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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樹木管理辦法,上海市市區行道樹種植養護管理暫行辦法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1-30 14:45:55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1,上海市市區行道樹種植養護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本市自然條件和城市綠化的要求,市區行道樹應該著重種植耐煙塵、耐水濕、耐修剪和抗風力強的品種。園林管理部門必須有計劃地培育規格合用和質量優良的樹苗,力求品種對路,提高行道樹樹苗的質量。在近期內除繼續培育目前生長較好的樹種外,并應積極試驗培育其它品種。第二條 對行道樹和公用事業管線的位置,城市規劃和建設部門應該根據下列原則,進行統一安排:  一、新建道路的行道樹和各種公用事業管線必須保持適當的間距,地下管線的外緣一般應該距離行道樹中心零點七五米以上;如有特殊困難的,至少應該保持零點五米的距離。架空線高度一般應該不低于八米,高壓輸電線應不低于九點五米。  二、行道樹的株距,市區為六米,近郊為五米。在現有超高壓輸電線路下面和離電桿中心三米、離消防龍頭一點五米以及道路轉角孤線范圍內,不種行道樹。  三、新設電力、電訊線路,應該盡可能采用地下電纜。現有公用設施進行改建和維修時,應該盡可能加以改造或改進裝置。  四、現有行道樹位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應該在改建和拓寬道路時,適當調整或重新安排,盡可能使行道樹和各種公用事業管線等保持適當的間距。  城市建設部門在核定管線執照時,應該和園林管理部門聯系,取得一致意見,園林管理部門種植行道樹,應該向城市建設部門申請執照。第三條 行道樹的種植應該不誤季節,適時進行,并按照下列要求,提高種植質量:  一、新種和補種行道樹,市區樹干胸徑應該在七厘米以上,在主干三米處分叉;近郊樹干胸徑應該在五厘米以上,在主干二點五米處分叉。  二、在同一條道路上一般應該做到品種統一,規格一致,如果條件上有困難,可以分段安排。  三、新種和補種行道樹的樹穴應該不小于一立方米;原有土壤不適合樹木生長的,應該調換;種植時,應該施工基肥;根部需要帶土的樹種并應注意挖樹的質量。  現有行道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應該逐步進行調整。第四條 對行道樹必須按照季節適時修剪整枝,做到樹冠圓整,樹勢均衡,整齊美觀,并力求避免樹枝接觸架空線,在可能條件下,爭取保持零點五米至一米的距離。在郊區道路兩旁無干擾的地方,應該盡量讓行道樹向上生長。  行道樹和公用設施發生干擾時,公用事業部門應該通知行道樹管理部門處理,不得擅自剪枝、移植或砍伐;如遇緊急情況,應該由雙方立即派員到現場協商處理。在道路、公用設施和房屋修建施工中涉及行道樹時,有關部門應該和園林管理部門聯系處理,切實避免損壞樹木。  行道樹和架空線發生嚴重干擾,園林管理部門用正常修剪方法不能解決時,可將樹冠開叉,留出空道,使線路暢通。公用事業部門應該加強架空線高度,以減少干擾,確保安全。如果樹冠影響路燈照明,除由園林管理部門進行適當修剪外,供電部門應該有計劃地、逐步地將路燈燈臂改裝伸長。第五條 有關管理部門對行道樹應該定期松土、加土,盡可能定期施肥,以利樹木生長,并積極做好樹木病蟲害的防治工作。對于因蟲害侵蝕而造成的樹洞,應該及時堵塞,防止樹木枯死。在臺風季節,應該加強保護工作,事先及早加固,事后修整,減少樹木損失。  公用事業部門在管線工程竣工復土時,必須使用好土,不得將三合土、煤渣、石灰、柏油等雜物填入樹穴;如原土較少,必須增添新土,以利樹木生長。第六條 對行道樹的管理應該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適當劃分。市區主要道路行道樹和重點綠化地段的種植、養護、管理,由市園林管理處成立專業隊負責,其它道路的行道樹和街頭綠化地段,由各區負責。第七條 嚴格制止任意砍伐行道樹和折樹枝、剝樹皮、挖取樹下泥土、傾倒垃圾等有礙樹木生長的行為。對破壞行道樹的單位和個人,應該根據情節輕重,責令賠償、補種,或者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第八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該教育職工、青少年學生和人民群眾愛護樹木和綠化地段,認真貫徹執行一九五八年三月十五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公布施行的上海市樹木綠地保護管理辦法,樹立保護樹木、熱愛綠化的良好風氣,對于保護樹木有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應該給予表揚或獎勵。第九條 衛星城鎮和近郊工業區、郊區主要道路行道樹的種植、養護和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試行。

