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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區2020日宣判結果,韓寒起訴方舟子結果怎么樣了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7-24 09:20:39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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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韓寒起訴方舟子結果怎么樣了

韓寒先在上海普陀區法院立案又撤回起訴,然后又從上海金山區法院取回了起訴狀,目前還沒有去新的法院立案起訴,估計還得等
還沒有結果呢,等著……

韓寒起訴方舟子結果怎么樣了

2,王振華猥褻兒童案始末

2019年7月3日,有媒體爆出新城控股董事長王振華因猥褻女童被抓,隨后上海公安確認。當天,新城系旗下港股上市公司新城發展控股和新城悅暴跌超20%。7月4日,新城控股深夜公告,董事長王振華被刑拘 其子王曉松接任董事長。當天,新城系遭遇股債雙殺,新城控股一字跌停,至少33家基金已下調新城控股估值,最多看到5個跌停。7月5日,新城控股與王振華“切割”,公司官網刪除其照片和新聞。7月7日,下午4點港股收市后,新城控股官微發布了公開致歉信,信中連用5個不安表示道歉。7月8日,新城控股連續第3日跌停,王振華辭去新城控股所有職務。同日,兩名律師實名舉報新城控股,直指其涉嫌證券違規。7月9日,新城控股連發公告,還原王振華刑拘后24小時。其子7月2日晚獲悉案情。7月10日,新城控股打開跌停板,當日暴跌8.90%,隨后股價企穩,收跌1.02%。7月12日,上海市普陀區檢察院依法以涉嫌猥褻兒童罪對王某某等二人批準逮捕。7月15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證監會此前收到兩名律師針對新城控股的舉報信,目前正在按相關法律法規對舉報信涉及內容進行核實。7月23日,在半年度經營工作會議上,集團新任董事長王曉松首次發聲,從個人價值追求、新城的感情寄托、企業家的責任三個方面承擔起新城控股。同日,新城控股公告甩賣40個項目斷臂求生。2020年4月29日,江蘇省政府撤銷新城控股原董事長王振華“江蘇省勞動模范”榮譽稱號;2020年6月2日,江蘇撤銷新城控股原董事長王振華“全國勞動模范”稱號。2020年6月15日,王振華擔任法人代表公司超七成已注銷。2020年6月17日,王振華被判有期徒刑5年,宣告此案告一段落。擴展資料:王振華判刑5年2020年6月16日,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普陀法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王振華、周燕芬猥褻兒童案。歷經16小時的庭審,普陀法院于6月17日當庭對被告人王振華、周燕芬作出判決,以猥褻兒童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振華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王振華的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但其不屬于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惡劣情節。被告人王振華對不滿12周歲的被害人實施猥褻行為并造成被害人輕傷二級的嚴重后果,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振華到案后及庭審中拒不供認其猥褻的犯罪事實,可酌情從重處罰。綜合考量本案對被害人身心造成的傷害和影響及社會危害程度,在公訴機關建議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內,依法對被告人王振華從重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王振華猥褻兒童案始末

3,上海普陀區人民法院

蓮花路 4站乘坐 地鐵1號線(富錦路方向), 在 上海體育館站 下車 210米站內換乘 地鐵4號線(宜山路)方向) 5站乘坐 地鐵4號線(宜山路)方向), 在 金沙江路站 下車(1號口出) 630米步行至 寧夏路白玉路站 6站乘坐 136路, 在 大渡河路銅川路站 下車 430米步行至 普陀區人民法院

