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業主會員大會可以行使以下職責:制定和修改業主會員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定;選舉業主委員會或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聽取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改變或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籌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決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法律依據:業主大會第二十一條和業主委員會準則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法律解析:業主一般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業主委員會應根據大會議事規則組織大會常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專有部分占總建筑面積20%以上且占總人數20%以上的業主提案;重大事故或緊急情況需要及時處理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據:業主大會第二十一條和業主委員會準則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業主委員會應根據大會議事規則組織大會常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專有部分占總建筑面積20%以上且占總人數20%以上的業主提議;(二)發生重大事故或緊急情況需要及時處理的;(3)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如下:1 .召集會議;2.代簽物業服務合同業主;3.及時了解業主及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4.審核年度管理計劃和年度費用預算;5.監督公共建筑和公共設施的合理使用;6.監督業主約定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百八十條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第二百八十一條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同所有。通過業主的共同決定,可用于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等共用部位的維修、更新、改造。房屋及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收取和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因緊急情況需要維修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
法律分析:(1)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選舉和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三)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公司;(四)決定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續籌計劃,并監督實施;(五)制定和修改物業共用部位和設施使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規章制度;(6)法律、法規或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其他職責。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業主會員大會可以行使以下職責:制定和修改業主會員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定;選舉業主委員會或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聽取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改變或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籌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決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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