上海市市區行道樹種植養護管理暫行辦法

2,上海市綠化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促進本市綠化事業的發展,改善和保護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等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管理,按照《上海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保護條例》的規定執行;林地、林木的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公共綠地建設和養護經費的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根據所在區、縣人民政府的要求,開展本轄區內有關的綠化工作。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綠化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綠化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綠化工作;區、縣管理綠化的部門(以下稱區、縣綠化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綠化工作,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業務上受市綠化管理部門的指導。  本市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第五條 市和區縣、街道、鄉鎮的綠化委員會應當組織、推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和群眾性綠化工作。  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適齡公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的義務。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等形式,參與綠化的建設和養護。捐資、認養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享有綠地、樹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權。第六條 本市加強綠化科學研究,保護植物多樣性,鼓勵選育與引進適應本市自然條件的植物,優化植物配置,推廣生物防治病蟲害技術,促進綠化科技成果的轉化。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綠化環境的權利,有保護綠化和綠化設施的義務,對破壞綠化和綠化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對綠化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第八條 市綠化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綠化發展需要,編制市綠化系統規劃,經市規劃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區、縣綠化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市綠化系統規劃,結合本區、縣實際,編制區、縣綠化規劃,經區、縣規劃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后,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區、縣人民政府在批準前應當征求市綠化管理部門的意見。第九條 市綠化系統規劃應當明確本市綠化目標、規劃布局、各類綠地的面積和控制原則。  區、縣綠化規劃應當明確各類綠地的功能形態、分期建設計劃和建設標準。  編制、調整市綠化系統規劃和區、縣綠化規劃,有關部門在報批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聽取利益相關公眾的意見。第十條 規劃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綠化管理部門根據控制性編制單元規劃、市綠化系統規劃、區縣綠化規劃,確定各類綠地的控制線(以下簡稱綠線),并向社會公布。  綠線不得任意調整,因城市建設確需調整的,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征求市綠化管理部門的意見,并按照規劃審批權限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調整綠線不得減少規劃綠地的總量。因調整綠線減少規劃綠地的,應當落實新的規劃綠地。第十一條 公共綠地周邊新建建設項目,應當與綠地的景觀相協調,并不得影響植物的正常生長。  規劃管理部門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會同同級綠化管理部門在公園綠地周邊劃定一定范圍的控制區。控制區內禁止建設超過規定高度的建筑物、構筑物,具體管理辦法由市規劃管理部門會同市綠化管理部門另行制定。第十二條 重要地區和主要景觀道路兩側新建建設項目,應當在建設項目沿道路一側設置一定比例和寬度的集中綠地。具體的比例和寬度由規劃管理部門在審核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時,經征求同級綠化管理部門意見后確定。第十三條 居住區綠化應當合理布局,選用適宜的植物種類,綜合考慮居住環境與采光、通風、安全等要求。第十四條 本市綠地建設按照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公共綠地,由市或者區、縣綠化管理部門負責建設或者組織建設,其中,道路綠地由市政管理部門負責建設;  (二)新建居住區綠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  (三)單位附屬綠地,由所在單位負責建設;  (四)鐵路、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防護綠地,分別由鐵路、水務管理部門負責建設。  前款規定以外的綠地,由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確定建設單位。

