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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稅局招待費規定,新稅法中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7-03 03:38:01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1,新稅法中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新稅法中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

2,公司招待費稅務規定

公司招待費稅務規定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5%。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改變了以前的扣除比例,業務招待費作為企業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費用,會計制度規定可以據實列支,稅法規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圍內可在所得稅前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扣除。在業務招待費的范圍上,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舊稅法都未給予準確的界定。在稅務執法實踐中,招待費具體范圍如下:(1)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2)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3)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游景點參觀費和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4)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系人員的差旅費開支。稅法規定。企業應將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嚴格區分,不得將業務招待費擠入會議費。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差旅費、會議費,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會議費證明材料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在業務招待費用核算中要按規定的科目進行歸集,如果不按規定而將屬于業務招待費性質的支出隱藏在其他科目中,則不允許稅前扣除。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公司招待費稅務規定

3,請問最新的對業務招待費稅法規定是什么

按照發生額的60%在稅前列支,但不得超過收入的0.5%。
目前的規定是:平時可實列實支,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時只能按實際支付金額的60%稅前扣除,而且不能超過年度銷售總的0.5%,就是這兩個標準,那個低按那個算。
全年營業額在1,500萬元以內的可在營業收入5‰的范圍內列支,年營業額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在3‰的范圍內列支。 在上述規定范圍內開支的應酬費,其中占總額的40%須繳納企業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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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稅務對公司的招待費差旅費油費電話費車費等費用的多少有什么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及標準(試行)  為了深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進一步規范企業所得稅稅基管理工作,特制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及標準。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以下簡稱扣除)項目,是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的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  納稅人的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依照稅收規定予以調整,在稅收規定標準內的,允許扣除。稅收規定不明確,財務會計制度有明確規定的,暫按財政部頒發的《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通則》以及分行業財務、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兩則”及行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執行,允許扣除。稅收和財務會計制度均沒有規定的,由地稅局明確扣除項目和扣除標準。  一、存貨成本的扣除  存貨是指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為銷售或耗用而儲存的各種有形資產。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材料、在產品、產成品和商品等。  納稅人在權責發生制原則下,按“兩則”及行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方法核算并轉銷售產品的存貨成本,允許扣除。  二、計稅工資的扣除  計稅工資是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的工資標準。具體包括企業以各種形式支付給職工的基本工資、浮動工資、各類補貼、津貼、獎金等。  (一)經批準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納稅人,其工資發放在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于經濟效益的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的增長幅度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以內的,強以按實際提取數扣除。  納稅人工效掛鉤的工資、效益指標,因國家政策影響需要調整時,年終由省地稅局統一確定調整項目后,各地可按調整后的效益指標計算“兩低于”計稅工資扣除額。  (二)凡未實行工效掛鉤的納稅人,其計稅工資在月人均550元之內,按各市政府制定的標準據實扣除,高于月人均550元的,按550元計稅工資標準扣除。  (三)飲食服務業納稅人按國家規定提取的提成工資,允許扣除。  三、固定資產折舊費的扣除  納稅人按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范圍和“兩則”及行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費,允許扣除。