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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我想問一下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該怎么寫啊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0-07 04:54:21 編輯:南昌本地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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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想問一下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該怎么寫啊

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制度1、校車必須有經過交通管理部們的校驗合格的“合格證”。否則不使用。2、司機在接送幼兒以前,必須進行車況檢查,確保行車安全。3、司機在出車前夜,不熬夜、打牌、搓麻將,保證充足良好的睡眠,以良好的心態出車,不超速不超員。4 、車輛在行駛途中避免不必要交談和打電話,以免事故發生。5、司機對校車要進行保養工作,保持車廂的整潔。6、下車后檢查車廂是否遺漏孩子和物品。菜園鎮中心校2010.4.12修訂

我想問一下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該怎么寫啊

2,兒童保護法律法規

1、《未成年人保護法》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2、《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的法律。3、《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是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4、《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5、《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按照確保安全、切合實際的總體思路,規定了保障校車安全的基本制度。(1)要求地方政府依法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在寄宿制學校或托管入學,減少學生交通風險。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需要的農村地區,要采取措施保障學生獲得校車服務。(2)明確了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校車安全管理履行統一指導、督促等職責。(3)規定了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保障校車安全的義務和責任。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指派照管人員隨車照管學生。

兒童保護法律法規

3,關于校車安全的法律條文133條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若幫到請采納,謝謝
我不會~~~但還是要微笑~~~:)

關于校車安全的法律條文133條規定

4,校車使用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1、學校校車日常管理及維修保養等由校辦室具體負責,根據車輛使用申請情況進行統籌安排并建立校車出入登記制度。2、車輛使用實行出車申請制度,具體由各處室主任根據需求提前通知辦公室,并在填寫出車申請單之后方可用車(緊急工作除外),未經同意不得隨意用車。3、教師市區內教研活動(會議)原則上不使用校車(偏遠鄉鎮及地區根據情況使用),出外省市用車必須報校長同意。4、教育局借用車輛必須報經分管校長審批。5、各類費用報銷程序:司機憑出車通知單核銷條據。6、凡未經登記、報批私自使用車輛,根據情節輕重學校將扣發一定的管理獎。私自出車出現的任何后果由出車人自行全部承擔。7、車輛原則上每晚要返校停放在校園內,無特殊情況禁止車輛在外過夜。8、校車實行用油月包干和里程計程相結合的管理制度。9、司機不得違章駕駛,否則罰款由司機全額支付。法律依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的號牌號碼、車輛的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以及校車標牌發牌單位、有效期等事項。第十七條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應當配備統一的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的,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第十八條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第十九條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將校車標牌交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第二十條 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第二十一條 校車應當配備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應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校車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5,靈寶市尹莊鎮愛心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怎么規定的

靈寶市尹莊鎮愛心幼兒園校車管理制度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2、 建立校警隨車制度。學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校警隨車,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學生的秩序與安全。隨車校警必須認真填寫隨車記錄。3、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2)不疲勞駕車。(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于每小時5公里。(8)載送教職工和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靈寶火車站向北500米,路東

6,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

法律分析: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2、建立校警隨車制度。學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校警隨車,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學生的秩序與安全。隨車校警必須認真填寫隨車記錄。3、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2)不疲勞駕車。(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于每小時5公里。(8)載送教職工和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條 準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第二十一條 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7,學生校車乘車制度

《學生乘車安全責任書》,明確相關責任。【校車乘車制度】校車管理報告和舉報制度為使校車規范有序運行,確保學生乘車安全,根據本校學生乘車和校車配備運行情況制定校車報告和舉報制度。一、車輛存在安全隱患時要及時報告校車服務提供者和學校,及時修理排除安全隱患。二、校車在接送學生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要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報告校車服務提供者、學校和教育局安全辦公室。三、教師和家長必須向乘車學生講明當校車駕駛員出現以下情況時,應當拒絕乘車并告知家長或教師,由家長或教師向學校校車安全負責人舉報:(1)校車駕駛員沒有按規定地點進行停放,導致學生上下車及過馬路存在安全隱患的。(2)校車駕駛員未嚴格按照核定載客人數載客、超員、超載的。(3)校車駕駛員存在作風問題或身體、心理健康現象的。(4)校車駕駛員酒后駕駛車行為的。(5)校車駕駛員出現超速、闖紅燈等交通違法行為的。(6)校車駕駛員存在態度惡劣、打罵學生行為的。(7)校車駕駛員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疾病或過度疲勞駕車的。

