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天下一区二区三区,少妇精品久久久一区二区三区,中文字幕日韩高清,91精品国产91久久久久久最新毛片

首頁 > 天津 > 西青區 >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號,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本市創設保留和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百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號,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本市創設保留和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百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2-17 02:29:06 編輯:天津生活 手機版

1,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本市創設保留和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百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4號) 《關于公布本市創設保留和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經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戴相龍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關于公布本市創設保留和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范行政許可的設定,保證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市人民政府決定,公布本市創設保留的37項和取消的296項行政許可事項。 附件1^^創設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37項)序號      保留的許可事項           理由        實施主體   1食鹽零售許可關系人身健康市長蘆鹽務局2兩堿生產用鹽以外的其他用鹽運輸準運3配置技防系統設計審核和驗收涉及公共安全市公安局4放射性物品運輸許可證5公共娛樂場所舉辦大型文體活動審批6舉辦展覽展銷治保工作方案審核7辦理排水規劃出路涉及環境保護市排管處8排水許可、排水變更許可9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單位減量運行或者停運10在排水和防護范圍內新建、改建工程項目11臨時占用排水河堤防、閘橋12改動、遷移排水和再生水設施13對建筑物門面裝修、改建的審批市市容委14對工程渣土排放的審批15對改變、移動、拆除夜景燈光設施的審批16對綜合整修后在街道及兩側、建筑物設置各類標志、設施的審批17對綜合整修后建筑物再維修、改建的審批18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許可公共資源配置市建委19客運出租汽車準運許可20停止供熱的許可市供熱辦21鑿井審批市水利局22用水計劃指標核定23用水計劃變更批準24非生活用水戶臨時用水計劃的核定25工業污廢水向農業渠道的排放生態環境保護區、縣環保局水利局26采挖或者移植林木審批市林業局27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額本年節余轉下年使用審批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28聯合收割機核發牌證直接關系生命財產安全市農機局29聯合收割機核發駕駛(操作)證直接關系公共利益,需要確定具備特殊技能30蛋類、乳檢疫關系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市和區、縣畜牧局31圍墾漁港水域內的淺水、灘涂或者改變漁港性質、設施用途的審批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市漁政漁港監督管理處32舉辦區、縣級體育競賽審批關系人身生命安全區、縣體育局33舉辦跨區、縣或者全市性體育競賽審批市體育局34舉辦或承辦跨省市、全國性、國際性的或者有港、澳、臺運動隊、運動員參加體育競賽審批35體育競賽審批變更登記市或區、縣體育局36取消體育競賽注銷登記37申請開采礦泉水、地熱水打井審批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附件2^^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296項)序號      保留的許可事項           理由         實施主體    1對北運河綜合治理工程范圍內堤防、灘地、道路、園林綠地的臨時占用改變管理方式北運河管理處2對北運河綜合治理工程范圍內因搶修地下管線挖掘堤防、道路和綠地的臨時占用3對北運河綜合治理工程范圍內航運、旅游景點、娛樂設施、商業網點、戶外廣告、苗圃經濟林等的開發利用4進入和平路企業批準地方不得設定資質許可和平路經營結構調整工作領導小組5蓄滯洪區內原有高地、舊堤的拆毀許可事項超出上位法規定區、縣水利局6設置社會辦醫機構初步審查區、縣衛生局7申辦圖書、報刊印刷企業,應當向所在區、縣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區、縣新聞出版局8申辦圖書、報刊出租業務的單位9非總發行單位直接從外地購進圖書報刊10拆改房屋結構審批改變管理方式區、縣房管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本市創設保留和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百

