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陸、張給女兒取名“南燕臨猗”不符合姓名權的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民事符合下列條件的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2.陸某在A派出所為其女兒辦理戶口不屬于民事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屬于平等主體之間形成的人身或財產關系。呂是自然人,派出所是行政機關,兩者都屬于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戶籍行為應屬于行政法律關系。3.對公安派出所不予辦理戶口的決定,陸、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派出所作為行政機關,在呂、張辦理戶籍時屬于行政相對人。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5、打架 民事糾紛 案例故意毀容對方臉部的人案例我國最高刑罰是死刑!之前也有過司法先例。司法鑒定很容易認定A為重傷?!缎谭ā芬幎?,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民事賠償要求對傷者進行傷殘等級鑒定,然后按照規定的比例進行賠償。父母依靠受傷害人撫養的,也應當依法賠償相應的撫養費。
6、 民事案件的典型 案例今年1月19日凌晨4點多,中山大學管理學院女教授歐陽杰跳樓身亡。歐陽杰與中山大學翻譯學院副院長、翻譯研究中心主任王東峰簽署翻譯合作協議,王東峰的翻譯研究中心翻譯了歐陽杰的三部管理學著作。歐陽杰的父母認為,女兒的死亡與女兒和王東風之間的合同糾紛有間接關系。就此翻譯合同,父親歐陽舟向天河法院起訴王東風違約,要求王東風支付違約金26萬元。
王東峰說:他嚴格執行了翻譯合同,歐陽杰的死與他無關。2006年3月8日,中山大學管理學院教授歐陽杰與中山大學翻譯學院副院長王東峰、中山大學管理學院簽署三方翻譯合作協議。同意由王東峰翻譯歐陽杰的三部管理學著作(《理論、方法、技巧與應用》、《國際管理挑戰賽必讀》、《市場預測與決策分析方法》),共計126萬字。
7、 民事糾紛 案例都是法學家,希望能幫樓主解決問題。我們來逐一分析一下這個案例。第一,東西的保障。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依法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狈孔訉儆诳梢员U系姆懂爢??根據《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可以作為擔保。因此,李在此提供自己的平房作為擔保是合法的。
人民擔保。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一款“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擔保人的性質是什么?從本案可以看出,由于王、毛在擔保書中寫明對王“逾期”債務負責,屬于一般擔保,但就其內部關系而言,對剩余的一方偏差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