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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處罰條例,2012新交通法處罰條例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0-04 10:38:54 編輯:昆明本地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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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新交通法處罰條例

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的怎么處罰
記3分罰款200元。

2012新交通法處罰條例

2,道路交通安全法51條規定的處罰條例

法律分析: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或者佩戴頭盔。未使用安全帶或者頭盔者會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駕駛人罰款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第八十九條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法51條規定的處罰條例

3,新交通法處罰條例

2010年4月開始實施的是《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和你說的小買賣沒有關系。
只要是能隨身攜帶的物品用面包車運 沒人管 其他的貨物嗎只要不被抓到就好 否則罰死 還有就是可以辦營運手續 那樣就沒人管了
《道路交通法》第42條第1款、第99條第1款第4項規定,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記6分,一般處罰款1000元;情節嚴重的罰款2000元,可以并處吊銷駕駛證
面包后坐拆了,載貨,交通法現在的處罰規定分別是,500,200

新交通法處罰條例

4,交通法處罰條例

<>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所以說罰款標準是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你是怎么違章的 一次罰500你應該是超速了吧 你的看交警給你開的罰款代碼是多少號 就知道是為什么罰你的了 和罰的合理不
200
400

5,交通違法處罰條例

8代表你這個是違反地方性法規0代表你不會被扣分 32表示你在違反了不會扣分的規定里的代號為32的 :運載危險物品時不按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的 根據是《法》第48條第3款第2種行為、第90條 。但是。。 罰款200~~~
1、交通違章行為代碼的結構和表示形式 代碼的結構 本代碼由四位數字組成,按交通法中通行原則進行分類,排列順序從左到右依次為一位行為分類代碼,一位計分分類代碼,二位數字順序碼。第一位代碼:行為分類代碼,表示在道路交通法中的所處的分類代碼;第二位代碼:記分分類代碼,表示交通違章行為記分的分類代碼;第三、四位代碼:順序碼,表示在同一行為分類中出現的行為的順序碼。例如:1303——“1”表示機動車行為,第2個數字“3”表示要扣3分,后面的“03”表示在扣3分這一類里的第三個行為,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下的。再比如1603--“1”表示機動車行為,第2個數字“6”表示要扣6分,后面的“03”表示在扣6分這一類里的第三個行為,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 第一位代碼即行為代碼共1到5及7、8幾種,1表示機動車通行,2表示非機動車通行,3表示行人、乘車人通行,4表示高速公路通行,5表示其他規定,7表示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實施細則規定,8表示各市(地區、自治州、盟)的地方法規。 第二位代碼即記分分類代碼共0、1、2、3、6、7幾種,0表示不記分,1表示記1分,2表示記2分,3表示記3分,6表示記6分,7表示記12分。 2、違法行為數量 公安部原交通違章行為代碼表共有違法行為337種,其中:機動車通行175種,非機動車通行55種,行人、乘車人通行30種,高速公路通行28種,其他規定49種。 8032對照上面的 你就知道了 ,

6,交通處罰條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八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第八十九條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罰款;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千元罰款。  一年內有前兩款規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第九十二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三條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7,交通違章罰款條例

