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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基本養老金收支結余,收支結余 到底是啥意思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2-19 14:58:14 編輯:天津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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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支結余 到底是啥意思

收入 支出 結余
就是掙了

收支結余 到底是啥意思

2,天津養老保險 退休拿多少錢

退休金的核算都與自己在職時交養老保險的多少有直接關系,其次是工齡時間,上年地區的社會平均工資什么的,所以每個人退休的退休金都不一樣也沒有什么可比性,這樣問不可能有明確的答案的。
法算! 首先要看每年度繳納養老保險的基數,四月份就可領到養老金,到時自然就OK了,再看繳納多少;繳費年限。 呵呵,再堅持一個月;個人賬戶總額;地區上一年平均工資總額;4050補貼比例等。即使專業的工作人員,在沒有知道這些數字之前也無法給你解答
需要直到每年的繳費基數,對應的社評工資,你母親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總累計滾存額,你描述的那些資料遠遠不夠

天津養老保險 退休拿多少錢

3,什么叫社保基金結余額

社會保險基金結余額是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額。社會保險基金結余總額是到報告期末社會保險基金的滾動結存總量。它是實際繳納額扣除實際支付結余額的積累額。一般有本期結余額和累計結余額兩種口徑。社會保險基金結余額一般以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庫存現金和財政專戶余額表現。
社保基金有結余,是指從有社會保險以來,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減掉已支付出去的基金后,還有剩余。養老金虧空:我國實行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統籌相結合的方式,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理論上應該存到個人賬戶中,但現在這筆錢不足。舉例說,社保累計收取了100億的養老保險費,這些年支付了80億的養老金,則社保的養老基金結余20億元,但應該存入個人賬戶30億,而現在只有20億,則虧空10億。

什么叫社保基金結余額

4,2017天津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每年繳費3300元到60歲最高每月能拿多少

你每一年交養老保險費是3300元是吧?交的是15年,是嗎?如果是的,我幫你算一下,10年是3.3萬,15年就是4.95萬。到你60歲退休,退休金每個月可以拿420元左右吧。大概是這樣的!
為保障濱州市居民充分享受國家公益性產品服務,方便居民醫療保險參保人繳費,濱州市勞動保障局與中國工商銀行濱州分行聯合開發了網上銀行代收居民醫療保險系統。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市民,可以使用社會保障卡作為工行個人網上銀行注冊卡,在工行任一網點申請開通個人網上銀行業務,開通后即可實現家中或能上互聯網的任何地方隨時繳納醫療保險費,免除了到代收網點排隊的麻煩。網銀開通事宜,可咨詢當地勞動保障信息中心或工商銀行業務網點。咨詢電話:濱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0543-12333;濱州市工商銀行:0543-3222211,3222212。

5,天津養老保險問題

可以自己上,第一步:你把檔案轉到你戶籍所在地的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如果你沒有檔案,也可以去你戶籍所在地的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建立一個新的檔案。第二步:建檔后你就可以在那里新開個戶參加養老保險了,可以只繳納養老保險,今年一個月305元。這兩天去辦還來得及,趕緊去吧。
理論上按天津市最低、平均、最高工資標準三個基數,任意選擇一種計算,個人繳納負擔22%。我所知道的最低標準是1525元,也就是每個月上335元左右的保險,這里不包括每年200元的大額醫療補助(基本也沒什么用)。上夠15年就不用上了,到退休年齡再開始取。最好不要間斷。
你想自己交養老和醫療保險的話,不需提檔,你可以以自由職業者的身份參加養老和醫療保險,帶身份證到當地的社保大廳,那里的工作人員會給你幫助,使你順利的參保,我的回答你還滿意嗎,有不明白的可以繼續問我,

