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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全文,教師法的適用對象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0-04 20:57:35 編輯:南昌本地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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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師法的適用對象

老師,包括(幼師及教授)

教師法的適用對象

2,教育部擬修訂教師法后2022年開始執行嗎

咨詢記錄 · 回答于2021-12-31 教育部擬修訂教師法后,2022年開始執行嗎? 教育部發布《教師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擬修訂教師法后2022年開始執行嗎

3,教師法規定教師有權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

教學職責必須具備的基本權利,也是教師職業活動特有的一項內容和權利。
期待看到有用的回答!

教師法規定教師有權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

4,新教師法會不會在人大會上提出

會的。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教育事業也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法律的一些規定已不能適應教育改革發展和教師隊伍建設的實際和要求。不能切實保障教師隊伍向穩定、優質發展,必將使我國的教育事業滯后。許多有識之士早就呼吁要修訂《教師法》,國務院也印發關于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為教師隊伍建設和教師法修改指明了方向。目前,修改教師法已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已促請有關部門加快修改教師法的立法工作進程,爭取早日將法律修訂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5,教師的法律法規是什么

《教師法》,《教育法》
《教師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再看看別人怎么說的。

6,新教師法2022年能正式實施嗎

目前還不會。教育部發布《教師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擬修訂是正打算修訂且現在正在征求反饋意見。 新教師法實施后,中級職務即一級教師將和現在的初級職務即二、三級教師一樣,沒有了“指標”限制,不再實行評審制,改為根據教齡和履職情況實行考核制。而高級職務即副高和正高級教師仍實行評審制。不過,教師法第二十三條還規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科學、合理制定中小學崗位設置指導意見。中小學副高級以上崗位設置應當平衡考慮教師的學科教學能力和師德育人能力。” 這也就是說,副高級以上崗位的“比例”“指標”不會再像過去那樣“呆板”——達到比例后,就不再投放指標,而是改為要“平衡考慮教師的學科教學能力和師德育人能力”情況設置比例,投放指標——即教師教育教學能力達到一定水平,業績突出,就可以“擴大比例”“增加指標,”讓“能者上”。 新教師法的這個變化,對中小學教師來說,不啻是一個好消息,2022年已然到來,愿更多的教師在職稱問題上能夠如愿以償!

7,老師考編要交多少錢

考編要交錢? 你指的是報名費用嗎考2課 一般都是120元 面試的時候 好像也要交80其他的費用 除非你報培訓班 買教材 不然考編是不需要其他費用的
1、教師編制考試不收報名費,只收考試費,一般一門課50元左右,地方不同,考試費也不同。2、師范專業可以報考教師招聘的編制。非師范類學生要取得教師資格,2012年開始全國統考,筆試必須通過教育知識與能力和綜合素質,中學的還要多加一門專業知識的考試。需準備復習參加教育部門舉辦的考試或者去考自學考試相關的科目。具體報名時間,可以咨詢當地教育部門。3、教師一詞有兩重含義,既指一種社會角色,又指這一角色的承擔者。 廣義的教師是泛指傳授知識、經驗的人,狹義的教師是指受過專門教育和訓練的人,并在教育(學校)中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人。(履行教育教學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10000000000000000000000.1.20002021854558145

8,修改教師法何時出臺

法律分析:現行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是1993年10月31日在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而修正,共九章四十六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權利和義務;第三章:資格和任用;第四章:培養和培訓;第五章:考核;第六章:待遇;第七章:獎勵;第八章:法律責任;第九章:附則)。近幾年各省已經逐漸完善地方《教師法》實施的具體辦法,目前湖南省、浙江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已經于2021年3月頒布了新的實施辦法,湖北省于2016年頒布了新的實施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河南省、廣東省于2010年頒布了新的實施辦法,其他省份的時間更早。除了省級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上述地方性法規之外,深圳經濟特區于2019年4月頒布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規定。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公布日期:[2009-08-27]2、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公布日期:[2021-03-31]3、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公布日期:[2021-03-26]4、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公布日期:[2021-03-26]5、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公布日期:[2016-12-01]6、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公布日期:[2010-07-30]7、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公布日期:[2010-07-30]8、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公布日期:[2010-07-23]9、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規定,公布日期:[2019-04-26]