道路交通違章行為的處罰依據和標準(含記分標準)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公安部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和《機動車駕駛員違章記分辦法》及地方制定的法規、法令而訂的,該處罰依據和標準分為《普通道路交通違章行為的處罰依據和標準》和《高速公路交通違章行為的處罰依據和標準》兩個部分,已經印制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的附頁上向群眾公開。  (一)普通道路交通違章行為的處罰依據和標準  1、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罰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處吊扣駕駛證12個月,記分12分。  2、把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罰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處吊扣駕駛證12個月,記分12分。  3、挪用、轉借機動車牌證或者駕駛證的,罰款200元或拘留15天,記分12分。  4、駕駛無牌無證機動車,記分12分。  5、無駕駛證的人駕駛機動車,罰款200元或拘留15天。  6、涂改、偽造、冒領機動車牌證、駕駛證或者使用失效的機動車牌證、駕駛證,罰款200元,并吊扣駕駛證6個月,記分12分。  7、 駕駛員不按規定學習駕車,罰款200元,并吊扣駕駛證6個月,記分1分。  8、不按規定超車或讓車,罰款200元,并吊扣駕駛證6個月,記分3分。  9、不按規定停車或車輛發生故障不立即移開造成嚴重堵塞交通,罰款200元,并吊扣駕駛證5個月,記分6分。  10、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的車輛,罰款100元,并吊扣駕駛證4個月,記分6分。  11、不按規定參加駕駛員審驗或駕駛員經審驗不合格仍駕車,罰款100元,并吊扣駕駛證6個月。  12、用人工直接供油駕駛車輛,罰款100元,并吊扣駕駛證4個月。  13、駕車穿越、超越警車及其護衛車隊,罰款100元,并吊扣駕駛證4個月,記分6分。  14、駕車逆向行駛,罰款50元,并吊扣駕駛證3個月,記分6分。  15、駕車下坡時熄火,空檔滑行,罰款50元,并吊扣駕駛證6個月,記分6分。  16、駕駛未經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罰款50元,并吊扣駕駛證3個月,記分3分。  17、駕駛未經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和批準行駛的機動車,罰款50元。  18、駕駛轉向、制動、燈光等機件不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罰款50元,并吊扣駕駛證3個月,記分6分。  19、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罰款50元,并吊扣駕駛證3個月,記分6分。  20、駕駛后視鏡,刮水器不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罰款30元,或單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2分。  21、進入導向車道后,不按規定方向行駛,罰款30元,或單處吊扣駕駛證2個月,記分3分。  22、同車道內有車等候放行信號,后車強行右轉,罰款30元,或單處吊扣駕駛證2個月,記分6分。  23、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停車,罰款30元,或單處吊扣駕駛證2個月,記分2分。  24、行經鐵路道口不按規定行車或停車,罰款30元,或單處吊扣駕駛證2個月 ,記分6分。  25、不避讓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車、救護車,罰款30元,或單處吊扣駕駛證2個月,記分3分。  26、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強行駛入的,記分2分。  27、在同車道行駛中,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的,記分2分。  28、不按規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燈、遠光燈、示寬燈、尾燈、霧燈,記分2分。  29、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停車、減速、避讓行人,記分2分。  30、不按規定使用轉向燈,記分2分。  31、在沒有劃分中心線和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道上不按規定行駛,記分1分。  32、不按規定申領和使用機動車臨時號牌、試車牌或移動證,罰款30元,或單處吊扣駕駛證2個月,記分2分。  33、在禁行的時間、道路上行駛,罰款30元,或單處吊扣駕駛證2個月,記分3分。  34、不按規定會車、倒車,罰款30元,或單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2分。  35、不按規定掉頭,罰款30元,或單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6分。  36、貨運汽車不按規定載人,罰款30元,或單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1分。  37、學習駕駛員不按規定駕駛大客車、電車、起重車或帶掛車的汽車,罰款20元,或單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1分。  38、駕駛噪音、排氣超過國家標準的車輛,罰款20元,或單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1分。  39、不按規定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罰款20元,或單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  40、不按規定駕駛履帶式車輛,罰款20元,或單處吊扣駕駛證6個月,記分12分。  41、違反交通信號、標志、標線指示,罰款5元,并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3分。  42、違反車速規定,罰款5元,并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2分。  43、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罰款5元,并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3分。  44、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罰款5元,并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2分。  45、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罰款5元,并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3分。  46、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罰款5元,并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2分。  47、其他車輛違反裝載規定,罰款5元,并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1分。  48、不按規定安裝使用報警器或標志燈具,罰款5元,并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2分。  