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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區建設規劃,天津發展規劃重點建設區域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2-17 06:09:00 編輯:天津生活 手機版

1,天津發展規劃重點建設區域

法律分析:提升“5+5”區域節點城市融合發展:規劃武清、寶坻、靜海、寧河、薊州5個區域性城市以及西青、津南、空港經濟區、濱海新區大港、中新天津生態城5個綜合性節點。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第十三條 編制城市規劃必須從實際出發,科學預測城市遠景發展的需要;應當使城市的發展規模、各項建設標準、定額指標、開發程序同國家和地方的經濟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

天津發展規劃重點建設區域

2,天津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條例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保證天津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和布局的連續性,彰顯城市特色,把天津建設成為獨具特色的國際性、現代化宜居城市,實現國際港口城市、北方經濟中心和生態城市的定位,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天津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是對城市發展方向、空間布局、城市功能等重大問題做出的戰略性展望和安排。第三條 天津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和實施,具體工作由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市各有關部門和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予以配合。第四條 編制天津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應當落實國家發展戰略要求,堅持以人為本、區域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突出發展特色和優勢,優化空間布局結構,改善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促進資源集約合理利用。第五條 編制天津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遵循下列程序:  (一)對天津市空間布局現狀和發展趨勢進行評估和預測,提出編制或者修改建議,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二)組織有關單位編制天津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方案;  (三)組織有關方面專家進行科學論證;  (四)向社會公示,公開征求意見;  (五)對專家和公眾意見進行研究吸納,并采取適當方式予以反饋說明。第六條 天津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查同意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準。  修改天津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編制和審批程序進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七條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天津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第八條 本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應當作為編制本市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各項事業發展規劃的依據。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嚴格遵守天津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不得擅自改變空間發展戰略布局。第九條 天津市實施“雙城雙港、相向拓展、一軸兩帶、南北生態”的總體戰略,優化空間布局結構,提升城市功能。第十條 天津市構建以中心城區和濱海新區核心區為雙城、天津港南港區和北港區為雙港的相向發展格局,堅持雙城雙港合理分工,功能互補,促進港城協調發展。第十一條 天津市沿京濱綜合發展軸和東部濱海發展帶、西部城鎮發展帶,拓展城市發展空間,促進與周邊省市及其他地區的協作與交流。第十二條 天津市建設以“團泊洼水庫-北大港水庫” 濕地為重點的南部生態體系,以薊縣山地和“七里海-大黃堡洼”濕地為重點的北部生態體系,形成南北生態屏障,完善城市生態體系。第十三條 實施天津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應當統籌濱海新區、中心城區和其他區縣聯動協調發展,明確各自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調整完善空間結構和發展策略,優化要素資源配置。第十四條 實施天津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應當發揮規劃設計導則的作用,加強對建筑和景觀的管理,體現大氣洋氣、清新亮麗、中西合璧、古今交融的城市特色和風格。第十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定期聽取本級人民政府實施空間發展戰略規劃情況的報告,加強對空間發展戰略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第十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天津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實施的管理,對本級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違反天津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的行為,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空間發展戰略規劃條例