6,天津養老保險的問題

天津養老保險的問題以單位買全社保為準,計算如下所示: 醫療保險:個人承擔2%,單位承擔8%; 養老保險:個人為8%,單位承擔12%; 失業保險:個人為1%,單位承擔2%; 工傷保險:個人無,單位1%; 生育保險:個人無,單位1%; 公積金:個人3.5%,單位3.5%。 而工傷和生育保險的費用均由單位承擔。 工資為6000元每月,那么其需要交納的保費為: 醫療保險:6000*2%=120元,單位6000*8%=480元; 養老保險:6000*8%=480元,單位6000*12%=720元; 450 失業保險:6000*1%=60元,單位6000*2%=120元; 工傷保險:個人無,單位6000*1%=60元 生育保險:個人無,單位6000*1%=60元 公積金:6000*3.5%=210元,6000*3.5%=210元。 因此個人總計為:870元,單位總計為:1650元。 計算的數據可能會與實際的有出入,但計算的方式是這樣的.

7,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計入什么會計分錄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會計分錄:借: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貸:銀行存款企業應當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應付職工薪酬的提取、結算、使用等情況。該科目的貸方登記已分配計入有關成本費用項目的職工薪酬的數額,借方登記實際發放職工薪酬的數額,包括扣還的款項等;該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應付未付的職工薪酬。“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應當按照“工資”、“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等應付職工薪酬項目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擴展資料: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的各種薪酬。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工資,獎金,津貼,補貼”、“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解除職工勞動關系補償”、"非貨幣性福利"、"其它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等應付職工薪酬項目進行明細核算。三、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向職工支付工資、獎金、津貼等,借記"應付職工薪酬",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企業從應付職工薪酬中扣還的各種款項(代墊的家屬藥費、個人所得稅等), 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等科目。企業向職工支付職工福利費,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科目。企業支付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用于工會運作和職工培訓,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企業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向職工給予的補償,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應付職工薪酬
單位向社保部門統一支付保險時:借: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貸:銀行存款
社會保險基金撥付,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會計科目。 擴展閱讀: 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會計核算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會計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財政部門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財政專戶會計核算的基本任務是核算和反映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的收支活動,監督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管理和執行情況。具體包括: 一、辦理社會保障資金日常繳存、撥付及往來款項的會計核算,做到賬目清楚,內容真實,數字準確。 二、反映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執行情況,匯總編報年度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決算、財政專戶會計報表等。 三、監督部門和單位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執行情況,合理安排社會保障資金。監督部門和單位及時、足額將社會保障資金繳存財政專戶,按批準的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及時核撥資金。 第四條 財政專戶的會計核算采用收付實現制,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 第五條 財政專戶會計處理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一致,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確有必要變更,應將變更情況、原因和對會計報表的影響在財務情況說明書中予以說明。 第六條 財政專戶會計核算和會計報表應當內容真實,數字準確。對于重要業務活動,應當單獨反映。 第七條 財政專戶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記至角分;對財政專戶資金的繳撥,通過其開戶銀行辦理轉賬,不得收付現金。 第八條 財政專戶的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配備專門人員,加強對財政專戶資金的管理。 第十條 財政專戶會計人員應加強對財政專戶內各項社會保障資金的核算管理與會計監督,嚴格依法辦事,對于不合法的會計事項,應及時予以糾正,及時向領導反映。 第十一條 財政專戶會計人員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會計電算化管理制度和辦法,熟練掌握計算機在會計上的運用,實現會計操作技術的現代化。 第二章 會計科目與使用說明 第十二條 財政專戶會計科目是各級財政專戶會計機構按照專戶內各項資金活動的基本形式和不同用途進行分類的一種方法,是設置賬戶、確定核算內容的依據。各級財政專戶會計必須按以下要求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 一、按本辦法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 二、本辦法統一規定了會計科目編碼,不得擅自變更或打亂科目編碼,以便于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和實行會計電算化。在各類會計科目之后留有空號,各級財政專戶會計根據需要按規定增設會計科目及編碼。 三、會計人員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時,應填列會計科目名稱,或同時填列名稱和編碼,不得只填編碼,不填名稱。 第十三條 財政專戶會計科目如下: 會計科目表 序號 編碼 科目名稱 一、資產類: 1 101 銀行存款 2 102 債券投資 3 105 暫付款 4 106 借出款項 二、負債類 5 201 暫收款 6 202 借入款項 三、凈資產類 7 301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 8 302 失業保險基金結余 9 303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余 10 310 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結余 四、收入類 11 401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 12 402 失業保險基金收入 13 403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 14 410 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收入 五、支出類 15 501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 16 502 失業保險基金支出 17 503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 18 510 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支出 第十四條 會計科目說明如下: 第101號 銀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財政專戶中各項社會保障資金的存款數。 2.財政專戶收到轉入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收入科目。