2,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2012

一、《天津市節能監督檢測管理辦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  刪除第十三條。二、《天津市關閉嚴重污染小化工企業暫行辦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4號)。  刪除第十八條。三、《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辦法》(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  (一)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城市雕塑建設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二)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本辦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城市雕塑,不符合城市雕塑專業規劃要求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四、《天津市地熱資源管理規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2號)。  (一)將第十九條修改為:“未取得地熱勘查許可證、地熱采礦許可證擅自施工、開采地熱,未按批準的開采范圍進行地熱開采活動或將其他鉆井轉為地熱開采井開采地熱的,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措施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履行的,其后果已經或者將要造成環境污染、破壞自然資源的,可以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代履行。”  (二)將第二十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吊銷《地熱采礦許可證》的處罰。對經營性活動有違法所得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活動,處1000元以下罰款:(一)不按統一要求安裝計量設施或計量設施發生故障隱瞞不報的;(二)無指標或不按核定指標任意擴大開采量以及改變批準使用用途的;(三)不繳納地熱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四)不按時報送開采計劃和開采報表的;(五)不按打井批準通知書施工的;(六)不按審批方案回灌或未經批準擅自回灌污染熱儲層的。”  (三)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情節輕微,能主動改正,消除影響的,可從輕或免除處罰。”五、《天津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0號)。  刪除第十八條。六、《天津市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2號)。  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水泥生產企業、建設單位、水泥制品生產企業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未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繳;對逾期仍不補繳的,除如數追繳外,按日加收欠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數額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并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七、《天津市公共廁所管理辦法》(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7號)。  將第三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產權單位不履行公共廁所改造責任或者改造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區縣環衛部門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八、《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  (一)將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強制拆除,強制拆除費用由違法責任人承擔,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二)將第五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罰款。”九、《天津市治理車輛非法超限超載規定》(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9號)。  (一)將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交通運輸經營企業(含車主,下同),不得超過車輛核定載質量裝運貨物或者使用非法生產、改裝、拼裝的車輛裝運貨物。超過車輛核定載質量裝運貨物的,一經發現由公安交管、市政公路、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拒不停止違法行為,其后果已經或將要危害交通安全的,可以依法采取代履行措施。”  (二)將第八條第三款修改為:“對擅自改裝的車輛,由公安交管部門責令違法責任人按照國家強制標準恢復原狀,拒不改正的,其后果已經或將要危害交通安全的,公安交管部門可以依法采取代履行措施。”十、《天津市城鎮街道綜合整修管理規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0號)。  (一)將第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的,責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強制拆除。對于經營性活動,可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于非經營性活動,可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二)將第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責令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或依法予以強制拆除,并可處500元以下罰款。”  (三)將第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拒絕改正的,依法予以強制拆除,并依照有關規定實施處罰。”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2012

3,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百度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  《關于廢止部分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已于2008年4月21日經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 長 黃興國二○○八年四月三十日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為貫徹實施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04〕10號),推進依法行政,保證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23件政府規章和225件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附件:1.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23件政府規章目錄  2.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225件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  附件1  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23件政府規章目錄序號規章名稱公布日期文號說明1關于修改批轉市財政局制定的《天津市行政性收費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1998年3月27日 津政發〔1998〕36號 被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財政局關于加強收支兩條線管理意見的通知》(津政發〔2003〕114號)取代2關于修改《天津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票證管理辦法》的決定1998年1月4日 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2號被財政部《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財綜字〔1998〕104號)取代3天津市行政規章制定辦法1994年10月25日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1號被《天津市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8號)取代4天津市人民政府擬訂地方性法規草案辦法1994年10月25日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0號被《天津市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8號)取代5關于修改《天津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安全管理處罰暫行辦法》的通知1997年12月31日津政發〔1997〕108號被《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國務院令第421號)取代6天津市實施企業治安保衛責任制規定1996年2月8日1996年市人民政府第63號被《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國務院令第421號)取代7關于修改《天津市展覽展銷治安保衛工作規定》的決定2004年6月30日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6號被《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國務院令第421號)取代8關于修改批轉市公安局擬訂的《天津市存車業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1997年12月8日 津政發〔1997〕84號規定中所設置的行政許可事項已經取消,罰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抵觸9天津市禁止違法建設規定2000年2月3日2000市政府令第19號已被《天津市城市規劃條例》取代10天津市提高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效率的若干規定1993年7月3日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規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已采取集中辦理方式,工作時效已有新的規定11關于修改批轉市地質礦產局等四部門擬訂的《天津市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規定》的通知1997年12月31日津政發〔1997〕111號被《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9號)取代12天津市有毒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1999年7月16日199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3號被《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環保總局令第27號)取代13關于修改《天津市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辦法》的決定2004年6月30日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7號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取代14天津市超薄塑料袋和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管理辦法2000年7月12日200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限制生產銷售使用塑料購物袋的通知》(國辦發〔2007〕72號)抵觸15天津市城市供水管理規定2004年6月30日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3號被《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取代16關于修改批轉市交委擬訂的《天津市公路貨物運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1998年1月4日津政發〔1998〕11號被《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替代17關于修改批轉民航天津市管理局、市口岸委、公安局擬訂的《天津航空港控制區證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1998年1月4日 津政發〔1998〕10號天津航空港已經實行企業化管理,航空港控制區證件使用應由企業內部制度規定18天津市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1990年6月6日199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被《天津市擁軍優屬條例》取代19天津市婚姻登記管理辦法1996年6月28日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6號被《婚姻登記條例》(國務院令第387號)取代20天津市除四害管理辦法1998年7月3日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與《天津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抵觸21天津市對外商投資企業收費管理規定1998年7月8日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目前我市對內資、外資企業行政事業收費政策相同,該規定已不適應當前工作需要22天津市制止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行為的暫行規定1995年7月7日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3號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取代23關于修改批轉市畜牧局擬訂的《天津市種畜(禽)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1998年1月4日 津政發〔1998〕9號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取代  附件2   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225件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序號行政規范性文件名稱 公布時間文號說明1批轉市勞動局擬定的天津市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的通知1997年11月20日津政發〔1997〕75號被《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號)取代2關于頒布《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細則和《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的細則》的通知1987年1月2日津政發 〔1987〕1號被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細則的通知》(津政發〔1999〕43號)和《天津市實施辦法》(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118號)取代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百度知