49、在禁止停放車輛的地方停放車輛,罰款5元,并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2分。  50、不按規定安裝車輛號牌,罰款5元,記分1分。  51、駕車不攜帶駕駛證、行車證,罰款5元,記分1分。  52、駕車和乘座二輪摩托車不戴頭盔,罰款5元,記分1分。  53、駕駛輕便摩托車載人或二輪、側三輪摩托車后座附載不滿十二歲兒童,罰款5元,記分1分。  54、駕車沒有關好車門、車廂,罰款5元,記分1分。  55、穿拖鞋駕駛機動車,罰款5元,記分1分。  56、駕車時吸煙、飲食或有其他妨礙安全的行為,罰款5元,記分1分。  57、不按規定使用喇叭或音量超過標準,罰款100元,記分3分。  58、不按規定臨時停車,罰款5元,記分2分。  59、小型客車前排不使用安全帶,罰款5元,記分1分。  (二)高速公路交通違章行為的處罰依據和標準  1、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罰款200元,并處吊證12個月,記分12分。  2、不按規定超車或者變更車道,罰款200元,并處吊證12個月,記分6分。  3、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轉彎,罰款200元,并處吊證12個月,記分12分。  4、不按規定停車,罰款200元,并處吊證12個月,記分12分。  5、駕駛轉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等機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機動車,罰款100元,并處吊證9個月,記分3分。  6、在高速公路上載運危險品未經審批或者未按規定行駛的,記分6分。  7、載物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未經審批或未按規定行駛的,罰款50元,記分3分。  8、載人不符合規定的,罰款50元,并處吊證6個月,記分1分。  9、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的,罰款50元,并處吊證6個月,記分6分。  10、在高速公路上載貨超過載質量未達30%的,記分2分。  11、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后,不按規定使用燈光裝置警告標志的,罰款100元,并處吊證9個月,記分3分。  12、載物超過核定質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罰款50元,并處吊證6個月,記分12分。  13、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記分2分。  14、駕車超過規定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的,罰款50元,并處吊證6個月,記分3分。  15、正常情況下駕車低于最低時速行駛的,罰款50元,并處吊證6個月,記分3分。  16、不按規定保持行車間距的,罰款50元,并處吊證6個月,記分3分。  17、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罰款50元,并處吊證6個月,記分3分。  18、實習駕駛員駕駛車輛進入高速公路的,罰款30元,或單處吊證2個月,記分3分。  19、在高速公路上學習駕駛機動車的,罰款200元,并處吊證12個月。  20、在實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的地方,違反管制措施的,記分3分。  21、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及其他人員違反規定的,罰款20元。  22、在超車道上連續行駛的,記分2分。  23、不按高速公路分道行駛的規定在主車道上行駛的,罰款100元,并處吊證6個月,記分2分。  24、壓車道分界線行駛的,罰款200元,并處吊證12個月,記分2分。  25、在高速公路上違章停車上落客(貨)的,罰款200元,并處吊證12個月,記分2分。  26、在行車道上檢修車輛或試車的,罰款200元,并處吊證12個月,記分6分。  27、未經許可,在高速公路上拖引車輛的,罰款200元。  28、施工人員、機械場地不按規定著反光衣、噴涂標志、設置安全防護設施的,罰款200元。  29、酒后駕駛機動車,罰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處。  30、把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罰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處吊證12個月,記分12分。  31、挪用、轉借機動車牌證或駕駛證,罰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處吊證12個月,記分12分。  32、因故障、事故在行車道上停車時駕駛員和乘車人沒有立即轉移到右側安全地帶的,罰款100元,記分12分。  33、無駕駛證的人駕駛機動車,罰款200元或拘留15天。  34、涂改、偽造、冒領機動車牌證、駕駛證或使用失效的機動車牌證、駕駛證,罰款200元,并處吊證6個月,記分12分。  35、不按規定停車或因車輛發生故障不立即移開造成嚴重堵塞交通,罰款200元,并處吊扣駕駛證5個月,記分6分。  36、駕駛與駕駛證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罰款100元,并處吊證4個月,記分6分。  37、不按規定參加駕駛員審驗或駕駛員經審驗不合格仍駕車,罰款100元,并處吊證4個月,記分3分。  38、用人工直接供油駕駛車輛,罰款100元,并處吊證4個月。  39、駕駛穿插、超越警車及其護衛車隊,罰款100元,并處吊證4個月,記分6分。  40、駕車下坡時熄火、空檔滑行,罰款50元,并處吊證3個月,記分6分。  41、駕駛未經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的,罰款50元,并處吊證3個月,記分3分。  42、駕駛未經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和批準行駛的機動車輛的,罰款50元。  43、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罰款30元,并處并處吊證3個月,記分6分。  44、駕駛后視鏡、刮水器不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罰款30元單處吊證1個月,記分2分。  45、進入導向車道后,不按規定方向行駛罰款30元或單處吊證2個月,記分3分。  46、不避讓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罰款30元或單處吊證2個月,記分3分。  47、不按規定申領和使用機動車臨時信號牌、試車號牌或移動證,罰款30元,或單處吊證2個月。  48、在禁行的時間、道路上行駛,罰款30元,或單處吊證2個月,記分3分。  49、駕駛噪音、廢氣超過國家標準的車輛,罰款20元,記分3分。  50、違反交通信號、標志、標線指示,罰款5元,并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3分。  51、不按規定安裝車輛號牌,罰款5元,記分1分。  52、駕車不攜帶駕駛證、行車證,罰款5元,記分1分。  53、駕駛和乘座二輪摩托車不戴頭盔,罰款5元,記分1分。  54、駕車沒有關好車門、車廂,罰款5元,記分1分。  55、穿拖鞋駕駛機動車,罰款5元,記分1分。  56、駕車時吸煙、飲食或有其他妨礙安全的行為,罰款5元,記分1分。  57、不按規定使用喇叭或音量超過標準,罰款100元,記分3分。
呵呵!樓上的你累不累啊!要是違章了,就是罰錢唄!200左右,要是在多的話,你就給他100 200 的就他就別開罰單了!要是開的話,還要扣分!(也不一定,有的罰的少給他50 或100 150 的就差不多了) 希望你用的上! 實用!!!
也太過書面了吧!拿著罰款單就去交警對打單就知道了嘛!呵呵!
可以的!

