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并沒有規定所有的權利都必須辦理登記,比如動產抵押不是強制的登記,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但是如果沒有辦理過抵押登記,就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已經辦理了抵押,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03條以動產抵押,抵押權于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沒有登記,沒有對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無登記no對抗善意第三人,法律解析:登記對抗第三人是指權利發生轉移的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登記,法律分析:登記對抗存在、地役權和動產抵押,沒有登記,不允許對抗善意第三方。
法律解析:登記 對抗第三人是指權利發生轉移的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登記。法律并沒有規定所有的權利都必須辦理登記,比如動產抵押不是強制的登記,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但是如果沒有辦理過抵押登記,就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已經辦理了抵押,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03條以動產抵押,抵押權于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沒有登記,沒有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分析:登記 對抗存在、地役權和動產抵押。登記生效主義,有房屋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房產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在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時設立的。沒有登記,不允許對抗善意第三方。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無登記 no 對抗善意第三人。在-1對抗的效力下,無論標的物的占有是否已經轉移,在登記之前,這種物權變動只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而對善意第三人的請求權沒有效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條,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得由-1對抗善意第三人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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