4,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

一、修改部分規章  1.對《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實施辦法》(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作出修改。  (1)第四條修改為:“在下列區域內,不得設置拆船廠:  (一)飲用水源地;  (二)鹽場保護區范圍內;  (三)依法確定的一類水質海區和二類水質海區;  (四)重要的漁業水域;  (五)海水淡化取水點;  (六)海水浴場、風景名勝區;  (七)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2)第五條修改為:“新建、改建或擴建拆船廠的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必須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拆船廠,不得開工建設。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前,應當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3)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對嚴重污染環境的拆船單位,限期治理。”  (4)第九條修改為:“對擅自在本辦法第四條所指的區域內設置拆船廠并進行拆船的,由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關閉或者搬遷。”  (5)刪除第十條。  (6)刪除第十二條。  2.對《天津市城鎮私房交易繳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法》(津政發〔1998〕45號)作出修改。  (1)第四條修改為:“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繳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進行管理,房屋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私房交易和贈與行為進行管理。”  (2)第五條修改為:“私房交易和贈與,應當在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時繳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刪除第六條。  (4)第十二條修改為:“土地管理部門收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當使用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財政專用票據。”  3.對《天津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200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作出修改。  (1)第四條修改為:“各級規劃部門在確定建設布局時,應當依據國家和本市相關標準及規范,合理劃定建筑物與公路、鐵路、機場、地鐵(地上部分)、城市高架橋和輕軌道路等的防噪聲距離,并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2)刪除第六條。  (3)刪除第七條。  (4)第二十條修改為:“禁止機動車輛在外環線以內地區(含外環線)及濱海新區建成區內鳴放喇叭。”  (5)刪除第二十九條。  (6)刪除第三十條。  (7)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或者責令其停業、搬遷、關閉。”  (8)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致使環境噪聲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9)第三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機動車在外環線以內道路(含外環線)及濱海新區建成區內道路鳴放喇叭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4.對《天津市非國家所有檔案管理規定》(2003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3號)作出修改。  (1)刪除第九條第三款。  (2)第十條修改為:“檔案所有者可以向市或區、縣檔案館寄存或者出賣其檔案。嚴禁賣給、贈送給外國人或外國組織。”  (3)第十二條修改為:“對具有重要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及其復制件需要攜帶、運輸或郵寄出境的,檔案所有者應向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后在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海關憑批準文件查驗放行。”  (4)第十三條修改為:“非國家所有的、社會組織的檔案,因單位終止的,其檔案歸屬依法向變更后的單位移交;沒有接受者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代為保管,必要時,可以收購或者征購。”  (5)第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將檔案賣給、贈送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的,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處罰。”  (6)刪除第十五條。  5.對《天津市城鎮街道綜合整修管理規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0號)作出修改。  (1)刪除第八條。  (2)第十一條修改為:“凡因街道綜合整修需要臨時占路、占地(含道路與河道管理用地)的,由所在地區的市容管理部門向有關主管部門通報并統一辦理占用手續。”  (3)第十五條修改為:“綜合整修后的街道兩側建筑物和構筑物,需再次進行維修、改建、重新裝飾、新開門臉、架立管線的,應當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標準,并向市容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容管理部門應當在15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6.對《天津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0號)作出修改。  (1)刪除第十五條。  (2)刪除第十八條。  7.對《天津市外環路管理規定》(2004年市政府令第65號)作出修改。  第十二條修改為:“凡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單位或個人,由公路管理部門視情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或責令限期拆除違章建筑物、恢復原狀、停止違章行為。對拒不改正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進行處罰;法律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的,公路管理部門可以依法進行行政強制執行。”  8.對《天津市市場中介機構管理辦法》(2005年市政府令第89號)作出修改。  (1)刪除第四條第一款。  (2)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市和區財政、司法、建設、房屋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分別負責相關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9.對《天津市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6號)作出修改。  (1)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負責確認本市電磁輻射建設項目或設備的豁免水平。”  (2)刪除第六條第二款。  (3)刪除第八條。  (4)刪除第十七條第二項。  10.對《天津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0號)作出修改。  (1)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一次性存入銀行專項賬戶,在向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安全施工措施資料備案時,一并提供專項賬戶存款有效憑證,沒有提供專項賬戶存款憑證的,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不予備案。”  (2)第七條第三款修改為:“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費用應當專款專用,其使用接受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  (3)刪除第八條。  (4)刪除第二十八條。  (5)第二十九條修改為:“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工程項目負責人根據前述標準予以罰款。”  (6)第三十條修改為:“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工程項目負責人根據前述標準予以罰款。”  (7)刪除第三十一條。  (8)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工程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11.對《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作出修改。  (1)第九條第七項修改為:“市建設管理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2)第五十七條第四款修改為:“施工單位不使用密閉運輸車輛的,由建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工程項目負責人根據前述標準予以罰款。”  12.對《天津市公共廁所管理辦法》(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7號)作出修改。  (1)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準予拆除的,申請人應當進行重建。重建還建公共廁所的,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就地、就近建設和先建后拆的原則,將重建還建計劃向社會公示,并設置臨時公共廁所。”  (2)增加一款作為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公共廁所竣工投入使用后,應當及時拆除臨時公共廁所。”  (3)刪除第二十三條。  13.對《天津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規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0號)作出修改。  (1)第九條修改為:“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2)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5日內,責令招標人停止自行辦理招標。招標人應當委托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3)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招標人代表不得超過三分之一。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由招標人從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4)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書之日起3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但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投訴,書面告知投訴人向其他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  (5)第六十二條修改為:“水利、交通專業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水務、交通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6)第四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一款中的“市建設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14.對《天津古海岸與濕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2011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6號)作出修改。  (1)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因教學科研的目的,需要進入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經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批準。”  (2)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在保護區實驗區內開展參觀、旅游活動的,由保護區管理機構編制方案,方案應當符合自然保護區管理目標。  在保護區組織參觀、旅游活動的,應當嚴格按照前款規定的方案進行,并加強管理;進入保護區參觀、旅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  嚴禁開設與保護區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游項目。”  (3)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確因重點建設項目需要在保護區實驗區內開展建設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15.對《天津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201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作出修改。  刪除第十一條。  此外,對上述規章的條文順序作出相應調整。

