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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四個堅持是指什么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3-31 03:55:37 編輯:天津生活 手機版

1,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四個堅持是指什么

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實行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四個堅持是指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實行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四個堅持是指什么

2,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根據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上的交通行為或者與道路交通管理有關的活動,除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外,還應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是指普通公路、高速公路、城市道路、鄉村道路、通行社會車輛的專用道路和胡同(里巷)、樓間甬道、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第三條 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機關,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具體實施。第四條 為有效控制交通違章和交通事故,本市實行交通安全責任制。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應當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加強對所屬人員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車輛的管理工作。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的道路交通活動受法律保護,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為都有勸阻、檢舉的權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交通秩序,維護交通安全與秩序。第六條 對在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公安機關予以表彰、獎勵。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本市道路上進行的交通活動,應當遵循確保安全的原則。第二章 車輛第八條 機動車所有人申請機動車注冊登記,應交驗下列證件:  (一)機動車合法來歷證明;  (二)組織機構資格證書、個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憑證;  (四)其他有關證件。  對符合前款規定的機動車,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安全技術檢驗合格后,核準注冊登記,發給號牌和行使證。第九條 領有本市號牌、行駛證的機動車,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貨運機動車、掛車按規定噴貼本車放大號牌號碼,駕駛室兩側車門噴刷單位名稱;  (二)大型出租客車按規定噴刷注冊名稱,其他大型客車噴刷單位名稱;  (三)小型出租客車按規定噴刷注冊名稱,車頂安裝出租標志燈;  (四)掛車、起重車和載質量在2噸以上的貨運汽車,前后車輪之間按規定安裝安全防護裝置;  (五)按規定配備有效的滅火器、故障車警告標志;  (六)禁止在前后擋風玻璃上張貼、懸掛廣告或在車頂設置立體廣告。第十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改變車身外觀、車型結構或者更換發動機、車架,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第十一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報廢手續,交回號牌和行使證,注銷登記。  報廢的機動車應當到本市經國家批準的機動車回收拆解單位解體或銷毀,繼續在道路上行使的,予以強制報廢。第十二條 教練車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核發教練車號牌,方準用于教練。非教練車不準用于教練。  教練車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不準挪作他用。第十三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須按規定的期限參加檢驗;不能按期檢驗的,須事先辦理延期手續。檢驗時,機動車所有人須交驗機動車行駛證、第三者責任保險憑證及有關證件。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機動車進行臨時檢驗。第十四條 因交通事故損壞的機動車需要維修時,應持有事故發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機動車維修單位承修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須建立機動車修車臺帳,詳細登記以備查驗。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涂改整車型號、編號、發動機號碼、底盤號碼或車輛識別代號;  (二)偽造、冒領、涂改、挪用機動車注冊登記文件或檢驗合格標志;  (三)使用明知是偽造、冒領、涂改、挪用的機動車注冊登記文件、號牌、行使證或檢驗合格標志;  (四)非法拼裝機動車輛;  (五)擅自安裝或使用國家規定的特種車輛警報器、標志燈具、徽記、號牌或使用證;  (六)非法拆卸或扣留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第三章 駕駛員管理第十六條 申請或換發機動車駕駛證,除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外,還須接受必要的駕駛適應性檢測,參加交通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培訓和考試。檢測、考試合格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部門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定

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安全責任的落實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本市按照政府統一領導、各部門協調聯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原則,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實行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第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領導。  市和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行政區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政府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第五條 公安機關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應急、城市管理、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工業和信息化、商務、農業農村、發展改革、財政、教育、衛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生態環境、氣象、郵政管理、銀行保險監管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六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責任,構建權責一致、分工負責、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協調聯動機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第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在內部管理或者生產經營中,應當依法落實道路交通安全主體責任。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道路交通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道路交通安全全面負責。第二章 政府職責第八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規劃,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同部署、同落實、同考核;  (二)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督促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  (三)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并組織實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經費,促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四)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加大宣傳投入,督促履行宣傳責任和義務,提高公眾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五)統籌城鄉公共交通發展,積極扶持發展農村公共交通,拓展延伸農村地區客運的覆蓋范圍,保障農村群眾安全、便捷出行;  (六)制定改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狀況的計劃,督促落實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責任,加大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力度;  (七)建立健全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組織體系,督促落實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控;  (八)定期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檢查,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實治理措施和治理資金;  (九)加強突發事件情況下道路交通安全應對能力建設和應急、搶險救援資金投入,組織落實道路交通事故預防措施,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健全聯動救援機制,提高施救水平;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所轄區域內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一)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社會安全穩定總體工作,明確承擔道路交通安全監管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控;  (二)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和文明交通宣講活動;  (三)加強道路交通設施的管理維護,排查報告道路交通安全隱患;  (四)加強農村交通安全管理站、交通安全勸導站(以下稱兩站)建設,組織農村交通安全管理員、交通安全勸導員(以下稱兩員)落實交通安全勸導職責。第十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設立的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負責協調解決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重大問題,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勢,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  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

