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人員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處于失業狀態,要求就業但無法就業的人員,“失業且有就業需求但找不到工作”是指失業該人有工作需求但由于客觀因素未實現就業,法律分析:失業一般分為三類:摩擦失業、結構失業、時期失業,另外,發展經濟學把失業分為:開放失業(這種失業包括自愿失業和非自愿失業)、就業不足和未充分就業。
法律分析:失業一般分為三類:摩擦失業、結構失業、時期失業。另外,發展經濟學把失業分為:開放失業(這種失業包括自愿失業和非自愿失業)、就業不足和未充分就業。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符合下列條件的,從保險基金領取失業保險金:(1) 失業用人單位和本人此前已繳納。(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注冊失業,且有崗位要求。
失業人員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處于失業狀態,要求就業但無法就業的人員。雖從事一定的社會勞動,但勞動報酬低于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應當視為失業。所謂“法定勞動年齡”是指法定勞動年齡。目前我國法定勞動年齡為16至60周歲。“有勞動能力”是指失業人具有從事正常社會勞動的行為能力。法定勞動年齡內的人,不具備相應的勞動能力,不能視為失業人。“失業且有就業需求但找不到工作”是指失業該人有工作需求但由于客觀因素未實現就業。沒有工作但沒有工作要求的,不能算失業人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符合下列條件的,從保險基金領取失業保險金:(1) 失業用人單位和本人以前已經繳納/12345666。(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注冊失業,且有崗位要求。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