8,山東省交通違法行為處罰標準

《山東省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罰款處罰標準》(2007年3月7日頒布實施)第一條 為了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范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執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標準。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罰款處罰,適用本標準。第三條 本標準由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實施。第四條 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對于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堅持教育為主的原則,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對于依法應當并處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等處罰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除依照本標準實施罰款外,應當依法予以并處。第五條 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實施罰款處罰時,應當根據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及本標準,在法定的職權內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做到公正、文明、嚴格、高效。第六條 行為人有下列行為的,交通警察應當指出違法行為并給予口頭警告,然后放行:(一)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經警告后立即駛離的;(二)外地車輛因對路況不熟悉,駛入禁行區,能夠聽從勸阻的;(三)搭載危重、急癥病人到醫院就診的車輛,發生一般交通違法行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四)執行搶險救災、緊急救護或其它緊急任務的車輛發生一般交通違法行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五)非機動車不按規定載物,對行車安全影響不大的;(六)非機動車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不靠道路右側行駛,經警告后立即改正的;(七)行人不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的,經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八)行人不在人行道內行走或者沒有人行道不靠路邊行走的;(九)乘坐兩輪摩托車不正向騎坐,經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十)開關車門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經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十一)非機動車不按規定停放,未影響非機動車、行人通行的。第七條 行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十元罰款:(一)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的;(二)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通行的;(三)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的;(四)不按規定通過鐵路道口的;(五)不按規定通過機動車道的。第八條 行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罰款:(一)進入高速公路的;(二)有扒車、追車、強行攔車、拋物擊車等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的。第九條 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十元罰款:(一)在機動車道上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的;(二)乘坐摩托車時不按規定戴安全頭盔的;(三)乘車人不按規定系安全帶的。第十條 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罰款:(一)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二)向道路上拋撒物品的;(三)機動車行駛中,干擾駕駛、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或者跳車的。第十一條 駕駛非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元罰款:(一)不按規定停放并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二)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在橫過機動車道時,有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時,不按規定從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的;(三)在設區的市的市區道路不按規定載物(人)的。第十二條 駕駛非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十元罰款:(一)通過交叉路口,不按規定通行的;(二)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時,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的;(三)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時,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的;(四)非下肢殘疾的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五)駕馭畜力車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第十三條 駕駛非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罰款:(一)進入高速公路的;(二)醉酒駕駛的;(三)自行車、三輪車加裝動力裝置的。第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罰款:(一)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二)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粘貼或者懸掛統一式樣的實習標志的;(三)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四)在同車道行駛中,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的;(五)不避讓盲人或者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橫過道路行人的;(六)駕駛摩托車,違反規定載人或者不戴安全頭盔的;(七)行經渡口、鐵路道口不按規定通過的;(八)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的;(九)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后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的;(十)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的;(十一)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的;(十二)向道路上拋灑物品的。第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或者一百元罰款:(一)未按照規定系安全帶上普通公路行駛的,處五十元罰款;未按照規定系安全帶上高速公路行駛的,處一百元罰款;(二)在普通公路行駛時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行為的,處五十元罰款;在高速公路行駛時撥打接聽移動電話、收看編發移動電話信息或者觀看影視錄像的,處一百元罰款。第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百元罰款:(一)不按規定車道行駛或者變更車道時影響正常行駛的機動車行駛的;(二)違反規定使用專用車道的;(三)拖拉機駛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道路或者省人民政府規定禁止通行道路的;(四)通過交叉路口不按規定通行的;(五)機動車載物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六)違反規定牽引掛車或者故障機動車的;(七)不按規定超車、會車、掉頭、倒車、轉彎的;(八)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九)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時,不按規定通行的;(十)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按規定通行的;(十一)機動車載物行駛時載運貨物散落、飛揚、流漏的;(十二)機動車噴涂、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十三)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拖拉機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后部不按規定噴涂放大的牌號或者放大的牌號不清晰難以辨識的;(十四)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十五)在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駕駛機動車的。