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的出現有多種原因,可能是真正的投資人不愿意公開身份,也可能是想在業務上規避關聯交易而另尋他人代持股,也可能是想規避國家法律對某些行業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某些公司對股東身份有特殊要求,但無論出于何種目的,代持股必然會形成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份額代持協議書,簽訂代持股協議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法律分析:代持股份協議,是指委托持有股份并享有股權協議書。
法律分析:甲乙雙方基本情況、甲方基本情況、委托事項、雙方權利義務、股權assignment代持、違約責任、爭議管轄等相關內容。\n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n《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記名股票,股東應當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n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和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辦理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分析:代持股份協議,是指委托持有股份并享有股權 協議書。代持股的出現有多種原因,可能是真正的投資人不愿意公開身份,也可能是想在業務上規避關聯交易而另尋他人代持股,也可能是想規避國家法律對某些行業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某些公司對股東身份有特殊要求。但無論出于何種目的,代持股必然會形成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份額代持 協議書。簽訂代持股協議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n法律依據:《公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三)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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