證辦理事宜。上海居住證申請條件: 在本市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境內來滬人員,可以申領《居住證》。 注:居住證從登記到拿證,需7個月左右。二、湊滿120積分 只有積分達到120分,才能申請上海居住證積分,可以通過上海居住證積分模擬打分系統進行網上查分,已經滿足120分,就可以向單位提交積分申請。 目前湊滿120分的方法有:學歷、年齡、職稱、社保年限、社保基數、緊缺專業、應屆生 等,都可以作為加分項,湊滿120分即可。三、向單位提出積分申請 積分滿120,向工作單位人事(或行政)提出,如果單位已經操作過,會快一些,如果單位之前未辦理過,需要單位注冊,并審核通過才能辦理。注: 1. 只要在上海正常注冊,并納稅的公司,都有申請上海積分的資格。 2. 個人、及個體工商戶無法申請上海居住證積分。四、單位注冊,填寫申請 用人單位首次申請時應按照《 申請積分用人單位注冊登記須知》進行網上注冊,并至單位注冊地區人才服務中心受理點審核單位信息。 已審核通過的用人單位登錄上網,為申請人進行網上注冊,并填寫《 積分申請表》(注冊時將取得個人賬號和密碼,供申請人后續申請積分和網上查詢使用)。提示: 為保證居住證數據傳送,申請人領取《上海市居住證》3個工作日后,用人單位再為其網上注冊創建積分賬號。五、單位網上審核,材料提交 所有積分申請材料均須核對原件,留復印件。所需材料如下:1. 基礎材料 (1)單位:人事介紹信、身份證、單位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 (2)申請者: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身份證、戶籍證明、一年期及以上勞動合同。2. 積分對應材料 學歷、學位證書、在本市工作期間取得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和所在單位的聘書、近6個月完稅證明等。3. 持證人同住配偶和子女享受積分相關待遇材料 結婚證、配偶身份證、配偶及子女戶籍證明、子女出生醫學證明、滿16周歲以上有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讀的同住子女,還需提供就讀證明和學籍證明。這里需要特別說明的是: 1、辦理時勞動合同要在審批有效期內,快到期的合同最好續簽后再去; 2、單位社保要滿3個月,納稅至少連續6個月(不能中斷); 3、專升本需要提供專科和本科學歷,工作經歷要補齊專科到本科的經歷。六、受理通過,短信通知 單位人事將書面材料帶到單位注冊地的人才服務中心,進行資料提交。若材料齊全,窗口會當場出具憑證;若材料有問題,窗口會說明。 受理點調集申請人檔案,以學歷申請積分的,需進行教育經歷的核實,隨后進入審核程序。 申請人的居住證積分核定完成后,將通過短信形式通知持證人積分情況;單位也可以通過上網登錄,了解積分申請進度和結果。七、打印積分通知書 根據通知的時間和地址,持證人和用人單位可持有效身份證件至區人才服務中心領取《 積分通知書》,也可至全市任一受理機構使用《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打印設備自助打印。如何領取《上海市居住證》積分通知書?辦理流程: 1.登錄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 ; 2.在首頁“網上辦事”頻道下點擊“人社服務 ”; 3.點擊“積分管理 ”,進入《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系統; 4.登錄單位/個人賬戶 ; 5.在狀態欄內點擊“打印積分通知書 ”(有效期內)即可進入打印頁面。

5,上海居住證積分如何辦理如何積分的

辦積分,首先要辦理上海居住證來滬人員到現居住地的街道(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申辦就業類《上海市居住證》,在領取《上海市居住證》3個工作日后,用人單位再為其網上注冊創建積分賬號。申請人條件1、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合法穩定就業并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人員,可以申請積分。2、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人員可通過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上模擬估分,滿足標準分值的人員可委托用人單位提出申請。3、本市單位在外省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屬于積分申請對象。如果沒有達到120分標準分則必須在申請人達到120分后才可以申請。http://mini.eastday.com/mobile/170211212244860.html
申領第十條(申請的提出)本規定第二條所稱的國內外人員需要申領《居住證》的,由本人或者用人單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請,并填寫《居住證》申請表。第十一條(申請材料)申領《居住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公司材料1.人才引進申請報告(1份)內容:申請函應向_______提出內容包括單位簡介、引進人才簡介和引進理由2.申報單位工商營業執照和法人代碼證復印件(1份)內容:申報單位出具3.申報單位的外經貿批準證書復印件(1份)內容:外商投資單位出具4.錄用名冊(1份)內容:一式三聯5.申報單位與被引進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1份)內容:合同期限五年以上個人材料1.《引進人才登記表》(2份)內容:由申報單位用鋼筆或墨水筆填寫,筆跡統不得涂改。首頁的單位代碼為組織機構代碼,次頁的工作單位應填調動前的工作單位,檔案和人事關系已經在當地人才交流中心機構代理的應填當地人才交流機構代理,應完整填寫遷出遷入的詳細地址及派出所確切名稱,第三頁的配偶情況未婚者填無,愛人已在滬者應詳細填寫愛人情況,第四頁的應填寫意見加蓋公或出具同意調出函。空白表格復印有效。2.引進人才條件認定證明(1份)內容:由本人及我司配合認定3.申報常住戶口登記表(1份)內容:需申報單位蓋章4.檔案所在地同意調出函(1份)內容:原籍檔案保管單位出具并蓋章5.結婚證書復印件或未婚未育證明或已婚未育證明(1份)內容:未婚證明須蓋章,原籍檔案所在地出具6.身份證復印件(3份)7.被引進人員原戶籍所在地出具的政治考核(1份)內容:須蓋章8.被引進人員原戶籍所在地出具的業務考核(1份)內容:須蓋章9.被引進人員原戶籍所在地出具是否參加邪教的證明(1份)內容:須蓋章10.學歷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職稱證書復印件(1份)內容:學歷證書原件需鑒定,高級職稱需要證原件及批復復印件
有了長期居住證之后,用你的基本材料,身份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無計劃生育違規證明,社保等,和單位的基本材料,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等,加上積分材料,比如學歷,社保就可以申請了。