3,天津市城市規劃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合理地制定城市規劃和進行城市建設,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促進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利用土地和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本市的城市發展必須嚴格控制規模,促進生產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外環線綠化帶以內的地區,嚴格控制人口的機械增長和占地多、耗能高、運量大、污染嚴重的工業項目。第四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的確定、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第五條 城市規劃工作實行統一領導下的分級管理。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  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和天津港務局的規劃管理部門,在規定的權限內,分別主管本開發區、保稅區和港區范圍內責任管理區的規劃管理工作。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接受所在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可以承辦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港務局的規劃管理部門管理權限的具體劃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第七條 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報國務院審批。  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以及重要建制鎮、衛星城的城市總體規劃,在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經區、縣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建制鎮的城市總體規劃,在所在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 單獨編制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城市人民防空建設規劃,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報國務院或者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他各項城市專業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專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第九條 外環線綠化帶以內的城市分區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所在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外環線綠化帶以外的區、縣域規劃,在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經區、縣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外環線綠化帶以內地區以及外環線綠化帶以外需要保護和控制地區農村集鎮和村莊的建設規劃,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經區、縣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地區農村集鎮和村莊的建設規劃,在所在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和天津港務局,在編制本開發區、保稅區和港區范圍內責任管理區的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征求所在區人民政府的意見;必要時,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協調,協調不一致時,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第十一條 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批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第十二條 城市專業規劃和城市詳細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有關規定進行編制。規劃內容涉及防災、給水、排水、交通、電力、水利、郵電通訊、燃氣、熱力、環境保護、環境衛生等有關專業管理的,編制規劃的部門應當與有關專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商;協商不一致時,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第十三條 經批準的城市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  城市總體規劃確需進行局部調整的,由負責組織編制該規劃的人民政府決定,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和原批準機關備案;但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重大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批準手續。其他各類城市規劃需要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批準手續。

天津市城市規劃條例

4,天津市城市規劃條例2006修訂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科學制定城市規劃,嚴格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促進本市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是城市規劃區。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編制和實施城市規劃,利用土地和進行各類建設,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城市規劃是進行規劃管理和各類建設的依據。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利用土地和進行各類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建設項目的布局、選址、確定和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或者廢止依法編制的城市規劃。第四條 本市的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和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因地制宜確定城市發展目標和戰略,促進本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城市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區、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城市規劃的編制、實施以及對城市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情況。第六條 市規劃委員會依據職能對重要的規劃事項進行審議,為市人民政府提供規劃決策依據。第七條 城市規劃工作實行統一領導下的分級管理。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并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派出機構,負責指定區域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在鄉、民族鄉、鎮設立派出機構,承辦指定區域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權限的具體劃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第八條 城市規劃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國家和本市實際情況,科學預測城市發展,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的關系。  (二)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改善人民生活環境,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  (三)保障社會公眾利益,符合城市消防、抗震、防災、人民防空等要求,維護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觀。  (四)貫徹建設和諧社會、節約型社會的方針,堅持適用、經濟的原則,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綜合開發利用地下空間。  (五)促進城鄉協調發展,合理確定城鎮布局和規模,引導工業、人口和土地經營適當集中。  (六)保護具有重要歷史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古跡、建筑群、建筑物,重點保護有特色的歷史風貌和自然景觀。  (七)中心城區規劃和建設應當與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環境改善和景觀優化相結合,增加公共綠地和公共空間,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層建筑,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基礎設施,增強城市綜合功能。第九條 本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當納入城市規劃,實施規劃管理,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下空間的信息管理,為城市建設服務。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的編制應當以上一級城市規劃為依據,其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定,體現城市設計的要求。第十二條 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報國務院審批。  區、縣城市總體規劃和建制鎮的城市總體規劃應當依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區、縣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濱海新區城市總體規劃應當依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第十三條 市近期建設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市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征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委員會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區、縣近期建設規劃,由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區、縣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征求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委員會意見后,按照區、縣城市總體規劃審批程序審批。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建設、土地等有關部門依據近期建設規劃,制定年度規劃實施計劃。開發建設活動和建設項目的立項、選址應當符合近期建設規劃和年度規劃實施計劃。

