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果是公司辭退員工,公司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及補償金或賠償金的數額,有以下幾個因素:1,如果員工的...
更新時間:2023-03-15標簽: 被辭退辭退用人勞動者解除合同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