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兒童權利公約”的第一條是為了本公約,而兒童是指18歲以下的任何人,除非適用的法律對其適用,公約強調每個國家在其管轄范圍內應確保每個兒童享有公約中所載的權利因為兒童的種族或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Image-2/"兒童權利公約"規定兒童享有一個人的全部權利(摘要)。
法律分析:“兒童權利公約”將“兒童”定義為“不滿18周歲的任何人”。公約強調每個國家在其管轄范圍內應確保每個兒童享有公約中所載的權利因為兒童的種族或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法律依據:“兒童權利公約”的第一條是為了本公約,而兒童是指18歲以下的任何人,除非適用的法律對其適用。
/Image-2/"兒童權利公約"規定兒童享有一個人的全部權利(摘要)。1.生命權----每個人都有固有的生命和健康權。2.受保護的權利----免受危害本身發展的影響權利。3.發展權——充分發展自己的身心能力權利。4.參與權----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權利。兒童參與社會生活的人權利有權對影響他們的一切事務發表意見(表達權)。
2、 兒童 權利 公約的基本原則有哪些?兒童權利公約第2條、第3條、第6條和第12條所體現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非歧視原則。非歧視原則是指兒童中的每一個人都享有公約 -2/和兒童中的所有規定,不應因為自己和父母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觀點、國籍而受到歧視,無論他們的社會文化背景、出生水平、財富、性別、正常兒童或殘疾兒童都應受到平等對待,不得歧視或忽視,他們對權利的享有不應因其父母、監護人和家庭成員的地位、活動、信仰和兒童的最大利益原則。任何涉及兒童的事情和行為,都應該首先考慮兒童的最大利益,公約的最大利益是什么,在兒童中沒有注明,但在實際工作中,我們要時刻關注兒童的利益,把他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尊重兒童Basic權利的原則,意味著所有兒童享有權利的生存和發展,應最大限度地保證兒童的生存和發展。尊重兒童意見的原則,意思是當任何事情涉及到兒童,就要聽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