第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罰款:(一)未懸掛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二)駕駛未經檢驗合格或者超過檢驗期限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三)未按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車輛的;(四)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的;(五)逆向行駛的;(六)不按照交通信號通行,或者遇有交通警察指揮時不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的;(七)不讓行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八)運載危險物品未懸掛警示標志而且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時間、車道、速度行駛的;(九)運載不可解體超限物品,影響交通安全,未懸掛明顯標志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時間、車道、速度行駛的;(十)在道路上機動車發生故障、事故后,不按照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告標志的;(十一)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不按規定使用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的;(十二)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四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二十分鐘的;(十三)在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的;(十四)在機動車記分達到十二分或者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期間駕駛機動車的;(十五)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駕駛車輛的;(十六)拖拉機載人的。第十八條 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駕駛人不按照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的,或者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技能不使用教練車,或者使用教練車但教練員不隨車指導,或者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乘坐教練車的,對教練員處二百元罰款。第十九條 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罰款:(一)駕駛禁止進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二)違反規定拖曳、牽引故障車輛或者事故車輛的;(三)駕駛車輛行駛時低于最低時速規定的;(四)駛入高速公路時妨礙已在行車道內的機動車正常行駛的;(五)貨運機動車違反規定載人的;(六)載物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七)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未按照規定行駛的;(八)倒車、逆行、掉頭或者穿越中央隔離帶的;(九)在匝道、加速車道、減速車道內超車的;(十)騎、壓行車道分界線或者在應急車道、路肩上行駛的;(十一)非緊急情況,在應急車道或者路肩上停車的;(十二)未按照規定停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貨物的;(十三)試車或者學習駕駛機動車的;(十四)大型客車、大型貨車駛入同方向有三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的。第二十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依照下列規定罰款:(一)飲酒后駕駛摩托車、拖拉機的,處二百元罰款;醉酒后駕駛摩托車、拖拉機的,處五百元罰款。(二)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五百元罰款;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二千元罰款;(三)飲酒后駕駛其他機動車的,處四百元罰款;醉酒駕駛其他機動車的,處一千五百元罰款。第二十一條 客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依照下列規定罰款:(一)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以內的,處二百元罰款;(二)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處一千元罰款;(三)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五十的,處二千元罰款;(四)公路客運車輛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一千元罰款;(五)公路客運車輛以外的其他客運機動車載人超過核載人數不足百分之二十的,處一百元罰款;超過核載人數百分之二十的,處二百元罰款;(六)公路客運車輛以外的其他客運機動車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二百元罰款。第二十二條 貨運機動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依照下列規定罰款:(一)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以內的,處二百元罰款;(二)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處五百元罰款;(三)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的,處一千元罰款;(四)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百以上的,處二千元罰款;(五)在普通公路上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一千元罰款;在高速公路上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二千元罰款;(六)貨運機動車駕駛室內載客超過核定人數的,處一百元罰款。第二十三條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情形,經處罰教育不改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罰款。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罰款:(一)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處一千元罰款;(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的,處二千元罰款。第二十五條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依照下列規定罰款:(一)駕駛摩托車的,處二百元罰款。(二)駕駛低速貨車、三輪汽車、拖拉機的,處五百元罰款;(三)駕駛小型、微型載客汽車、輕型、微型載貨汽車、輪式自行專用機械車、專項作業車的,處一千元罰款;(四)駕駛大型、中型載客汽車(包括有軌、無軌電車)、重型、中型載貨汽車、牽引車的,處二千元罰款;第二十六條 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依照下列規定罰款:(一)機動車為摩托車的,處三百元罰款。(二)機動車為低速貨車、三輪汽車、拖拉機的,處五百元罰款;(三)機動車為小型、微型載客汽車、輕型、微型載貨汽車、輪式自行專用機械車、專項作業車的,處一千元罰款;(四)機動車為大型、中型載客汽車(包括有軌、無軌電車)、重型、中型載貨汽車、牽引車的,處二千元罰款。第二十七條 駕駛機動車超過規定時速的,依照下列規定罰款:(一)在普通公路上行駛,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足百分之十的,處五十元罰款;超過百分之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處一百五十元罰款;超過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七十的,處五百元罰款;超過百分之七十不足百分之百的,處一千元罰款;超過百分之百的,處二千元罰款;(二)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處二百元罰款;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處二千元罰款。第二十八條 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對行為人處一千元罰款。第二十九條 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處二千元罰款。非特種車噴涂特種車特定標志圖案的,處五百元罰款。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千元罰款:(一)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二)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三)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四)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五)在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置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的,責令行為人排除妨礙,拒不執行的。第三十一條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國家規定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特征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依照下列規定罰款:(一)駕駛摩托車的,處五百元罰款;(二)駕駛低速貨車、三輪汽車、拖拉機的,處一千元罰款;(三)駕駛小型、微型載客汽車、輕型、微型載貨汽車、輪式自行專用機械車、專項作業車的,處一千五百元罰款;(四)駕駛大型、中型載客汽車(包括有軌、無軌電車)、重型、中型載貨汽車、牽引車的,處二千元罰款。第三十二條 依法應當予以罰款,但本標準沒有明確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十三條 對二百元以下罰款,交通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較大數額罰款,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舉行聽證。在遠離城鎮的高速公路和邊遠公路上,按照簡易程序做出處罰決定后,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經當事人提出,交通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當場收繳罰款的,交通警察應當在《當場處罰決定書》存根上注明當場收繳的理由,并由被處罰人簽名。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三十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山東省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罰款處罰標準》(2007年3月7日頒布實施)第一條 為了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范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執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標準。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罰款處罰,適用本標準。第三條 本標準由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實施。