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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信訪工作考核評分細則,信訪事項辦理群眾滿意度評價怎么樣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1-29 04:53:00 編輯:天津生活 手機版

1,信訪事項辦理群眾滿意度評價怎么

信訪事項辦理群眾滿意度評價還不錯,國家現在出臺了很多標準是對于信訪事項辦理群眾滿意的,例如:(一)對信訪工作機構的評價內容:工作人員的服務態度和工作效率等方面。(二)對有權處理機關的評價內容:工作人員的服務態度和工作效率、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告知、依法按政策解決信訪問題、按期出具答復意見書并送達等方面。設立3項評價指標: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指標選項為三選一。設“留言”欄,供信訪人選擇并填寫意見。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通過全國網上信訪信息系統,對超出辦理期限仍未出具答復意見書的信訪事項,下發督辦提醒信息,督促責任單位依法按政策認真解決群眾合理訴求,并按規定將處理過程和辦理結果書面告知信訪人。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有權處理機關要高度重視滿意度評價工作。國家信訪局對各地各部門滿意度評價總體情況和存在的突出問題,形成綜合分析報告,定期向中央領導同志報告,同時通報相關省份和部門負責同志,抄送省級聯席會議辦公室和相關信訪工作機構。各地信訪工作機構要把滿意度評價結果納入黨委、政府信訪工作績效考核內容,作為評選表彰的參考。對評價工作中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及時報告本級黨委、政府和聯席會議。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有權處理機關要加強對滿意度評價工作的督導檢查。對工作不到位、責任不落實,推諉扯皮、弄虛作假的,要視情予以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照相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和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滿意度評價工作辦法,參照本辦法制定。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信訪局負責解釋。——這些都是國家對于信訪做出的標準與決策——群狼調研整理對于如今的滿意度調研,都是尋求專業的調研公司來調研,獲取更為精確的數據,更好的評判與分析,群狼調研公司你可以了解一下。

信訪事項辦理群眾滿意度評價怎么樣

2,信訪條例2005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持各級人民政府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 采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信訪人。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努力為人民群眾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暢通信訪渠道,為信訪人采用本條例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提供便利條件。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第四條 信訪工作應當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的矛盾和糾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領導、部門協調,統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通過聯席會議、建立排查調處機制、建立信訪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時化解矛盾和糾紛。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信訪工作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信訪工作機構)或者人員,具體負責信訪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是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信訪工作的行政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 (二)承辦上級和本級人民政府交由處理的信訪事項; (三)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 (四)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 (五)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對本級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的信訪工作進行指導。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對信訪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并在一定范圍內予以通報。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信訪工作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第八條 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或者對改進國家機關工作以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貢獻的,由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單位給予獎勵。 對在信訪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有關行政機關給予獎勵。第二章 信訪渠道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在其信訪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第十條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信訪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協調處理信訪事項。信訪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點向有關行政機關負責人當面反映信訪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可以就信訪人反映突出的問題到信訪人居住地與信訪人面談溝通。第十一條 國家信訪工作機構充分利用現有政務信息網絡資源,建立全國信訪信息系統,為信訪人在當地提出信訪事項、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現有政務信息網絡資源,建立或者確定本行政區域的信訪信息系統,并與上級人民政府、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的信訪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

