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根據《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拆遷人對已拆除的超過批準使用年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未超過批準使用年限的臨時建筑為合法建筑,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對已被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補償;對超過批準期限的違法建筑和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法律分析:臨時建設用地審批程序:1。臨時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2.在城市規劃區內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經有關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3.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用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臨時用地補償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因建設項目和地質勘探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
2、拆除 臨建的法律規定法律解析:根據《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拆遷人對已拆除的超過批準使用年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未超過批準使用年限的臨時建筑為合法建筑,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適當補償是根據臨時建筑的特點,按照使用年限的殘值,參考剩余年限,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處理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物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已被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補償;對超過批準期限的違法建筑和臨時建筑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