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特殊性不同:協商當事人可以在沒有第三方參與的情況下達成解決問題的協議;調解是調解員以他認為有利于當事人達成和解的方式對糾紛進行調解;仲裁不同于訴訟和審判,需要雙方自愿,調解是指糾紛雙方在中立的第三方介入下,通過協商達成和解解決糾紛的過程和結果,和解主要看協商。
法律分析:和解是雙方當事人通過信息的交換和溝通,就爭議達成共識,并就爭議的解決做出一致決定的過程和結果。和解主要看協商。調解是指糾紛雙方在中立的第三方介入下,通過協商達成和解解決糾紛的過程和結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第二百三十條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協議的和解,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錄在案,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因欺詐、脅迫等原因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是。達成和解的約定的,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和解的約定制作調解書,也可以撤回投訴。調解書應當寫明上訴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應當由辦案人員簽名,加蓋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送達當事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消費者投訴之日起60日內終止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費者投訴處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調解: (一)消費者撤回投訴的;(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調解或者不參加調解的;(三)消費者在調解過程中就同一糾紛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四)雙方自行辦理和解;(五)其他應當終止的。
法律分析:1。概念不同:協商指當事人通過平等溝通,自行達成共識的活動協商指;調解是中立的第三方在當事人之間進行調解和調停,幫助交換意見,提出解決方案,促進雙方當事人解決矛盾的活動;仲裁是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給第三方,由第三方判斷爭議的是非曲直并做出決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訴訟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依法解決訴訟糾紛的活動。2.特殊性不同:協商當事人可以在沒有第三方參與的情況下達成解決問題的協議;調解是調解員以他認為有利于當事人達成和解的方式對糾紛進行調解;仲裁不同于訴訟和審判,需要雙方自愿。也不同于強制調解。它是一種特殊的調解和自愿仲裁。訴訟是人民法院進行的一種強制仲裁。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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