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多數是繳的最低檔次,所以退休工資也少。絕大部分概率,國企職工就是“企業職工”,沒有編制,但也有極小的可能是存在編制的,前同事平69年的,在單位有16年,下崗后買了18年,退休金2800多,19年末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是3144.89萬人,其中在職職工2329.44萬人,離退休人員815.44萬人。
1、57歲國企正式職工,因斗毆被開除公職,下崗后還能領退休金嗎?
作為國企中從事組織、人事管理工作的老劉可以很明確地說,這件事并非大家想的那么簡單。能否領取養老金、能領多少、對養老金的影響程度等,取決于職工的編制、是否受到刑罰、視同繳費年限等諸多因素,這個問題的描述過于含糊,僅能明確“被開除”了,但實際上“國企正式職工”是何種編制、斗毆受到了何種處罰,這兩項是不明確的,而恰恰是這兩項決定了退休后能否領取養老金待遇,以及受影響程度。
下面我們就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首先,國企職工的編制問題、斗毆受到何種處罰的問題:在過去,國企具有行政功能,職工具有行政編制,屬于國家公職人員,不過,政企分離深化改革已經很多年了,對于絕大部分的國企來說,無論是高層領導還是普通職工,一律不適用編制,身份都是“職工”,說白了就是不是財政供養人員,與公務員、事業編存在本質上的區別。
但是對于少數國企來說,尤其是地方性國企,部分高層管理人員有可能具有編制,雖然這種情況一直是被杜絕的、雖然規定行政編制調任國企領導則自動剝離行政編制或事業編制,但改革的過程中,有編制人員擔任國企領導的個例也并非100%不存在,以上所述,為的是說明一個問題:絕大部分概率,國企職工就是“企業職工”,沒有編制,但也有極小的可能是存在編制的。
再就是“斗毆”到底受到了何種處罰?打架斗毆的類型有很多種,牽扯到的處罰形式也“可輕可重”,如果給對方造成輕微傷,不會牽扯到刑事責任,最多是處以“行政拘留”并處罰款;如果涉嫌故意傷害罪,比如造成對方輕傷以上的損害,那么就會面臨刑罰,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上所述,為的是說明另一個問題:“斗毆”后的結果可能是調解,不受任何處罰,以批評教育為主;也有可能是行政拘留;情節惡劣或造成輕傷以上的,面臨刑罰。
“被開除”的原因可能是觸犯企業管理條例,也有可能是因被處以刑罰而引起的開除,第二,57歲被開除公職,還能領養老金嗎?對養老金影響多大?前文對編制問題、開除原因問題進行了分門別類的說明,基于以上,我們言歸正傳:能領養老金嗎?第一種情況,職工有編制;有編制的概率較小,因此我們簡單敘述,不做過多分析:這種情況下,無論是因為被追究了刑事責任或者是因為違紀被開除公職,后果都是比較“慘”的。
鑒于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是從2014年10月才正式實施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制度的,被開除公職后,這個時間點之前的“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都會被清零,實際繳費年限只剩下7年,這7年不會被清零,但是累計繳納15年才能領取養老金,現年已經57歲,60歲退休時是領不到養老金的,此時最好的處理方式是轉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會大打折扣,
第二種情況,普通國企職工;這種情況才是大概率,我們重點說一下:第一,因為被追究刑事責任而被開除;如果斗毆后被追究了刑事責任而被開除,與上文類似,“視同繳費年限”也會清零,不過不同于機關事業單位,各地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改革多從1991年開始,之前的工作年限是“視同繳費年限”,之后的年限是“實際繳費年限”。
被開除后,1991年之前的“視同繳費年限”就清零了,1991年往后的30年繳費年限不會清零,也就是說雖然能領到養老金,但因為繳費年限少了,相應的待遇也會降低,現年已經57歲,被開除后,可以以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繼續參繳養老保險,與1991年之后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滿60歲時正常辦理退休手續(服刑完畢的前提下)、領取養老金待遇。
第二,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而被開除;這種情況屬于違反工作紀律而被開除,此種情況下無論是視同繳費年限還是實際繳費年限,都不會清零,但是開除后,原單位就不會繼續給你繳納養老保險,同時57歲還面臨就業難的問題,此時距離退休還有3年的時間,或者以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繼續參繳養老保險,或者停繳等待退休。總體來說,此種情況下因為之前的工齡不會清零,對養老金待遇的影響也就不會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