財政專戶按財政部門批準的資金收支計劃撥付或劃轉資金時,借記相關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期末財政專戶銀行存款結存數。 4.本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發生的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 5.本科目應按資金種類及存款種類設置明細科目。 第102號 債券投資 1.本科目核算按規定用社會保險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 2.按規定用社會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時,按照實際撥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國家債券兌付收回本息或按規定轉讓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債券實際成本部分,貸記本科目,按利息或收益部分,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等有關收入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期末尚未兌付或轉讓的國家債券的成本。 4.本科目按險種和國家債券的種類設置明細科目。 第105號 暫付款 1.本科目核算財政專戶資金收支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暫付款項。 2.發生暫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收回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暫付款。 4.本科目應按資金種類和收款單位設置明細科目。 第106號 借出款項 1.本科目核算財政專戶資金收支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借出款項。 2.發生借出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收回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按本金貸記本科目,按利息收入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等有關收入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借出款項。 4.本科目應按資金種類和借款單位設置明細科目。 第201號 暫收款 1.本科目核算財政專戶收到不能確定資金性質及上繳單位的資金。 2.發生暫收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查明收到資金的性質或上繳單位后,應及時記入相應科目,沖減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期末財政專戶內尚存的仍未確定資金性質或上繳單位的款項。 4.本科目應按相關部門和單位設置明細科目。 第202號 借入款項 1.本科目核算財政專戶從上級財政專戶、上級主管部門、金融機構借入的有償使用的款項。 2.借入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本科目。歸還時,按本金部分,借記本科目,按借款利息部分,借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其他支出”或“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其他支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其他支出”等有關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 3.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為借入尚未償還的借入款項。 4.本科目應按資金種類及借款單位設置明細科目。 301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 1.本科目核算財政專戶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結余。 2.期末,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的貸方余額轉入本科目,貸記本科目;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的借方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額為財政專戶內歷年積存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轉入下年新增本科目。 4.本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設置明細科目。 302 失業保險基金結余 1.本科目核算財政專戶內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結余。 2.期末,將“失業保險基金收入”的貸方余額轉入本科目,貸記本科目;將“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的借方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額為財政專戶內歷年積存的失業保險基金結余。轉入下年新增本科目。 4.本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設置明細科目。 303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余 1.本科目核算財政專戶內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結余。 2.期末,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的貸方余額轉入本科目,貸記本科目;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借方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額為財政專戶的歷年積存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余。轉入下年新增本科目。 4.本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設置明細科目。 310 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結余 1.本科目核算財政專戶內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收支相抵后的結余。 2.期末,將“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收入”的貸方余額轉入本科目,貸記本科目;將“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額為財政專戶內歷年積存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結余。轉入下年新增本科目。 4.本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設置明細科目。 401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存的、基金出現入不敷出時財政補助的以及下級通過財政專戶上解或上級通過財政專戶下撥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 2.接收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征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及收入戶轉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接收稅務機關或收入戶暫存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利息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兌付或轉讓的本息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按債券購入成本部分,貸記“債券投資”,按利息或收益部分,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財政專戶形成及支出戶轉入的利息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財政補貼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財政補貼收入”。接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轉移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轉移收入”。接收上級財政專戶劃撥或下級財政專戶上解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上級補助收入”或“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下級上解收入”。