8,校車安全條例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校車管理條例

幼兒園校車管理制度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幼兒的生命安全和幼兒園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一、 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二、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  ①無照駕駛。  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向管理部門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實際情況由駕駛員與幼兒園共同負擔。  5、發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學校各負擔一半。三、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需維修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學校,經園長同意并簽名即可。由園長記錄公里數,并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校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3、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主管、另安排檢修。四、司機日常工作規定  1、必須保持車內外清潔整齊。  3、若司機于工作期間違反交通規則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必須即時呈交案發報告,然后通知學校。五、司機的職責  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加油單據先由主管簽名,然后由總務處簽名,方有效。  5、司機發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學校,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未經批準不允許私自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  6、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下車后檢查車內是否遺漏孩子和物品,然后鎖好車門并將鑰匙交到幼兒園辦公室。  7、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才出車。  8、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后駕車。  9、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10、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以報銷。違章造成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11、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12、未出車時,司機應在辦公室,隨時等候出車。  13、司機要服從主管的安排,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14、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學校,并說明原因。  15下班后,應將車輛停放地點保管,不準私自用車。  16、司機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二、教師跟車管理制度1、注意自身形象,要求幼兒做到的,老師應做到,要求幼兒不能做的,老師也不能做(帶MP3、穿拖鞋等)2、按時到崗,晚上跟車老師要提前5分鐘到崗實行點名考勤,不讓校車超載,考勤表每周上交辦公室檢查。3、熟悉每一個幼兒住址及站點,幼兒到站才能下車。嚴禁未到站點放幼兒下車或到達站點不下車。4、幼兒到站點,如要過馬路,跟車老師必須下車送幼兒過馬路。5、到站點須等車停穩,跟車老師方可讓幼兒下車。下車時禁止幼兒推擠,以免發生擠傷等意外。提醒幼兒注意外面來往車輛。6、維持車內紀律,禁止幼兒大聲喧嘩,扯爭刁打,不準幼兒將身體的任何一部分伸出窗外。7、對幼兒要具有愛心,對家長要有禮貌,作為學校流動宣傳車,司機和跟車老師必須作正面宣傳,對于家長或幼兒提出的可行要求,應盡量滿足。8、上車時,注意點名,幼兒全部上車坐穩后方可發車。9、因跟車老師原因,出現漏接、漏送幼兒的由跟車老師負責并扣5元/次。二、責任承擔1、行車途中車出現任何交通事故由司機負責。2、車未停穩而幼兒下車,出現意外由司機與跟車老師共同承擔責任。3、幼兒未到站下車或(過站點下車)不回家出現意外,由跟車老師負責。4、幼兒過馬路因沒大人(老師)護送出現意外,由跟車老師負責。5、幼兒將身體某部分伸出車窗外,而出現意外的責任,由跟車老師承擔。6、接幼兒時因車沒到預定時間而開走,導致幼兒在外出現意外,由司機與老師負責。7、因不點名導致校車嚴重超載,后果由司機和跟車老師共同承擔。

9,幼兒園校車管理制度有哪些

我是“申通校車公司”的人員,對此有過一些了解,主要是十條,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一、跟車老師必須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后,方可上車。二、如有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點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須提前通知幼兒園,跟車老師必須在當日記錄中做特別說明,以免遺漏。三、跟車老師在跟車過程中,必須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落車的幼兒,并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后打勾確認。四、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前,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五、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后,必須再次檢查乘車記錄,并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后,再請園長簽名每月底交辦公室備案。六、督促校車司機必須保持車輛勻速行駛,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七、檢查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確在各站點停靠,無論該站點是否有人上落。八、提醒校車司機必須在幼兒上車坐穩后,跟車老師示意可以開車后,方可啟動車輛前行。九、校車站點及乘車幼兒名單需變更時,由每條線路組長通知到該車所有跟車人員及司機。十、家長接送幼兒必須出示接送卡。
管理制度有很多呀!可是有哪些幼兒園真正遵守過這些制度的咧?

