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國企員工待崗期滿后沒有安排上崗怎么辦如果企業生產經營并不困難,且員工沒有待崗意愿的,企業讓員工待崗是不合法的。根據國務院1993年頒布的第111號令《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第七條規定:企業可以對富余職工實行待崗和轉業培訓,培訓期間的工資待遇由企業自行確定。《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第八條規定: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并報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企業可以對職工實行有期限的放假。職工放假期間,由企業發給生活費。原勞動部印發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
更新時間:2022-12-04標簽: 上海市職工安置辦法的備案規定上海上海市職工 全文閱讀