上海市綠化條例

3,上海市植樹造林綠化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促進本市的植樹造林綠化工作,加強林木、林地、綠地的建設和管理,美化城鄉,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訂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指的林地、綠地包括以下五類:  (一)公園、植物園、動物園、陵園、風景游覽區、自然保護區、道路、廣場等處的公共綠地;  (二)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居住區內的專用綠地;  (三)鐵路、公路、海塘、江堤、河道的兩側,水閘管理區和農田中用于防護目的的林地和綠地;  (四)林場、苗圃、花圃、草圃、果園以及用于園林、林業科研等生產用地;   (五)城鎮和鄉村的其他林地、綠地。第三條 本市植樹造林綠化的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市、區(縣)、街道(鄉、鎮)分級負責,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辦法。  (一)市和區(縣)、街道(鄉、鎮)綠化委員會,統一領導本轄區內的全民義務植樹運動和造林綠化工作。  (二)市園林管理局是本市園林綠化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園林綠化管理部門主管本轄區內園林綠化工作,業務上受市園林管理局領導。  (三)市農業局是本市林業生產和鄉村綠化的行政主管部門。縣(區)林業管理部門主管本轄區內林業生產和鄉村綠化工作,業務上受市農業局領導。  (四)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園林、林業管理部門做好本條例的實施工作。第四條 在本市的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均有植樹造林綠化和管護林木、林地、綠地的義務,應積極參加全民義務植樹運動,努力完成區、縣分配的植樹造林綠化和管護任務。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第五條 本市的植樹造林和綠化建設,應按照上海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制定規劃,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六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應根據本市植樹造林綠化規劃的要求,制訂本地區、本系統的植樹造林綠化年度計劃,落實資金,組織實施。  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綠地,不得任意改變。確需改變的,市城市規劃管理局應征得市園林管理局或市農業局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七條 郊縣鄉村的植樹造林綠化,由各鄉(鎮)、村根據縣植樹造林綠化規劃組織實施。  國營農場的防護林,由市農場局根據郊縣植樹造林綠化規劃的要求進行設計,各農場負責營造。  鐵路、公路、海塘、江堤、縣級以上河道的兩側和水閘管理區的植樹造林綠化,根據市統一規劃要求,分別由所轄范圍的主管部門負責建設。  部隊營區內的植樹造林綠化,由所駐部隊負責建設。  公共綠地由園林管理部門負責建設。  居住區的綠化,由房屋產權所屬部門負責建設。房屋產權交叉地區的綠化,由區、縣人民政府指定有關部門建設,建設經費由房屋所有者分擔。  各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業事業單位應每年制訂綠化計劃,充分利用空地和零星土地植樹、栽花、鋪草,因地制宜地發展多種形式的綠化,提高綠化覆蓋率。第八條 一切建設項目的綠地面積占用地總面積的比例,必須達到以下要求,各級主管部門在審批計劃,設計、施工時,應嚴格執行:  (一)新建居住區內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公共綠地應不低于百分之十。  (二)新建工廠在中心城新區內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在浦東新區和其他經濟、技術開發區內不抵于百分之二十;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新建醫療衛生、科研教育單位、賓館和體育場館等大型公共建筑設施,在中心城舊區內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在中心城新區內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在浦東新區和其他經濟、技術開發區內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四)新建地面道路、公路、鐵路的規劃綠地寬度不低于道路紅線之間或路幅總寬度的百分之二十。  (五)其他新建項目在中心城舊區內不低于百分之十;在中心城新區內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在浦東新區和其他經濟、技術開發區內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六)在中心城舊區成片改建的居住區內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七)改建、擴建工業項目,在中心城舊區內不低于百分之五;在中心城新區內不低于百分之十;在浦東新區和其他經濟、技術開發區內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其他改建、擴建項目不低于百分之五。原有綠地面積大于上述比例的,不得少于原有綠地面積。  (八)郊縣城鎮、衛星城、獨立工業區、參照中心城新區內相應的比例執行。  (九)郊縣河、溝、渠、路兩旁、應因地制宜營造農田林網。圍海造地的新圍墾區、在隨塘河面的陸地一側二十五米至五十米,為營造防護林用地。

上海市植樹造林綠化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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