5,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80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47號)  《關于廢止80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已于2002年1月4日經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市長 李盛霖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關于廢止80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需要,保證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市人民政府對1980年以來我市制定發布的266件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對其中的80件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附: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80件政府規章目錄## 附:     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80件政府規章目錄序號  政府規章名稱    文號   發布時間   廢止理由  1天津市外商投資企業檔案管理規定199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1999年1月8日根據WTO規則2關于修改批轉市物價局、市工商局擬定的《天津市蔬菜價格批零差率控制管理辦法的》通知書津政發[1998]5號1998年1月4日根據WTO規則3關于修改批轉市人民政府口岸辦公室擬定的《天津口岸的實施細則》的通知書津政發[1998]16號1998年1月23日適用期已過4關于修改《天津市人才市場管理若干規定》的決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8號1997年8月18日被2000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才流動條例》取代5關于修改《天津市農村建筑隊安全施工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發[1997]68號1997年8月26日被《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規定》(200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5號)取代6天津市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聘用中國雇員管理規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5號1997年9月24日根據WTO規則7關于修改《天津市消防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6號1997年11月25日已被1999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消防條例》取代8關于修改《天津市外商投資企業消防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8號1997年11月25日已被1999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消防條例》取代9關于修改《天津市建筑防火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發[1997]79號1997年12月6日已被1999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消防條例》取代10關于修改《天津市臨時建筑防火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發[1997]80號1997年12月6日已被1999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消防條例》取代11關于修改《天津市消防水源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發[1997]94號1997年12月17日已被1999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消防條例》取代12關于修改《天津市經濟合同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7號1997年12月25日已被新的合同法取代13關于修改批轉市地質礦產局《關于貫徹的意見》的通知津政發[1997]110號1997年12月31日已被2001年10月31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取代14關于修改批轉市建委制定的《天津市涉外房地產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津政發[1997]114號1997年12月31日該暫行規定規范的內容不符合WTO規則的要求15天津市人才市場管理若干規定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6號1996年1月9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16天津市商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8號1996年1月2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17天津市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辦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9號1996年1月30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18天津市水產種苗管理辦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0號1996年2月5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19天津市商業行業管理規定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2號1996年2月7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20天津市批發市場管理辦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1號1996年2月7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21天津市實施企業治安保衛責任制規定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3號1996年2月8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22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權登記辦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5號1996年3月3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23天津市婚姻登記管理辦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6號1996年6月28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24天津市印章業治安管理辦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8號1996年10月29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25天津市職業介紹管理規定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9號1996年12月31日已被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勞動就業管理條例》取代26天津市實施《城市供水條例》辦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3號1995年1月25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27天津市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細則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6號1995年2月14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28天津市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管理辦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9號1995年4月20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29天津市城鎮街道綜合整修管理規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0號1995年4月2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30天津市夜景燈光設置管理辦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1號1995年5月3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31天津市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2號1995年5月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32天津市制止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行為的暫行規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3號1995年7月7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33天津市地熱資源管理規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4號1995年7月12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34天津市對行政事業單位亂收費行為進行處罰的規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7號1995年8月4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35天津市集中供熱管理規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1995年8月7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36天津市電力設施保護管理辦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9號1995年8月11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37天津市經濟合同監督管理辦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1995年10月13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38天津市民兵、預備役工作規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3號1995年12月2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39天津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7號1994年2月23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40天津市違反口岸邊防管理處罰辦法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8號1994年3月25