10,關于校車的法律規定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本條例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學生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教學點的設置、調整,應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國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惠辦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稅收管理權限制定。第四條 國務院教育、公安、交通運輸以及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國務院教育、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共同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并實施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第六條 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保障安全、經濟適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時修訂校車安全國家標準。生產校車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保證所生產(包括改裝,下同)的校車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廠、銷售。第七條 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是政府、學校、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社會各方面應當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協助保障校車通行安全。第八條 縣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第二章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第九條 學校可以配備校車。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以及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可以提供校車服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可以制定管理辦法,組織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提供校車服務。第十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防范、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第十一條 由校車服務提供者提供校車服務的,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運行安全管理措施。學校應當將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報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學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并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學生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義務,配合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學生的監護人應當拒絕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接送學生上下學。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第三章 校車使用許可第十四條 使用校車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許可。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三)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第十五條 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第十六條 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的號牌號碼、車輛的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以及校車標牌發牌單位、有效期等事項。第十七條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應當配備統一的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的,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第十八條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第十九條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將校車標牌交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第二十條 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第二十一條 校車應當配備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應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校車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第二十二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校車的安全維護,建立安全維護檔案,保證校車處于良好技術狀態。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校車,應當停運維修,消除安全隱患。校車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維修企業維修。承接校車維修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維修技術規范維修校車,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所維修的校車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在質量保證期內對校車的維修質量負責。

11,校車管理制度

教育局發展校車管理制度  校車管理工作是我校管理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環節,為了規范我校的校車管理工作,特制定校車管理制度:   1、開學初,車隊老師跟車,核對學生信息(姓名、站點和接送情況),名單上要接送的學生若要改不接送,車隊老師須交家長的說明字條給校車管理員。   2、車隊老師每天要認真清點車隊人數,對于缺勤學生必須詢問班主任、或查看當天缺勤學生表,落實學生缺勤原因。因工作疏忽導致學生離校,追究其責任。   3、車隊老師必須在下課鈴后5分鐘內(值勤老師在20分鐘內)到達集合地點管理車隊學生,維持車隊紀律,嚴禁學生在車隊內講話、隨意跑動,確保車隊安靜有序。   4、車隊老師必須每天詢問車隊情況,并將車隊情況在學校網站上如實填寫。遇上需要跟車解決的問題,送車老師必須跟車去解決問題。 5、當車隊出現人數與學校所發的名單不一致時,送車老師必須及時上報。   6、班主任每天詢問班級學生乘車情況,配合車隊老師處理班級學生車隊問題。   7、車隊老師有事不能送車隊,本人及時告知校車負責人,嚴禁私自找人代送車隊。   8、嚴禁車隊老師在放車時間段隨意離開本車隊做私人事情,管理好本車隊學生,防止學生在車隊打架、推拉等現象。學生上車安全有序,禁止瘋跑上車。   9、車隊老師要求學生戴好車牌上車,做好每天有檢查、有登記。   10、班主任不得留車隊學生在校,因班主任的疏忽導致學生未上校車責任自負。   11、班主任每天提醒學生佩戴車牌上車,并隨時檢查學生車牌佩戴情況。   12、車隊老師不得擅自給學生調車,車隊有要調車的學生及時上報校車負責人。 13、因特殊情況學校需要車隊老師跟車的時候,車隊老師服從學校安排。   14、a號車學生離開等車教室后,必須關好所在教室窗、燈、風扇、門,整理好班級桌椅。   15、送車老師嚴格執行學校規定的“晴天方案” 、“雨天方案” 和“中途下雨天方案”。   說明: 對違犯上述要求的教師,情節較輕的,由學校提出書面警告;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的,責令教師本人作出書面檢查,并在全體教師大會上予以公開批評;情節嚴重、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學校予以辭退。