接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其他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其他收入”。 3.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累計上繳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總額。年終,本科目貸方余額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科目的貸方,本科目年末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資金來源設置明細科目,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402 失業保險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存的、基金出現入不敷出時財政補助的以及下級通過財政專戶上解或上級通過財政專戶下撥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 2.接收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征收的失業保險費收入及收入戶轉入的失業保險費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失業保險費收入”。接收稅務機關或收入戶暫存的失業保險基金利息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失業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兌付或轉讓的本息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按債券購入成本部分,貸記“債券投資”,按利息或收益部分,貸記“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財政專戶形成及支出戶轉入的利息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對失業保險基金的財政補貼收入時,借記“銀行貸款”,貸記“失業保險基金收入—財政補貼收入”
社會保險基金撥付,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會計科目。 擴展閱讀: 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會計核算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會計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財政部門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財政專戶會計核算的基本任務是核算和反映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的收支活動,監督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管理和執行情況。具體包括: 一、辦理社會保障資金日常繳存、撥付及往來款項的會計核算,做到賬目清楚,內容真實,數字準確。 二、反映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執行情況,匯總編報年度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決算、財政專戶會計報表等。 三、監督部門和單位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執行情況,合理安排社會保障資金。監督部門和單位及時、足額將社會保障資金繳存財政專戶,按批準的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及時核撥資金。 第四條 財政專戶的會計核算采用收付實現制,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 第五條 財政專戶會計處理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一致,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確有必要變更,應將變更情況、原因和對會計報表的影響在財務情況說明書中予以說明。 第六條 財政專戶會計核算和會計報表應當內容真實,數字準確。對于重要業務活動,應當單獨反映。 第七條 財政專戶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記至角分;對財政專戶資金的繳撥,通過其開戶銀行辦理轉賬,不得收付現金。 第八條 財政專戶的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配備專門人員,加強對財政專戶資金的管理。 第十條 財政專戶會計人員應加強對財政專戶內各項社會保障資金的核算管理與會計監督,嚴格依法辦事,對于不合法的會計事項,應及時予以糾正,及時向領導反映。 第十一條 財政專戶會計人員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會計電算化管理制度和辦法,熟練掌握計算機在會計上的運用,實現會計操作技術的現代化。 第二章 會計科目與使用說明 第十二條 財政專戶會計科目是各級財政專戶會計機構按照專戶內各項資金活動的基本形式和不同用途進行分類的一種方法,是設置賬戶、確定核算內容的依據。各級財政專戶會計必須按以下要求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 一、按本辦法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 二、本辦法統一規定了會計科目編碼,不得擅自變更或打亂科目編碼,以便于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和實行會計電算化。在各類會計科目之后留有空號,各級財政專戶會計根據需要按規定增設會計科目及編碼。 三、會計人員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時,應填列會計科目名稱,或同時填列名稱和編碼,不得只填編碼,不填名稱。 第十三條 財政專戶會計科目如下: 會計科目表 序號 編碼 科目名稱 一、資產類: 1 101 銀行存款 2 102 債券投資 3 105 暫付款 4 106 借出款項 二、負債類 5 201 暫收款 6 202 借入款項 三、凈資產類 7 301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 8 302 失業保險基金結余 9 303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余 10 310 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結余 四、收入類 11 401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 12 402 失業保險基金收入 13 403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 14 410 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收入 五、支出類 15 501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 16 502 失業保險基金支出 17 503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 18 510 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支出 第十四條 會計科目說明如下: 第101號 銀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財政專戶中各項社會保障資金的存款數。 2.財政專戶收到轉入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收入科目。財政專戶按財政部門批準的資金收支計劃撥付或劃轉資金時,借記相關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期末財政專戶銀行存款結存數。 4.本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發生的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 5.本科目應按資金種類及存款種類設置明細科目。 第102號 債券投資 1.本科目核算按規定用社會保險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 2.按規定用社會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時,按照實際撥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國家債券兌付收回本息或按規定轉讓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債券實際成本部分,貸記本科目,按利息或收益部分,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等有關收入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期末尚未兌付或轉讓的國家債券的成本。 4.本科目按險種和國家債券的種類設置明細科目。 第105號 暫付款 1.本科目核算財政專戶資金收支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暫付款項。 2.