9,國家教師法和勞動法對教師請假有何規定

一、病假,是指勞動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勞動者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假期。病假期勞動者可照常拿工資,對于病假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80%。二、《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任何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職工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期。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時,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三、因此所說情形可以參照上述規定。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再看看別人怎么說的。

10,2021新教師法改革2022年開始非師范生不能再報考教師資格證

近日,教育部發布了一篇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的公告,對外公開征求意見,引起了網友們的廣泛關注。目前正處于公開征求意見的進程,意見截止時間到今年12月20日。江城輔導學院第一時間來給大家解讀一下,大概分為以下幾方面:取得教師資格學歷要求提高:征求意見稿提出: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學位。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學校學前教育專業專科或者其他相關專業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中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學校師范專業本科或者其他相關專業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并獲得相應學位;取得普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碩士研究生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并獲得相應學位;取得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學校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技能或者實踐工作經驗;而在本次修訂前,《教師法》對學歷的要求為: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維護教師職業權利:征求意見稿提出,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或者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職責,維護教師依法執教的職業權利,保障教師實施教育懲戒、制止學生違法違規行為、制止侵害學生合法權益行為的職權;保障教師的人格尊嚴和人身權利,對侮辱、誹謗、暴力傷害等侵害教師合法權益的行為,及時進行處理,依法追究責任;保障教師潛心教書、靜心育人。除特殊、緊急情況外,不得安排教師到與教育教學無關場所開展相關工作,不得安排教師從事學校以外的執法、執勤或者其他與教師職責無關的工作。明確教師義務:征求意見稿提出,幼兒園、中小學教師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注重保護未成年學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制止學生欺凌和其他有害于學生的行為;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或者學生傷害事故,應當積極保護、救助學生;應當與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相互配合,加強對家庭教育的指導,促進家校協同育人。網友評論:關鍵是提高教師社會地位和福利待遇,吸引高素質人才加入教師隊伍,整那么多條條框框啥作用不起!那么它來了!工資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當地公務員:公辦中小學教師是國家公職人員,依據規范公職人員的相關法律規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中小學、幼兒園教師的平均工資收入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收入水平,并逐步提高。績效工資分配應當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并體現對優秀教師、班主任等特定崗位教師的激勵。另外,《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了教師在津貼補貼、地區補貼、住房優惠、醫療待遇方面的保障和待遇。住房優惠方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住房保障政策中應當對當地教師予以傾斜。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中小學教師解決住房給予一定支持,并根據需要建設教師周轉宿舍。醫療待遇方面:公辦中小學、幼兒園教師的醫療同當地公務員享受同等的待遇。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定期組織教師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和心理健康評測,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師進行休養。民辦待遇方面:民辦學校及其舉辦者應當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教師的標準,依法保障所聘教師的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權益,并依法為教師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鼓勵民辦學校按照國家規定為所聘教師建立職業年金。目前,就業形勢愈發嚴峻,公務員以待遇好,地位高,工作穩定等受到大多數人的青睞,連同以后教師也在慢慢提升學歷門檻以及福利政策,不僅僅是教師,越來越多的職位都有學歷要求,你還沒有重視起來嗎?朋友們發現了沒,如今,許多職位對學歷的要求越來越高。在求職過程中,好不容易對某一職位感興趣,翻了一下招聘簡章才發現,要求本科及本科以上學歷。還沒開始就被拒之門外,心里涼涼的。于是開始懊悔,當時為什么不好好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只要國家承認的學歷,符合憲法及法律的規定條件下就可以報考公務員。對于非全日制的教育形式(自考,成教,網絡教育,國家開放大學等)畢業生取得國家認證的畢業證之后,就可以報考。以此內推,其他的職業也是這樣。因此許多打工族選擇了成人教育這種方式,也如愿以償地進入了心儀的企業,走上了自己夢想的道路。對如今的社會來說,高學歷本身意味著什么,它對一個人的影響到底有多大?很多具有豐富工作經驗但沒有學歷的成年人,往往在工作中遭到一些不公平的待遇。特別是在評職稱、漲工資方面,很多公司都會考慮到學歷問題,這時學歷的重要性就體現出來了。從公司的角度來說,公司優先考慮人選時,在工作能力和經驗都差不多的情況下,具備本科學歷比大專學歷更有優勢,具備大專學歷比大專以下學歷更有優勢。很多在職的成年人,由于受到學歷低的制約,工作以后,在職場錯失了很多升職加薪的機會,影響了個人的發展。因此,近年來選擇成人學歷教育的在職人士越來越多。據報道,未來,學歷教育收緊,提升學歷將會越來越難。“停止繼續招生,考試難度加大,專業范圍縮小,學歷類型減少”,多所高校已經開始對學歷繼續教育不同程度的改革,整個體系的轉型已成必然之勢。如果你目前的學歷和你的發展需求匹配不上,那么盡快提升你的學歷吧!不要讓學歷問題給人生留下遺憾。