特殊情況,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按以下規定扣除  1、納稅人為驗證、補充相關數據,確定完善技術規范或解決產業化、商品化規模生產關鍵技術而進行中間試驗,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中試設備的折舊年限可在國家規定的基礎上加速30-50%.  2、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地位,技術進步快的電子生產企業、船舶工業企業,生產“母機”的機械企業、飛機制造企業、汽車制造企業、化工生產企業、醫藥生產企業,其機器設備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  3、納稅人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在保證上繳稅款不低落于上年的前提下,經省地稅局審批,其加速折舊額允許扣除,但折舊年限不得短于以下規定:  (1)房屋建筑物為20年;  (2)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二)固定資產(不包括土地)經國家統一組織的清產核資發生重估增值并按規定提取的折舊費,允許扣除。  (三)納稅人購置移動電話話機,凡有控購手續的,可按固定資產進行管理并提取折舊,允許扣除。  四、固定資產租賃費的扣除  納稅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其租賃費應在折舊費中列支,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續費以及安裝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時直接扣除。  五、轉讓固定資產支出費用的扣除  轉讓固定資產支出的費用,是指納稅人轉讓、變賣固定資產時新發生的拆卸、搬遷、整理等費用。  納稅人轉讓固定資產的支出費用,允許扣除。  六、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的扣除  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是指在改進固定資產的質量和功能的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凈支出,即全部支出扣除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的差額。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扣除。  (一)納稅人自有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增加固定資產的原值并提取折舊,允許扣除。  (二)納稅人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應在“剃延資產”科目核算,按照租賃有效期或改良工程有效使用期孰短的原則進行核銷允許扣除。  七、無形資產攤銷的扣除  無形資產是指納稅人長期使用,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和商譽等。  (一)納稅人應按照取得無形資產時的實際成本計價。  1、投資者作為資本金或合作條件投入的無形資產,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金額計價;  2、購入的無形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  3、自行開發并且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照開發過程中的實際支出計價;  4、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或者同類無形資產市價計價;  5、除企業合并外,商譽不得作價入帳。  (二)無形資產應采取直線法攤銷,在規定的年限內允許扣除:  1、受讓或投資的無形資產,凡法律、合同或企業申請書分別規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與合同、申請書規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則確定。  2、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按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規定受益年限確定。法律和合同或企業申請書均未規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確定。  3、單獨購入的計算機軟件作為無形資產管理,按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進行攤銷;法律或合同沒有規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5年內平均攤銷。  八、遞延資產的扣除  遞延資產是指企業發生的不能全部計入當年損益,而應在以后年度內分期攤銷的各項費用。包括開辦費、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以及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攤費用。  (一)開辦費的扣除。  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籌建期是指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費用。包括工作人員工資、辦公費、差旅費、培訓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匯總損益和利息支出。  開辦費應當在開始生產經營,取得營業收入時停止歸集,并同時開始進行攤銷,在不短于5年期間內分期平均攤入管理費用,允許扣除。  (二)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的扣除。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應在大修理的間隔時間內平均攤銷,允許扣除。  (三)其它遞延費用的扣除。其它遞延費用按照費用項目的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攤銷,允許扣除。  九、簡易建筑費的扣除  簡易建筑費在第平方米200元標準以內(含200元)允許據實扣除。  十、礦山維簡費的扣除  計入成本的礦山維簡費允許扣除。具體標準為:  (一)金屬礦:  1、有色金屬礦:  錳礦石 每噸9元  鎂礦石 每噸5元  鉻 礦 每噸5元  脈金礦石 每噸9元  砂金礦石 每噸0.3元  其他有色礦 坑內每噸8元,露天每噸7.2元,砂礦每噸3元  2、黑色金屬礦:  鐵礦石 每噸6元  (二)非金屬礦:  粘土礦 每噸7元  螢 石 每噸7元  石灰石 每噸2元  白云石 每噸5元  硅 石 每噸5元  硫鐵、硼、磷、礬礦 每噸7元  榆山石礦 每噸1.5元  石棉、石膏、石墨、滑石礦 每噸5元  其他非金屬礦 每噸5元  (三)煤 每噸10元  十一、保險費的扣除  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用允許扣除。  納稅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費,允許扣除。  十二、差旅費的扣除  納稅人實行差旅費包干辦法的,其差旅費包干辦法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后,在包干標準內發生的差旅費允許扣除。  納稅人未制定差旅費包干辦法的,憑合法票據據實扣除。  