發生暫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收回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暫付款。 4.本科目應按資金種類和收款單位設置明細科目。 第106號 借出款項 1.本科目核算財政專戶資金收支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借出款項。 2.發生借出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收回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按本金貸記本科目,按利息收入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等有關收入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借出款項。 4.本科目應按資金種類和借款單位設置明細科目。 第201號 暫收款 1.本科目核算財政專戶收到不能確定資金性質及上繳單位的資金。 2.發生暫收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查明收到資金的性質或上繳單位后,應及時記入相應科目,沖減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期末財政專戶內尚存的仍未確定資金性質或上繳單位的款項。 4.本科目應按相關部門和單位設置明細科目。 第202號 借入款項 1.本科目核算財政專戶從上級財政專戶、上級主管部門、金融機構借入的有償使用的款項。 2.借入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本科目。歸還時,按本金部分,借記本科目,按借款利息部分,借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其他支出”或“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其他支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其他支出”等有關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 3.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為借入尚未償還的借入款項。 4.本科目應按資金種類及借款單位設置明細科目。 301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 1.本科目核算財政專戶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結余。 2.期末,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的貸方余額轉入本科目,貸記本科目;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的借方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額為財政專戶內歷年積存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轉入下年新增本科目。 4.本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設置明細科目。 302 失業保險基金結余 1.本科目核算財政專戶內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結余。 2.期末,將“失業保險基金收入”的貸方余額轉入本科目,貸記本科目;將“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的借方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額為財政專戶內歷年積存的失業保險基金結余。轉入下年新增本科目。 4.本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設置明細科目。 303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余 1.本科目核算財政專戶內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結余。 2.期末,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的貸方余額轉入本科目,貸記本科目;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借方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額為財政專戶的歷年積存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余。轉入下年新增本科目。 4.本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設置明細科目。 310 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結余 1.本科目核算財政專戶內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收支相抵后的結余。 2.期末,將“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收入”的貸方余額轉入本科目,貸記本科目;將“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額為財政專戶內歷年積存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結余。轉入下年新增本科目。 4.本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設置明細科目。 401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存的、基金出現入不敷出時財政補助的以及下級通過財政專戶上解或上級通過財政專戶下撥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 2.接收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征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及收入戶轉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接收稅務機關或收入戶暫存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利息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兌付或轉讓的本息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按債券購入成本部分,貸記“債券投資”,按利息或收益部分,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財政專戶形成及支出戶轉入的利息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財政補貼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財政補貼收入”。接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轉移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轉移收入”。接收上級財政專戶劃撥或下級財政專戶上解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上級補助收入”或“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下級上解收入”。接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其他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其他收入”。 3.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累計上繳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總額。年終,本科目貸方余額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科目的貸方,本科目年末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資金來源設置明細科目,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402 失業保險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存的、基金出現入不敷出時財政補助的以及下級通過財政專戶上解或上級通過財政專戶下撥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 2.接收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征收的失業保險費收入及收入戶轉入的失業保險費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失業保險費收入”。