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防治法只要是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區域都應當設立告知欄,它是起預防作用。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23號)<>已于2002年3月15日經衛生部部委會討論通過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職業病防治條例的決定2003百度一、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單位確定的自測人員應當報所在地的區、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八項修改為:“(八)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分別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更新時間:2023-08-29標簽: 職業職業病防治條例職業病防治條例上海市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