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益類事業單位公益類是事業單位的大頭,是改革成功與否的關鍵所在。公益一類是保留的對象,是改革以后事業單位存在的最主要的形式,不嚴謹地來講甚至可以說是唯一的形式;公益二類在改革中是必須剝離改革,公益類職能和職能相近的單位進行整合,生產經營類職能改企。
1、檢驗檢疫事業編怎么改革?
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強制性檢驗檢疫,是做為行政輔助和支持類職能,被劃分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是保留的對象,也是機構改革完成后,事業單位存在的主要形式,事業機構改革,行政類職能劃歸機關承擔,生產經營類改企,公益二類剝離生產經營職能改企,保留的公益服務職能分流整合成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因此,除行政執法外,公益一類是唯一保留的事業單位存在狀態,
強制性檢驗檢疫機構是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是保留的對象。但商檢和質量監督檢驗檢測,卻是明確劃分為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的,強制性檢驗檢疫以動植物檢疫、農產品質量監督檢測、食品衛生監督檢驗、衛生檢疫等為主,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有行政職能和行政執法職能,也有公益服務職能,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由不同的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由行政機關承擔,使用行政編制,為公務員身份;行政執法職能由專門的行政執法機構承擔,實行局隊合一,為參公事業單位;公益服務職能由事業單位承擔,負責公益服務和專業技術支撐,
2、單位性質是公益一類,人員身份有財政全額和自收自支,怎么改革?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分為公益一類、公益二類、行政類和生產經營類四種類別,分別進行改革。其中,行政類將其承擔的行政職能劃歸相應的行政機關承擔,今后將不再成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生產經營類改企,公益二類事業單位也是剝離生產經營職能改企,實行事企分開,事業單位也不再承擔生產經營職能,事業單位改革后,將以承擔公益服務職能為主,公益一類基本上是唯一存在的事業單位職能模式。
在事業單位改革中,部分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由于承擔的工作職能與設立的崗位、分配的編制存在極大的矛盾,尤其是基層事業單位,事多編少,按編制配備的工作人員,遠遠不能滿足工作職能的需要,基層的編制總量有限,又趕上近些年控編減編,編制只減不增,沒有辦法根據職能設立足夠的崗位,配備足夠的編制。編制不增加,事又越來越多,沒有辦法,只能是超編調人,或者采取混編混崗的方式解決,
超編調人好理解,就是超出編制控制,通過調動等方式增加人員使用。這種方式屬于典型的違規使用編制的問題,是各級機構編制部門嚴查的對象,第二種方式就是“混編混崗”,同樣也是違規使用編制。混編混崗,是指在黨政機關使用事業編制和事業人員,或者在全額事業單位使用差額事業編制或者自收自支事業編制,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使用的是全額事業編制,差額事業編制同樣也在控制之列,只有自收自支編制是地方政府根據自己的需要,自行設立、自行供養、自行使用。
因此,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中的混編,基本上就是全額和自收自支混用,事業單位改革,隨著機構編制的規范運行,自收自支編制將被撤銷,不再使用,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只能使用全額事業編制。原來混用的自收自支編制撤銷后,正式職工使用全額編制置換,或者調整到有空缺全額編制的事業單位,地方自行招聘的使用自收自支編制的合同人員,取消自收自支編制后,成為編外人員,實行合同制管理,不再使用任何編制,或者直接下崗分流,領取經濟補償后,自主擇業。
3、如何區分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公益二類單位是如何改革的?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將事業單位分為行政類、生產經營類和公益一類、公益二類四種類型,其中公益一類簡單來講就是完全承擔公益服務和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公益二類不僅承擔公益服務職能,還承擔部分生產經營職能。兩者的差別,不僅是其承擔的職能不同,其改革的方向也截然不同:公益一類是保留的對象,是改革以后事業單位存在的最主要的形式,不嚴謹地來講甚至可以說是唯一的形式;公益二類在改革中是必須剝離改革,公益類職能和職能相近的單位進行整合,生產經營類職能改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