接收稅務機關或收入戶暫存的失業保險基金利息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失業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兌付或轉讓的本息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按債券購入成本部分,貸記“債券投資”,按利息或收益部分,貸記“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財政專戶形成及支出戶轉入的利息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對失業保險基金的財政補貼收入時,借記“銀行貸款”,貸記“失業保險基金收入—財政補貼收入”。接收失業保險基金轉移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失業保險基金收入—轉移收入”。接收上級財政專戶劃撥或下級財政專戶上解的失業保險基金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失業保險基金收入—上級補助收入”或“失業保險基金收入—下級上解收入”。接收失業保險基金其他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其他收入”。 3.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累計上繳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總額。年終,本科目貸方余額轉入“失業保險基金結余”科目的貸方,本科目年末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資金來源設置明細科目,包括失業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403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存的、基金出現入不敷出時財政補助的以及下級通過財政專戶上解或上級通過財政專戶下撥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 2.接收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征收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及收入戶轉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接收稅務機關或收入戶暫存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利息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兌付的本息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按債券購入成本部分,貸記“債券投資”,按利息或收益部分,貸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財政專戶形成及支出戶轉入的利息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財政補貼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財政補貼收入”。接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轉移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轉移收入”。接收上級財政專戶劃撥或下級財政專戶上解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上級補助收入”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下級上解收入”。接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其他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其他收入”。 3.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累計上繳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總額。年終,本科目貸方余額轉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余”科目的貸方,本科目年末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資金來源設置明細科目,包括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410 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財政預算撥付、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劃入和經社會籌集(含上級財政專戶補助部分)后劃入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 2.收到同級財政預算撥付、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劃入和經社會籌集(含上級財政專戶補助部分)后劃入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收入—預算補助”、“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收入—預算外補助”或“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收入—社會籌集”。接收財政專戶內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收入—利息收入”。 3.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累計收到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總額。年終,貸方余額轉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結余”科目的貸方,本科目年末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資金來源渠道設置明細科目,包括預算補助、預算外補助、社會籌集、利息收入等。 501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從財政專戶撥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用于支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或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等方面的支出。 2.根據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向經辦機構支出戶撥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時,借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貸記“銀行存款”。發生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轉移支出時,借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轉移支出”,貸記“銀行存款”。向上級財政專戶或下級財政專戶劃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時,借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上解上級支出”或“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補助下級支出”,貸記“銀行存款”。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發生經財政部門核準開支的其他非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性質的支出時,借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其他支出”,貸記“銀行存款”。 3.年終,本科目借方余額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科目的借方,本科目年末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支出項目設置明細科目,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502 失業保險基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從財政專戶撥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用于支付失業保險待遇支出、劃出用于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或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等方面的支出。 2.根據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向經辦機構支出戶撥付失業保險待遇支出時,借記“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失業保險待遇支出”,貸記“銀行存款”。從失業保險基金劃出部分資金用于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時,借記“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失業保險待遇支出”,貸記“銀行存款”。