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懲戒規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的規定,為保障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律師懲戒工作的嚴肅性,制定本規則。第二條司法行政機關對有違反法律、法規、律師職業紀律行為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均應當根據本規則給予懲戒。第三條對律師的懲戒分為:(一)警告;(二)停止執業三至六個月;(三)停止執業六至十二個月;(四)停止執業二年;(五)取消律師資格。第四條對本規則第三條第(一)至(三)款的懲戒,由地、市、州司法局(處)律師懲戒委員會作出;對第(四)至(五)款的懲戒,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律...
更新時間:2022-11-26標簽: 成都市律師協會懲戒監督委員會成都成都市都市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