12,校車安全管理規定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于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校車安全管理規定   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2、 建立校警隨車制度。學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校警隨車,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學生的秩序與安全。隨車校警必須認真填寫隨車記錄。   3、 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于每小時5公里。   (8)載送教職工和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4、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并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①無照駕駛。   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隊長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向管理部門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實際情況由駕駛員與學校共同負擔。   (5)發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學校各負擔一半。   5、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須保證在不延誤解送學生的情況下,進廠修理(特殊情況例外)。   (3)車輛需維修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隊長人,由隊長報告后勤主任,經主任同意并簽名即可。由隊長記錄公里數,并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校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4)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隊長、另安排檢修。   6、司機接送學生規定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在附近打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校。絕不可以讓學生獨自回家。   (2)若有家長要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司機可示意家長寫申請信,經學校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學生,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7、司機日常工作規定   (1)除經常洗車輛,保持車廂內外清潔整齊外,也不準將車廂內的垃圾拋棄在停車場上。   (2)除早、晚接送學生外,司機必須持有隊長簽署的《派車單》方可將校車駛出學校。否則后果自負。   (3)除學生或隊長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機不得私下允許其他人(包括教職員工)搭乘校車,否則將按學校有關規定懲處。   (4)若司機于工作期間違反交通規則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必須即時呈交案發報告,由后勤處按情況評估相關費用并由個人分擔相應部分。   8、司機的職責   (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學生載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單據先由隊長簽名,然后由后勤處簽名,方有效。   (5)司機發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隊長,隊長報后勤處,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未經批準不允許私自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   (6)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鎖好保險鎖。   (7)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才出車。   (8)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點前必須睡覺(特殊情況例外),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后駕車。   (9)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10)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以報銷。違章造成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11)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12)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說話文明。   (13)司機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不要誤點。   (14)未出車時,司機應在辦公室,隨時等候出車。   (15)司機要服從隊長的安排,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16)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隊長,并說明原因。   (17)下班后,應將車輛停放地點保管,不準私自用車。   (18)司機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19)司機未經領導批準,非專職駕駛員不得駕駛學校任何車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21)后勤處每學期負責對司機期考核、評級獎勵。   9、駕駛員守則   (1)努力學習專業技術,熟悉掌握車輛的技術性能,精通本職業務,遵守交通法規。   (2)具備崇高的職業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質,高度的事業心、責任心,敬崗愛業。   (3)遵紀守法,服從領導,團結同事,愛護車輛,愛護公共財物。   (4)負責隨車物資、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換車時應做好移交手續和車況檢查,交接不清的由雙方共同賠償。凡丟失損壞的由駕駛員負責賠償。   (5)車輛的牌照、手續等一切證件,必須認真保管,由于丟失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6)做到安全行車,優質服務。遇到事故,肇事者應及時向領導報告。特殊情況可靈活處理。   (7)出車一律憑申請派車單,并認真如實填寫。校車歸隊后,派車回收單及時交回后勤處(正常接送學生例外)。   (8)駕駛員應做到誠實守信,表里如一,凡事應實事求是,如有偽造、報假單據者,一經查出,按原單據數額給予相應的罰款,并接學校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9)嚴禁酒后開車;嚴禁私自動車;嚴禁私自將車交與他人或他人換車駕駛;嚴禁公車私用;嚴禁私自改變行車路線。違者按學校制定的目標責任指標考核辦法處理。   (10)嚴格執行學校、部的各項規章制度,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除貫徹上述規定外,還要做到: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不準轉借、涂改或偽造駕駛證;不準把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不準駕駛與駕駛證駕車型不相符的車輛;未按規定審檢不合格的,不準繼續駕駛車輛;飲酒后不準駕駛車輛;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車門、車廂沒有關好,不準行車;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不準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閑談或者有其他妨礙行車的行為等。   10、司機遇投訴事項處理   (1) 家長態度有禮貌,對學生具愛心,若遇無理家長,亦需耐心聆聽,并盡量克制自己,避免與家長發生爭執,事后可將事件告知隊長。   (2) 司機若遭到家長投訴,必須及時報告隊長。

13,駕駛校車有什么新規定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第二十三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二)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  第二十六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  第二十七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則和駕駛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記分規定如下:  按照國務院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校車是用于接送幼兒園幼兒、義務教育學生上下學的車輛。校車安全關系學生上下學安全,駕駛校車應當擔負著重大社會責任,必須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規。  為保障校車安全,公安部123號令對駕駛校車制定了更加嚴格的記分規定:  一是一次記12分的情形有:駕駛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駕駛校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二是一次記6分的情形有:駕駛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駕駛校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駕駛校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  三是一次記3分的情形有:駕駛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四是一次記2分的情形有: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或者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的;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的;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的;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的。對校車駕駛人其他交通違法行為的記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的有關規定執行。需要提醒的是,其他機動車應當按規定避讓校車,對駕駛機動車不按照規定避讓校車的,一次要記6分。