第四條 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對于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堅持教育為主的原則,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對于依法應當并處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等處罰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除依照本標準實施罰款外,應當依法予以并處。第五條 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實施罰款處罰時,應當根據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及本標準,在法定的職權內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做到公正、文明、嚴格、高效。第六條 行為人有下列行為的,交通警察應當指出違法行為并給予口頭警告,然后放行:(一)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經警告后立即駛離的;(二)外地車輛因對路況不熟悉,駛入禁行區,能夠聽從勸阻的;(三)搭載危重、急癥病人到醫院就診的車輛,發生一般交通違法行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四)執行搶險救災、緊急救護或其它緊急任務的車輛發生一般交通違法行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五)非機動車不按規定載物,對行車安全影響不大的;(六)非機動車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不靠道路右側行駛,經警告后立即改正的;(七)行人不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的,經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八)行人不在人行道內行走或者沒有人行道不靠路邊行走的;(九)乘坐兩輪摩托車不正向騎坐,經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十)開關車門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經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十一)非機動車不按規定停放,未影響非機動車、行人通行的。第七條 行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十元罰款:(一)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的;(二)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通行的;(三)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的;(四)不按規定通過鐵路道口的;(五)不按規定通過機動車道的。第八條 行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罰款:(一)進入高速公路的;(二)有扒車、追車、強行攔車、拋物擊車等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的。第九條 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十元罰款:(一)在機動車道上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的;(二)乘坐摩托車時不按規定戴安全頭盔的;(三)乘車人不按規定系安全帶的。第十條 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罰款:(一)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二)向道路上拋撒物品的;(三)機動車行駛中,干擾駕駛、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或者跳車的。第十一條 駕駛非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元罰款:(一)不按規定停放并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二)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在橫過機動車道時,有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時,不按規定從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的;(三)在設區的市的市區道路不按規定載物(人)的。第十二條 駕駛非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十元罰款:(一)通過交叉路口,不按規定通行的;(二)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時,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的;(三)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時,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的;(四)非下肢殘疾的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五)駕馭畜力車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第十三條 駕駛非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罰款:(一)進入高速公路的;(二)醉酒駕駛的;(三)自行車、三輪車加裝動力裝置的。第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罰款:(一)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二)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粘貼或者懸掛統一式樣的實習標志的;(三)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四)在同車道行駛中,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的;(五)不避讓盲人或者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橫過道路行人的;(六)駕駛摩托車,違反規定載人或者不戴安全頭盔的;(七)行經渡口、鐵路道口不按規定通過的;(八)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的;(九)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后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的;(十)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的;(十一)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的;(十二)向道路上拋灑物品的。第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或者一百元罰款:(一)未按照規定系安全帶上普通公路行駛的,處五十元罰款;未按照規定系安全帶上高速公路行駛的,處一百元罰款;(二)在普通公路行駛時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行為的,處五十元罰款;在高速公路行駛時撥打接聽移動電話、收看編發移動電話信息或者觀看影視錄像的,處一百元罰款。第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百元罰款:(一)不按規定車道行駛或者變更車道時影響正常行駛的機動車行駛的;(二)違反規定使用專用車道的;(三)拖拉機駛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道路或者省人民政府規定禁止通行道路的;(四)通過交叉路口不按規定通行的;(五)機動車載物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六)違反規定牽引掛車或者故障機動車的;(七)不按規定超車、會車、掉頭、倒車、轉彎的;(八)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九)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時,不按規定通行的;(十)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按規定通行的;(十一)機動車載物行駛時載運貨物散落、飛揚、流漏的;(十二)機動車噴涂、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十三)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拖拉機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后部不按規定噴涂放大的牌號或者放大的牌號不清晰難以辨識的;(十四)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十五)在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駕駛機動車的。第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罰款:(一)未懸掛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二)駕駛未經檢驗合格或者超過檢驗期限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三)未按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車輛的;(四)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的;(五)逆向行駛的;(六)不按照交通信號通行,或者遇有交通警察指揮時不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的;(七)不讓行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八)運載危險物品未懸掛警示標志而且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時間、車道、速度行駛的;(九)運載不可解體超限物品,影響交通安全,未懸掛明顯標志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時間、車道、速度行駛的;(十)在道路上機動車發生故障、事故后,不按照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告標志的;(十一)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不按規定使用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的;(十二)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四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二十分鐘的;(十三)在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的;(十四)在機動車記分達到十二分或者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期間駕駛機動車的;(十五)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駕駛車輛的;(十六)拖拉機載人的。第十八條 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駕駛人不按照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的,或者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技能不使用教練車,或者使用教練車但教練員不隨車指導,或者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乘坐教練車的,對教練員處二百元罰款。
