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任免權立法設定的主要形式及相關人事決定的形式根據地方組織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地方人大常委會行使任免權的形式依法可分為三類:決定任免、批準任免(不在縣級)和任免,廣義的行使人事任免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也有與人事任免權相關的人事決定表,包括罷免、補選、罷免上一級代表、接受辭職,黨委或其書記沒有權力人事任命。1、國有獨資企業人事任命規定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依照《公司法》第四十九條行使職權。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
更新時間:2023-08-14標簽: 人事任免權設定立法任命人事任命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