6,上海積分落戶

人才落戶要72分,普通落戶120分2014年上海積分入戶細則第一條(依據)  為了保障境內來滬人員的合法權益,規范人口服務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務水平,促進本市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試行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適用對象)  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合法穩定就業并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可以申請積分。  本市單位在外省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屬于申請積分對象。  第三條(積分申請)  持證人可通過互聯網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上模擬估分,達到標準分值的,持證人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在線填寫《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委托用人單位向注冊或登記地區(縣)人才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受理機構)申請積分。  第四條(積分申請材料)  (一)持證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單位須提交的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包括:  1.持證人有效期內的《上海市居住證》;  2.《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網上打印件);  3.持證人身份證明及戶籍證明;  4.勞動(聘用)合同;  5.單位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法人或民辦非企業法人證書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及磁卡。  (二)除上述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外,持證人還應當提供與《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指標項目對應的材料:  1.持證人按照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取得的被國家認可的國內外學歷學位證書。  2.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取得的與所聘崗位相符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注冊類的須在注冊有效期內),并提供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聘書或聘用證明;或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取得的與所聘崗位相符的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等級證書。  在外省市獲得的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三級及以上證書,通過本市復評或驗證的,視同在本市獲得。  3.持證人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  4.持證人在本市投資企業的驗資報告、工商檔案機讀材料、最近連續3年在本市的納稅明細或最近連續3年聘用本市戶籍人員數(須由所聘單位為其連續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且申請當月仍在所聘單位)。  5.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獲得的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及以上政府表彰獎勵證書。  持證人申請表彰獎勵加分的,由表彰獎勵主辦單位向市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后可獲得加分。  6.持證人配偶為本市戶籍的,提供結婚證、配偶身份證、配偶戶口簿。  7.其他需要的相關材料。  (三)持證人配偶和同住子女需要享受積分相關待遇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結婚證;  2.配偶身份證;  3.配偶和子女戶籍證明;  4.子女出生醫學證明;  5.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其他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相關證明材料;  6.滿16周歲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讀的同住子女,應當提供就讀證明和學籍證明。  除特殊說明外,所有積分申請材料均須核對原件,提交復印件。  第五條(材料受理)  受理機構對用人單位遞交的積分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憑證;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告知用人單位補齊材料。  持證人和用人單位應當對《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材料審核) 受理機構受理積分申請材料后,按照流動人員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調閱持證人的人事檔案并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  1.審核持證人工作經歷、學習經歷及相關情況。  2.查驗持證人學歷學位證書。  3.核實持證人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含對應的專業技術職務聘書或聘用證明)或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等級證書。  4.核實持證人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以及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單位的一致性。  持證人因未正常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單位不一致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與個人所得稅繳費基數不能合理對應的,不作為“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的積分依據。  5.核實持證人投資企業的驗資報告、工商檔案機讀材料、企業納稅情況或聘用本市戶籍人員情況。  6.核實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獲得的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及以上政府表彰獎勵證書。  7.核實持證人的戶籍、婚姻、子女等信息。  對有疑問的材料,可以提請主管部門或專門機構進行核實。  第七條(積分核定與告知)  積分申請材料審核屬實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在20個工作日內按照《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進行積分核定,并告知持證人積分情況。  持證人和用人單位可至區(縣)人才服務中心領取積分書面告知單,用人單位也可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自行打印。  第八條(積分查詢)  持證人可通過互聯網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或者持有效期內的《上海市居住證》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區(縣)人才服務中心查詢本人的積分。  第九條(積分確認與調整)  在《上海市居住證》簽注時,對持證人積分予以確認。  持證人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調整積分的,應委托用人單位向注冊地區(縣)人才服務中心提交相關材料。  持證人積分項目發生變化導致積分下降或出現減分項目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其積分進行扣減,受理機構告知持證人積分變動情況。  第十條(積分有效期)  持證人積分有效期與《上海市居住證》有效期一致。  第十一條(積分失效)  持證人《上海市居住證》簽注過期,積分同時失效。持證人《上海市居住證》被注銷時,積分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監督與復核)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全市積分申辦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使用違規材料取得的積分予以糾正,并由原受理機構告知持證人。  持證人和用人單位對積分存在異議的,向原受理機構提交復核申請,由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進行復核并告知申請人復核結果;對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復核結果存在異議的,可向市人才服務中心提交復核申請,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進行復核并告知申請人復核結果。  第十三條(相關積分指標的具體解釋)  《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試行辦法》試行期間,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范圍是指環衛領域,遠郊重點區域是指臨港地區。  第十四條(提供虛假材料的法律責任)  個人在申請積分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申請材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申請積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在代辦積分申請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申請材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代辦積分申請。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實施日期)  本實施細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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