《山東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處罰標準》(法律茶)第一條 為了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范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執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標準。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罰款處罰,適用本標準。第三條 本標準由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實施。第四條 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對于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堅持教育為主的原則,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對于依法應當并處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等處罰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除依照本標準實施罰款外,應當依法予以并處。第五條 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實施罰款處罰時,應當根據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及本標準,在法定的職權內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做到公正、文明、嚴格、高效。第六條 行為人有下列行為的,交通警察應當指出違法行為并給予口頭警告,然后放行:(一)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經警告后立即駛離的;(二)外地車輛因對路況不熟悉,駛入禁行區,能夠聽從勸阻的;(三)搭載危重、急癥病人到醫院就診的車輛,發生一般交通違法行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四)執行搶險救災、緊急救護或其它緊急任務的車輛發生一般交通違法行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五)非機動車不按規定載物,對行車安全影響不大的;(六)非機動車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不靠道路右側行駛,經警告后立即改正的;(七)行人不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的,經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八)行人不在人行道內行走或者沒有人行道不靠路邊行走的;(九)乘坐兩輪摩托車不正向騎坐,經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十)開關車門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經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十一)非機動車不按規定停放,未影響非機動車、行人通行的。第七條 行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十元罰款:(一)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的;(二)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通行的;(三)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的;(四)不按規定通過鐵路道口的;(五)不按規定通過機動車道的。第八條 行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罰款:(一)進入高速公路的;(二)有扒車、追車、強行攔車、拋物擊車等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的。第九條 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十元罰款:(一)在機動車道上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的;(二)乘坐摩托車時不按規定戴安全頭盔的;(三)乘車人不按規定系安全帶的。第十條 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罰款:(一)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二)向道路上拋撒物品的;(三)機動車行駛中,干擾駕駛、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或者跳車的。第十一條 駕駛非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元罰款:(一)不按規定停放并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二)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在橫過機動車道時,有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時,不按規定從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的;(三)在設區的市的市區道路不按規定載物(人)的。第十二條 駕駛非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十元罰款:(一)通過交叉路口,不按規定通行的;(二)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時,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的;(三)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時,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的;(四)非下肢殘疾的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五)駕馭畜力車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第十三條 駕駛非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罰款:(一)進入高速公路的;(二)醉酒駕駛的;(三)自行車、三輪車加裝動力裝置的。第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罰款:(一)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二)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粘貼或者懸掛統一式樣的實習標志的;(三)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四)在同車道行駛中,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的;(五)不避讓盲人或者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橫過道路行人的;(六)駕駛摩托車,違反規定載人或者不戴安全頭盔的;(七)行經渡口、鐵路道口不按規定通過的;(八)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的;(九)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后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的;(十)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的;(十一)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的;(十二)向道路上拋灑物品的。第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或者一百元罰款:(一)未按照規定系安全帶上普通公路行駛的,處五十元罰款;未按照規定系安全帶上高速公路行駛的,處一百元罰款;(二)在普通公路行駛時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行為的,處五十元罰款;在高速公路行駛時撥打接聽移動電話、收看編發移動電話信息或者觀看影視錄像的,處一百元罰款。第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百元罰款:(一)不按規定車道行駛或者變更車道時影響正常行駛的機動車行駛的;(二)違反規定使用專用車道的;(三)拖拉機駛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道路或者省人民政府規定禁止通行道路的;(四)通過交叉路口不按規定通行的;(五)機動車載物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六)違反規定牽引掛車或者故障機動車的;(七)不按規定超車、會車、掉頭、倒車、轉彎的;(八)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九)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時,不按規定通行的;(十)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按規定通行的;(十一)機動車載物行駛時載運貨物散落、飛揚、流漏的;(十二)機動車噴涂、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十三)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拖拉機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后部不按規定噴涂放大的牌號或者放大的牌號不清晰難以辨識的;(十四)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十五)在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駕駛機動車的。