4,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有效地控制交通違章和交通事故,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加強交通運輸安全工作的決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部隊、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均須按本規定實行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以下簡稱安全責任制)是指在市、區、縣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各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具體實施的對單位實行交通違章和交通事故指標控制,逐級履行,獎優罰劣,強化單位內部交通安全教育管理的制度。  單位因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傳、管理不力,致使本單位交通違章、交通事故突破控制指標的,應承擔本規定的責任。  本規定所要控制的交通違章,是指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確定的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從事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嚴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定的行為。  本規定所要控制的交通事故,是指由公安部規定的負同等責任以上的一般、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第四條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是本市實施安全責任制工作的行政主管機關。區、縣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在上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和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安全責任制的執行情況,具體實施安全責任制的處罰。  駐津各軍事單位的安全責任制工作,由天津警備司令部參照本規定負責組織實施。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按照隸屬關系指導、督促、檢查所屬單位執行安全責任制。第六條 對私有機動車所有人和駕駛員的宣傳教育和交通違章、交通事故指標控制,有工作單位的由其所在單位承擔;無工作單位的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承擔。第七條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確定對各區、縣年度交通違章、交通事故控制指標;經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區、縣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的年度控制指標。第八條 單位的法人代表全面負責本單位安全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實行目標管理,逐級落實。第九條 各單位須確定一名負責人主管交通安全工作,并根據需要指定一個部門(人員較少的單位可確定一名交通安全員)具體負責。第十條 各單位必須認真貫徹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交通安全制度和措施,控制交通違章和交通事故次數,確保不突破指標,并接受當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檢查監督。第十一條 各單位須建立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制度,教育所屬人員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開展群眾性的安全活動,對檢查出的不安全隱患,應及時整改。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建立機動車使用、保養、維修、檢查制度,保持車輛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嚴禁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和安全設備不合格的非機動車上路行駛。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建立實施安全責任制的考核、獎懲制度,對成績突出的給予獎勵,對違反制度的,給予懲罰。第十四條 對落實安全責任制成績突出的單位或個人,由區、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成績特別突出的,可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第十五條 對不按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執行的單位,由區、縣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第十六條 對單位違反安全責任制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區、縣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以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一)被限期整改的單位,逾期不改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本單位交通違章超過年度控制指標的,每超過一個指標處50元罰款;  (三)交通事故超過年度控制指標的,每超一起,一般事故處300元罰款,重大事故處1000元罰款,特大事故或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的處2000元罰款;  符合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區、縣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以并處掛黃牌警告一至六個月,組織單位駕駛員進行交通安全學習一至七天。第十七條 對交通違章、交通事故超標的區、縣給予通報批評。第十八條 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實施處罰時,須填寫處罰決定書。第十九條 受罰款處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將罰款送交指定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逾期不交納的,按日增加罰款數額1‰的滯納金。

5,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規定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第三條 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依法治理、便利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第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領導,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所轄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五條 本市實行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具體規定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市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實施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督促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有效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第六條 本市公安機關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應急、市場監管、郵政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和文明交通素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義務,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履行職責。第八條 本市推廣運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創新道路交通管理方法,運用智能交通管理系統,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水平。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與北京市、河北省及周邊地區人民政府建立區域交通安全合作機制,加強信息互聯互通、會商研判和工作協同,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共同治理第十條 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是全社會的責任。本市推進道路交通安全社會治理創新,堅持部門協調聯動,引導社會公眾參與,通過廣泛開展宣傳教育、推廣應用先進技術等多種方式,營造安全、有序、暢通、文明的道路交通環境。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機動車登記、核發駕駛證、維護交通秩序、查處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交通事故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責,公開辦事制度、辦事程序,推行預約、“一站式”等便民措施。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充分利用互聯網、移動終端應用軟件等多種媒介,及時向社會公眾提供實時路況、交通擁堵指數等信息,為社會提供交通信息引導服務。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施交通技術監控應當公開進行;對交通技術監控記錄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確認后,應當按照規定將道路交通違法信息通知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并為當事人查詢提供便利。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加強對所屬人員的管理、教育、培訓和考核,防止和糾正道路交通安全執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第十四條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對交通運輸行業進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加強對駕駛培訓學校、交通運輸企業、客運場站、營運車輛及其駕駛人的安全監督檢查。第十五條 應急部門應當依法組織指導道路運輸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情況;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做好危險貨物運輸應急救援、處置等工作。第十六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機動車、電動自行車及其配件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機動車、電動自行車,以及未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機動車、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第十七條 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公用事業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管理維護所轄道路、橋梁、隧道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及時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第十八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其所屬人員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內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機動車維護、保養和安全檢查,保持車輛安全技術狀態良好,消除隱患、防范事故。  專業運輸單位和車輛較多的非專業運輸單位應當配備交通安全專職人員,加強車輛運輸安全管理、營運場所秩序管理。  快遞、即時配送等企業應當加強對配送人員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教育、培訓,監督配送人員安全、文明駕駛車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所屬車輛和駕駛人的交通安全管理,加強監督指導和宣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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