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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解讀詳見補充說明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2-02 18:56:57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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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解讀詳見補充說明

1.有2.看認定安置人口情況,A可以得到安置,CD如果戶口滿一年他出無房,也可以得到安置。B的權利要經過確權,可以主張房屋估價部分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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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解讀詳見補充說明

2,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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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

3,哪位給個上海市房屋拆遷安置實施細則的文件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http://www.shanghai.gov.cn/shanghai/node2314/node3124/node3177/node3180/userobject6ai10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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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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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政策釋疑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政策釋疑: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政策釋疑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政策釋疑 1、《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對房屋拆遷政策作了哪些重大調整? 今年6月21日,國務院公布了新的《城市房序拆遷管理條例》,并定于11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對房屋拆遷政策作了重大調整,主要包括: (1)注重保護房屋所有人利益,兼顧對房屋承租人的安置; (2)補償安置標準充分體現(xiàn)市場價值補償原則,取消補償安置中的戶口因素; (3)補償安置方式采取貨幣補償和同等價值房屋產權調換相結合; (4)規(guī)范行政管理行為,規(guī)范拆遷行為,加大對補償安置資金的監(jiān)管力度。 2、為什么要制定新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 (1)全面貫徹國務院新的拆遷條例,推動房屋拆遷從按人口因素補償安置向按被拆除房屋市場價補償安置的轉變。長期以來,房屋拆遷中按人口因素的補償安置辦法為改善市民居住條件和加快城市建設作出了積極貢獻。但是,隨著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原有的補償安置辦法所存在的矛盾逐步突出,有些居住面積大、住房結構好、人口少的居民所得到的拆遷補償安置費難以保證其原有的居住水平,有些居民通過增加被拆除房屋中的戶口數量或改變家庭結構等手段,謀取更多的補償安置費用。因此,需要按照市場經濟和深化房改的要求,把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納入市場經濟的軌道。 (2)結合本市實際,保持新老拆遷政策的連貫性,實現(xiàn)平穩(wěn)過渡; (3)推行市場化補償機制,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4)加強對拆遷活動的全過程管理,形成透明和便民的工作機制。 3、新老拆遷政策怎樣銜接? 今年11月1日以后核發(fā)拆遷許可證的基地,適用新辦法。11月1日以前取得拆遷許可證的基地,適用老辦法;其中尚未完成補償安置的,11月1日以后需作出拆遷裁決和強遷的,在程序上適用新辦法。