11,教師資格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國公民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應當依法取得教師資格。   第三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師資格工作。   第二章 教師資格分類與適用   第四條 教師資格分為:   (一)幼兒園教師資格;   (二)小學教師資格;   (三)初級中學教師和初級職業學校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以下統稱初級中學教師資格);   (四)高級中學教師資格;   (五)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以下統稱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   (六)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實習指導教師資格(以下統稱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   (七)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成人教育的教師資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依照上款規定確定類別。   第五條 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級及其以下等級的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擔任教師;但是,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或者初級職業學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   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與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 教師資格條件   第六條 教師資格條件依照教師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其中“有教育教學能力”應當包括符合國家規定的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身體條件。   第七條 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依照教師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學歷,并應當具有相當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第四章 教師資格考試   第八條 不具備教師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得教師資格,應當通過國家舉辦的或者認可的教師資格考試。   第九條 教師資格考試科目、標準和考試大綱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定。   教師資格考試試卷的編制、考務工作和考試成績證明的發放,屬于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考試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的,由縣級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屬于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高等學校組織實施。   第十條 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的教師資格考試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每年進行一次。   參加前款所列教師資格考試,考試科目全部及格的,發給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當年考試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補考;經補考仍有一門或者一門以上科目不及格的,應當重新參加全部考試科目的考試。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根據需要舉行。   申請參加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的,應當學有專長,并有兩名相關專業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薦。   第五章 教師資格認定   第十二條 具備教師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認定其教師資格。   第十三條 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認定。   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高等學校,負責認定在本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在未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高等學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按照學校行政隸屬關系,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由學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第十四條 認定教師資格,應當由本人提出申請。   教育行政部門和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具體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規定,并以適當形式公布。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當提交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下列證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證明;   (二)學歷證書或者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   (三)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指定的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證明;   (四)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政府或者工作單位、所畢業的學校對其思想品德、有無犯罪記錄等方面情況的鑒定及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于受理期限終止前補齊。   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格式。   第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內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內將認定結論通知本人。   非師范院校畢業或者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申請認定幼兒園、小學或者其他教師資格的,應當進行面試和試講,考察其教育教學能力;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可以要求申請人補修教育學、心理學等課程。   教師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適用。教師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   第十七條 已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擬取得更高等級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教師資格的,應當通過相應的教師資格考試或者取得教師法規定的相應學歷,并依照本章規定,經認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   第六章 罰 則   第十八條 依照教師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第二十條 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第二十一條 教師資格考試命題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違反保密規定,造成試題、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在教師資格認定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作弊,對教師資格認定工作造成損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拓展資料:什么是教師資格制度?   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實行的、法定的教師職業許可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都明確規定: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這種由國家實行的教師職業許可制度包括3層含義:   第一,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實行的一種職業資格制度,不是教育行政部門,也不是地方政府實行的。教師資格是由國家對符合相應教師資格條件并提出申請的人員認定的資格,屬于國家資格性質。教師資格是國家對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人員的基本要求,是公民獲得教師職位、從事教師工作的前提條件。   第二,實行教師資格制度是法律規定的,必須依法實施。實施教師資格制度的原則規定體現在《教師法》中,其他的操作性的具體規定體現在《教師法》授予由國務院制定的《教師資格條例》、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訂的《〈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等一系列法規當中。教師資格作為法定的職業資格,一經取得,在全國范圍內不受地域限制,具有普遍適用的效力。教師資格的喪失和撤銷,必須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教師資格是教師的職業許可。就是說自實施教師資格制度之日起,凡在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批準舉辦的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必須具有依法取得的相應教師資格。沒有相應教師資格的人員不能聘為教師;同時,具備教師資格者只有在被某個學校依法聘任后,方能成為教師,才享有國家規定的教師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教師資格是國家對準備進入教師隊伍、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人員的基本要求。