信訪條例2005

3,天津市信訪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群眾參與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民主權利,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保持國家機關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維護社會穩定和信訪活動秩序,提高信訪工作效率,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信訪人,是指進行信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稱國家機關,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信訪人通過書信或者走訪等形式向國家機關或者單位及其負責人反映情況、表達意愿、提出要求,并由有關國家機關或者單位進行處理的活動。第四條 信訪人依法信訪受法律保護。  國家機關應當支持信訪人對本市政治、經濟、文化和其他方面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并負責解決信訪人的正當要求。第五條 信訪工作是國家機關及其負責人的重要職責。  國家機關應當確定一位負責人分管信訪工作,設立信訪工作機構或者配備相應信訪工作人員,并提供必要的業務設施和工作條件。  國家機關負責人應當堅持閱批來信、接待來訪,主持研究和處理重要信訪事項。第六條 處理信訪事項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分級負責,歸口辦理;  (二)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  (三)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辦事;  (四)解決實際問題與進行思想疏導相結合;  (五)力求把問題解決在當地或者基層。第二章 信訪人第七條 信訪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二)向有關國家機關及其負責人反映問題,提出要求;  (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檢舉;  (四)依照規定程序向有關國家機關詢問、要求答復和復查信訪事項。第八條 信訪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歪曲、捏造事實,不得誣告或者陷害他人;  (三)尊重社會公德,愛護公共財物,遵守公共秩序;  (四)接受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作出的處理意見。第九條 通過書信反映問題,需要寫明通訊地址和郵政編碼。申訴、控告、檢舉信,需要寫清被反映者的姓名、單位、事實和投訴要求。第十條 通過走訪反映問題,須到指定的接待室。除有特殊原因或者緊急情況外,應當先向責任歸屬機關或者單位反映。第十一條 反映群體意愿的走訪,應當選派代表進行。第三章 信訪工作機構和人員第十二條 市和區、縣國家機關應當建立信訪工作機構,代表本機關及其負責人受理信訪事項。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應當建立信訪工作機構或者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信訪工作人員。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信訪工作人員。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的職責是:  (一)接受來信,接待來訪,為信訪人提供服務;  (二)接受上級機關轉辦、交辦的信訪事項,向下級機關或者單位交辦、轉辦信訪事項,并負責落實;  (三)建立信訪工作聯系制度,協調處理信訪事項,審查下級機關或者單位處理的信訪事項;  (四)進行調查研究,及時向上級機關和本機關負責人提供信息、提出建議、反映重要信訪事項;  (五)協助國家機關負責人檢查指導本機關、本系統、本地區的信訪工作,總結交流信訪工作經驗,組織培訓信訪工作人員;  (六)向信訪人宣傳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公開信訪工作制度,接受人民群眾和社會各方面的監督。第十五條 國家機關應當選擇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責任心強,有相應的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群眾工作經驗的人員從事信訪工作。第十六條 信訪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信訪人的控告、檢舉保守秘密。第十七條 信訪工作人員同信訪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十八條 信訪工作人員在信訪工作中有提出建議、應急處置、進行調查,以及參加有關會議和閱讀有關文件的權利。第十九條 信訪工作人員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受法律保護。第四章 受理與處理規則第二十條 本市國家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國家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政策以及所通過的決議、決定的建議和意見;  (二)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三)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控告和檢舉;  (四)對國家機關查處案件的申訴;  (五)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方面的咨詢;  (六)對有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方面的要求;  (七)屬于國家機關職責范圍內的其他信訪事項。

天津市信訪條例

4,天津市信訪工作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機關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保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信訪事項,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和其它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國家機關,是指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第三條 本市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制定并公開信訪工作制度,暢通信訪渠道,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努力為人民群眾服務。 國家機關負責人應當堅持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第四條 國家機關處理信訪事項應當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 國家機關應當定期進行矛盾和糾紛的排查調處工作,對排查出的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問題,應當按照信訪事項處理原則責令有關機關限期解決。第六條 市和區、縣應當建立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應當定期召開,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通報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 (二)了解重大、復雜、疑難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和動態; (三)對重大、復雜、疑難信訪事項的處理提出對策建議; (四)組織協調處理跨部門、跨行業、跨地區的重大、復雜、疑難信訪事項; (五)督促檢查有關工作部門和地區處理重大、復雜、疑難信訪事項各項措施的落實。第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電子政務建設的要求,建立全市的信訪信息系統,實現與上級人民政府、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的互聯互通。  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將受理、辦理信訪事項情況及時輸入信訪信息系統,通過信訪信息系統報告或者通報信訪信息情況。 信訪人可以通過信訪信息系統提出信訪事項,查詢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第八條 信訪人對屬于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分別向有關機關提出。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第九條 信訪人提出涉及行政機關的信訪事項,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負責處理的機關: (一)對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提出的信訪事項,由該工作部門負責處理;對其負責人的職務行為提出的信訪事項,按照行政隸屬關系,由其上一級行政機關負責處理; (二)對區、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所屬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職務行為提出的信訪事項,由區、縣人民政府確定負責處理的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提出的信訪事項,由該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負責處理;對其負責人的職務行為提出的信訪事項,按照行政隸屬關系,由其上一級行政機關負責處理; (三)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或者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提出的信訪事項,由該組織或者企業、事業單位的主管行政機關負責處理; (四)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的職務行為提出的信訪事項,由任命或者派出該人員的行政機關負責處理; (五)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職務行為提出的信訪事項,由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處理。第十條 信訪人提出涉及區、縣人民政府之間,區、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之間,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之間的職務行為提出的信訪事項,由所涉及的區、縣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協商確定負責處理的行政機關;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由市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負責處理的行政機關。第十一條 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請求有關機關復查、復核: (一)對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的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請求該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復查;對復查意見不服的,根據信訪事項的內容,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相關工作部門請求復核。 (二)對區、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作出的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請求區、縣人民政府復查;對復查意見不服的,根據信訪事項的內容,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相關工作部門請求復核;對區、縣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意見不服的,根據信訪事項的內容,可以請求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復查;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請求復核。 (三)對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作出的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請求市人民政府復查;對復查意見不服請求復核的,按照國務院《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對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訪處理意見不服請求復查的,按照國務院《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市人民政府復查、復核的信訪事項,由市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組織有關部門提出復查、復核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5,如何完善和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