14,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7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本條例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學生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教學點的設置、調整,應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國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惠辦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稅收管理權限制定。第四條 國務院教育、公安、交通運輸以及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國務院教育、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共同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并實施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第六條 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保障安全、經濟適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時修訂校車安全國家標準。生產校車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保證所生產(包括改裝,下同)的校車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廠、銷售。第七條 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是政府、學校、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社會各方面應當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協助保障校車通行安全。第八條 縣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章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  第九條 學校可以配備校車。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以及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可以提供校車服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可以制定管理辦法,組織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提供校車服務。第十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防范、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第十一條 由校車服務提供者提供校車服務的,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運行安全管理措施。學校應當將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報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學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并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學生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義務,配合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學生的監護人應當拒絕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接送學生上下學。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第三章 校車使用許可  第十四條 使用校車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許可。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三)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第十五條 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第十六條 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的號牌號碼、車輛的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以及校車標牌發牌單位、有效期等事項。第十七條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應當配備統一的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的,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第十八條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第十九條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將校車標牌交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第二十條 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第二十一條 校車應當配備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應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校車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第二十二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校車的安全維護,建立安全維護檔案,保證校車處于良好技術狀態。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校車,應當停運維修,消除安全隱患。校車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維修企業維修。承接校車維修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維修技術規范維修校車,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所維修的校車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在質量保證期內對校車的維修質量負責。  第四章 校車駕駛人  第二十三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二)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四)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五)無犯罪記錄;(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第二十六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第二十七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則和駕駛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第五章 校車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條 校車行駛線路應當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確實無法避開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對上述危險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志、警告標牌。第二十九條 校車經過的道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第三十條 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位置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響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擁堵的,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疏導運載學生的校車優先通行。校車運載學生,可以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第三十二條 校車上下學生,應當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未設校車停靠站點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臺停靠。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設置校車停靠站點預告標識和校車停靠站點標牌,施劃校車停靠站點標線。第三十三條 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應當靠道路右側停靠,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打開停車指示標志。校車在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后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校車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校車停靠車道后方和相鄰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停車等待,其他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減速通過。校車后方停車等待的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使用燈光催促校車。第三十四條 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車駕駛人超員、超速駕駛校車。第三十五條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最高時速低于前款規定的,從其規定。載有學生的校車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以及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第三十六條 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校車,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后再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處罰。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定期將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屬單位和教育行政部門。  第六章 校車乘車安全  第三十八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校車服務提供者為學校提供校車服務的,雙方可以約定由學校指派隨車照管人員。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隨車照管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第三十九條 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二)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飲酒、醉酒后駕駛,或者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三)清點乘車學生人數,幫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四)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五)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第四十條 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校車運載學生過程中,禁止除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以外的人員乘坐。第四十一條 校車駕駛人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校車的制動、轉向、外部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校車駕駛人不得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第四十二條 校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設置警示標志。乘車學生繼續留在校車內有危險的,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區域,并及時與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學生的監護人聯系處理后續事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的校車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產品質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第四十四條 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并強制報廢機動車;對駕駛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所有人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第四十五條 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或者個體經營者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情節嚴重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件。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扣留該機動車,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六條 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第四十八條 校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罰款:(一)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或者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二)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三)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四)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五)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重處罰。第四十九條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被依法處罰或者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校車駕駛人條件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取消校車駕駛資格,并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第五十條 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扣留車輛的,應當通知相關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轉運學生,并在違法狀態消除后立即發還被扣留車輛。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避讓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第五十三條 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罰款。隨車照管人員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的,由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處分或者予以解聘。第五十四條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銷其校車使用許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第五十五條 學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除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導致發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的學校的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并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致使本行政區域發生校車安全重大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五十七條 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九條 發生校車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幼兒園布局,方便幼兒就近入園。入園幼兒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幼兒專用校車,遵守本條例校車安全管理的規定。第六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車駕駛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90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校車駕駛資格。本條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學生、幼兒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過渡期限內可以使用取得校車標牌的其他載客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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