十三、勞動保護費用的扣除  納稅人按照遼寧省勞動局、財政廳、稅務局《遼寧省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遼勞安字(1990)79號)購買勞保用品發生的勞保費用,允許扣除。其中勞保服年人均支出在150元以內部分允許扣除。特殊工種勞保用品必須到勞保商店購買,據實扣除。  十四、取暖費的的扣除  納稅人直接支付給供暖部門的取暖費,按當地政府制定標準據實扣除。納稅人支付給本企業無取暖設備職工的冬煤補貼,在年人均150元標準內據實扣除。  十五、防暑降溫費的扣除  納稅人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防暑降溫費,在年人均180元標準內據實扣除。  十六、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開發費的扣除  納稅人研制開發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必須是列入市及市以上各級經貿委或科委根據產業政策或宏觀發展綱要制定的各項技術規劃項目。  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分為國家、省、市三級。  (一)納稅人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支出的各項費用,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試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實驗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與新產品試制、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以及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不受比例限制,計入管理費用,允許扣除。企業當年某一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項目,如獲國家專項撥款,則此項費用的扣除額應是實際支出總額抵減撥款后的余額。  (二)盈利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達到10%以上(含10%),其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除按規定據實列支外,年終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增長未達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虧損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只能按規定據實列支,不實行增長達到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  (三)盈利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比上年增長達到10%以上的,其實際發生額的50%,如大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可就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予以抵扣;超過部分,當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四)納稅人為開發新技術、研制新產品購置的試制用關鍵設備、測試儀器,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用,允許扣除,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不再提取折舊。  十七、職工子弟學校經費的扣除  納稅人實際支付給職工子弟學校教職員工的工資、獎金、學校的辦公用品、教學用品、差旅費、房屋的租金、維修費以及水費、電費等允許扣除。  十八、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  納稅人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按允許扣除計稅工資額總額的2%、14%、15%分別計算扣除。  季節性生產企業招用的臨時工,工作時間超過一個生產經營周期并有勞動部門出具用工合同的,可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十九、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和待業保險基金的扣除  納稅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的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待業保險基金允許扣除。  二十、職工死亡喪葬補助的扣除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喪葬費按各市當年職工月平均工資3個月發給;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按各市當年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發給;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按職工困難補助標準發給,供養子女至18周歲為止,供養沒有工作的父母至死亡為止。  納稅人在標準內實際支付的上述費用允許扣除。  二十一、業務招待費的扣除  納稅人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由納稅人提供確實記錄或單據,分別在下列限度內扣除:  全年營業收入在1500萬元以內的(含1500萬元),不超過年營業收入的5‰;超過1500萬元,但不足5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超過5000萬元,但不足1億元的(含1億元),不超過該部分營業收入的2‰;超過1億元以上的部分,不超過該部分的1‰。  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其中工業企業按銷售凈即銷售收入扣除銷售折讓與銷售折扣后的收入額為基數計算扣除。  二十二、訴訟費用的扣除  納稅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規定標準支付的應由納稅人負擔的人民法院訴訟費用,允許扣除。  二十三、住房補貼的扣除  納稅人按規定向職工發放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困難補助,在住房周轉金中支付。納稅人交納的住房公積金(職工工資總額的5%)在住房周轉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可在稅前扣除。無住房周轉金的納稅人給職工交納的住房公積金據實扣除。  二十四、資產損失的扣除  納稅人的資產在使用和存儲過程中,由于各種不可抗拒的原因使資產遭到毀壞和損失,經稅務機關審批后允許扣除:  (一)固定資產的損失。包括經營用、非經營用、在建工程、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損失。  (二)流動資產的損失。包括存貨(含因材料毀損而轉入待處理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現金、其它貨幣資金、應收及預付帳款、長期投資、短期投資等損失。其中壞帳損失和商品削價損失按以下規定處理:  1、壞帳損失是指因債務人破產或者死亡,以其破產或者遺產清償后,仍然不能收回的應收帳款。