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遺憾的是,末位淘汰總是被很多人認為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績效管理方法,這是一個很大的誤區,基于以上前...
更新時間:2023-06-01標簽: 末位淘汰解除合同情形末位淘汰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