上海普陀區人民法院

4,身家318億富豪猥褻女童被判五年與其住同一酒店的情婦為何也判了四

“正義有可能會遲到,但是永遠不會缺席”,相信去年新城控股原董事長王振華猥褻兒童案 大家記憶猶新,案發時隔一年,此案于2020年6月16日在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正式宣判:“猥褻兒童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振華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 ”。罪惡之人終于得到了法律上的制裁,或許很多人心里還有著疑問,王振華被判五年是否量刑過輕,其情婦周燕芬為何同罪也被判了四年,我們從個人角度探討還原一下本案:一,新城控股原董事長王振華猥褻兒童案的簡述雖然時隔一年,但是此案帶來的負面影響是巨大的,我們先來還原一下事情的經過,2019年6月底,被告人周燕芬將其朋友的女兒以帶著女孩到去上海迪斯尼樂園游玩為理由,從江蘇老家把兩個女孩(一個9歲,一個12歲)帶到上海一個五星級酒店內, 隨后女孩遭到了被告人王振華的猥褻,并且,周燕芬得到了好處費1萬元。之后女孩母親接到女孩電話控訴之后,從江蘇趕到上海普陀警方報警,王振華周燕芬被上海警方強制拘留立案調查。二,2020年6月16日,上海普陀警方正式宣判被告人王振華有期徒刑五年,為何被告人周燕芬也被判有期徒刑四年 ?1.我們先來看看王振華的有期徒刑五年:我個人認為,王振華的有期徒刑五年量刑偏輕!根據《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此案中,我個人分析認為,猥褻兩個十幾歲的未成年小女孩,屬于情節惡劣,而且,王振華猥褻女孩也未必是第一次,由于這次是當場曝光,是不是之前還有類似情況呢?而此次判決是以標準線五年宣判,我個人覺得王振華判決量刑過輕,畢竟此事對于兩個小女孩來說身心受到的傷害是巨大的,我相信天下所有的父母和我的想法是一致的。2.為何被告人周燕芬也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很多人覺得奇怪,周燕芬只是帶著女孩交給了王振華,期間也就收取了好處費一萬元,也沒有參與直接的猥褻,為什么她會判四年。其實原因很簡單:原因之一:共同參與犯罪。雖然表面看,周燕芬并沒有直接參與,但是我們可以看到,周燕芬在此案是起到至關作用的,從江蘇老家有預謀的哄騙帶女孩來到上海,交給王振華,這才導致了后續王振華的猥褻犯罪。原因之二:收取了王振華的好處費一萬元。周燕芬作為受害女孩母親的朋友,也明知道兩個女孩一個9歲,一個12歲,仍然把女孩帶至賓館并且交給王振華,并且收取好處費一萬元,很明顯有預謀且居心不良情節惡劣。因此我個人認為被告人周燕芬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不冤。綜上所述,兩名被告人終于受到了法律的嚴懲,作為情婦的周燕芬被判同罪有期徒刑四年有理有據,作為王振華我個人認為量刑還是過輕,不過據王振華的律師透露,似乎王振華對此判決還不滿意,甚至還可能會上訴,但是我想說得是,王振華作為原大型國企的董事長,有著良好的身份和影響力卻作出如此惡劣的行徑,或許這次被實錘,但是之前有沒有類似惡劣情況還未可知,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正義有可能會遲到,但是永遠不會缺席”!文:唯戀無名圖:來源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系作者刪除

5,上海市普陀區看守所十月份案情進度和結果

你好!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查期間是要被關在看守所里的,但是最長應該不會超過7個月。不知道你弟弟是什么樣的盜竊案件,有沒有跨省區?多人作案?但是如果按照你說的,時間這么久了都沒有消息,那可能涉及到關押期限超常,公安是違法的,你可以檢舉或者控告他們。還有一種可能就是已經判決,但是只是你們家屬并沒有收到通知,所以誤以為還在關押。提醒你:如果仍然關在看守所,那么一直到開庭之前,你們都是見不到的,只有律師可以會見。你們有東西捎帶的話,也只能功過律師了。覺得你這個問題有點奇怪。可以詳細問。
上海市普陀區看守所地址:柳園路555弄55號。刑事案件發生后可以第一時間找個專業刑事律師。只有律師可以進看守所會見,家屬是進不去的。我可以給你介紹個普陀區專業做刑案的律師,取保率很高,當事人對該律所都比較滿意。他們的官網:www.law100.org