6,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實施辦法是什么時候廢止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的管理,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guī)定》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的管理工作。   各區(qū)、縣房屋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的管理工作,對房屋拆遷單位的房屋拆遷業(yè)務進行指導、監(jiān)督和檢查。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房屋拆遷單位(以下簡稱房屋拆遷單位)是指依法設立,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人委托,在批準的拆遷范圍內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實施拆遷活動的單位。    第四條 設立房屋拆遷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注冊所在地區(qū)、縣房屋管理部門同意組建;   (二)有明確的名稱、組織機構、業(yè)務范圍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注冊資金不少于1000萬元;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五)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負責人持有房屋拆遷工作人員上崗手冊(以下簡稱上崗手冊);   (六)持有上崗手冊的在編工作人員(即與所在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員)不少于30人,其中持有房屋拆遷項目經理上崗手冊(以下簡稱經理上崗手冊)的不少于1人;   (七)在編工作人員中有職稱的各類專業(yè)技術人員及持有經理上崗手冊的人員共計不少于15人,其中有中級職稱的不少于3人。   房屋拆遷單位不得接受個人資金入股。   第五條 新設立的房屋拆遷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30日內,向市房管局遞交培訓申請,組織人員參加由市房管局統(tǒng)一舉辦的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崗位培訓。   第六條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于在編工作人員達到第四條規(guī)定的條件后,填寫《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單位資格申報表》,向單位注冊所在地的區(qū)、縣房屋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申請房屋拆遷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一)注冊所在地區(qū)、縣房屋管理部門同意組建的意見;   (二)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或業(yè)務范圍證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注冊資金證明文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   (六)在編拆遷工作人員的勞動合同及上崗手冊復印件、有職稱人員的職稱證明文件;   (七)房屋管理部門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七條 區(qū)、縣房屋管理部門應當對資格證書申請材料與相關情況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報市房管局批準后核發(fā)資格證書。   資格證書由市房管局統(tǒng)一印制。   未取得資格證書的單位不得接受委托進行房屋拆遷活動。   第八條 房屋拆遷單位發(fā)生分立、合并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重新申請資格證書。   房屋拆遷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辦公場所及注冊地的,應當在變更事實發(fā)生之日起十日內,向注冊所在地的區(qū)、縣房屋管理部門備案。跨區(qū)、縣變更注冊地的,應當同時向新注冊所在地和原注冊所在地的區(qū)、縣房屋管理部門備案。   變更名稱的房屋拆遷單位應向注冊所在地的區(qū)、縣房屋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xù),由區(qū)、縣房屋管理部門審核后,報市房管局核準換發(fā)新的資格證書。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偽造、涂改、外借或者轉讓資格證書。資格證書遺失的,須在本市登報聲明作廢后,向區(qū)、縣房屋管理部門申請補發(fā),由區(qū)、縣房屋管理部門審核后報市房管局核準補發(fā)。   第十條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建立、完善各項規(guī)章制度,并定期對制度執(zhí)行情況進行檢查;做好拆遷動員、組織簽訂和履行補償安置協(xié)議等工作。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加強對拆遷工作人員的考核,建立獎懲機制,實行優(yōu)勝劣汰。   第十一條 房屋拆遷單位接受拆遷人委托實施拆遷的,應當與拆遷人簽訂拆遷委托合同并報區(qū)、縣房屋管理部門備案。   房屋拆遷單位接受委托拆遷,應當按其實施的拆遷勞務收取服務費用。   第十二條 房屋拆遷單位不得將受托的拆遷業(yè)務轉讓給其他單位。 房屋拆遷單位不得接受無資格證書單位及個人的業(yè)務掛靠。   第十三條 房屋拆遷單位在各拆遷基地內應當至少配備拆遷工作人員2名(其中項目經理1名)。 房屋拆遷單位不得安排拆遷上崗人員在一個以上拆遷基地同時上崗;不得安排拆遷項目經理在三個以上拆遷基地同時上崗。   第十四條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根據業(yè)務狀況,組織人員參加市、區(qū)縣房屋管理部門舉辦的崗位培訓,經考試合格獲得相應的崗位水平證書。   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必須憑勞動用工合同或者勞務合同及崗位水平證書辦理上崗手冊。   第十五條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組織拆遷工作人員參加市、區(qū)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的崗位繼續(xù)教育考核。   第十六條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負責辦理拆遷工作人員的注冊登記;按照市房管局的相關規(guī)定對拆遷信息數據庫進行維護。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做好房屋拆遷統(tǒng)計工作,按要求和期限認真、如實填寫統(tǒng)計報表并按時上報。   房屋拆遷單位應建立拆遷檔案,并按照檔案管理要求妥善管理。拆遷檔案除文字資料外,還應包括拆遷過程中必要的音像資料。   第十七條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接受市和區(qū)、縣房屋管理部門的日常工作檢查、監(jiān)督和指導;接受房屋管理及相關部門對政策執(zhí)行、人員管理、信訪投訴處理等情況的專項檢查。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   第十八條 區(qū)、縣房屋管理部門應當對房屋拆遷單位進行考核,如查有違規(guī)、違紀現(xiàn)象,根據情節(jié)予以記分。記分情況應當書面通知被記分單位并向市房管局備案。   市或區(qū)、縣房屋管理部門對年度違規(guī)、違紀記分累計滿6分的房屋拆遷單位,應當限期整頓,限期整頓期間不得接受新的委托拆遷業(yè)務;對年度違規(guī)、違紀記分累記滿12分的,資格證書到期不再續(xù)發(fā),取消拆遷資格。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qū)、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房屋拆遷單位給予記錄3分,發(fā)現(xiàn)一起,記錄一次:   (一)擅自或變相將房屋拆遷業(yè)務轉讓給其他單位的;   (二)接受無資格證書單位及個人掛靠業(yè)務的;   (三)拆遷工作人員未按照規(guī)定佩帶上崗證進行房屋拆遷活動,未予以糾正的;   (四)縱容無上崗證的人員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約的;   (五)不使用市房管局制定、印刷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示范文本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或修改示范文本的主要條款,損害拆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六)采取各種方式誘使非法定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   (七)未按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條款履行協(xié)議的;   (八)未在約定的期限內將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交于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或涂改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qū)、縣房屋管理部門對房屋拆遷單位給予記錄6分,發(fā)現(xiàn)一起,記錄一次:   (一)偽造、涂改、外借或者轉讓資格證書的;   (二)縱容或唆使拆遷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在拆遷基地實施斷水、斷電、阻斷通訊、阻斷通道等行為的;   (三)縱容或唆使拆遷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毆打被拆遷對象的;   (四)未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而自行或授意、唆使他人或單位拆除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房屋的;   (五)拆遷工作人員在拆遷活動中營私舞弊,接收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財物等,損害拆遷當事人利益,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   (六)在拆遷工作中發(fā)生較大失誤、造成較大損失或較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造成經濟損失的,房屋拆遷單位或者責任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按照《上海市房屋拆遷工作人員管理辦法》對拆遷工作人員進行管理。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對《上海市房屋拆遷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違規(guī)記分滿12分的工作人員予以除名。   第二十三條 市房管局每年組織區(qū)、縣房屋管理部門,對房屋拆遷單位進行一次資格年檢。 房屋拆遷單位應按照年檢要求申報年檢材料,不參加年檢的房屋拆遷單位,視為年檢不合格,不再換發(fā)新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不得承接新的拆遷業(yè)務。   市和區(qū)、縣房屋管理部門在資格年檢中,應當對房屋拆遷單位政策法規(guī)執(zhí)行、協(xié)議履行、人員管理、工作實績、教育培訓、檔案管理、統(tǒng)計報表及信訪處理等情況進行考核。   經考核認定年檢合格的單位,由區(qū)、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報市房管局核準后換發(fā)資格證書;對年檢不合格、年度違規(guī)違紀記分累計滿12分或者當年內無拆遷項目的房屋拆遷單位,不再換發(fā)資格證書。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房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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