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賃有什么規定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登記取得房地產權證書或者無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的;(二)共有的房屋,未經全體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三)改變房屋用途,依法須經有關部門批準而未經批準的;(四)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2,沒有上海常住戶口可否成為公房承租人只要符合條件,可以繼續承租公房。上海恒杰律師事務所占波律師:你有權辦理變更承租人戶名,并繼續承租該公房。根據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局《關于貫徹實施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的意見...
更新時間:2023-05-21標簽: 上海上海市房屋房屋租賃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396文件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