6,勞動合同糾紛判決書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1)滬二中民三(民)終字第1159號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委托代理人史繼紅,上海御宗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周志宏,上海御宗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信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某,經理。委托代理人張何心,上海李東方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張某某因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69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繼紅、周志宏,被上訴人上海信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何心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張某某、信德公司之間因工資支付等事宜發生糾紛,張某某于2010年8月25日向上海市浦東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信德公司提出管轄異議,后該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張某某的仲裁請求為:1、要求信德公司支付2007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間的工資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165,000元;2、要求信德公司支付2008年2月至2009年11月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105,000元;3、支付2007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間墊付的辦公費用150,000元;4、補繳2007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間的綜合保險。上海市普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0年11月11日裁決對張某某的仲裁申請不予支持。張某某不服,訴至原審法院,要求判決信德公司:1、支付張某某2007年5月至2009年11月期間的工資155,000元(以每月5,000元計算31個月);2、支付張某某2008年2月至2009年11月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110,000元;3、支付張某某墊付的交通費、快遞費等辦公費用49,140元;4、為張某某補繳2007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間的綜合保險;5、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原審法院認為,案件的首要爭議焦點為張某某、信德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勞動關系的主要內容是勞動者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對其進行管理并支付對價。身份隸屬性是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勞動者必須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約束和支配。信德公司的住址在上海,張某某自述其工作地點在位于北京京友公寓的北京辦事處,但沒有證據證明信德公司在北京設立了辦事處,也沒有證據證明京友公寓系由信德公司所有或承租,相反,由張某某提供的證人楊寧出庭作證時陳述“北京辦事處”所處的京友公寓系張某某名下的房產,且信德公司事實上也從未支付過房租。張某某在北京“上班”,信德公司未對其進行考勤,也沒有對其進行管理或約束。張某某與信德公司之間沒有訂立過勞動合同,信德公司從未為張某某辦理過招退工手續、從未繳納過社會保險。張某某在長達三年左右的時間里未領取過工資,也無證據證明其向信德公司主張過工資,顯然不符合常理。張某某又自述“工作期間”為信德公司墊付了較多費用,在公司拖欠工資的情況下,仍為公司墊付大額費用,這更不符合常理。張某某提交的名片、收據等證據均無法證明其系信德公司員工。張某某有其他人員的銷售合同也不能就此證明張某某與信德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張某某提交的授權書落款處的印鑒真實性無法確認,且即使是真實的,也不能證明張某某系信德公司員工。綜上,張某某主張其與信德公司建立勞動關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張某某據此要求信德公司支付工資、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墊付費用及繳納綜合保險等訴訟請求,原審法院難以支持。據此判決:對張某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原審判決后,張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人張某某上訴稱,張某某與信德公司的勞動合同手續雖不健全,但雙方實際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首先、張某某受聘擔任信德公司分管市場銷售與業務開拓的副總經理,張某某提供的勞動是信德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其次、2007年5月雙方約定張某某的月薪為5,000元。第三、張某某的主要辦公地點在北京辦事處,由于張某某的工作需要經常出差,工作時間不限于每天八小時,故張某某并不是不受信德公司管理。第四、張某某以信德公司的名義開展業務,并由信德公司承擔結果。綜上,請求撤銷原審法院判決,將案件發回重審,或直接改判支持其原審訴請。被上訴人信德公司辯稱,信德公司從未聘用張某某作為公司的副總經理,亦沒有授權張某某代表公司開展業務。公司在北京無辦事處,張某某所稱其在北京的工作地點系張某某自己的住處。綜上,信德公司同意原審法院的判決,請求駁回張某某的上訴請求。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本院認為,勞動關系是兼有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性質,兼有平等關系和隸屬關系的社會關系,在張某某與信德公司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信德公司亦未支付過張某某工資的情況下,若要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雙方必須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人身隸屬關系。本案中,信德公司不對張某某考勤,張某某的工作時間自由,顯然雙方之間并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同時,張某某所謂的工作地點亦系其自己的房產,張某某并無證據證明信德公司租賃該房產作為北京辦事處,故張某某稱其為信德公司北京辦事處工作,本院難以采信。從雙方財產關系予以考察,根據張某某陳述,信德公司未支付其2007年5月至2009年11月期間的工資,亦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在信德公司始終不履行用人單位法定義務的情況下,張某某仍長期為信德公司提供勞動,甚至為信德公司墊付較多費用,本院認為不符合常理。現僅憑張某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故原審法院對于張某某基于勞動關系提出的訴請均不予支持,并無不當。至于基于其他法律關系產生的糾紛,雙方可另行處理。綜上所述,張某某的上訴請求,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元,由上訴人張某某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審判長 : 陳櫻代理審判員 : 鄭磊代理審判員 : 周衛娟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書記員 : 吳艷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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