5,天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一編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從事與城市規劃有關的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第三條 城市規劃編制和管理,坐標系應當采用1980西安坐標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標系;高程系應當采用1985國家高程基準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第四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城市設計導則,城市規劃設計應當符合城市設計導則的要求。第二編 規劃編制第一章 一般規定第五條 規劃編制應當具有前瞻性、科學性和可實施性,有利于發揮規劃的引導、統籌、調控等公共政策作用。第六條 本規定的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專業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等。第七條 編制城市規劃,用地分類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八條 編制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用地分類應當符合本規定。第九條 規劃成果文件應當包括紙質和電子文件兩種形式。具體的格式規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第二章 總體規劃第十條 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20年,同時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第十一條 總體規劃是指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濱海新區城市總體規劃、區縣城鄉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特定功能區總體規劃。  總體規劃一般由轄區規劃和城區或者鎮區規劃組成。  編制總體規劃一般分為總體規劃綱要、總體規劃方案階段。第十二條 編制總體規劃前,應當首先進行下列專題研究:  (一)總體規劃實施評價,即總結現行城市總體規劃各項調控內容,包括城市發展方向與空間布局、人口與建設用地規模、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等的落實情況;  (二)城市發展定位,即根據城市區位、資源環境狀況、現狀發展水平以及國家的政策要求,科學分析研究城市發展方向、途徑和功能;  (三)人口規模及空間分布,即根據現狀人口規模以及城市化發展水平,分析影響人口規模的因素,結合資源環境承載能力,采用多種方法綜合預測未來的人口規模以及構成;  (四)各類建設用地需求,即根據預測的人口規模和城市發展目標,結合國家的城市用地指標,研究各類建設用地的需求和比例;  (五)生態環境保護,即分析本轄區的生態資源狀況、發展條件,研究本轄區的生態格局,制定提出相應的保障措施;  (六)城市特色,即分析本轄區的各種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及其發展優勢,挖掘、整理體現本轄區的城市特點和特征,提出城市特色營造的途徑和方法;  (七)其他專題研究。  編制濱海新區或者區縣總體規劃前,還應當開展空間發展戰略研究。第十三條 總體規劃綱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明確城市或者鎮規劃區范圍;  (二)原則確定城市性質、功能和發展目標;  (三)預測本轄區內總人口以及城鎮化水平,原則確定各級城鎮的功能分工、規模和空間布局,以及村莊居民點的發展方向和布局;  (四)原則確定本轄區內一、二、三產業發展目標及空間布局;  (五)原則確定本轄區重大交通設施、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發展策略及空間布局,并與周邊地區相協調;  (六)原則確定歷史文化保護與城市特色營造的目標和要求;  (七)研究并提出生態環境、土地和水資源等方面的綜合目標和保護要求,原則確定禁止建設區、控制建設區、適宜建設區、協調建設區的范圍,提出紅線、綠線、黑線、藍線、紫線、黃線等規劃控制線要求;  (八)原則確定城區或者鎮區空間增長邊界和用地布局。第十四條 轄區規劃包括下列內容:  (一)制定本轄區與相鄰區域在空間發展布局、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城鄉統籌發展等方面進行協調的策略與措施;  (二)制定服務于本轄區整體發展目標、發展戰略;  (三)確定本轄區發展方向、總人口以及城鎮化水平,制定總體布局方案,確定各城鎮人口規模、功能分工和建設用地規模;  (四)確定本轄區內重點發展城鎮的發展定位和建設用地控制范圍;  (五)按一、二、三產業分別確定城鄉產業發展模式和空間布局;  (六)提出生態環境、土地資源、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等方面的保護與利用的綜合目標和要求,劃定禁止建設區、控制建設區、適宜建設區、協調建設區,確定相應的管理原則和措施;  (七)確定本轄區綜合交通發展規劃,確定城鄉社會公共服務設施配置的原則、目標和標準,原則確定本轄區通訊、能源、供水、排水、中水、防洪、垃圾處理等重大基礎設施,重要公共服務設施,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的布局,提出集約、節約利用資源、能源的方法;  (八)劃定規劃控制線的控制范圍,包括重要防護綠地和大型公共綠地的控制范圍、重要的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范圍、重要的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重大基礎設施的用地控制范圍、公路和城市道路用地控制范圍、鐵路和軌道交通線路用地控制范圍;  (九)確定空間發展時序,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政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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