12,教師法最新修訂版全文2022

第一條??為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建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第三條??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   第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國家規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   第六條??每年九月十日為教師節。   第二章??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第九條??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   (二)提供必需的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三)對教師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中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四)支持教師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章??資格和任用   第十條??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   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   第十一條??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是:   (一)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二)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三)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四)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歷,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五)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別,分別具備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取教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二條??本法實施前已經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中任教的教師,未具備本法規定學歷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教師資格過渡辦法。   第十三條??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托的學校認定。   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要求有關部門認定其教師資格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予以認定。   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時,應當有試用期。   第十四條??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十五條??各級師范學校畢業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國家鼓勵非師范高等學校畢業生到中小學或者職業學校任教。   第十六條??國家實行教師職務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七條??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由學校和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實施教師聘任制的步驟、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章??培養和培訓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辦好師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勵優秀青年進入各級師范學校學習。各級教師進修學校承擔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   非師范學校應當承擔培養和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   各級師范學校學生享受專業獎學金。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制定教師培訓規劃,對教師進行多種形式的思想政治、業務培訓。   第二十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教師的社會調查和社會實踐提供方便,給予協助。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為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培養、培訓教師。   第五章??考?核   第二十二條??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的考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二十三條??考核應當客觀、公正、準確,充分聽取教師本人、其他教師以及學生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教師考核結果是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   第六章??待?遇   第二十五條??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晉級增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六條??中小學教師和職業學校教師享受教齡津貼和其他津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教師以及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到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應當予以補貼。   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城市教師住房的建設、租賃、出售實行優先、優惠。   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中小學教師解決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條??教師的醫療同當地國家公務員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對教師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師進行休養。   醫療機構應當對當地教師的醫療提供方便。   第三十條??教師退休或者退職后,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或者退職待遇。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小學退休教師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善國家補助、集體支付工資的中小學教師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資收入上與國家支付工資的教師同工同酬,具體辦法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第三十二條??社會力量所辦學校的教師的待遇,由舉辦者自行確定并予以保障。   第七章??獎?勵   第三十三條??教師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學校建設、社會服務、勤工儉學等方面成績優異的,由所在學校予以表彰、獎勵。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有突出貢獻的教師,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授予榮譽稱號。   第三十四條??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向依法成立的獎勵教師的基金組織捐助資金,對教師進行獎勵。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   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地方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用于教育的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的經費,并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   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各級各類學校,是指實施學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學校。   (二)其他教育機構,是指少年宮以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機構等。   (三)中小學教師,是指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機構、職業中學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   第四十一條??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其他類型的學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軍隊所屬院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外籍教師的聘任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十三條??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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