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41天津市防治廢氣粉塵和惡臭污染監督管理辦法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9號1994年4月8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42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1994年5月30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43天津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規定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2號1994年5月31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44天津市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4號1994年7月19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45天津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1994年8月1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46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7號1994年9月7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47天津市引灤工程管理辦法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8號1994年9月8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48天津市商標印制管理辦法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9號1994年9月23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49天津市河道、水庫供水管理辦法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7號1993年4月8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50天津市消防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8號1993年4月8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51天津市環境衛生管理規定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0號1993年6月1日被1998年2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取代52天津市實施《行政復議條例》辦法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1號1993年6月2日已被行政復議法取代53天津市行政罰款管理規定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1993年7月21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54天津市勞動監督檢查暫行規定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1993年8月21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55天津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規定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1993年9月3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56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管理暫行辦法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3號1993年10月18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57天津市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199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1992年1月7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58天津市公園游樂場風景游覽區公共秩序管理規定199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9號1992年3月12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59天津市預防和控制計算機病毒辦法199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0號1992年4月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60天津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理規定199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4號1992年10月2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61天津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規定199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5號1992年12月12日被1998年1月7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取代62天津市渡口安全管理辦法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3號1991年2月23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63天津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票證管理辦法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5號1991年5月19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64天津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辦法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6號1991年7月23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65天津市水路運輸管理費征收和使用細則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7號1991年8月1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66天津市對外國企業在津從事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活動的稅收管理辦法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8號1991年9月2日根據WTO規則67天津市特殊超限貨物道路運輸管理辦法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3號1991年10月31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68天津市市容管理處罰規定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4號1991年11月19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69天津市機動車排放污染物管理暫行辦法199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9號1990年2月1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70天津市外環線管理規定199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2號1990年7月14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71天津市收購廢舊金屬和信托寄賣業治安管理辦法199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3號1990年10月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72天津市印刷業治安管理辦法199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4號1990年10月23日根據WTO規則73天津市外商投資企業消防管理暫行規定199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7號1990年11月4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74天津市市容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制暫行辦法199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9號1990年12月27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75天津市實施《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的辦法198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1989年5月29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76天津市地下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198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4號1989年6月14日適用期已過77天津市自行車、三輪車、殘疾人專用車管理辦法198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5號1989年8月28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78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轉讓管理規定198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1988年7月17日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取代79天津市展覽展銷治安保衛工作暫行規定198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1988年10月27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80天津市體育場地管理暫行辦法198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1988年10月25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文章TAG: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號

最近更新

主站蜘蛛池模板: 宜都市| 徐汇区| 宁陵县| 徐闻县| 澄城县| 庆城县| 滦平县| 鄂伦春自治旗| 丹寨县| 二连浩特市| 无为县| 宁晋县| 洛浦县| 宁化县| 白朗县| 江都市| 马龙县| 仙居县| 精河县| 衡水市| 确山县| 扶绥县| 彩票| 铁力市| 浦江县| 阳东县| 宁南县| 河间市| 澎湖县| 成安县| 青浦区| 满洲里市| 闵行区| 准格尔旗| 姜堰市| 皮山县| 嘉祥县| 辰溪县| 巴彦淖尔市| 米林县| 克山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