或者因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超過三年仍然不能收咽回的應收帳款。納稅人按規定提取壞帳準備金(工交企業按年未應收帳款余額的3‰-5‰計提,其他行業按年末應收帳款余額的3‰以內計提)的,按年末應計管理費用的壞帳準備金數額扣除。納稅人當年發生的壞帳損失超過應提壞帳準備金的部分,報經稅務機關審批后允許扣除;納稅人不建立壞帳準備金的,其發生的壞帳損失,報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按當期實際發生數額一次或分次扣除。  2、商品削價準備金是指商業企業按規定提取用于彌補商品削價損失的準備金。納稅人可按月預提商品削價準備金,年末按庫存商品余額的3-5‰清算,計入當期商品銷售成本,允許扣除。  納稅人資產損失不履行報批手續、資產損失原因不明以及由于個人瀆職造成的損失,不允許扣除。  二十五、賠償金和違約金的扣除  納稅人依據勞動部關于《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規定的標準,實際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允許扣除。  二十六、稅金的扣除  納稅人按稅收規定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教育費附加等允許扣除。  二十七、管理費的扣除  管理費是指納稅人按規定支付給總機構或主管部門的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用。  (一)納稅人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允許按下列標準扣除。  1、經批準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其中,工業企業可按商品銷售收入1%以內提取;商品流通企業可按商品銷售收入凈額的0.5%以內提取;旅游及飲食服務企業可按營業收入的0.5%以內提取;修理修配企業可按營業收入的2%以內提取。  2、經批準按確定的合理數額支付的。  (二)納稅人經稅務機關批準在不超過其銷售收入1%以內或按確定的數額支付給主管部門的管理費,允許扣除。  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期內未上繳的管理費不允許扣除。  二十八、工商管理費的扣除  私營企業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規定繳納的工商管理費,允許扣除。  二十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扣除  納稅人應按不低于上年底在職職工(含固定工、合同工、臨時工計劃外用工)總數1.7%的比例(含已安排人數)安置殘疾人就業,安置1名盲人或重殘疾人按2名殘疾人算。  納稅人安置殘疾人就業未達到比例的,差額部分,應按不低于納稅人所在市上一年度職工年人均工資額的50%標準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允許扣除。  三十、河道維護費的扣除  納稅人按銷售或營業收入的1‰比例繳納的河道維護費,允許扣除。  三十一、各項收費、基金的扣除  納稅人交納的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屬于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收取,并按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允許扣除。  納稅人交納的各項收費,屬于國務院或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批準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按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允許扣除。  除上述規定者外,其他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和收費,不得扣除。  三十二、貸款利息的扣除  貸款利息按下列不同情況扣除:  (一)納稅人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銀行規定利率應提取的利息數額扣除。  (二)納稅人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高于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扣除。  (三)納稅人逾期貸款發生的加罰息,允許扣除。  (四)納稅人向職工集資的利息支出,按年利率10%標準扣除。如銀行同期貸款利率高于10%時,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扣除。  三十三、匯總損益的扣除  匯兌損益是指納稅人外幣存款、外幣現金以及外幣債權、債務等外幣帳戶,由于記帳的時間和匯率不同而產生的折合為記帳本位幣的差額。納稅人發生的匯兌損益應區分不同情況計入當期損益或有關資產價值。匯兌凈損失允許扣除。  (一)籌建期間發生的匯兌損益,如果為凈損失,計入開辦費。如果為凈收益,從企業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按照直線法在5年內轉入應納稅所得額。  (二)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匯兌損益,應按稅法規定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三)清算期間發生的匯兌損益,應按稅法規定計入清算期間應納稅所得額。  (四)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匯兌損益,在該項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者雖已交付使用但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可直接計入該資產的成本。  三十四、資金占用費的扣除  納稅人上繳的資金占用費,資產所有者與納稅人是投資關系的,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若是借貸關系的,年利息率在10%以內的部分,允許扣除。  三十五、廣告費的扣除  納稅人為宣傳本單位產品及經營項目等實際支付的廣告費,凡取得國家稅務機關監制的廣告專用發票的,允許扣除。  三十六、銷售大包干費用的扣除  財務管理健全、能夠正確核算成本、費用的工業企業專門從事銷售的機構和人員實行“銷售大包干”的,其包干方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包干費用允許扣除:  “銷售大包干”費用一般控制在納稅人當年銷售收入額的3%以內。個別納稅人需要提高提取比例的銷售大包干,經市地稅局審批后,可做適當調整。  “銷售大包干”費用包括:工資、獎金、各種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差旅費、電報電話費、業務洽談會等與銷售業務有關的其它費用。  實行“銷售大包干”人員的計稅工資不得重復扣除。  三十七、外貿企業傭金的扣除  傭金是價格的組成部分,是付給中間商的一種報酬。外貿企業付給國外企業或個人的傭金是根據出中合同規定的傭金率和付傭金方法進行支付的。付傭方法一般有明傭、暗傭、累計傭金三種。  納稅人支付的傭金,憑收款方出據的合法憑證,在不高于出口交易額5%以內的部分允許扣除。  三十八、進出口商品配額費的扣除  進出口商品配額費是指納稅人在經營有配額限制的商品地進出口業務中,為有償取得配額而向中國進出口商會交納的投標支出款項。