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工資發放記錄農民工工資發放記錄是承包商證明未拖欠分包單位勞務費用、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最直接的證據,因此,在分包單位向農民工發放工資或者承包商代分包商向農民工發放工資之后,承包商需要保留工資發放記錄,確保每個工人的基本工資得到保障,并避免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農民工惡意討薪的情形。
薪水屬于高薪,屬于什么水平要看凈資產!青島普遍薪資在3500-6000之間,社平5683元,去掉五險一金和繳稅等,人均到手薪資大概4200元左右。題主月薪一萬比人均值還高出一倍不止,自然是高薪水準,但正如你所講,這個收入如果買房也是壓歷山大。因此真正生活水平還得看凈資產,現在一線城市月薪三五萬的月光族有的是,因為買套房動輒千八百萬,每月還月供就得兩三萬。
這個收入層級的人,隨便一個聚會,人均就得上千的開銷,隨個分子幾千塊,所以看似高薪,但凈資產決定了他們的生活水平根本沒有想象的那么高。題主所在的青島雖沒一線那么高的單價,但也比一般城市高得多,市南市北嶗山這些主城區一套兩居室都得兩三百萬打底,首付兩成也得月供上萬。如果沒有殷實的家底,哪怕在青島買套小戶型,每月結余也只能勉強應付生活而已,
2、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青島開展“根治欠薪冬季攻堅行動”,你怎么看?
對于承包商來說,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不僅僅是一個企業管理水平的體現,有時也會因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導致企業運行出現問題。那么,哪些情形下容易導致農民工工資支付出現問題,農民工工資支付出現問題會給承包商帶來哪些風險,承包商應該如何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一、關于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相關規定對于農民工工資支付的規定有很多,如《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最低工資規定》等等,但內容大同小異,筆者在論述時僅截取部分規定,不對所有規定一一羅列,
1、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承包商負總責《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中指出:“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工程違法發包、轉包或違法分包單位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依法承擔清償責任”?!督ㄔO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2004]22號)第十二條明確指出:“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在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情況下,無論承包商是否已經足額向分包支付工程款,只要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形,承包商都需要向農民工支付工資。2、結算爭議,承包商在欠付款范圍內墊付《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中指出:“在工程建設領域,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及時劃撥工程款,致使分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2004]22號)第十條規定:“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根據上述規定,因分包和承包商之間的結算爭議或者其他原因未按照合同約定向分包支付工程款,從而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形時,承包商需在欠付分包工程款的范圍內墊付農民工工資,這一規定看似合情合理,但在實踐中容易導致以下問題出現:一是在分包未完成結算的情形下,欠付工程款數額難以確定,此時政府相關部門往往要求承包商先行墊付,若承包商墊付工資超過應付分包工程款,承包商再向分包單位追償難度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