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西企業一網通辦服務平臺
第一條 為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加快構建養老、孝老、敬老政策體系和社會環境,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我省老年人權益保障和照顧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17〕95號)和《財政部民政部全國老齡辦關于建立健全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制度的通知》(財社〔2014〕113號)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結合江西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老年人補貼(以下簡稱“老年人補貼”)是指為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發放的養老服務補貼和護理補貼。
發放補貼所需經費按照屬地原則由當地財政負擔。
第三條 各地制定老年人補貼政策要統籌考慮與其他老年人福利保障政策的銜接。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老年人的生活困難,原則上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城鄉低保、特困供養和臨時救助等制度解決。
第四條 依照本辦法享受的老年人補貼不計入居民家庭收入。
第二章 補貼對象和標準
第五條 經濟困難的高齡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對象為具有江西省戶籍的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中年滿80周歲的老年人。
經濟困難的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對象為具有江西省戶籍、年滿60周歲的低保對象中沒有享受殘疾人護理補貼的失能老年人和特困人員中的失能老年人。
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老年人可同時申領上述兩項補貼。各地已經發放的80周歲以上高齡津貼與本辦法規定的兩項補貼不沖抵,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可按規定疊加申領。
第六條 經濟困難的高齡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50元。
低保對象中沒有享受殘疾人護理補貼的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特困人員中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護理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分別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20%。
第七條 集中供養特困人員的老年人補貼資金由當地財政按標準直接撥付給所屬的供養服務機構。
第八條 各地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物價變動情況和財力狀況擴大補貼范圍、提高補貼標準。
第九條 鼓勵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網絡健全、功能完善的縣(市、區)為符合本辦法條件的老年人發放養老服務券(代金券),向專業的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機構購買服務。
第三章 申領程序
第十條 申請老年人補貼,由本人或法定監護人、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窗口書面申請,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員會等代為申請。集中供養特困人員的老年人補貼由供養服務機構統一向所屬民政部門申請。
第十一條 申領程序:
(一)申請。申請老年人補貼需填寫《江西省老年人補貼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證、失能情況鑒定證明等材料,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二)初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托社會救助、社會服務“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在接到申請材料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在《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同時將有關材料一并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不全的,經辦人員應及時通知申請人補齊相關材料;不符合條件的,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原因。
(三)審批。民政部門接到申請材料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并將補貼對象姓名、補貼類型、補貼金額等基本信息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長期居住地公示7個工作日。對符合條件的,在《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供養服務機構,并告知原因。補貼資格審批合格的老年人自批準當月計發補貼。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補貼對象戶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縣(市、區)遷移的,應按申領補貼程序向遷出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轉檔申請,經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核后辦理轉檔手續。遷入地縣(市、區)民政部門根據遷出地縣(市、區)民政開具的轉檔函接收檔案。遷出地從開具轉檔函的次月起停發補貼資金,遷入地從遷出地停發之月起計發。
第十三條 老年人補貼對象檔案一式兩份,縣(市、區)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存一份。設區市民政部門應于每年12月底前將所轄縣(市、區)的基礎信息數據匯總后報省民政廳,并抄送同級老齡工作部門。
第十四條 縣(市、區)民政部門根據本年第三季度補貼對象人數和發放標準,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老年人補貼資金預算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并抄送同級老齡工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