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第三十三條對公民個人處罰的是50元;第四十七條是20元。也就是說,根據33條規定,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時,是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的,而其中20元-50元的罰款,不能當場要求繳納罰款,20元以下則必須由當事人當場繳納罰款。2,三大行政法是哪三個法法律分析:三大行政法為《...
更新時間:2022-10-31標簽: 行政處罰法全文行政行政處罰處罰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