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條 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設計的,由縣以上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分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停止受理設計圖的處理;造成違法建設的,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該項目總設計標準取費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 施工單位或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施工的,由縣以上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并處違法建設工程施工標準取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房地產權屬登記的,所取得的房地產權屬證件無效,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請縣以上人民政府責令發證部門予以注銷。
第七十二條 擅自調整和未按法定程序、權限審批或備案的各類城市規劃,不具有法律效力,應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十三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同時,可視其情節和后果,對造成違法建設的直接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因違法建設行為給國家和公眾的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或個人,凡積極配合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后果的,從輕或免于處罰。
第七十五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審批的,批準文件無效,由同級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建設單位或個人造成損失的,由違法審批的部門承擔賠償責任。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法審批、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妨礙、阻撓、拒絕規劃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其進行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違反本條例的違法案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立案。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發現當事人有違法行為的,自違法行為發現之日起五個法定工作日內立案。
(二)制止。自立案之日起五個法定工作日內發出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當事人在收到違法行為通知書之日起五個法定工作日內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意見。
對在建的違法建設被責令停工的,當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繼續施工。對繼續施工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強行制止,直至拆除。
(三)處理。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當事人書面意見之日起十五個法定工作日(依法需要聽證的,在聽證后十個法定工作日)內作出處罰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作出處罰決定期限的,應經作出處罰決定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批準。
在作出對主城內的違法行為罰款十五萬元以上、主城外的罰款五萬元以上的處罰決定前,應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四)執行。作出處罰決定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督促當事人在限期內履行處罰決定。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強制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或行政強制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拆除違法建筑決定的,也可由縣以上人民政府責成公安、城管等有關部門配合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強行拆除。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城市規劃管理費。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和其他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十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重慶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八十一條 本條例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4. 重慶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服務中心
先乘坐機場大巴到銅梁北門汽車站,再換乘公交到達發車時間:9:20、10:20、11:20、12:30、13:40、14:50、16:00、17:10、18:20、19:50、21:30行駛時間:約1小時20分鐘公交線路:銅梁113路,全程約3.3公里1、從銅梁北門汽車站步行約350米,到達六順花園站2、乘坐銅梁113路,經過9站, 到達絲廠站3、步行約390米,到達目的地
5. 重慶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哪里
公交線路:軌道交通2號線,全程約11.7公里
1、從大坪步行約560米,到達大坪站
2、乘坐軌道交通2號線,經過9站, 到達新山村站
3、步行約520米,到達大渡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6. 重慶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位置圖
從綦江沒有直達北碚的汽車。從綦江坐車到重慶走渝黔高速大概要50分鐘,重慶解放碑到北碚高速大概要40-50分鐘,走國道大概要個半小時(不堵車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