配額分主動配額和被動配額兩種。  納稅人按投標書所規定的價款支出的進出口商品配額費允許扣除。  三十九、地方所得稅的扣除  投資方從外商投資企業分回利潤補繳稅款時,外商投資企業按應納稅的所得額3%計算上繳的地方所得稅,允許投資方扣除。  四十、捐贈的扣除  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所稱公益、救濟性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盈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所稱社會團體,主要是指: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老年基金會。  稅務機關在納稅檢查中查增的所得額不得作為計算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的基數。  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四十一、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允許扣除的項目  (一)資本性支出。指納稅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對外投資的支出。對外投資的支出,包括納稅人以貨幣資金、實物、無開資產等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二)無形資產轉讓、開發支出。指納稅人購置或自行開發無形資產并已形成無形資產所發生的費用。  (三)各項行政性處罰支出  1、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指納稅人生產經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2、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款和罰金。指納稅人違犯稅收法規被稅務機關處以的滯納金和罰款以及司法部門處以的罰金。  3、其他行政性處罰支出  (四)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指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因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后,保險公司給予的賠償。  (五)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指納稅人超出稅法規定的用于公益、救濟性捐贈的范圍,以及超過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  (六)各種贊助支出。指各種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  (七)擔保損失支出。指納稅人為其他單位提供與本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擔保,因被擔保方不能依法履行合同而由納稅人承擔責任發生的損失。  (八)各種福利性支出。指職工宿舍修理費支出、人壽保險費支出等。  (九)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指除上述各項外,與納稅人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5,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是什么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新企業所得稅稅法規定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稅法是指發生額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0.5%,但兩個條件都要考慮。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業務招待費是企業為了聯系業務或促銷、處理社會關系等目的經常發生的業務,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改變了以前的扣除比例,業務招待費作為企業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費用,會計制度規定可以據實列支,稅法規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圍內可在所得稅前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扣除。企業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證明真實發生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其證明資料內容包括支出金額、商業目的、與被招待人的業務關系、招待的時間地點。企業投資者或雇員的個人娛樂支出和業余愛好支出不得作為業務招待費申報扣除。

6,請教各位福利費和招待費在稅務上的有關規定在線等

業務招待費:1、銷貨凈額1500萬元以下的,不超過0.5%;超過1500萬元部分不超過該部分的0.3%2、業務收入500萬元以下的,不超過1%;超過500萬元部分不超過該部分的0.5%福利費用:外資企業不計提福利費用,實際發生時計入"管理費用"。年度內發生的福利費用超過工資總額的14%的部分需作納稅調整。國家稅務總局[1999]709號文件,外資企業除為雇員提存醫療保險、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失業保險等三項基金和按照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計提職工教育經費和工會經費外,不得在稅前預提其他職工福利類費用。實際發生的福利費超過工資總額的14%的部分增加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在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應納稅所得額調整表內體現,不用做賬務處理。
第四十二條 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范圍內,可據實扣除。 第四十三條 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 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具體法規可參考以下網址
招待費:銷貨凈額1500萬元以下的,不超過5%o\超過1500萬元部分不超過該部分的3%o\福利費:工資總額的5%
招待費:銷貨凈額1500萬元以下的,不超過0.5%;超過1500萬元部分不超過該部分的0.3% 福利費:工資總額的14%的部分
1、業務招待費列支范圍是:銷售營業收入0.5%和實際發生額60%,兩個數取較低者,也就是說,你的收入為零的話,那招待費稅前允許列支的金額是0,那么你進的招待費,在稅前是需要納稅調整的!2、職工福利費,性質一樣,工資總額的14%為允許的限額,那么沒有工資的話,稅前扣除限額就是0,你進的福利費也是要調整的!3、是否需要補稅,那就要看納稅調整額加上你的利潤總額之和,是正數還是負數,正數需要補,負數就是虧損當然就不用了對了,就是這樣,給分吧,么么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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