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適用本法,職能部門的不當行為可以書面或口頭形式舉報,法律解析:本案執行法官不作為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職能部門的不當行為可以書面或口頭形式舉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1條,舉報、投訴和舉報可以采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受理口頭舉報、投訴、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經宣讀無誤后,由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法律解析:本案執行法官不作為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至于不依法辦事的執行法官,可以舉報,到時候再處理,對方也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很可能會受到處罰。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6條。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被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3、如何解決執法不規范,不透明,亂作為的問題?對于行政機關不規范、不透明、無序的執法行為,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復議或起訴。行政執法部門不當執法侵害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相對人可以向主管部門投訴具體執法者的行為或者在有相關有力證據的情況下到紀檢監察部門監督舉報,或者向上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撤銷或者變更其執法行為,如果他對此不滿,可以打官司。《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適用本法,第四條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證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第一條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