第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罰款:(一)未懸掛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二)駕駛未經檢驗合格或者超過檢驗期限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三)未按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車輛的;(四)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的;(五)逆向行駛的;(六)不按照交通信號通行,或者遇有交通警察指揮時不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的;(七)不讓行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八)運載危險物品未懸掛警示標志而且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時間、車道、速度行駛的;(九)運載不可解體超限物品,影響交通安全,未懸掛明顯標志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時間、車道、速度行駛的;(十)在道路上機動車發生故障、事故后,不按照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告標志的;(十一)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不按規定使用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的;(十二)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四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二十分鐘的;(十三)在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的;(十四)在機動車記分達到十二分或者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期間駕駛機動車的;(十五)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駕駛車輛的;(十六)拖拉機載人的。第十八條 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駕駛人不按照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的,或者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技能不使用教練車,或者使用教練車但教練員不隨車指導,或者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乘坐教練車的,對教練員處二百元罰款。第十九條 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罰款:(一)駕駛禁止進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二)違反規定拖曳、牽引故障車輛或者事故車輛的;(三)駕駛車輛行駛時低于最低時速規定的;(四)駛入高速公路時妨礙已在行車道內的機動車正常行駛的;(五)貨運機動車違反規定載人的;(六)載物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七)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未按照規定行駛的;(八)倒車、逆行、掉頭或者穿越中央隔離帶的;(九)在匝道、加速車道、減速車道內超車的;(十)騎、壓行車道分界線或者在應急車道、路肩上行駛的;(十一)非緊急情況,在應急車道或者路肩上停車的;(十二)未按照規定停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貨物的;(十三)試車或者學習駕駛機動車的;(十四)大型客車、大型貨車駛入同方向有三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的。第二十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依照下列規定罰款:(一)飲酒后駕駛摩托車、拖拉機的,處二百元罰款;醉酒后駕駛摩托車、拖拉機的,處五百元罰款。(二)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五百元罰款;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二千元罰款;(三)飲酒后駕駛其他機動車的,處四百元罰款;醉酒駕駛其他機動車的,處一千五百元罰款。第二十一條 客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依照下列規定罰款:(一)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以內的,處二百元罰款;(二)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處一千元罰款;(三)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五十的,處二千元罰款;(四)公路客運車輛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一千元罰款;(五)公路客運車輛以外的其他客運機動車載人超過核載人數不足百分之二十的,處一百元罰款;超過核載人數百分之二十的,處二百元罰款;(六)公路客運車輛以外的其他客運機動車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二百元罰款。第二十二條 貨運機動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依照下列規定罰款:(一)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以內的,處二百元罰款;(二)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處五百元罰款;(三)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的,處一千元罰款;(四)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百以上的,處二千元罰款;(五)在普通公路上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一千元罰款;在高速公路上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二千元罰款;(六)貨運機動車駕駛室內載客超過核定人數的,處一百元罰款。第二十三條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情形,經處罰教育不改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罰款。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罰款:(一)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處一千元罰款;(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的,處二千元罰款。第二十五條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依照下列規定罰款:(一)駕駛摩托車的,處二百元罰款。(二)駕駛低速貨車、三輪汽車、拖拉機的,處五百元罰款;(三)駕駛小型、微型載客汽車、輕型、微型載貨汽車、輪式自行專用機械車、專項作業車的,處一千元罰款;(四)駕駛大型、中型載客汽車(包括有軌、無軌電車)、重型、中型載貨汽車、牽引車的,處二千元罰款;第二十六條 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依照下列規定罰款:(一)機動車為摩托車的,處三百元罰款。(二)機動車為低速貨車、三輪汽車、拖拉機的,處五百元罰款;(三)機動車為小型、微型載客汽車、輕型、微型載貨汽車、輪式自行專用機械車、專項作業車的,處一千元罰款;(四)機動車為大型、中型載客汽車(包括有軌、無軌電車)、重型、中型載貨汽車、牽引車的,處二千元罰款。第二十七條 駕駛機動車超過規定時速的,依照下列規定罰款:(一)在普通公路上行駛,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足百分之十的,處五十元罰款;超過百分之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處一百五十元罰款;超過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七十的,處五百元罰款;超過百分之七十不足百分之百的,處一千元罰款;超過百分之百的,處二千元罰款;(二)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處二百元罰款;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處二千元罰款。第二十八條 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對行為人處一千元罰款。第二十九條 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處二千元罰款。非特種車噴涂特種車特定標志圖案的,處五百元罰款。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千元罰款:(一)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二)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三)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四)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五)在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置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的,責令行為人排除妨礙,拒不執行的。第三十一條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國家規定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特征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依照下列規定罰款:(一)駕駛摩托車的,處五百元罰款;(二)駕駛低速貨車、三輪汽車、拖拉機的,處一千元罰款;(三)駕駛小型、微型載客汽車、輕型、微型載貨汽車、輪式自行專用機械車、專項作業車的,處一千五百元罰款;(四)駕駛大型、中型載客汽車(包括有軌、無軌電車)、重型、中型載貨汽車、牽引車的,處二千元罰款。第三十二條 依法應當予以罰款,但本標準沒有明確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十三條 對二百元以下罰款,交通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較大數額罰款,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舉行聽證。在遠離城鎮的高速公路和邊遠公路上,按照簡易程序做出處罰決定后,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經當事人提出,交通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當場收繳罰款的,交通警察應當在《當場處罰決定書》存根上注明當場收繳的理由,并由被處罰人簽名。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三十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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