信訪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為了切實抓好矛盾糾紛排查化解,認真處理群眾來訪、來信、來電反映的各種問題,有效預防和及時化解群體性事件,妥善處置各類信訪問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經局黨委研究特制定信訪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一、追究范圍  1、值班人員上班時間不在崗和上班時間手機關機造成無人接聽電話的。  2、值班人員接聽電話后,不向值班領導報告或不安排服務的。  3、信訪工作人員對所接手信訪件不認真處置,造成情況惡化的。  4、信訪責任人不聽從信訪領導小組指揮安排的。  二、追究內容  1、發生上述情況原因。  2、值班領導應承擔的責任。  3、相關責任人、責任單位應承擔的責任。  三、追究辦法  1、值班人員不按時到崗或電話無人接電的,發現一次扣除年度工作責任制考核評分0.5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按黨紀、政紀處分。  2、信訪工作人員對所接事項不報告值班指揮或不安排服務的,扣年終考核評分1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規定追究值班領導和值班人員的相關責任。  3、信訪工作人員不服從值班指揮調度或不認真處置所接信訪件,未造成后果的扣相關責任人員年度考核分各1分,不及時且造成嚴重后果的,扣相關責任人年度考核分1.5分,并依照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4、不聽從信訪領導小組安排,未造成后果的,扣相關單位年度考核分1分,并通報批評;造成后果的,扣相關單位年度考核中的信訪工作部分全部分數,并依照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四、信訪工作領導責任追究形式  對不重視信訪工作,工作被動,造成群眾越級上訪、集體上訪和重復上訪的,追究單位及領導責任。追究形式分為通報批評,責令做出檢查,誡勉談話和黨紀、政紀處分。  五、信訪工作重點管理  對在信訪工作考評中排在后兩名的單位或部門,將實行重點管理。在重點管理期間,對該單位及領導在評選先、優、模方面予以一票否決,重點管理期間時限每次為半年。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責任單位的黨政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  1、對群眾反映的重大問題事先不知情,缺乏工作預案和應對措施,致使群眾越級到縣、鄉或省、市集體上訪的;  2、群眾越級到縣、鄉或省、市上訪,責任單位領導接到勸返接領通知后行動不迅速,造成上訪人員長時間滯留上級黨政機關,纏訪、鬧訪,造成不良影響的;將群眾接回后,不及時認真處理,不按期給群眾答復,導致群眾再次越級上訪的;  3、對應當由黨政領導或責任人包案處理的重大信訪案件,不明確包案領導或不及時認真處理,導致群眾越級上訪的;  4、對本單位老上訪戶的穩定、控制措施不落實,致使上訪人長期到縣、鄉或省、市纏訪、鬧訪的;  5、在信訪工作年度目標管理考核中不達標,被列為重點村、單位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責任單位黨政主要領導向局黨委做出檢查:  1、對群眾反映的符合法規、政策應當解決的問題,因工作失誤,處置不當,導致50人以上重復到縣、鄉上訪,30人以上越級到市上訪,或10人以上越級赴省上訪,或5人以上越級進京上訪,發生沖擊、圍堵黨政機關,長期滯留,攔截車輛,堵塞交通等影響正常工作秩序的;  2、群眾發生越級上訪后,責任單位黨政領導不按規定 時限趕赴現場工作,或派出的工作人員不負責任,致使上訪群眾沖擊、圍堵黨政機關,長期滯留,攔截車輛,堵塞交通等影響正常工作秩序的;  3、對群眾反映的問題不按政策規定給予解釋,而是上交矛盾,引發群眾到縣、鄉集體上訪的;  4、對本單位發生的重大信訪問題,不及時上報信息,不及時妥善處理,造成重大影響的;  5、對群眾的無理要求或過高要求,亂開口子,亂表態,作無原則讓步,造成工作被動或引發連鎖反應的;  6、不顧大局,以單位和個人利益為目的,不顧群眾的根本利益,引發矛盾糾紛,造成群眾越級到縣、鄉或省、市上訪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責任單位主要領導實行誡勉談話:  1、信訪工作領導責任制落實不到位,無序越級上訪較為突出的;  2、對群眾反映的問題無動于衷、敷衍塞責、處理不妥,導致矛盾激化,發生嚴重的異常信訪行為或群體性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  3、群眾集體上訪后,對黨委政府的處理意見不落實,造成群眾重復上訪的;  4、對本單位重大、異常信訪問題或老上訪戶工作不力或處置不當,引發群眾越級上訪,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主要責任的直接責任人和主要領導責任的黨政領導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1、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應當受理而不受理、應當解決而且有條件解決而不解決,造成嚴重后果和不良影響的;  2、對上級領導批示交辦的重點信訪案件,拒不查處,編報虛假材料欺騙上級領導機關的;  3、拒不執行省、市、縣、鄉對重點信訪問題處理決定的;  4、利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信訪人或被控告人、被檢舉人賄賂的;  5、扣壓、篡改信訪材料,或將控告材料內容泄露給被控告、檢舉單位或個人的;  6、打擊報復或迫害信訪人的;  7、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十、被通報批評的村或單位,從通報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評為信訪工作先進集體;被通報批評的領導干部和直接責任人從通報之日起12個月內取消各類評選先進個人的資格;被責令作出檢查的黨政領導干部,從作出檢查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參加局黨委表彰先進個人的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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