發生失業保險基金轉移支出時,借記“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轉移支出”,貸記“銀行存款”。向上級財政專戶或下級財政專戶劃撥失業保險基金時,借記“失業保險基金支出—上解上級支出”或“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補助下級支出”,貸記“銀行存款”。失業保險基金發生經財政部門核準開支的其他非失業保險待遇性質的支出時,借記“失業保險基金—其他支出”,貸記“銀行存款”。 3.年終,本科目借方余額轉入“失業保險基金結余”科目的借方,本科目年末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支出項目設置明細科目,包括失業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503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從財政專戶撥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戶用于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或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等方面的支出。 2.根據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向經辦機構支出戶撥付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時,借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貸記“銀行存款”。發生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轉移支出時,借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轉移支出”,貸記“銀行存款”。向上級財政專戶或下級財政專戶劃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時,借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上解上級支出”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補助下級支出”,貸記“銀行存款”。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發生經財政部門核準開支的其他非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性質的支出時,借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其他支出”,貸記“銀行存款”。 3.年終,本科目借方余額轉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余”科目的借方,本科目年末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支出項目設置明細科目,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510 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撥給國有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下級財政專戶用于為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發放基本生活費和代繳社會保險費的各項支出。 2.撥出資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年終,本科目借方余額轉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結余”科目的借方,本科目年末無余額。 3.本科目應按支出項目設置明細科目,包括發放基本生活費、代繳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補助下級支出等。 第三章 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 第十五條 財政專戶會計使用的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原始憑證主要包括:繳款單、撥款單、請款部門或單位的用款申請書、有關銀行票據等。記賬憑單應按照會計事項發生的日期,順序整理制單記賬。 第十六條 財政專戶繳撥資金時,應選擇相應的銀行結算方式,并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結算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記賬憑單要根據會計事項的性質填寫摘要、科目名稱、金額和所附原始單據的張數,經有關人員復核蓋章。對因無原始憑證而由會計人員自制的憑單,須經會計主管人員簽章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財政專戶會計必須對各種原始憑證認真審查,據實填制記賬憑單。記賬憑單每月應按順序號整理,連同所附的原始憑證加上封面,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第十九條 財政專戶會計賬簿是指以會計憑證為依據,運用會計賬戶,全面系統、連續地記錄財政專戶內各項資金活動的簿籍,是反映和監督財政專戶內資金收入、支出、結余款項的核算工具。財政專戶會計賬簿應設置總賬和明細賬。 第四章 會計結算、清算與會計報表 第二十條 財政專戶會計應定期、及時地進行會計結賬,結算期限為每月一次。結賬的具體方法,按《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辦理。 第二十一條 財政專戶會計在會計年度結束前,應當全面進行年終清理結算。年終清理結算的主要事項如下: 一、年度終了前,核對年度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執行情況。財政專戶會計應將本級社會保障資金收支總計劃執行數與部門和單位繳存財政專戶實際數核對清楚。 二、清理本年社會保障資金收支。屬本年度的社會保障資金收入,年終前必須繳存財政專戶。 財政專戶會計對有關單位的各項撥款支出,應當與有關單位進行核對。由于有關單位支出預算編制大,而造成有關單位社會保障資金支出戶本年資金大量沉淀的,應在清算期內收回。收回的資金應相應沖減本年社會保障資金支出。 三、與繳款部門和單位、開戶銀行對賬。年度終了后,及時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稅務機關及開戶銀行等有關單位核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賬目,與國有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等有關單位核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收支賬目,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四、清理往來款項。財政專戶的暫付款、暫存款等各項往來款項,要在年度終了前認真清理結算。應轉作各項收入或各項支出的款項,要及時轉入本年有關收支賬戶。 第二十二條 經過年終清理和結算,把各項結算收支記入舊賬后,即可辦理年終結賬。年終結賬工作一般分為結清舊賬和記入新賬兩個環節,依次作賬。 一、結清舊賬。將各項收入和支出賬戶的借方、貸方結出全年累計數,然后在下面劃雙紅線,表示本賬戶全部結清。對年終有余額的賬戶,在“摘要”欄內注明“結轉下年”字樣,表示轉入新賬。 二、記入新賬。將各賬戶上年余額直接記入新年度有關總賬和明細賬各賬戶預留空行的余額欄內,并在“摘要”欄注明“上年結轉”字樣,以區別新年度發生數。 第二十三條 財政專戶會計報表是財政專戶資金收支計劃執行情況及其結果的定期書面報告,是各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了解情況、掌握政策、指導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管理工作的重要資料,也是編制下年度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的基礎。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二十四條 財政專戶會計要嚴格按照統一規定的報表種類、格式、內容、方法定期編制和匯總填列財政專戶會計報表,做到內容完整、數字準確,報送及時。需要匯總報表的部門和單位,應按匯編范圍匯總,防止漏報。 財政專戶會計應將匯總編制的本級決算草案及時報本級政府審定,并將經本級政府審定的本行政區域的財政專戶資金決算上報上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各級財政專戶會計應嚴格遵守和執行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中有關總會計的規則和規定,做好財政專戶會計工作。 第二十六條 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等其他基金性質的社會保障資金,比照社會保險基金執行。 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其他非基金性質的社會保障資金,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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